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构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架论文,法治论文,思想论文,习近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4)08-0004-06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发表了系列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体现出领航中国的大胸怀、大战略、大智慧。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是其整个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其法治思想对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构架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即总体目标:法治中国;基本方略:整体推进;根本目的:保障人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重点突破:法律实施;改革领域:司法体制。 一、总体目标:法治中国 党的十四大报告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相生相伴的法治建设也由此提上了重要日程。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执政党的工作报告。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中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①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法治是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走向现代化国家和民族的制度保障和内在要求。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征程中,国家需要“法治”,人民需要“法治”,国际社会也需要一个“法治中国”来担负起更大的责任,来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习近平提出“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揭示了当代中国的发展逻辑和内在要求。 法治中国是民族复兴的题中之义。未来中国要实现复兴,不会是历史的简单重复,它必须要有法治的积极跟进。市场经济与法治是所有发达国家成功的“法宝”。市场经济允许并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实现了,国家就发展繁荣了。但与此同时,还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边界和方式。否则,社会就会上演“丛林法则”。 法治中国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古代社会有不少国家辉煌过,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同罗马帝国相提并论。罗马帝国辉煌过好几个世纪,其原因之一是建立在罗马帝国简单商品经济之上的罗马帝国法律取得了辉煌成就。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为罗马帝国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对当世及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成为后世商品经济国家法律的蓝本。文艺复兴后的欧洲,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很严重的矛盾问题。因为文艺复兴否定了神,人们无所信仰、无所敬畏,为了追逐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西方人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于是开启了近代法治的征程。 法治中国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应对之策。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中等收入陷阱”表现为: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矛盾问题。这些矛盾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内乱。2013年,我国人均收入为6700美元。根据世界银行最新统计,以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内地2011年人均GDP为10057美元,我国已经属于中等收入国家。当代中国社会的矛盾问题是因为发展方式以及利益关系不平衡等造成的。为此,需要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型,并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习近平提出“法治中国”就是要用法治思维方式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建设,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缘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用了专门一章阐述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及推进法治中国的方略和要求等。 二、基本方略:整体推进 习近平在多次讲话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也强调法治建设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强调法治建设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既是对法治属性的深刻把握,也是对社会关系相关性的全面透析。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互为影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作用。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关系而言,依法治国就包括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而依法行政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是依法执政。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而言,法治国家是最高的法治形态,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治建设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与军队、党的建设等方面。当前经济领域存在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是政府干预过多,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不到位,为此需要法治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来明确政府的职责;政治领域存在的民众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很好落实,需要法治来构建民众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笼子里,需要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文化领域的主流文化受到挑战,价值观领域乱象丛生,意识形态建设面临严峻挑战,需要法治来引导和保障主流文化的弘扬;社会领域的社会底层生存状况恶劣,贫富分化严重,群体性事件频发,需要法治来保障社会底层的生存环境,需要法治来构建有效的社会分配机制,需要法治来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相互作用和影响。以经济现象为例,经济起决定性作用。经济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以文化现象为例,各种社会思潮也会影响到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等。所以,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起引导和保障作用的法治建设需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需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通过整体的制度安排来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基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互为影响,基于法治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保障作用,基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相关性,法治建设必须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要整体推进法治建设,一方面需要把法治建设放在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谋划。法治建设既是民众权益保障的问题,更是关系中国发展的大问题;没有法治作动力作保障,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就会步履维艰;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都是中央的事权,需要中央的大智慧、大思路、大决策。缘于此,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改革的具体指导,明确改革政策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关系。”③ 三、根本目的: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法治缺失对人权的保障,就会异化为专制,就会走向专横。秦始皇统治时推行“严刑峻法”,但没有人认为是法治。希特勒统治时推行“法西斯主义”,尽管在短时间内德国战时经济高速发展,也没有人认为是法治,原因是他们都缺失对人权的保障,甚至从根本上讲,“严刑峻法”和“法西斯主义”是对人权的压迫和践踏。所以,二战之后,德国学者指出:法治必须具有某些“先决条件”。所谓某些“先决条件”也就是法治要以人权保障为目的,惟其如此,才可以称之为法治。被称之为西方宪政制度的“四大支柱”之一的“人权保障”就被视为目的,其他像“主权在民”被视为逻辑起点,“法治”被视为保障,“分权制衡”被视为手段。 人权最初被表述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带有宗教色彩。现在人权被表述为人生存和发展必须享有的权利。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公开以正面态度肯定了人权,1997、1998年我国分别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文本。围绕人权的保障,我国出台了《老年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劳动就业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等等,也就是把“应然权利”变成“法定权利”。 从立法上的保障人权到司法上的保障人权,这是一个巨大进步,也是法治发展的飞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对中国未来人权运动的发展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一部人类文明史差不多就是人类争取平等人权的历史。仅仅被法律条文所确认的权利还只是“字面上的权利”,要使“字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最为重要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党的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从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具体包括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1] 四、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从诞生时就做出的最大选择和承诺。如果再进一步追溯到空想社会主义的老祖宗那里,包括从康帕内拉开始,一直到圣西门、傅立叶、欧文,他们在批判资本主义时,就是批判资本主义的不公平。而他们在设计未来美好社会的时候,最终想象的就是一个人人平等、人人公平的社会。科学社会主义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的社会,这更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的对立面,而是对资本主义的超越。资本主义讲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更应该讲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缘于此,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包括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在内。习近平指出:“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④党的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到了“公平正义”,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强调必须“促进”“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快速走上了富裕安康之路。今天的中国人正在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改革发展成果。但另一方面,公平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的交结点,成为广大群众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必须承认,当前中国社会确实存在不公平的社会情形,这有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原因。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不公现象,大都与一些领域改革不到位有关。比如,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城乡居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待遇差别较大;户籍制度改革呼声很高,但进展不尽如人意,导致农民工等流动人口成为城市“边缘化群体”,享受不到应有待遇;养老保险接续、随迁子女高考等方面的政策不完善,也加剧了一些人的不公平感。而尤其,潜规则在一些领域比较盛行,有的人靠钻法律和政策空子、搞门道一夜暴富,有的人靠“萝卜招牌”捧上“好饭碗”,有的人靠“拼爹”获得“火箭式提拔”。此外,办事求人现象屡见不鲜,无论是升学、看病、生孩子、还是办企业、上项目,很多都得走关系、靠背景。再比如,中国一方面是世界上奢侈品消费大国,但另一方面却还有不少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3]当代社会发展表明,阶层差异、身份差异、教育差异、文化差异、收入差异等等都与社会公平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社会差异的产生以及扩大,既有个人能力的因素,也有制度安排、政策倾斜、权力资源、人情关系等非能力因素的影响。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靠经济手段,靠政策手段,更要靠法律。只有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法律才会成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才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才能担负起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使命。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更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缺失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社会主义法律就没有权威性可言。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就不可能安定和谐。中国古代的“法”字就包含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西方社会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也把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最高价值形态,并从理论上阐述在“现实法”之上还有一个高于“现实法”的“自然法”。“自然法”体现了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理性等社会最高规范。 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习近平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政法工作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⑤ 五、重点突破:法律实施 习近平指出:“有些政策规定是约束性的,有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却成了‘稻草人’,成了摆设,这样就会形成‘破窗效应’。”⑥一国法律文明不在于它制定了多少法律,而在于其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付诸实施。不能付诸实施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制定一部法律经过几年十几年时间就可以了,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没有法律,留给人们的或许还会有希望,有了法律没有付诸实施,留给人们的就会是失望,甚至绝望。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处在应然状态,属于“纸上的法律”;法律实施就是使“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过渡到“实然”状态。2010年,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从立法层面上讲的。从执法层面上讲,我们的法律实施还存在很大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法治”在中国仍然只有10%-20%适应度[3](P181)。没有付诸实施的法律就没有灵魂,就没有生命。 当前影响法律实施的情形主要在:保证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一些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何保障法律实施?一是需要健全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很长时期以来,学界研究立法的多,研究法律实施的少,特别是缺失对法律制度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的研究,实践当中,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还很不够。由于缺失法律实施监督保障机制,一些官员会“选择性”地适应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强调法律的作用,对自己不利时则回避法律。健全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机制,很重要的是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构建追责机制;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执法监督。具体包括选拔任用干部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司法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和经营性土地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这些方面问题最多;三是需要加大反腐力度。从法律维度上讲,反腐就是为了推进法律实施。习近平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习近平还指出:“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从一定程度上讲,今日中国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者的联盟。这个联盟是“权力、资本和知识”的联盟,一些知识精英甚至成为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被一些学者称之为“黑色精英”联盟。这个联盟根基深厚,错综复杂,在当下中国影响极为深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走向。只有通过反腐,打破“黑色精英”联盟,才能有效推进法律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4] 六、率先改革:司法体制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为此,提出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⑦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改革司法体制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十分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它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能够让全社会的公正观念得以形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还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与此同时,司法公正还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从本质上讲,具有“国家性”,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具有“国家性”。但是,中国目前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权、物权和人事权方面从属于地方政府,使得司法权表现出“地方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某种情形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可能施加某些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加之某些司法机关抑或司法人员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考虑,对司法权进行寻租,从而破坏司法公正。 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需要强化司法“国家性”。为此,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指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司法的“地方化”。与此同时,“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4]。 ①2013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 ②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2月23日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③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④2014年新年前夕,习近平发表新年贺词。 ⑤2013年1月7号,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会议上讲话。 ⑥2013年8月29日,习近平在河北考察调研时的讲话。 ⑦习近平同志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标签:公平正义论文; 法律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 习近平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司法公信力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论文; 时政论文; 经济学论文; 司法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