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的发展_江泽民论文

论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的发展_江泽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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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创新发展,既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又直接生成于当今国际国内人权斗争的严峻挑战。这一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伟大贡献。

民主、自由和人权历来就是我们党孜孜以求的目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如此,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也是如此。但是,“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1](P.321)没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不可能有人权。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13年,我们正是遵循人权发展、完善这一规律努力的,因而伴随着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西方一些敌对势力一直把“人权”作为对中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战略武器,不断利用“人权”问题发动反华攻势。特别是苏东剧变以后,他们更是借口“人权”,输出其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并迅速将“人权攻势”的矛头集中地指向中国。他们以所谓“人权问题”为借口,严重丑化中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对外关系,干扰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达到其“不战而胜”的目的。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西方一些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立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沉着应付各种复杂情况,冷静观察分析国际形势的变化及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与人权的本质联系,总结中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权发展的新经验,及时作出了高举人权旗帜、积极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重大决策。江泽民明确提出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他特别强调,对人权问题要做一番认真研究,对西方敌对势力在人权问题上的造谣污蔑,要认真对付,坚决还击,要用事实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中国的民主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在此基础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人权问题上的这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人权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宝库,成功地指导和领导了我国人权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当今国际国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中国政府先后发表的十份《人权白皮书》所取得的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十次挫败美国提出反华提案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些论述的威力。

江泽民人权理论的内容极为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十三个方面:第一,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的手中。第二,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第三,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国家的独立主权。第四,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第五,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第六,对待人权问题应进行平等对话而不应搞对抗。第七,中国既保障人民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保障人民享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八,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第九,人权是由多种不可分割的权利构成的。第十,依法治国,保障人民依法享有民主自由权利。第十一,重视对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特别保障。第十二,加强合作与对话,积极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十三,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这些内容是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的发展,是他整个人权理论的闪耀亮点,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既是最基本的人权理论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人权理论热点,还是被搞得最混乱的疑点问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还是毛泽东的人权思想和邓小平的人权理论,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没有作专门的著述。虽然他们的人权理论内在地蕴涵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问题,但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作明确的科学阐述。江泽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特别是在直面当今国际国内人权斗争的严峻挑战中,对这一问题,创造性地作出了最新的阐发。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1999年11月16日,江泽民在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精辟地指出:世界应该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1997年10月30日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江泽民更加明确地指出: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问题;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

这些论述告诉我们,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指每一种人权都同时具有两种基本性质,而不是西方敌对势力所歪曲的存在两种各不相干的人权:一种是所谓“普遍人权”,一种是所谓“特殊人权”。一方面,人权的普遍性是与特殊性相联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既没有离开人权特殊性的纯普遍性人权,也没有离开普遍性的纯特殊性人权。这种人权的普遍性表现在:其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其二,人权形式的普遍性。其三,人权目标的普遍性。其四,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另一方面,人权的特殊性是与普遍性相联系的特殊性。也就是我们在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同时,更要坚持人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其一,人权民族性的特殊性。其二,人权阶级性的特殊性。其三,人权具体实现道路的特殊性。其四,人权具体模式的特殊性。如公民政治权利的民主选举方式或模式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实行普遍的民主选举,这是普遍的,但各国有着具体的国情,普遍选举的具体方式和模式是有特殊性的。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和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宗教和历史文化传统,这就是人权特殊性的内在根据。它决定和规定普遍人权的命运和方向。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议上通过的《曼谷宣言》中有精确表述:“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地区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

人权的普遍性表明,人权应该推广到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到所有人。人权的特殊性则告诉我们,在实现普遍人权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各民族、各国家和各地区的特殊情况,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当地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任何实现了的人权都是这种结合的产物。我们既不能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也不能片面强调人权的特殊性。而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正是在它的千千万万个特殊性中实现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指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1年5月22日,江泽民会见意大利外长德米凯利斯时又指出:民主、自由、人权,除了一些共同点外,要根据不同的国家情况来决定。比如西方实行普选,中国十一亿人口中有二亿文盲,实行普选在中国不合适。

我们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两个极端。西欧特别是美国的民族中心主义片面地强调了文化的一般性,并把本民族的文化价值标准当作了一般标准;而文化相对主义则片面地强调文化的特殊性,并把本民族的文化看作仅仅是特殊的东西。事实上,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而且一般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有一般性,不同的文化才能进行比较,但如果都只是一般性,毫无特殊性,就没有必要进行比较;反之,只有与普遍性相联系的特殊性,不同的文化才需要进行比较。但如果都只是特殊,毫无共同之处,也就无从进行比较。所以,比较文明之所以可能,是由于不同文化或文明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人权作为一种文化也不例外。我们既不同意认为人权只有普遍性的片面观点,也不同意认为人权只有特殊性的片面观点。可见,江泽民关于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思想,既是我们反对西方敌对势力人权中心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的思想武器,更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二)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它论述了什么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更重要的是阐明了必须将人权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原理的基本原则和活的灵魂,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根本特征,也是毛泽东、邓小平,特别是江泽民独创性地提出“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从而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独创性发展。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从哲学的角度精辟地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不可分割的。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研究事物必须注意其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特别是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3](P.320)

邓小平也曾精辟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4](P.3)

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更明确地指出:“八十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坚定走自己的路。这是总结我们党的历史得出的最基本的经验。”[5](P.150)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是能否真正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人类对自己命运的掌握又是同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紧密相连的,这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在一个国家里,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我想,离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来谈民主、自由和人权是没有意义的。”[1](P.322)因此,我们应当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

江泽民还多次强调指出,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各有特点。如果离开这个特殊性,如果不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要求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套用同一人权模式,沿用同一人权办法,采取同等人权步骤,甚至施行霸道的方式强行推行某种人权,都是行不通的。因此,只有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才有各国人权的自己特色。

1991年10月29日江泽民畅谈国际国内大事时指出:我认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因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

江泽民在1991年6月29日会见津巴布韦副总统恩科莫时也指出:西方国家迫使别国接受它们的人权、民主、自由和价值观,这是决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人权、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两个基本民主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在不断加强民主建设。中国有11亿5千万人口,以占世界7%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人口22%的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最大的人权,人的生存权。

1998年12月10日,江泽民在致函中国人权研究会,祝贺《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纪念会的信中精辟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999年10月22日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的演讲》中进一步指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因而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中国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为了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

近年来,中国已加入17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人权发展事业上,中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三)各国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人权模式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维护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2](P.48)各国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人权模式,这既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的深化,又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原理的历史必然,更是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创新发展的又一崭新科学论断。

1991年10月28日江泽民在会见斯里兰卡自由党主席班达拉奈克夫人时指出:目前这个世界有各种各样的体制,有社会主义的、有资本主义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体制。……对于民主、自由来讲,我们认为民主制度也是相对的,应该是同每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采取什么制度相关联的。

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当今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各国的事情要由各国人民自己作主,国际上的事情要由大家商量解决。”不同的文化传统,社会模式、政治制度内在地规定着民主、自由、人权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因而,在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有着不同的人权模式。

“七一”讲话也指出:“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各国的事务应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决定,世界上事情应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平等协商,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应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承认世界多样性的现实。世界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应长期共存,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1](P.535)

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中实现了人类的普遍人权。中国占世界人口的22%。如果中国没有实现人权,世界人权就很难说是普遍实现了。中国在推进世界人权发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中国的人权实践说明,普遍的人权只能在千差万别的特殊性中表现和实现。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人权发展模式。中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开辟了通往人权的发展道路。中国高度重视国家主权在人权中的地位,一贯把维护主权的历史使命放在首位。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家主权以自决权的形式被列在第一条:“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一规定对中国有特别的意义。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中国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国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侵略中国。它们先后发动了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签定了1183个不平等条约,强占了中国大片领土。在国家主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中国人民的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中国人民从近代惨痛的历史教训中明白了一个道理:要想获得基本人权,首先要拥有国家独立主权,国家独立主权是获得基本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江泽民指出: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这一历史进步潮流中最具有世界意义的成果。国家主权是维护人权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具有优先选择的地位。这对中国更具有特殊意义,正如邓小平所说:“国权比人权更重要。”这是中国近代史的惨痛结论。

中国把生存权和发展当作首要人权。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中国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近13亿人口,其中80%生活在农村。中国的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的7%,人均占有量仅1.3亩,远远低于人均4.5亩的世界平均数,却要承担为占世界22%的人口提供食品的重任。尽管中国在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贫困仍困扰着相当一部分中国人民。这说明,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中国实现人权的努力中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因此,中国有权根据具体的国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优先的位置。中国有权把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中国有权把集体人权作为人权保障的优先项目。中国有权以自己的独特方法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中国有权以独特的方式推动中国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

美国与中国相比,也有权选择通向普遍人权的特殊道路。美国是人权思想的发源地之一。美国的独立战争为世界的近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美国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为美国实现人权的方式打上了深刻的烙印。第一,美国把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放在优先的地位,美国理解的人权就是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对美国人来说是很陌生的。这是美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和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是美国自己选择的结果。第二,美国把人权等同于公民的政治权利,美国不承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外的人权。这恐怕是美国至今仍然拒绝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因之一。这些同样是由美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尤其是美国自己选择的结果。第三,美国奉行向其他国家“输出人权”的政策。美国作为惟一的超级大国,使它能够向许多国家施加各种压力,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从卡特政府时期的“人权外交”到克林顿政府“新干涉主义”的“扩张战略”,再到小布什政府“单边主义”的“强硬立场”,均具有输出人权的特征。这既是美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本质决定的,也是美国霸权主义的自我选择的结果。由此可见,美国也是以其特殊方式实现所谓“普遍人权”的。美国在实现普遍人权的道路上,仍然面临着相当多的障碍。美国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方面,体现了不同于欧洲、不同于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特殊性。这都是由美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都是美国自己选择的必然结果。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以及人权模式的道理。

中国与美国的人权历史充分证明:各国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各国的事情要由各国人民自己作主,国际上的事情要由大家商量解决。也正如李鹏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由于各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人权的认识也有所不同。要求各国服从一个观点,接受一个模式,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以某个国家或区域的人权模式作标准去衡量、评价其它国家的人权状况既不恰当,也不合理。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各国人民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人权模式。这是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问题的精髓,只有真正懂得了这一点,才会懂得人权问题的灵魂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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