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理论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1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近30年的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农村改革的第一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步,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第三步,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实行农村综合改革,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这几步改革贯穿一条红线,就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温总理的这段讲话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进程,也梳理出我国农村改革理论演进的脉络。本文作者对我国农村改革理论演进的分析将沿着这条脉络展开。
一、第一步: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
1978-1999年,我国农村经历了一系列波澜壮阔的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这些改革主要包括:改革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和财政税收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等。这一阶段,我国农村改革理论主要围绕着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建立而展开。
(一)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
中国的改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始于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这是农业和农村改革的核心。
1.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它一经出现,便如星火燎原之势燃遍中国大地,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强烈反响,成为20世纪70年末、80年初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其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性质是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些人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实质上是倒退到单干,是保留集体经济外貌的小农经济的特殊形式。陈桂贻认为,包产到户使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起了质的变化,并丧失了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经济条件。
大多数人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杜润生认为,今天的家庭经营是在土地公有化条件下的家庭经营,在许多方面受集体经济的制约,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也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不是土改后的个体经济,更不是旧社会的小农经济,而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营。吴振坤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脱离社会主义轨道,它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第一,它坚持了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而不是所有制变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它不决定经济的性质。第二,它坚持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物化劳动反映社员的劳动差别,把产品(价值)作为衡量社员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尺度,以最终产品的多少来计算劳动者的报酬,这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
2.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但是,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要不要改革的问题上却存在很大的分歧。
一些人认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不需要改革,而是需要完善。王松霈认为,当前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是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在现实生活中,农村人民公社充分发挥了三级经济的作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现在它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上还有极大的潜力,有待我们去发挥。
大多数人则认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它的改革势在必行。金慧馨认为,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证明,人民公社是“左”倾路线的产物,是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而强制进行的生产关系变革。这种“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不能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人不能尽其才,地不能尽其利,物不能尽其用,农业生产潜力不能充分挖掘。改变这种情况,调整生产关系使其适应生产力的现状,看来是刻不容缓了。
3.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在20世纪中期,我国农村已普遍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我国农业(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然而,在经过了持续5年的高速增长后,从1985年起,我国农业发展落入了低速徘徊的状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如何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当时,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点应放在“统”的方面。许经勇指出,鉴于前一阶段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忽视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建设倾向较为突出,使得我们很有必要把健全与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然而,一些人却不同意这种看法。魏世军认为,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是统分结合的有机整体,片面强调任何一方,在理论上都是有缺陷的,而且在实践中还将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因此,应当从统分两个层次完善和发展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学者们还就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具体措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切入点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多数人认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问题是“统”的方面严重不足,因此,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应从健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入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应从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入手。许经勇认为,在现阶段,农业生产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一旦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家庭分散经营就很难正常运行。而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系列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
(二)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的基本问题。我国农村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与土地问题有关。随着新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高潮。
1.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
在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讨论中,出现了三种对立的观点,即土地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私有。
(1)土地国有
关于土地国有的理由,包纪祥等人的归纳具有代表性。第一,集体经济在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而名存实亡,实际上已经变成不完全的国家所有。因而实行国有化只不过是“正名”而已。第二,由国家直接、统一管理土地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第三,实行国有制后,通过“永佃制”等安抚民心,调动农民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在土地国有的大前提下,学者们就具体的管理形式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厉以宁提出应采取“国家所有,农民长期占有”的管理形式;蔡昉提出应建立“土地国有化——国家租赁制——转让(租)”机制;林叶提出应实行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租地农场制;刘福垣提出,应建立各级土地公司,实行土地国家管理。
许多学者不同意土地国有的观点,对此提出了批评。王贵宸等人认为,实行土地国有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把原来属于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将在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中形成剧烈震荡,引起灾难性后果。龚晓宽等人认为,土地国有化没有必要,也难以操作。第一,实行土地国有,对目前农业的土地关系没有带来实质性变化,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震荡;第二,实行土地国有,并不意味就形成了土地集中的机制,不会比目前的体制更好地管理土地。陈吉元等人认为,实行土地国有,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对土地进行经营、调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必然会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
(2)土地私有
在讨论中,一些学者提出了土地私有(农户所有)的主张。中国社科院经济体制改革纲要课题组认为,应当承认土地的农户所有,集体放弃徒具虚名的使用权,国家在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上实行立法管理。文章中认为,只有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户,才能形成有效的投资与积累机制,构成农产品长期增长的动因,从而使农民真正成为具有产权界定意义上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张琦认为,将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变成为土地私有已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财产权利得到实现,才能使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三位一体,农民对土地经营才会真正获得自由,提高土地生产率才不成为空话。
土地私有的主张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龚晓宽等人认为,土地私有化不可能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灵丹妙药。第一,土地私有化实行的结果必然是土地兼并,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是相悖的;第二,土地私有化将使农村成为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第三,不仅不能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反而成为土地流转中发展规模经济的严重障碍;第四,土地所有制是发展商品农业经济的障碍。陈锡文认为,土地私有在经济上不可行。地租进入农民收入,引起农产品价格高涨,超出消费者承受能力。
(3)土地集体所有
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坚持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课题组认为,从完善家庭经营、稳定农民思想以及方案的可操作性等角度考虑,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社区集体所有的制度。易之认为,土地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从近期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形式,农业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都不会得到全面解决,而成本低、最易于操作的所有权归属形式是坚持现行的集体所有。
关于如何完善土地集体所有权,刘书凯认为,第一,要明确农村集体的土地为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基层社区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二,要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对土地行使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发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所有权。第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由国家管理和约束,保证公有制土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第四,明确农村中国有土地的权属不变。
一些学者不赞成土地集体所有的观点。杨勋认为,如果继续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由于承包期的存在,农民拥有的产权将大打折扣,农民的长期预期难以形成,短期行为从根本上不可避免。安希伋认为,重新确定土地的集体所有主体面临种种困难。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行政组织,不仅与经济制度的安排原则相违背,更重要的是不可能保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原意或初衷。这种安排实质上是在坚持政企不分,以政代企。
2.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学者们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探讨了土地使用权的完善和流转问题。
(1)土地经营制度改革
周大富主张将土地分为口粮田和租赁田(或责任田),实行两田经营制。刘书凯主张实行农户承包制,将集体土地长期承包,并规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白志全提出应实行农户永佃制,让农民取得继承、出租、转让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使土地使用权具有和土地所有权一样可以让渡的职能。蔡继明认为,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土地租赁制,就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引入土地租赁机制,借助于社会主义地租形式完成农业税的上缴和定购议购任务,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贾生华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实质是: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础上,把传统的、土地充当农民生活保障手段和小农经济生产资料的土地制度,转变为现代的、土地作为社会化资产而经营和使用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制度的现代化。完成这一任务的基本途径是建立股份所有、租赁经营的土地制度。
(2)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冯子标主张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赋予农民交易土地的权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兰州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贾登勋等人认为,农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民事法中确立农地使用权转让中当事人的主体制度,明确农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是土地承包人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在有关财产法,特别是物权法中,确立农地承包权及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第三,制定示范合同来规制农地承包及使用权转让行为。时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的靳光华等人认为,针对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和我国农村生产力现状,农村土地流转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如转包、出租、转让、抵押、租赁、两田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
(三)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涉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育等重要问题,是农村改革的基础性工程。1985年,我国取消了长期存在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中期,农产品流通体制怎样改?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什么?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1.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吴硕、杨敏认为,未来的农产品流通,应该选择国家宏观调控下、计划指导下的自由流通作为目标模式。政府对农产品实行有领导的或计划指导下的自由购销政策。这种观点是当时的主流观点。
在此主流观点下,一些学者改革的目标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姚今观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与价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起一种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干预下的、分类分阶段管理的自由流通体制和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纪良纲认为,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可以描述为:主体形式多元化(其中,民营企业具有成为主渠道的优势),经营目标市场化(经营目标是获取最大利润),管理体制一体化(农产品内外贸管理权限集中到农业主管部门,实行一体化管理)。
2.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粮食完全商品化,理论界对此的认识基本一致。但在设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时,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如何结合的问题上,理论界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实行市场调节,辅之国家宏观调节。洪永崧认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实行全面放开的方针。所谓全面放开,就是在整个流通领域,包括粮食的收购销售、经营方式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让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吴硕、杨敏认为,粮食流通体制应以国家宏观调控和计划指导下的自由流通作为目标模式。它是介于完全自由流通与分配调拨两级之间兼收二者之长而摒弃其短的一种模式。
二、第二步:税费改革和统筹城乡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标志,我国农业和农村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时,人们开始跳出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就农民论农民的传统思维方式,在工业化中期的大背景下,从国民经济的全局角度通盘考虑三农问题的解决。这一阶段,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成为贯穿始终的主旋律。
(一)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以中央决定安徽全省作为试点单位为标志,始自1996年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开始向全国推开。这是我国农村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成为社会方方面面密切关注的焦点。
1.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评价
多数学者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农村革命。黄铁平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将对农村税费制度本身进行彻底改革,而且将触及农村长期潜伏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推动和深化与此相关的方方面面的改革,其影响之深,涉及面之广,可以看做是继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中国农村革命。
吴海军不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我国农村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如何解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所带来的隐性失业和低生产效率,如何通过持续地增加收入来缩小城乡差别。当前我们所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并不能解决我国农村的根本性问题,因此也很难说得上是“第三次革命”,最多可以称为一次改良。对此我们应该有理性的认识。
2.关于统一城乡税制
一种观点认为,应加快统一城乡税制的步伐。杨抚生认为,只有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收,统一城乡税制,实行规范、公平、统一的现代税制,才能理顺中央与城乡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种观点则持反对意见。乔桂明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城乡税制的时机尚未成熟。其理由是:第一,农业税目前仍是县乡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第二,国家财力不济,给予农村转移支付杯水车薪;第三,农村行政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农业经营规模小,税收征管困难。
3.县乡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
黄铁平提出,要精简县、乡、村三级行政机构和压缩行政人员。他认为,如果我们不从源头入手,下决心精简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大刀阔斧压缩行政人员,那么,不仅难以减轻农民负担,而且也无法解决因税费改革而出现的地方财政收支缺口问题。崔树根不同意将乡镇设置为县政府派出机构和把乡镇变为自治组织的构想,认为应保持乡一级政府,同时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合理撤并乡镇,调整村级规模。邱凤认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关键在于削减乡镇政府规模。应对乡镇政府与村组织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根据农村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要规模和需求结构,确定乡镇政府的规模及其职能部门结构,设岗定编,在此基础上规范政府收支预算。
赵阳认为,要使县乡财政摆脱税费改革中的困境,必须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崔树根认为,要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责,建立和完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县乡财政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保障乡镇政府有可靠的财力来履行职能。同时,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财政的平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4.妥善处理乡村债务
范新成提出,应采取多种途径化解村级债务。他认为,如何化解村级债务是推进税费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要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认真清理贷款,实行停息挂账,按规定核销呆账和死账,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同时,要大力兴办村级集体企业,适当分流债务。刘炜提出,应建立乡村债务的化解和管制机制。第一,应将现有的乡村债务转为国家公债,尽量采取非涉农方式化解债务;第二,实行责任制,制止新的债务发生。
5.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
刘炜认为,应重新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新体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把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事权由乡镇收归县级政府。为此,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重新建立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投入为辅的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第二,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事权责任;第三,优化城乡教育资源,改善基础教育设施;第四,鼓励民间办学。
(二)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热点问题。
1.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
黄祖辉等人认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曾业松认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质就是把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整体统一规划,通盘考虑,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相互关系综合起来研究,统筹加以解决。
2.统筹城乡发展的主体
胡进祥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政治、行政体制规定,政府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主体。这里的政府是统称,包括党委、人大和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党委和人大决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府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权,并制定发展战略及执行的政策措施。因此,统筹城乡发展的主体是统称的政府。
3.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
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曾业松认为,实行城乡统筹,从长远目标看,应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社会秩序,解决制约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促进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实现城乡一体化。
4.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
洪银兴认为,城乡统筹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使之达到城市水平,因此,城乡统筹的重点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姜绍华认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是不失时机地推进城市化,促进城乡结构调整,持续提高城市化水平。李佐军认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城乡统一制度。只有建立城乡统一的制度,才能走出城乡分割体制,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局面。
5.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思路
黄祖辉等人认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建立六大体系。第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利益分配体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第二,建立城乡统筹的产业发展体系,调整农村工业布局和发展战略,实现城乡工业一体化。第三,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就业体系,公平对待农民工,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与就业市场的一体化。第四,建立城乡统筹的城镇化体系,加大户籍制度和征地征地的改革力度,使广大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第五,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推动农村全面发展。第六,建立城乡统筹的政府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郭建军认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二,深化就业与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体系。第三,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第四,构建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第五,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第六,深化城乡投资建设体制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体系。第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第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县级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系。
(三)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关于城乡一体化问题的讨论是关于统筹城乡发展问题研究的深化。
1.城乡一体化的内涵
洪银兴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和乡村这两个不同特质的经济社会单元和人类聚落空间,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区域范围内谋求融合发展、协调共生的过程。在这里,城市和乡村是一个整体,人口、资金、信息和物资等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融合、高度依存,充分发挥城市与乡村各自的优势与作用。城乡一体化应当包含体制一体化、城镇城市化、产业结构一体化、农业企业化、农民市民化等内容。
应雄认为,所谓城乡一体化,是指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城乡共享现代文明。城乡一体化不是农村城市化,也不是城市乡村化,更不是城乡一样化,而是“城市就是城市,农村就是农村”。它是城市化的最高阶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境界。
2.城乡一体化与城市化的关系
洪银兴等人认为,城乡一体化是现阶段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它要解决的是过去的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周加来认为,城市化是一个严谨的科学概念,学术界提出的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非农化、城乡一体化等概念只是揭示了城市化的某一个层面,而不能涵盖城市化的全部内涵,更不能将其与城市化等同起来。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乡一体化大致要经过以下阶段:乡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联系——城乡一体,这反映出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石忆邵认为,一些人提出的“城乡一体化提法不科学,应该用城市化取代城乡一体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与城市化谋求集聚效应最大化不同,城乡一体化更多地着眼于城乡之间的相互作用,包括竞争与合作的耦合联动发展。城乡一体化作为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仍有单独列出的必要。
3.关于城乡一体化提法的科学性
多数学者认为,城乡一体化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李全胜认为,城乡一体化概念的提出具有科学的依据。第一,进入工业化中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实践依据;第二,“两个趋向”的论断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理论依据;第三,科学发展观为城乡一体化战略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也有一些学者对城乡一体化的提法持否定态度。周天勇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学术界创造的一种提法,是一种错误的理论。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实践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一是土地资源巨大浪费;二是分散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使经济发展得不到聚集经济的推动;三是在分散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下,产业结构无法调整,就业无法大规模增加;四是带来了所谓的“村城”问题。因此,不要再提“城乡一体化”,也不要再提“乡村工业化”。宋戈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城市化阶段,不宜盲目提倡城乡一体化。要达到城乡一体化水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城乡生产力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均衡;城镇相当密集;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提出城乡一体化还为时过早。
(四)城市化
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两个轮子。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城市化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城市化问题的讨论涉及众多的内容,其中,城市化道路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它涉及的问题是,在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的过程中,是以发展大城市为主进行转化,还是以发展中小城市为主进行转化,或者是重点发展小城镇,实现农村人口的就地转化。其中,“大城市论”和“小城镇论”是两种主要的观点。
“大城市论”认为,中国的城市化应该走以大中城市扩容为主的道路。王小强和夏小林认为,大城市会产生明显的集聚效应。从而带来更高的规模收益、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强的科技进步动力和更大的经济扩散效应。第一,大城市外部成本的确很高,但规模合理的大城市有良好的集聚效应,由此带来的规模收益明显超过外部成本,经济效益也远远高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第二,大城市比小城镇更能节省土地。第三,大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只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资金回流机制,用于大城市建设的巨额投资就会得到充分的回报。第四,城市化在形成大量的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部分地把过去的隐性失业变成显性失业,把城乡收入差距变成城市内部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些学者对“大城市论”提出了批评。温铁军认为,首先,发展大城市意味着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形成城市贫民窟,带来高失业、高犯罪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发展大城市需要巨额的基础设施投资,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最后,中国现有的城市在城市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的供给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在这种条件下扩张现有的城市,将造成城市生存环境的恶化。柳思维认为,我国一批大城市的人口数量已达到相当规模,大城市的人口密度是世界最高的。它们接纳人口的设施和能力已经严重短缺,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大量的农村人口。
“小城镇论”认为,发展小城镇是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柳思维认为,农村小城镇是解决中国城市化短缺的根本出路。第一,农村城镇化曾是世界各国城市化起步阶段的共同选择。第二,以农村小城镇为主加快城市化适合中国国情。它可以使大量的农民迅速非农化,较快地进入低水平的城市化阶段。第三,小城镇的发展是培育和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的根本措施,也是消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场所。温铁军认为,在城市化道路的选择中,小城镇具有很大的发展优势。第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建设小城镇的经验和教训,因势利导发展小城镇有一定的基础。第二,由于地缘关系密切,农民进入小城镇比进入大中城市付出的心理成本要低一些。第三,小城镇发展可以把城乡两个市场较好地结合起来,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大量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规模效益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同时,又可以缓解大中城市人口膨胀的压力。
一些学者对“小城镇论”提出了批评。马晓河认为,以小城镇为主导的城市化道路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小城镇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资源比发展大中城市多4倍~8倍。第二,小城镇缺乏明显的聚集效应,人均投资水平明显偏高。第三,由于小城镇功能残缺,企业进城的成本较高,往往造成非农产业的企业不愿也不敢进城。第四,在小城镇缺乏支撑产业的情况下,一方面进城农民会出现“两栖化”倾向,另一方面城镇会出现“农村病”。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探讨中国的城市化发展道路,没有必要局限在“大小”之争,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并举以及它们的协调发展,将是中国城市化的客观要求。
(五)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直接影响到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它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路上,学者们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的方向,不是现在的大中城市,而是广大农村。朱道化认为,中国的农业人口向非农人口转化,不是盲目地流入大城市,而是主要留在农村,被农村工业、商业和其他行业所吸收。胡书东认为,在工业等现代部门未充分扩张的很长时间里,只有依靠农业吸收大部分劳动力。农业对劳动力的有效吸收是可能的,也是顺利实现工业化的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小城镇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辜胜祖认为,在多向分流的情况下,应把农村城镇化作为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丁力认为,应该以加强小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方便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陆学艺认为,应开展以小城镇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实现公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迁徙和流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应以流向大中城市为主。张正河认为,小城镇的蓄水池作用有限,大城市的吸纳能力则很惊人,大城市应该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的主渠道。石成林认为,农民进城就业,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经济发展规律。
(六)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重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开始便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
1.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温铁军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法是一个全面的、综合的、统领农村工作全局的新提法。与以往的对农村工作的强调相比,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不再片面地强调经济增长,同时也包括农村的文化建设、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农村的社会组织建设;二是不再单纯强调加快城市化进程,把和谐社会的建设重点放在农村。
杨继瑞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新的内涵:第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属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第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全面、综合、和谐、科学的范畴,反映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进步的程度;第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第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下进行的,具有层次性。
2.新农村建设“新”在哪里
韩俊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20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文件中曾多次使用过这个提法。现在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在哪里呢?他认为新在三个方面:有新背景;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目标;有更完整的系统思路。温铁军则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村自然人文的全面恢复。
3.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优先次序
多数人认为,经济发展优于其他方面的发展。叶兴庆认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我们应该把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作为首要任务。
一些人则不赞同将经济发展置于优先地位的看法。温铁军认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心是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非物质福利。我们应从文化建设入手,提高农民的福利感受。在我国最早提出开展“新农村运动”的林毅夫则认为,新农村建设应该以建设和改善与农村生活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也就是村容整洁作为着手点。贺雪峰认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重建农村的村社权力,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的农村基础。
三、第三步:农村综合改革
2006年,以全面取消农业税为标志,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综合改革的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词。
(一)农村综合改革的内容
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村综合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张新光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这是延续了过去“单打一”的改革思维定式,没有把“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考虑农村综合改革的基本政策架构,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不完善的。农村综合改革应该是全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领域的综合性改革。
(二)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
黄维健认为,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重塑农村基层政权组织;通过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广度和深度,重塑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通过促进各种经济组织的发展,重塑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张新光认为,我国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再造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使亿万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再造基层社会的民主权威,使亿万农民群众当家做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经济新体制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三)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
陈俊亚认为,农村综合改革与农村税费改革存在密切的关系。第一,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村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第三,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主要途径;第四,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层次更深、关联度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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