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及其启示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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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我国诞生第一个蔬菜批发市场——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至今已有十多年了,由于它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组织创新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经出现就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形成中心”的地位还没有确立。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农产品从农户生产开始一直到消费者手中,通过批发市场的中心环节,有一套严密系统,使消费者得到鲜、活农产品的同时生产者进入流通领域又省时、省力。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作及特点

(一)运作(以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为例)

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是由地区的公共团体开设,通过批发商、经纪人迅捷的推动生鲜食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对生产者,无论其能够提供多少产品,都能为他们及时地找到销售对象;而对于零售商,则介绍给他们稳定可靠的采购对象,满足其需求。关于批发市场的具体业务,从商品流程图中可见一斑。

每天清晨,当人们还在酣睡时,早已从全国各地源源不断地运来了各种带有季节性特点和乡土风味、特色的生鲜食品,并且整齐地排列在货场上。这些由生产者自己、产地经纪人、农协组织运来的产品,将被无条件委托给批发商。经农林水产大臣获准的批发商将受委托销售的产品,利用各种竞买(如拍卖)方式出售给经纪批发商,或直接出售给获知事许可的零售商、加工业者或大宗消费者。参加竞买者一般在开始实施竞买以前,要仔细查看已陈列在销售场中的各有关货品的质量,估计价格,并等待竞买。预先检查和拍买过程一般在上午5点至9点之间,经过激烈的竞买,最终出最高价者买取某物品。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反映了供求关系,因此自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建立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方法。拍卖以后,经纪批发商将购得的产品运到自己的店里,并分门别类地摆妥,以便让顾客采购。零售商及饮食业的采购者,将于上午7点到11点前来采购,最后,采购人将采购的物品运到自己的店里零售给消费者,并争取在次日5点前售完,卖不掉的部分则降价处理。另外,为了保护农协、农民的利益,日本批发市场法规定,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分别占批发金额的比例为: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肉类为3.5%,花木为9.5%等。

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

(二)特点

1.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规范化、系统性、管理严格的以官办为主的批发市场。早在1923年日本就发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至目前为止日本国47个都、道、府、县的56个地区已建立中央批发市场109个、地方批发市场1961个。中央批发市场需经过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开设,开设者为地方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地方批发市场开设也要经都、道、府、县批准,开设者多为公共团体、株式公社、农协等。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2.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单独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的农民群众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在产地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2861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7个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

3.批发市场的运行处处体现竞争机制。日本中央批发市场中的批发公司或批发商都要由农林水产大臣批准。经纪批发商、参加买卖者要经知事批准。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的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在价格的形式上主要是采用拍卖制,由市场管理人员用电子显示板公布产地、品种、质量、数量、价格进行拍卖。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不但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批发市场,而且有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批发市场;不但有现货批发市场,也有期货批发市场。至1999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已达2586个。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办的,一般是自发形成、因势利导而造成的;另一类是规范性的批发市场,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的,比如武汉、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都和上海的肉类批发市场,天津和广州的糖类等十多个中央和省级批发市场。从交易范围、交易方式、社会参与程度以及经济基础和规范方面来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有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无规范。因此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制度本身内容虽然不多,其政策措施也不复杂,但它的研究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却有着相当大的启示。

(一)着力培育市场内有活力的经营主体,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我国有规范的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经营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条件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的培育起来。特别是在规范的批发市场中,有的把开设和经营混同起来,实际上还是一个计划体制影响下的批发机构。从市场体系健全上考虑,弥补我国现有市场功能不完善,还应不失时机的加强期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日本由批发业者和中间批发商构成的经营主体,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农户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流通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作为交易一方,数量远远超过中间商业组织,但由于缺乏整合组织,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农户坐视利润流失,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已成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批发市场、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际要求。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销售合作社对批发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是在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同类合作经济组织仍未出现,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基本上以拍卖制为主。拍卖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式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要一方面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借鉴日本等国家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筹备工作应尽快着手进行,以便确定批发市场的性质,规范行为,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上起到中心环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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