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工作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可以被认定为自行脱党。201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不少国有企业在党费清理过程中都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及时纠正。继续推进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是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重要责任。
关键词:党费计算基数;党费收缴;工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
一、党费收缴历程概述
中国共产党向来注重党费收缴工作,早在1922年7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份《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就对党费的收缴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三大、四大、五大党章都沿袭了这一特点。六大之后,党费收缴标准虽然没有继续列入党章,但党中央却针对党费的收缴问题多次出台新规定。民主革命时期,党费收缴主要强调“筹集革命经费”,因此,收缴比例一直较高,很多革命先驱也都自觉地向党组织交纳了党费。
新中国成立后,党掌管了国家政权,工作经费问题不再突出了,“按规定交纳党费”成为了党费收缴工作的基本特点。不过,不少从革命战争年代走过来的老同志,依然保持着民主革命时期的风范,自己节衣缩食却向党组织交纳着规定标准之外的特殊党费。
计划经济时代,同类人员工资收入基本相当,党员对按标准交纳党费很少有异议。改革开放之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开,一些党员也陷入了“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不良习气之中。特别是在1990年之后,由于国家相继推行了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制度改革,虽然大家的收入都迅速增长了,但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也越发明显起来。收入增长速度普遍较慢的国有企业,在党费收缴工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良情绪。
由于党费收缴实行的是“全额累进制”,每当跨越党费档次的台阶时,很多党员都会出现心理障碍。例如:一名党员上月收入为600元,党费的交费比例为1%,应交党费为6.00元;本月收入为601元,党费的交费比例变为1.5%,应交党费为9.02元。工资总额只增加了1元,而党费却增加了3.02元。实际收入虽然只减少了2元,使一些人总觉得心里不是滋味。特别是到了2000年前后,随着整个社会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不少党员的交费比例都达到了2%、3%的档次,想方设法地曲解、低估党费计算基数,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二、对党费计算基数的曲解
按照1998年1月中组部印发的《规定》,党费的基数是“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对于企业人员而言,还有着进一步的阐述:“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而到了这个时代,很多国有企业都使用“岗位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取代了传统的“结构工资制”,基本工资、津贴的概念已经逐步消失。
由于无意的误解与刻意的曲解共同存在,“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被解读得五花八门。在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中,一般都是将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列为党费计算基数,因为只有这三个部分具备“相对固定”和“经常性”的特点。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中,甚至有人认为自己的工资每个月都会随着工作量的增减而变化,根本就没有“相对固定”和“经常性”的部分,党费交纳更为随意。
汉语中的小括号,本身是一种注释性的标点符号,一般用于补充说明、枚举全部元素、例举同类元素中的代表。中组部印发《规定》中关于企业人员党费计算基数的两个小括号,本意应该是例举同类元素中的代表,但有一种奇葩解读,硬是将其理解为枚举全部元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这种解读看来,即使是属于每月都发放的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只要不开列在“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的名下,都可以不作为党费的计算基数。还有一些单位,以“方便党员交纳党费”为借口,还创立了所谓的“257”模式。也就是说,根据工资收入的高低,将党费划分成2元、5元或7元三个档次,到交纳党费的时候,党员只需要拿出1到2张纸币,就可以完成党费的缴纳工作。这种做法,确实是方便了党费的收交,但党的纪律与规矩,早已被抛在了九霄云外。
200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职党员的党费基数被减少为四个档次:3000元以下、3000-5000元、5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3%的最高交费比例也被取消了。离退休党员的党费基数,更是被简化为两个档次: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交费比例也只保留了0.5%和1%。2008年的新《规定》出台之后,绝大多数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党费缴纳比较都回落到了0.5%和1%,交费额度也降低到了老《规定》的1/6或1/3了。应该说,按照这样的标准交纳党费,对党员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已经不会再有明显的影响。然而,由于积习难改,更为重要的是过去十年间的恶意曲解并没有受到大面积的追究,继续曲解新《规定》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三、需要斟酌的几个问题
(一)年薪制党员的党费额度问题。明传电报明确规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将其理解为月工资收入超过5万的党员,可以不必多交党费,这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但年薪制党员在兑现年薪的那个月是否遵从此例,明传电报本身并没有说透,但在全国党费工作业务培训班的材料里,已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确认。
(二)年薪制党员党费的缴纳渠道问题。根据党章规定,每名党员都应该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员向所在党支部的缴纳党费也是顺理成章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年薪制党员的年薪或年薪补差,通常并不公开发放,以年薪或其补差为基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显然不妥。针对这种情况,比较科学的做法是,在党支部只按照年初核定的标准交纳常规党费,而年薪或其补差需要补交的党费,由相关人员按照薪金发放的渠道上交,或者直接向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缴纳。
(三)流动党员的交费问题。不少国有企业依然保留着人事档案、党员档案的管理职能,这就决定了在这类企业工作过的党员,离职外出后组织关系转出之前,只能按照流动党员进行管理。由于单位党组织并不掌握这些党员的收入情况,只得比照过去普遍存在的做法,由党员自行申报工资收入,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收缴党费。
(四)关于党费减免的问题。根据2008年中组部印发的《规定》: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而在2017年中组部的明传电报里,又有着进一步的规定:离退休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应该理解为离退休人员的党费减免,党支部作出决定便可;而在职人员的党费减免,党支部不能擅作主张,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才行。
(五)网上缴纳党费的问题。明传电报指出,基层党组织可以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其政策的倾向非常明显:人员范围以流动党员为主体,基本态度是积极探索。对于工作生活相对稳定的党员而言,最好还是坚持传统的党费缴纳模式,以增强党员的组织意识。再者,以微信为代表的网上支付,电子凭证保存相对不便,可以优先考虑通行银行转账方式向特定的账号交纳党费,并保留银行纸质回单以作对账凭据。
四、结束语
2008年2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的基础。2009年3月中组部组织局编印的《党费工作手册》,可以作为《规定》的政策解读。由于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不会停步,关于党费收缴的政策与解读今后也有可能会被更新,因此,要想保持国有企业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依然需要不断学习与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历次修正案文本汇编[M].法律出版社,夏利彪,2016.
[2]党费工作手册[M].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9.
论文作者:王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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