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改革开放30年教育政策法律变迁的主旋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旋律论文,改革开放论文,公平论文,政策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的平等与公平日益成为社会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诉求和主旋律。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教育政策法律变革的若干重要事件,展现教育公平这一主旋律,是本文的主旨。
一、基础教育
1.基础教育改革的步伐
我国的教育改革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领域。经历了“文革”时期的重创之后,我国的教育事业从1978年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到20世纪末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方针。1999年初,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订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是教育战线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举措,是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构建21世纪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指明了方向。
2.修订《义务教育法》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方面的变革以2006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为关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以前相比,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①: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在经费保障上,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3.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意义
第一,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真正进入了免费时代。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免费的表述是“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直接将义务教育定为“免费”。在1992年3月14日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更是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至此,杂费以各种名目出现在学生们的缴费单上,成为农村乃至城市居民的主要开支之一。在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免收学杂费是成为该法的一个根本性的条款。
第二,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20年(1986—2006年)中,解决了使适龄儿童有学可上的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办学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义务教育的实施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因此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均衡发展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并以此来推进教育公平。
二、高等教育
我国的高等教育曾经由于“文化大革命”遭到中断,1977年恢复高考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与改革等工作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在30年中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1.高等教育立法,践行依法治教方针
1977年9月,教育部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已经停止了10年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人才上大学。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改革。1986年,国务院又进一步发布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划分了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管理高等教育方面的权限、职责。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的确立,对于保障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高等教育大众化,践行教育公平原则
经过近十年来的改革和发展,高等教育已经不再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是一种稀缺资源,而是已经具备了大众化的趋势和特征;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蕴涵着对教育公平的诉求。通过改革高等院校的办学体制,我国的高等教育办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由国家集中计划、由省级政府分别投资的办学体制,逐渐转变为90年代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办学体制。高等教育出现了办学多样化的雏形,实行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办广播电视大学、举办大学分校等办学形式,高等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
3.大众化的同时突出重点,“211”工程成绩显著
从1992年起,国家教委先后在一些办学水平较高的高等学校建立了180个文、理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工科基础课教学基地;逐步开展或完善普通高教、成人高教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教育评估制度;专业目录不断调整并拓宽;高校“211”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十五”期间,“211工程”在107所大学中实施建设,建设资金为187.5亿元,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师资队伍建设。“211工程”的实施在国内外引起了较大反响,为我国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高校扩招坚持走高等教育大众化道路的同时,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高等院校,是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一个明智的举措,与教育公平这一价值追求并不矛盾。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相对不足,更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力量办最有意义的事情,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这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三、民办教育
1978年,我国第一所民办高校——湖南中山进修大学成立,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沉寂之后又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不仅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而且质量也逐步取得了社会的认同,在我国高等教育迈向大众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办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精英教育模式下一部分人无缘接受高等教育的缺憾,扩大了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机会,是我国公立高等教育体系的结构性补充。虽然我国高考录取率已接近50%,但是仍然有大量的高中毕业生无法进入普通高校的大门。以2002年为例,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为527万人,有237万人被拒绝在普通高校的大门之外。而目前民办高校年招生不到40万人,有将近200万学生丧失了求学机会。倘若从我国适龄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看,渴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还远远不止这些,而受教育机会的匮乏与教育公平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总之,在满足适龄青年求学的需要,提高整个国民的素质,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等方面,民办高等教育都肩负着重要使命。
四、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窗口。特殊教育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的存在表明,不管是正常人还是身体有缺陷的特殊人群,他们都有享受适合自己的教育的权利。目前,人类还无法根本控制残疾,总有人先天就有残障,或后天因各种原因致残。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② 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未来,在受教育的机遇上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及其文明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我国已经为特殊教育制定了若干法律政策,从《宪法》到《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都渗透着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怀与具体要求,但是也有很多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
1.特殊教育师资问题
目前,我国共有5个高等师范院校和4个中等师范学校培养特殊教育的师资,仅有北京师范大学等个别重点大学设有特教方向研究生培养点。除此之外,由于种种原因,特教专业学生就业也并不乐观。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和解决就业问题是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办学质量有待提高
要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残疾儿童的入学问题解决了,不等于他们就受到了适合其身心特点与需要的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领域不仅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存在较多问题,而且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也亟待改进。
五、对未来中国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
1.理性地看待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大事。教育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和基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阶段,需要我们用更加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和相对性,教育公平是理想和目标,实现这一理想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实现有限的目标。公平并不是完全的平均,公平的同时要看到并承认个体的差异,既要致力于教育平等的努力,又不放弃追求卓越的选择。③ 教育公平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全局性的问题,公平本身是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而存在的。我们在追求教育公平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平均主义,要防止追求绝对的平等和公平,因为以平均主义来实现教育公平并不是公平所追求的目标。
2.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
教育政策法律的本质是服务。教育必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只能是教学的技术而已。那么教育的信仰是什么呢?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的目的是塑造人,教育的信仰就是要以人为中心,把尊重人、关心人、教育人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所以,我们的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育内容都应当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注,教育政策、法律与制度的制定也应当有利于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人的才能的发挥,有利于人的健康成长。“见物不见人”的教育,只能是失败的教育。
教育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还必须把教育贯穿于人的发展的全过程中,把阶段性教育扩展为终身教育。这也是时代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教育的发展过程与人的发展过程正在成为同一个过程。从人的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我国教育政策、法律与制度的价值取向,将使教育的本质得到极大的丰富。
总之,教育公平是人发展起点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历来被看做是个人发展提高、缩小社会差别的重要手段。坚持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原则,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对保障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教育统计数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
注释:
① 刘复兴.新《义务教育法》的突破与创新[J].教育研究,2006(9).
② 钱志亮.中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报告[EB/OL].中国特殊教育网http://www.spe-edu.net/,2006.
③ 周作宇.论高等教育的经济主义倾向[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