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学研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80年代以来,产学研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产学研合作是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三方优势互补的自主行为;产学研合作的主体是企业,合作可视为企业运营的一种战略选择和组织行为。但是产学研合作并不排除政府的政策激励,制度规范和对合作的引导和影响,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政府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的科技能力(资金、人才)大多不强,社会科技资源大多配置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因此,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必须要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密切的关系,实行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本质上是一种交易。产学研合作的建立过程包括选择良好合作伙伴、订立合作协议以及协议的监督执行等,这一过程包含着高昂的交易成本。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不仅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甚至还是导致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合作伙伴初步选定之后,就要进行合作协议的订立,合作伙伴必须在诸如合作目标、所有权控制、研究任务的分解、成果的分享、各自专有技术的保护等广泛问题上达成一致。达成完满协议后,执行协议中可能会出现如合作伙伴变化、事前协议的不完全性等变故。合作过程的每一环节都不可免地增加交易成本。
根据经济学原理(科斯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时候,制度是重要的。合作本身就是一项试图降低技术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的顺利达成和有效运作又需要第三方(政府)的合理规制。这里的第三方规制既包括在经济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还包括专用于合作的制度机制,有了这种制度机制,产学研合作便更易于形成。因此,在产学研合作中为第三者的政府不是无事可为,而是大有所为。事实上,自80年代以来,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成熟的国家,积极鼓励与引导产学研合作的角色,大多是由其政府来承担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人们的市场经济观念还没完全建立,产学研各方之间自觉地按市场经济规律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的内在需求不强烈,因此,政府出面组织、协调、规范、激励、引导更是十分必要的。
2 政府参与产学研合作的举措及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产学研合作,重视在重大技术创新活动中组织产学研的合作与联合攻关,如两弹一星的研制开发,大庆油田的勘探开发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职能有了较大的转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微观组织的自主权增大,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中的职责也在调整。产学研合作也从主要由政府直接出面组织转变为由产学研合作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自愿的进行合作。除了一些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重大利益的重要项目外,政府不再直接出面组织产学研的合作,而是积极采取鼓励性的政策措施,为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1 政府要大力抓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强调要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形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合作的道路。产、学、研各方都应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这一点上来。通过产学研合作进行技术创新,从宏观上讲是为了使我们的民族产业增加科技含量,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从微观上讲,则是解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政府应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来进行宣传、发动。江苏省政府的做法是:召开产学研联系会,新闻发布会,成果信息发布会,举办产学研征文活动等。这些活动对推动产学研联合有广泛的宣传促进作用,为深入开展产学研联合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江苏省的产学研合作蔚然成风。
此外,产学研合作难以建立还缘于惧怕合作创新中的风险。这里既包括技术上的风险,也包括市场的风险。适度的风险本是市场成功的源泉,政府应通过宣传,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勇担风险的风气,同时培育一种慎待风险的耐心。
2.2 政府应以资金为杠杆,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 资金问题是围绕产学研合作的大问题,企业处境艰难与产学研合作所需的大量资金发生矛盾。
首先,政府(国家、省、部委)可以资金为杠杆,制定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计划。如在实行“火炬计划”、“科技项目推广计划”时,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第二,政府多方筹措资金,设立产学研专项基金或专项贷款,并建立对贷款、拨款走向的跟踪制度,以努力发挥产学研基金本身的造血功能;第三,利用政府职能为进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提供多种政策上的优惠和便利,如继续实行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内容的各项奖励制度(如税收减免等),以强化利润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牵引力。这些举措,一方面可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同时也可促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并积极拓展其技术视野和延揽科技人才,从而强化企业内部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多进行体现市场需求的应用型技术成果研究并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工作。
2.3 政府努力创设产学研合作的配套措施, 为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2.3.1 设立产学研合作组织管理机构。 为保证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活动的健康开展,除了必要的资金投入外,各级政府还必须牵头设立适当的组织管理机构,以组织和推动对地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落实。同时,这一机构还必须联合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政策研究机构,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和政策的组合投入,提高总体投资效果。
2.3.2 建立完善的技术信息网络。 产学研合作的建立过程及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准确完全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科技成果,还可深入了解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倘有合作意向,则更要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工艺特点、领导水平、经济实力及产供销条件。同样,企业可了解研究机构、高校的研究实力,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成熟程度等情况。由此,产、学、研三方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有可能成为合作伙伴,而真正做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因此,政府应采取多种手段,如建立信息库,定期组织成果信息交流,通过internet网及时发布科技成果研究最新动态,设立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等,建立完善信息的网络。
2.3.3 建立科技成果市场,规范科技成果评判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产学研结合的运行机制必须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也即科技成果应在哪里得到应用,要由市场来调配。因此,以科技成果交易为主的技术市场必须得到大力的发展。同时,政府应着手培养一支科技评估队伍,设立项目评估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合理的科学评估,是双方进行有效合作的依据,目前自发性的“议价”既缺乏依据,又往往形成后期矛盾纠纷和不愉快的结局。因此,政府要规范科技成果评判标准,使产学研结合建立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
此外,政府应深入考察研究和解决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比如中试问题,中试是由实验室的成果走向工业化成果的必经阶段。中试的中介性、利益的模糊性,以及投资的庞大性使中试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一道门槛。中试基地应该设在何处,由谁来提供资金保证,怎样降低中试风险,这是政府要设法解决或帮助合作者解决的问题。
2.4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促进和保护产学研合作。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对产学研合作及环境条件(经济、政治、科技、思想、文化等)都有直接的调整作用。近十年来,我国相继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就起着保护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在产学研联合的某些特殊形式如科技城等,也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条例规定,在合作组织内部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作各方要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制度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在合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