从多角度看非正式经济组织_经济论文

多重视角下的非正规经济组织:前沿理论与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非正规论文,趋势论文,理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3)06-0182-10

1973年,剑桥大学著名的经济学、人类学家哈特博士首次提出非正规经济(Informal Economy)概念(Hart Keith,1973)。之后,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社会机构和研究者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城市社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个人或服务单位,并将其定义为“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s)(ILO,1973)①。据国际劳工组织在2007年发布的报告,目前发达国家非正规就业人数占到了社会总就业人数的20%—35%,其中欧盟成员国荷兰的非正规就业比重已经突破了50%o。从这些组织的群体特征来看,他们常常游离于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外,规避国家管制和税收,虽在增加就业机会和改善收入分配方面有贡献,但普遍不为各国地方政府认可、支持或管辖,甚至被与非法活动等同起来,加以干扰和抑制(Castells & Portes,1989;Thomas,1992;任荣伟等,2007;Ren et al.,2012;Alex et al.,2011)。

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在全球范围搜集关于第三世界国家这一特殊群体生存与发展的经验信息和数据,同时也鲜明地提倡要为非正规劳工争取“有尊严的”待遇。尤努斯(Yunus)也正是因为其所经营的格莱美银行一直为非正规经济中最底层、弱势的人员,即孟加拉国农村从事非农就业的妇女提供关键性的金融服务,在2006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多数社会学家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分化,是因为企业和劳动者为了逃避税收和管制而选择加入或留在非正规部门的。国际劳工组织在2007年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中之所以出现大量的非正规企业,其在GDP中的比重甚至比正规企业还要大,是因为存在诸多规制阻碍了新的企业或非正规企业进入正式部门(ILO,2007)。马洛尼等(Maloney et al,2001)从劳动者择业的角度研究认为,相对低的劳动生产率使得人们更愿意在非正式部门就业;同时,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腐败问题也是原因之一。

波特等(Portes et al,1992)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着非正规经济并呈扩展之势。他们指出:1978年美国约有10%—33%的国民生产总值是在国家调控的范围之外产生的;并且,在美国的许多农村地区都存在非正规经济活动,且往往是与纽约、洛杉矶、迈阿密、圣迭戈等城市的正规企业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完全集中化的服装工业和半导体电子工业企业都是通过非正规的办法进行生产的,这些企业被称为“非正规经济组织”(Informal Economy Organizations,简称IEOs)。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其中,作为创造新增就业的主要途径,中国多元化和非正规化经济部门不仅在世界就业竞争中超规模地创造了就业,同时也成为“中国制造”的重要生产要素基础。《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的数据表明,缺少工作保障、缺少福利和不受国家劳动法保护的中国1.68亿“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占2.83亿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58%,城镇非正规经济已经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

对于中国非正规经济现象问题,许多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其特征以及生存的合理性,并且强调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群体,力争使其不被边缘化(李强等,2002;蔡昉,2005;胡鞍钢和赵黎,2006;黄宗智,2009;黄宗智等,2011)。

研究中也发现,国内对非正规经济的研究的侧重点主要限于宏观经济、社会学、人口学等方面,而从管理学角度的研究却很少。由于缺乏从组织演化成长的视角系统分析这些非正规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使得这一重要的经济体几成“被遗忘的研究群体”。

2012年,美国管理学年会(AOM)将此主题作为重要讨论内容。如何从合法性理论、嵌入集群理论、创新成长性以及生存性等多维理论视角出发,探索提高和改善非正规经济组织生存性以及合法性的路径,藉此为各地政府客观评估并制订相应支持性政策提供依据,成为当今管理学最为重要的研究任务之一。本文尝试通过梳理以往研究脉络,建构研究模型,期望在多重理论视角下搭建研究非正规经济组织成长的多维要素框架。

二、非正规经济组织概念的理论辨析

(一)基于“非正规经济组织概念特征与情景”的理论研究与现实

国外对非正规经济的研究始于1970年代,最初研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尤其集中在拉美地区,研究的焦点在于概念特征与情景方面。国际劳工组织(ILO)当时的提法是指“非正规部门”,这是一个就业领域的分类。后来,ILO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定义,认为非正规部门包括“在发展中国家城市社区中,具有低收入、低报酬、无结构、无组织、生产规模小这些特征的个人或服务单位”(1991)。以哈特(Hart,1973)为代表的学者看到诸如隐形经济、黑市经济、双重经济、平行经济、无形经济、非记账经济、不正当经济、地下经济等等的综合经济特征之后提出“非正规经济”这一概念。达拉格(Dallago,1990)认为,非正规经济现象首先在西方学术界得到关注,是上世纪70年代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反常现象以及在其他国家的税收和规范的规避的结果。随着对此现象研究的深化,国际劳工组织再一次补充了非正规经济的定义,即指“符合社会价值并且有酬劳的经济活动”,不包括乞讨、犯罪、卖淫(ILO,1997)。克罗斯和约翰逊(Cross & Johnson,2000)两位学者随后也区分了非正规经济与地下经济、黑市经济的概念,认为诸如走私、贩毒、赌博等虽属于地下经济、黑市经济,但是它们属于违法活动。

待非正规经济概念清晰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1999年世界就业报告》中,第一次尝试将非正规部门划分为三种类型企业组织:1)小型或微型企业;2)家庭式生产服务单位;3)独立的服务者或随意劳动者。

2011年,我国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界定了小型和微型企业。按照此规定,工业中的微型企业标准是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是10人以下的组织。基于此规定,以及ILO定义框架下的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企业分类特征,本文作者进行了分类,如表1所示。

从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此类群体包括了五个主要组成来源:一是20世纪80年代乡村工业化中兴起的乡镇企业;二是80年代后期开始的大规模入城就业的农民工;三是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和集体企业大规模下岗职工;四是非正规私营企业和村落式个体户从90年代开始的快速增长;五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围绕手机、微型电脑等新产业机会,以模仿为特征的山寨型企业的快速崛起,以及集群内大量没有能力正规化经营,多是抱着“探索性”经营想法进行创业的微创企业。这些群体都成为改革开放以来非正规经济快速扩展的主要来源(任荣伟等,2007;Ren et al.,2012;汪建成,任荣伟,2008)。

仅以21世纪具有典型非正规经济特征的山寨型企业为例,2009年年底,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刊文《真便宜:中国“山寨手机”势不可挡》描述道:像克隆了iPhone的一款名叫“HiPhone”的手机,中国南部仿制者竟然只用了6个月就模仿出来上市了,惊人的低价使得正牌企业的销售严重受阻。文中还写道:许多工厂都只有10多个雇员,有些甚至只在一间公寓的客房或者个人住房的地下室办公。一些企业公开仿制著名品牌,生产只是名字稍作改动的手机,另外的企业则制造自己的特殊产品。文章列举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廉价的山寨手机出口量直线上升的情况:从2008年的6000万部,猛增到2009年的1.1亿部,出口国家既有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有英国、欧盟、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文章认为:山寨手机的市场份额超过了20%,中国的低价手机几乎占据了全球手机市场份额的30%。《纽约时报》(2009年4月27日)认为:山寨手机已经占领了中国手机市场20%以上的份额,来自山寨手机的竞争已经促使全球知名手机品牌制造商普遍下调了价格。目前,仅广深高速公路两侧,从芯片、模具、电池,到各种电子元器件,已集聚化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手机产业链,数以千家的非正规企业嵌入到这一集群内,年生产能力已经超过5000万台以上(Ren et al.,2012)。

再以大学生非正规创业群体为例。汇集广州10所高校20万大学生的广州大学城里,中山大学创业黄埔班的章同学大一期间就在父母亲10万元的支持下,在学校附近的贝岗村开设了一间学生快餐供应店,高峰时期每日的营业额高达3万元。其未在工商局注册,也没有与几个帮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非正规组织的特征十分明显。如果不是这个项目获得了中山大学举办的“赢在中大”大学生创业大赛冠军,几乎无人知道这个在学生群体中有着很大影响力的微创企业。但是,当项目获得大奖被工商、税务以及劳动部门跟进要求正规化之后,由于合规性成本迅速上升而被迫马上关门。据中山大学创业中心在2012年年底的调查,整个大学城中类似的以大学生为主要创业群体而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的非正规微创企业高达上百家,创造就业岗位上千个。

大量对非正规企业的研究表明,小微企业合法性缺乏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新创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不信任;这些新创企业也更难获得金融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者的信任与支持;并难以获得政府、新闻媒体的支持。改善生存与合法的制度环境非常重要(Suchman,1995;Scott,1995;Castells & Portes,1989;Thomas,1992;任荣伟等,2007;Ren et al.,2012)。

(二)基于“对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

总结和比较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之间的特征,国内外研究集中于以下三类观点:

1.二元理论(The Dualists Theory)。

持此观点的学者一般把非正规经济定义为低效率的边缘性活动;把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看成是一种“就业不足现象”,并认为非正规部门属于被排斥的部门。例如,哈特等的非正式经济理论主要是在对货币工资雇佣和自我雇佣相区别的基础上,提出了“正规”与“非正规”就业机会划分的设想和城市劳动力队伍收入机会的二元化模型。从此逻辑上讲,非正规经济是一个单独边界明确的经济体,与正规经济没有直接联系,就是为穷人提供收入或安全网(ILO,1972)。克罗斯和约翰逊把二元劳动市场分为四类(Cross & Johnson,2000):一级、二级、非正规、非法。见表2。

2.结构主义理论(The Structuralists Theory)。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非正规经济附属于正规经济,因为它主要表现为一些为降低成本的小生产商和贸易商寻求并且依附于拥有雄厚实力的资本家。卡斯特尔和波特(Castells and Portes,1989)以及罗尼兹(Lomnitz,1982)都曾概括并指出:规则产生不规则,正规经济产生其自身的非正规;如果纯粹地从其自身的内部活动的角度研究非正规经济,往往会使人们忽略非正规经济的产生的社会制度背景,从而无法找到非正规经济活动的明确定位。罗伯特(Roberts,1994)提出:实际上大多数企业自身存在于正规运作和非正规运作(依赖于生产商品和服务或经济环境)之间。

3.合法性规制理论(The Legalists Theory)。

其典型代表当属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De Soto,2000)。他认为,在秘鲁和其他一些重商主义流行的拉美国家,合法参与经济的权利一般都给予了精英阶层,而非正规经济就是大众对这种现状的反应;非正规部门不是一个可以明确界定的部门,而是包含了所有处于法律之外的经济活动;确定非正规的标准只有一个,即看它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他同时认为,非正规现象产生的根源不仅在于劳动力市场,更在于国家的过分控制,非正规经济是由微型企业家面对政府官僚机构过度监管的理性反应。另外一些学者认为,非正规活动本质上并不违法,而是违反了某些非刑事的法规或法律,如不交税、违反了劳动法规等(Castells & Portes,1989;Sassen,1994;Rodgers et al.,2009;Ozgen & Baron,2007)。由此产生的商品、劳务和收入也只是未能完税、未经登记;本身都是合法的,与犯罪行为(比如违法的黄赌毒、洗黑钱、买卖赃物或人口等)产生的非法商品、非法收入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Cross & Johnson,2000)。

如上所述,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存在非正规部门,但存在方式和形成机制有别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尹晓颖等,2010)。对非正规部门研究的主要内容也开始集中在非正规部门的特征分析(Meagher,2011),如非正规部门的边缘性,非正规部门的异质性、移民、女性与非正规部门等(Portes et al.,1992)。一些中国学者则从走向市场经济之后的中国农民工进城合法性不足的角度进行研究(李强,2002;蔡昉,2005;胡鞍钢和赵黎,2006;黄宗智,2009;黄宗智等,2011)。

如何用更加系统、深入的理论来解释嵌入集群内的非正规经济现象,一直是国际学术界探讨的重要内容。典型的如雷诺阿(Renooy,1994)曾从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出发,讨论了促使人们选择非正规部门活动的两类因素:结构性的和机会性的。结构因素包括金融压力、社会心理压力和制度约束;机会因素包括个人独特的背景如技能、教育、人际关系、生活状态等,以及非个人的因素如环境、文化传统、价值观和地理因素等。马洛尼(Maloney,2001)则从社会学角度出发研究认为:人们就天生地倾向于自己当老板,因此,他们首先进入正式部门,受雇于人,获得报酬,积累知识和资本,形成人际关系,然后辞职开办自己的企业。这种分析更加符合中国人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自由意识和经营价值观(Ren et al.,2012)。

三、多重视角下的非正规经济组织前沿理论综述

综合并梳理国内外理论流派的特征,可以从多重视角探索非正规经济组织前沿理论。

(一)基于集群背景下的“嵌入性”研究视角

嵌入性的概念最早源自波兰尼(Polanyi,1957)。他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绕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引入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在分析经济的有效性时,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力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并认为经济是作为一个制度过程嵌入在经济和非经济制度之中的。对于嵌入于集群中的非正规经济组织来说,这种嵌入是以不同的形态特征和方式出现的,正如波兰尼所说的,互惠、再分配和交换这三种经济活动形式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的嵌入形态不同:在工业革命之前的非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换机制尚未占据统治地位,经济生活以互惠或再分配的方式为主,是嵌入在社会和文化结构之中的;而在工业革命之后的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仅由市场价格来决定,人们在这种市场上按照金钱收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事,此时的经济体制是“非嵌入”(Disembed)的,即不再受社会和文化结构的影响。

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将嵌入性分为了结构嵌入性(Structural Embeddedness)和关系嵌入性(Relational Embeddedness)。这一划分非常简洁。对于非正规经济组织来讲,集群网络中的嵌入性表征为某一个或一群企业与整体网络之间的嵌入性,这些企业的行为深受群内其他企业和当地社会文化的强烈影响。因此,集群中的非正规组织的网络嵌入性表征了集群内这些组织的商业行为嵌入在集群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受群内各类正规或者非正规企业间相互关系及整个生存网络结构互动性的影响。在此平台上,不仅实现了群内企业在知识、信息等要素资源的传播和共享;同时也实现了在企业内部个体及组织职能在能力与效力方面的提高;以及此类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基于信任与合作而建立网络纽带关系、合理配置资源以广泛获取网络精华,进而提升群内企业的生存性和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合法性。

(二)基于新创企业“合法性”和“生存性”的研究视角

合法性(Legitimacy)原本是政治科学的核心概念之一,通常被用于对和统治者、政府、体制以及与权威相联系的权力的有效性分析。最典型的是哈贝马斯(1989)在合法性问题上的一个著名论断: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作为一个多维概念,合法性概念也被广泛用来研究商业组织经营,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商业活动的适当性以及相关伦理标准。

韦伯(M.Weber,1958)认为官僚行政组织的规则、标准化的控制提高了组织效率。他用组织合法性的概念定义了组织活动与组织强制规则、结构之间的一致性问题。随后的制度学家帕森斯(Parsons,1960)拓展了其内涵,认为组织合法性是组织价值观与组织所嵌入社会情境的价值观的一致性。在社会学家看来,合法性理论的核心是社会契约,它隐含着一个企业的生存依赖于公司在“社会接受的限度和习俗之内”运作的程度。

目前,人们公认的是舒什曼(Suchman,1995)对合法性的定义,即:在特定的信念、规范和价值观等社会化建构的系统内部,对行动是否合乎期望的恰当的一般认识和假定。他还归纳了三种提升合法性的途径,即:适应环境、选择环境和控制环境。

就山寨企业所活跃的新兴产业领域来说,国外学者多从新兴产业的产业特征维度进行分析,例如,阿尔德里奇等(Aldrich et al.,1994)从行业层面分析了创业中的合法性需求和获取问题。他们认为,与成熟行业的创业相比,新行业中的创业风险更大,合法性需求也更加强烈,必须采取不同于传统的方式来有效获取合法性资源;只有在创业初期采取与利益相关者较一致的行为,来获取合法性更能提高新企业存活率。有学者(Yadong Luo et al.,2011)发现,将稳健合法化措施与创新产品结合起来,比过分强调创新产品的新颖性,更有利于克服合法性约束,实现创新产品市场化。齐默尔曼和塞特兹(Zimmerman & Zeitz,2002)提出新创企业合法性有门槛,不断提升合法性能使其不断获取新资源,促进企业持续成长。另有学者研究认为,新创企业只能通过服从制度规范和有效控制外部环境来获得合法性并赢得公众信任,进而获取其成长所必需的资源(Tornikoski & Newbert,2007)。

中国学者张玉利等(2007)认为合法性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悖论:既有可能影响效率又有可能会影响创业机会。他们研究认为合法性在先动性与中小企业成长绩效间有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作为典型的新创企业,山寨式企业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亟待进行细分研究的重要内容。

(三)基于非正规的山寨现象的研究视角及评价

对于本项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群体——非正规的山寨企业来说,所面临的多数指责是知识产权问题。“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意味着知识产权由其发明者垄断使用,而这种垄断使用不仅仅与发明者个人有关,它还直接与一国的创新和经济增长密切相关。在理论视角方面,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其一,知识产权一旦生产出来,其边际成本是固定的,但其使用却是无穷的。这一观点由阿罗(Arrow,1962)先提出,后经罗默(Romer,1986;1990)发展。其二,思想具有经济价值,思想的价值是由生产能力来决定的,竞争租金能够补偿发明的成本,因此思想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生产并且交易。必要性研究的争论焦点在于,垄断的权利是否必要,即政府是否应该制定政策,让知识产权拥有者独家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夏皮罗(Shapiro,2003a)曾研究集成电路产业,发现对许多模仿性企业来说,专利保护不起作用;理由是在这一产业中,存在着大量交叉许可,知识共享比从专利中获得短期的收益更重要。

中国的学者们研究视角多样化,许多学者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角度考虑提出了相当多的意见与建议,而且多数是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和育东等,2009)。其基本观点是从知识产权的法律角度出发呼吁对山寨现象要规范,把山寨现象所体现的创新动力融入已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文化中。

山寨式企业归属于集群内新创企业的研究范畴,同样属于“中国命题”。直到近年来,随着中国手机等产业的山寨现象愈发突出,才引起学术界关注,而且讨论最多的是从知识产权角度切入。进入21世纪,国外学术界日趋对新创企业成长问题,特别是合法性问题、新创企业弱性改善问题、创新机制问题加以重点关注,同时也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探索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梳理已有文献,国外对中国山寨企业的研究普遍还停留在对现象的讨论上。这些研究缺少微观基础,鲜有对山寨企业进行实际调查,更缺乏案例研究。因此,许多提出的建议多是原则性的,缺乏指导性。这就需要理论工作者更多地从微观层面实地调查、分析,明确评估已有政策的效果,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实践,为我国下一步的可持续发展和知识创新提供服务。

(四)基于中国情景下的研究框架

有别于ILO定义框架下的非正规经济体定义,本文作者观察嵌入到集群内的中国非正规经济的特征,认为将其可以从范畴上界定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未统计经济。从分类来看此类经济体中的从业人员一般为个体工商业者、中小企业、农村转移劳动力。政府的态度也是鼓励、扶植和管理,使之与正规经济共同发展。但对于具有高度模仿特征的非正规的山寨企业来说,政府的态度是消极的。对比可见非正规经济组织有四个显著特点:(1)规模小。大多数非正规部门就业属于个体经营和微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资金投入少,一般属劳动密集型产业。(2)不固定。表现为无固定劳动关系、无固定工作场所、无固定的雇主和服务对象,工作流动性较大,且收入很不稳定,也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3)形式灵活多样。多数属于自谋职业和生产自救型就业,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工作、弹性工作、季节性就业等。(4)具有隐匿性。即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逃税或违反劳动法规的经营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保护。

基于上述主体经营活动特征,可以归纳嵌入集群中的四类企业主体的共同特征,即合法性和生存性成为可持续成长中最重要的两大特征。因此,本文的视角将从嵌入集群理论、合法性理论、生存性理论以及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创业成长理论的多重视角出发,审视此类群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通过建构一个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并通过深入的调研对其进行验证。

图1 中国嵌入集群下的四类企业主体的特征关系

四、未来中国非正规经济组织研究趋势与展望

基于以上的理论研究,本文提出以中国非正规创业企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中国非正规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中国非正规经济组织管理理论研究范式。该范式主要由嵌入集群视角、合法性视角、生存性视角以及基于创新的创业成长等四维理论视角组成。这也构成了本项目重点研究的四个专题内容。为圆满实现研究内容,本文拟采用复合多元的理论基础。如图2所示,其分析基础除了涉及上述四个维度之外,还包括四个基础要素,分别是外部环境要素、内部环境要素、金融服务要素以及政府政策要素等。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见图2。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界定概念及分析、归纳中外文相关文献基础上提出结构性的理论框架。

就国际劳工组织(ILO)提出的“非正规就业”来看,基本可以依据两个角度来定义“非正规就业”:一种是依据劳动力的经济地位定义,如自雇佣者、家务劳动者或企业规模;另一种是依据劳动者的契约地位或社会保障地位定义。然而,从中国非正规经济主体目前的经营内容来看,在小微企业、住户或家庭作坊式创业企业、高度模仿或山寨式创业企业这三类群体,与独立服务者或随意劳动者群体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创造了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在四类非正规群体中,前三个群体最具特殊性,他们是在创造岗位,而非填充岗位,这是与ILO的定义在企业群体特征上最大的不同,由此本文提出“非正规创业”(Informal Entrepreneurship)的概念,希望将此类群体独立出来。

图2 中国非正规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的多维扩展模型

最有非正规创业代表性的是中国山寨企业,不仅数量多,而且相当一部分群体具有创新的特征。由于他们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创意(Ideas)产权,界定产权时会有特殊困难。创意还有共用品的特征(Arrow,1962),即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些性质无疑给法律保护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其中包括界定多数有创新性的山寨企业冒犯原创知识产权的困难与获取法律帮助的困难。史提芬(Cheung,2005)认为,涉及中国山寨企业仿冒品的专利、商标等保护体系,只能对创意所表现出来的可观察性内容(Observability)进行产权界定与保护,只能保护思想中较少的一部分。由于山寨企业事实上所存在的进入壁垒、初创时的弱性,以及由制度因素所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实施了创新之后的山寨企业在界定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方面存在着相当的困难。为使租值消散最小,市场上的主体也会发展出一些合约形式来重新界定产权,如山寨企业目前存在着的与供应商以及客户制订的各种合约、专利检索(Patent Search)、专利联盟(Patent Pools)等提升合法性的合约方式。

2.通过科学方法,从四维理论视角和四关键要素视角全面分析其生存性与合法性机理。

调查分析中国非正规企业的基本状况及其生存方式是必要的。大量产品与服务相类似的中小专业企业以及服务型机构通过共同嵌入和集聚一地形成团簇效应现象,已经受到各国普遍的高度重视。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现象,可以产生极具正外部性和社会资本的集聚效应,可以成为提高一个国家和地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众多产业各异并且带有浓厚地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中国280多个城市中有160多个城市拥有不同程度的产业集群;大大小小的产业集群约有数千个,仅在珠三角地区就汇聚了20多个最具国际特色的集群(Ren et al.,2012)。嵌入这些集群内的非正规企业的嵌入性、合法性、生存性以及成长性成为本项研究的调研重点和理论分析的出发点。

基于作者的前期研究,已发现手机产业内的非正规的山寨式企业提升合法性的初始路径图。归纳总结,基于创新的中国山寨式企业合法性可分为六大维度:法律规范、产业制度、技术标准、研发创新、文化认知和企业责任,这些维度都有一个合规、合法的过程。该过程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的参与、支持和引导(任荣伟等,2007;Ren et al.,2012)。建立在已有国际比较研究基础上,本文作者除了对山寨式非正规企业在整个中国手机产业链内的情况进行全方位调研之外,同时还将选择深圳、东莞、江门、惠州等正规厂商和非正规企业共存的产业集群内的一些嵌入进去的各类非正规企业的业主、雇员、正规厂商的高管以及政府官员,进行大规模的更加广泛深入的调研和访谈。如果研究者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追溯研究与跟踪研究相结合,深入挖掘其合法性和生存性内涵,系统分析其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和运行机理,将结构性的研究模式一般化,就能发现更好的中国非正规企业发展模式。

3.从四维理论和四要素框架出发,全面提出保障和改善当前中国非正规企业生存性与合法性的建议,积极探索政府管制的有效措施,针对国际争端提出合理积极的对策。

如上所述,大量对非正规企业的国际研究表明,新创企业合法性的缺乏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新创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不信任,新创企业也更难获得金融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者的信任与支持、政府机构的支持、新闻媒体的支持,因而改善制度环境非常重要(Suchman,1995;Scott,1995;Castells & Portes,1989; Dallago,1990;Thomas,1992;任荣伟等,2007;Ren et al,2012)。作者前期对新创企业的调研还表明,非正规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狭窄,基本上是建立在友谊和信任关系上的民间借贷。在低信任度的国度,这种信贷方式往往不能成为一种常态,这也限制了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安南(Annen,2003)曾用信任来解释非正式经济,他认为非正式经济是“匿名信任”非常低的经济形式,其中的小企业或经济实体无法运用正式制度来实施契约,也没有产权的保障,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稳定性也是普遍存在的。因而对于非正式经济行动者而言,基于认识、了解、熟悉的信任,而不是基于对于社会中大部分的陌生人的信任起着作用。

本文作者认为,非正规的山寨企业的合法化路径有两个重要部分:一是政府的引导;二是企业自身的活动。政府的引导包括法律规范、产业制度和技术标准三个方面;企业自身的活动包括文化认知、研发创新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延伸中国山寨式非正规企业的研究边界,提升中国非正规企业合法性和生存性问题不仅仅是管理问题,也是与法律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本文前期的研究表明,诸如企业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全局性,使得政府的政策措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包括许多微创企业在内的非正规经济体的合约意识,以及固有的履行方式都使得非正规企业在法律界定和制定对策方面困难重重。因此,只有充分了解这些创业导向下的中国非正规企业的生存方式和系统性影响,了解在此领域内法律保护难点、合约保护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才能够提高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效果。转型期中国产业政策如何由政府的直接管制逐步向采用合理的政策工具的间接方式转变是个难题,同时也彰显了非正规经济组织研究的现实意义。

①本文引用有关国际劳工组织报告中的内容,均请参见国际劳工组织网站http://www.il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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