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分析_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制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近年来,农地股份合作制日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部就曾选择广东南海等地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90年代后,这一制度安排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极大的推广。一些理论研究人员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伟大创造,是又一次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李英杰,1999)。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蒋励,1994)。

尽管农地股份合作制已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迄今为止,人们仍未对其性质形成一致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杨坚白,1994;陈和均,1993),是在经典的合作制中引入了股份制的某些做法,是对经典合作制的继承和发展(尹云松,1995),它满足了部分农民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追求(于宗亮等,2004),实现了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冯开文,2003)。傅晨认为,从经典的角度看,目前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又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融合,其“非驴非马”的发展特色正是它的制度魅力所在,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兼容性(傅晨,2001)。巫继学(2005)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王琢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突破了现行农地制度的束缚,初步形成农民土地产权和股份合作法人产权的双层土地产权结构(王琢,1994)。章政(2005)认为,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技术难度,节省了管理费用,便于实现土地实物形态上的合并。刘承礼(2003)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所有权与封闭治理导致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其发展趋势是股份制。

理论界对农地股份合作制变迁的诱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具有信息成本较高而磨擦成本相对较小的制度特质(冯开文,2003)。当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由于其具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与农民群众一起扮演着谋取潜在利润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傅晨,2003)。郭铁民等(2001)认为,较为发达的非农产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转移、农产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号召力等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钱忠好(1999)认为,尽管从总体上讲,与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相比,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某些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仍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客观条件的限制,农地股份合作制产权的可实行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因而不宜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行。并且,由于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剥夺了社区成员的自由退出权,使得成员无法“用脚表决”,而对合作社而言,成员的退出权对于效率的影响至关重要(林毅夫,1994;盛洪,2003)。

现有研究尽管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制度创新的积极作用等进行了探讨,但却无法对下列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农地股份合作制为什么能够在一些地区得到长足的发展,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却无法运转?一些地区曾经存在甚至比较红火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什么最终会走向落寞?本研究试图通过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生成动力及其制度安排的透析,探讨农地股份合作制生成和发展的约束条件,并从中得出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一些政策启示。

在研究中,作者将运用科斯(1937)“企业的性质”的分析思路对农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制度解析①。研究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经济当事人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并诱致当事人进行制度创新,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规则内含的矛盾又可能导致效率的损失。农地股份合作社能否产生和发展取决于获取的外部利润和损失的效率之间的对比。当增加的边际外部利润大于其边际效率损失时,农地股份合作制就会产生或其边界会不断扩张。当边际外部利润与边际效率损失相等时,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边界也就得到了界定。如果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损失非常之大,足以抵消农地股份合作制所形成的外部利润,则这一制度安排就难以生成。从逻辑上不难理解,要推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和发展,就必须提升其外部利润、减少效率损失②。

在文章的以下部分,作者将重点讨论下列几个问题:第二部分,分析农地股份合作制生成的外部利润对不同当事人制度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者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源于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创新一致同意。第三部分,分析农地股份合作制效率损失的制度规则根源。研究者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规则的不完善导致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损失。第四部分,简要的研究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外部利润与同意一致性

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已为我们揭示出,制度创新是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响应。诺思和温格斯特曾指出,某一微小事件的发生将促成新的制度安排的出现(North and Weingast,1989)。同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产生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也是经济当事人响应外部利润的结果。尽管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增长和发展,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和涉农政策出现较大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等(张红宇,2005),这导致农村中人地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特别地,国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不仅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使人地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而且提升了土地的价值。在新的环境背景下,一方面,由于人地相对价格变化所引发的农地规模经营要求激发了当事人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需求,土地均分、收益分享等的路径依赖使农地股份合作制进入当事人的制度选择集;另一方面,土地价值的持续提升使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农地非农化政策安排下,农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大多为政府所占有,并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农地股份合作制不失为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矛盾的有效途径。再次,农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节省了农民、乡村集体、政府之间打交道的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农地股份合作制生成的外部利润主要包括3大部分:农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及其分享③、节约的交易费用。

农地股份合作制外部利润的生成可用图1表示。

图1为我们揭示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外部利润之源。当然,这些外部利润对不同的经济当事人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农地股份合作制涉及的经济当事人主要有农民、乡村集体、政府。下面的分析表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满足了农民、乡村集体、政府的利益诉求,符合一致同意原则,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制度变迁。

1.对农民阶层而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利益诉求,改进了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而且是农民在特定情境下的不二选择。

第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农民农地规模经营的适度扩张,增加农民收入。

尽管说农业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一个具有显著规模效率的产业,不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但是,土地经营的生产性成本与土地经营规模关系密切(陈欣欣等,2000;钱忠好,2003)。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土地经营的生产性成本会有所差异。基于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低的现实,我们可以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适度扩大农民农地经营的面积,有助于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先进管理理念的运用,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而且,即使农业经营具有规模报酬不变的产业特征,适度扩张农民的农地经营面积,也有助于其农业收入的增加。众多的实证研究业已证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农民农地规模经营的适度扩张,增加农民收入。如余伟基(2003)指出,通过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对社区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能有效地解决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土地撂荒问题,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广东罗村镇下柏村,通过“三区规划”,将全村800亩耕地和鱼塘承包给7名种养能手,使95%以上的劳动力“洗脚上田”。目前,广东南海全区农业种养大户有1.8万多户,经营面积占全区耕地和鱼塘面积的42%,实现产值15亿元,比分散经营提高78%,并形成了多条较大规模的花木种植带和8个农业龙头企业及10个“广东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人均股份分红4000多元,最高人均分红近万元。

第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实现农地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分离,并使社会保障功能显化。

在我国现阶段,农地之于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包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收益、子女继承等(王克强等,1998)。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险市场缺失,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居民游离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层次低下、覆盖面小、项目不全、社会化程度不高、保障标准不够科学等缺陷(方青,2001),这使得农地承负着较重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经营具有较多的非生产性收益(钱忠好,2003)④。社会保障功能的缺失使我国农村的人地关系符合Scott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并带来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⑤。

农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和红利分配时考虑到了目前农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通过股红分配对农民土地的非生产性收益进行补偿,实现了农地生产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分离,并使社会保障功能显化,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农民分享土地非农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我国现行农地非农化的法定途径是征用或征收。党国英的测算表明,1952~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2002年农民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相当于被无偿剥夺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而我国自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党国英,2005)。广大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往往成为“种地无田、低保无份、上班无岗”的三无游民,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矛盾冲突。目前,全国每年新增征地大约300万亩,每年有200万~300万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全国失去土地、沦为“三无”状态的农民总数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远远超过下岗工人的人数(王平,2005)。借助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使农民有机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可通过出租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获得较为稳定的租金收入,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四,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下,农民参加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不二选择。

中国农民大多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而社区又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特定社区中的农民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和社会交往中形成了一定的专用性关系资产。这种关系的资产专用性⑥ 使社区内的农民往往被锁定到特定的经济关系中。乡村的相对封闭性使社会成员在计算收益时不仅要考虑参加农地股份合作社本身所产生的收益,而且要考虑与社区成员合作时所形成的社会地位、社会认同和社会归属⑦。就社区内的农民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而言,尽管最接近于村民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天生的草根性,但农村基层组织行政化倾向比较明显,具有微型政府的特征。在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不得不听命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选择。由于在大多数农村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控制着土地,决定着农村土地如何利用及分配(Scott Rozelle and Li Guo,1998),在土地利用的决策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史耀疆等,2004),因此,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时,农民参与其中就成为其不二的选择。

2.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解决乡村公共财政乏力、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助于实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目标,有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助于体现乡村干部自身的价值。

第一,农地股份合作制有助于缓解当前乡村财力紧张的状况,增加公共物品供给。

当前乡村发展存在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其原因在于乡村财力缺乏。这一状况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更为明显。据傅光明(2005)调查,改革后中部某省政策性减收约22.5亿元,中央给省的转移支付为13.5亿元。改革前,全省村平村级提留为46812元,改革后村平两税附加为16276元,每个村平均缺口1~2万元。农业部1999年的调查资料,截至1998年底,全国村级负债面高达83%,债务总额高达3138.5亿元。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村级债务1999年比上年增长17.5%,2000年增长11%,平均每个村负债20万元⑧。

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大多设置了集体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乡村财力的不足,使乡村集体能够利用集中的财力修建道路、绿化环境、建立合作医疗、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如广东盐步河东村通过农地股份合作制,使14个村民小组相互交错的土地得到了统一规划,建设各类专业市场10个,兴办各类企业近50家,2002年全村集体经济总收入9.08亿元,村组两级收入2800多万元,有效地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实力,促进了社区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业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加速了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余伟基,2003)。

第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乡村集体实现非经济目标。

目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化倾向极为明显,它不仅是农村社区成员的代言人,而且是上级政府的代表。不仅要带领本社区的群众脱贫致富,而且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不仅要对本村村民负责,而且要对上级组织负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重角色使乡村集体组织目标具有多元化,不仅有经济目标,而且有非经济目标。然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拥有与其多元化目标相匹配的调控手段和措施,这使得乡村集体非经济目标缺乏有效的实现路径。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非经济因素写入章程,并规定如果农民违反章程,将不能参与土地分红,这就使农地股份合作社不仅是经济组织,而且成为行政机构和执法部门,为乡村集体实现非经济目标提供了可行的路径⑨。

第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是财产拥有主体的一种行为性权利,它能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能“在事实上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Demsetz.H,1967)⑩。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社区所有制,农地产权主体资格以社区成员的身份特征作为标准,社区成员与社区农地资产之间的产权关系极为模糊。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下,尽管农地股权的分配仍以社区人口或户籍为标准,并时常根据社区人口或户籍的变化对社区成员拥有的农地股权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由于农地股份合作制采取了将农地股权进行量化并具体到人(户)的办法,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化,实现了农地产权的对象化、具体化,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本来面貌(钱忠好,1999)。

第四,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乡村干部的权力诉求。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乡村集体和乡村干部成为撒列尼意义上的社会精英阶层,他们依靠政党的作用控制着生产劳动,并分配公共财产的所得(I.Szelenyi,1983)。改革后,乡村干部自主性日益增强,他们在加强农村社区保护的同时,自身的利益日益凸现,并逐步由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干部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人。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行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乡村干部的利益。其一,传统观念里,“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规模经营”已成为主流意识和某些领袖人物的价值取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农地股份合作制促成了农地规模经营的形成,有助于乡村干部政治目标的实现。其二,农地股份合作制将非经济目标用章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有助于乡村干部实现诸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收取等非经济目标。其三,通过农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户承包地集中起来,简化了土地集中的合约成本,减少了土地集中中农民的反抗和阻力。其四,通过农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组织起来并团结在乡村干部周围,增强了乡村干部和政府谈判的筹码。其五,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行,有助于乡村干部最大化自己的权力,为乡村干部进行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

3.对政府而言,农地股份合作制有助于缓解某些现行政策法规的制度危机,有助于实现政府农村发展目标。

第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缓解制度危机。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某些现行的政策法规已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源。如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或征用才能转为非农用途,这一制度安排已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问题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邹建锋等,2003)。在土地征用中,由于受到教育、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等的限制,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往往也失去了相应的就业机会。不仅如此,对农民土地无偿或低偿的征用,极大地侵害农民的土地产权。为保障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广大农民不仅采用了上访、抗争等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实行农地股份合作制这一方式。青木昌彦(2001)认为,一旦许多参与人开始同时修改其决策启用集,系统实施新决策,那么,现存制度在新出现的决策组合下不再是有效的概要表征,因而,不再有助于降低参与人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就不再成为个人决策的有用指导和约束了,这种情况即为制度危机。以此为判断标准,可以发现,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已陷入制度危机之中。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使农民有机会分享农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为其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有效地舒解了政府与农民的对立情绪,有助于缓解某些现行政策法规的制度危机。

第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政府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应该承认,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中国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等问题。通过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设,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如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陆续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南海市,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338.7亿元,比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之初的1992年增长3.4倍,年均递增23%。全市财政收入为67.6亿元,同比增长8.36倍,年均递增3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为18亿元,同比增长1.99倍,年均递增28%。全市农村经济收入超亿元的行政村有16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66%。农村集体经济纯收入超1000万元的行政村有82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32.8%。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6764元,比1992年增长1.7倍,年均递增13%(初可佳,2002)。1994~2000年,南海农民人均股红分配从1016元增加到1951元,多数地区农民的股红收入占农民年均纯收入的1/4~1/3(中共南海市委、南海市人民政府,2001)(11)。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效率损失的制度解析

目前,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大体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农地股权设置。通常设立集体股、土地股和物业股三种股权。在确定农地股权时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在对社区内的农地进行估价、折股的基础上确定股权。二是根据社区内人口数量折股,确定股权。

第二,股权分配。集体股归社区所有并参与分红(有的地方不设集体股但在分配时收取集体提留)。个人股的分配或按社区现有人口及其年龄大小或按户籍关系并参照其他因素分配股权。

第三,建立农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以社区(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载体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农户或专业队招投标承包经营农地,并向农地股份合作社交纳承包费。

第五,股份分红。股份合作社获得的纯收入,在完成国家税收、上缴各种费用、归还到期债务、弥补上年度亏损后,进行股份分红(12)。各地在进行股份分红时,往往考虑了非经济因素。

第六,股权变动及转让。各地做法不尽统一。相当多的地区规定土地股只作为分红的依据,不能继承、买卖。有的地方为社区未来人口预留股份,有的地方规定,当社区人口户籍外迁时,其持有的股份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形成和运行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见图2。

应该承认,农地股份合作制在坚持农户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并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分配功能。但是,从农地股份合作制关系示意图中我们可以发现,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并导致着效率的损失。

1.农地股份合作制内生的行政威权冲击着经济自由,导致着效率的损失。

从理论上讲,农地股份合作社应该建立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之上,遵循经济自由的原则。但是,目前各地在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时,大多采用村民委员会和股份合作社“多组织合一”和交叉任职的形式,这就使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经济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威权的冲击。在我国,上级政府与社区农民及乡村集体之间、乡村集体与社区农民之间存在着行政关系。尽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权体系的一个层级,村官也不隶属于国家干部的序列,但是,长期以来,乡村干部扮演着乡镇政权村庄代理人的角色,其行动不仅受到社区农民的约束,而且听命于上级政府。对农民而言,广大农民并没有真正形成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村党支部、村委会仍是农民维护和表达利益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组织资源。在这样的体制下,一方面,上级政府和乡村集体可以利用行政威权、凭借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依靠其信息优势,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决策纳入政治过程,从中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农民在股权设置、股红分配、章程制订等方面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致使农民既缺乏参与农地股份合作社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的权力,也缺乏监督社区组织公共收支行为的积极性。结果是,当经济政策成为某个政治过程的均衡结果时,由于政治契约的内容一般比经济契约的内容要模糊得多,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以及许多可以用来逃避责任和指责第三方以转移过失的漏洞(Dixit,1996),经济活动的效率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2.农地股份合作制社存在着组织目标多元化与社区农民追求经济收益的矛盾,导致着效率的损失。

在我国,与纯粹的企业不完全一样,农地股份合作社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是一种社区组织。这种特殊的组织架构使农地股份合作社兼有经济收益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在我国,作为一级准政府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大量的诸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征兵、优抚、救灾救济等行政管理工作,其组织目标呈现多元化。由于目前缺乏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了切实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往往扣除一部分合作社盈余以自筹社会管理所需的资金。这一状况使得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股金收益不仅取决于其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取决于社区的社会管理水平;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成本扣除不仅要考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成本,而且要考虑社区的社会管理成本。结果必然是降低股份合作社的盈利水平,直接影响到社区农民的分红水平(13)。另一方面,参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民又是理性的,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目标。农民参与农地股份合作社,不仅要获得相当于原来收入水平的纯收入,而且要达到与其成员权相对应的收入水平。农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目标多元化与社区农民追求经济收益的矛盾不能不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两方面积极性的发挥,并导致着效率的损失。

3.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之间缺乏平等性、合作社与农地经营者之间存在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着效率的损失。

从表面上看,农地股份合作制引进了股份制的权力制衡机制。组建股东大会,负责决策重大经济事宜;利用决策的多数票原则,保证所有权的共享性;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农地经营者,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与股份合作社之间形成信任托管关系,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农地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其一,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间缺乏平等性。成员之一的农民与另一成员的乡村集体之间存在着行政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农地股份合作社与乡村集体之间又是“多组织合一”的组织架构,这使得乡村集体可以凭借优势地位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民的积极性往往受到挫伤。其二,尽管与乡村集体相比,农民具有人数上的优势,但在与乡村集体的谈判中往往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之中,难以形成充分的激励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三,农地股份合作社利用地缘优势、地位优势和信息优势诱使农地经营者签订不平等合约,甚至采取违约行动,这会极大挫伤农地经营者的积极性。尽管根据Grossman、Hart、Moore等人的观点,当初始合约存在着缺口时,最优的产权安排应该是让那些具有重要专用性投资的人或重要投资决策的人拥有剩余控制权(14),但剩余控制权如何在合作社和农地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4.股权与投票权、收益权不相一致,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导致着效率的损失。

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采取按人设股和按资设股相结合、股红分配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相结合、一人一票的办法,这样的制度安排往往导致股权与投票权、收益权不相一致,解决这一问题又存在技术上的困难。首先,农地股份合作社存在着如何将成员的土地权利量化为股权的问题。以社区成员权为标准配置股权,将使成员的股权处于变动之中;固化股权,又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规定相悖。其次,经典合作制下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股份制企业则是一股一票的管理原则,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着股权平等与人格平等之间的矛盾。再次,股红分配中掺杂的非股份因素等,计划生育、上学、参军等多种因素往往成为股份分红的根据,成本扣除不仅要考虑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成本,而且要扣除社区的社会管理成本,红利具有不确定性。股权与投票权、收益权不相一致,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程度较低,农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当事人动力不足,必然导致效率的损失。

5.农地股份合作社股权非退出性及流动的封闭性尽管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但潜伏着效率的损失。

我国目前相当多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出于稳定的考虑,对成员的退出权进行了限制。无论是股权设置还是收益分配,都以社区农民的成员身份为标准,社区内的股权不能流出,个人股权只是分红的依据,不能买卖、转让、继承、赠送、抵押,成员既不能“用手表决”,又不能“用脚表决”(15)。无偿配股、“人走权失”的制度安排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并且农民接受非退出权的条件限制可以获得社区其他方面的收益回报,但就农地股份合作制本身而言,合作社的绩效无疑会受到影响。林毅夫(1994)在《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一文中指出,“由于农业生产中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成本是极其高昂的,因此,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无疑取决于合作成员所达成的一个自我约束的默契。然而,只有当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有权退出合作社,一个自我履约的合约才能维持。”张五常(2002)的研究也表明,土地所有者的退出权对于保证佃农履行合约条款以及在土地上维持有效投资极为重要。由此可见,成员的退出权对于农地股份合作制度的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简要的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本文运用科斯的分析思路对农地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制度解析。我们的研究表明,外部利润的存在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得以生成的经济动因,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满足了农民、乡村集体、政府的利益诉求,符合一致同意原则,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制度变迁。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内生的行政威权冲击着经济自由,组织目标多元化与社区农民追求经济收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之间缺乏平等性、合作社与农地经营者之间存在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股权与投票权及收益权不相一致并导致农地股份合作社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农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具有非退出性及流动的封闭性,所有这些往往潜伏着效率的损失。从逻辑上不难理解,农地股份合作社能否产生和发展取决于获取的外部利润和损失的效率之间的对比。当增加的边际外部利润大于其边际效率损失时,农地股份合作制就会产生或其边界会不断扩张。当边际外部利润与边际效率损失相等时,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边界也就得到了界定。如果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效率损失非常之大,足以抵消农地股份合作制所形成的外部利润,则这一制度安排就难以生成。实践中农地股份合作制生成、发展或衰败的原因莫不如此。这其中隐含的政策要义是:要推动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和发展,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其外部利润、减少效率损失。

注释:

①Coase(R.科斯)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在这篇经典性的论文中,他提出了一个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与市场资源配置相区别的理论。Coase认为,企业的边界是可变的,不将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组织到一个企业中去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企业的边界取决于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内交易成本的比较。由于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是递增的,企业规模的扩张最终会停止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Coase,R.H.,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n.s.,4)。

②为研究方便起见,研究者没有考虑制度变迁的成本。显然,这并不影响研究结论的成立。

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静态角度分析并没有增加土地价值总量,但是,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会对当事人工业化、城镇化行为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影响土地价值增值。

④对农地制度是否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王勇等认为,从实物期权的角度分析,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民的保障仅仅是通过风险锁定机制来规避农业经营上的风险,而不是通过风险分散的方法来帮助农户转移风险,因而不是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王勇等,2006)。

⑤Scott在研究东南亚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时指出,当人均土地资源极少时,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要素,其经济决策的基础是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Scott,1976)。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禀赋极其稀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大部分农民仍处于温饱线上且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土地的均分就构成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Kung,1994; Dong,1996),均等地占有土地并尽可能多地拥有土地资源是一种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姚洋认为,中国农村现行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典型的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它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土地家庭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通过维系土地的集体所有实现周期性的土地行政调整,从而使社区范围内的人均土地拥有量大体相等(姚洋,2000)。

⑥资产专用性这一术语首先由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德和阿尔曼·阿尔钦(1978)在《纵向一体化、可占用性租金与竞争性缔约过程》一文中提出。哈罗德·德姆塞茨认为,资产专用性是因资产被转作他用所带来的损失。或者说,当资产不可能轻易地进出某一经济领域时,只要这些前提条件改变,利润和销售额就可能大幅度波动。奥利弗·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是指该类资产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用途,改作他用则价值低微甚至可能毫无价值。详细内容见: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⑦日本德川时期的日本村庄灌溉系统修建、维护和使用有效的高水平合作得以实现,其原因就在于一种“村八分”的惯例的实施。尽管灌溉系统的技术生态特征所导致的村民间搭便车的潜在危险和具有的严重外在不经济效应的自私自利行为可能存在着,但是,禁止偷懒者参与村庄其他日常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对村民构成一种可置信的威胁(青木昌彦,2001)。

⑧见傅光明,减免农业税对农村村级组织的影响和对策,载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织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⑨如南海市平洲区夏南一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规定,股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受法律处罚的,要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分红(王贵宸,2001)。

⑩Demsetz,H .,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中共南海市委、南海市人民政府: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工作报告,发达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材料,2001年12月。转引自傅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研究:一个制度分析方法的阐释和运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5月版。

(12)广东南海市平洲区农地股份合作社股权结构包括集体股、土地股和物业股。集体股一般占净资产的30%,土地股按加入股份合作社时各村民小组的土地入股比例划给各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按土地股的总股数及每人所占份额分配到各股东,凡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均可拥有相应的土地股。物业股由本股份合作组织的净资产构成(王贵宸,2001)。郑各庄规定,本村农民享有个人股,一定3年不变。在3年期内,增人不增股,减人必减股。每满3年做一次调整。土地经济效益扣除成本后的净利润,60%作为集体股形成生产发展基金,40%作为村民个人股用于股份红利,并从集体股和个人股中各提取10%作为以丰补歉的储备基金(章政,2005)。

(13)罗丹等(2004)的调查表明,在B村,集体收入的55%用于管理费用支出,27%用于公共福利开支,而农民能够从土地上得到的纯收入(也就是股红)只占19%。

(14)在完全合约理论(complete contract theory)中,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是重要的契约变量,并被视为企业所有权的标志。Williamson等人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合约的不完全性。Grossman、Hart、Moore等进一步引入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的概念。他们认为,合约的不完全是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源。当发生合约未明确规定的事件时,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即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合约、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就变得非常重要。其基本结论是:最优的产权安排应该是那些具有重要专用性投资的人或重要投资决策的人掌握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详细的论述见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实际上,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非退出权的限定有其必然性。我国社区农民大多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社区中,并与乡村集体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的联系,农地集体所有制是事实上的社区所有制,乡村干部又听命于一层又一层的上级行政领导,这导致无论是乡村集体还是农民都不能选择进而拥有退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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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分析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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