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的理论框架:固定篮子指数还是生活费用指数?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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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PI的两种理论框架之争

1.CPI的两种理论框架

在编制CPI时,有两个不同的理论框架:一个是固定篮子指数(fixed-basket index)理论,另一个是生活费用指数(cost-of-living index,COLI)理论[1]。

固定篮子指数也称为产品费用指数(cost of product index),其测度思路是选择1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篮子,考察在不同的时点和不同的价格结构下,购买该产品篮子的费用变化程度就代表了价格变化。假设所选的代表性产品篮子为

拉氏价格指数测度的是在报告期购买与基期相同的一篮子产品,其支出的变化程度。

生活费用指数是指在不同时点,消费者为达到某一效用(或者福利、生活标准)水平所需要的最小支出之比,有时也称为不变效用指用(constant utility index)、不变满意度指数(constant satisfaction index)、福利指数(welfare index)等。生活费用指数是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之上的指数理论。生活费用指数理论认为,消费者的行为是理性的,在价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会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达到消费行为的最优化。生活费用指数的基本构建方法是:事先设定某一效用水平,分别计算出消费者在报告期和基期为达到该效用水平所需要的最小支出,将二者相除就得到生活费用指数。

生活费用指数是以效用为基础的。在经济学中,用效用函数对偏好进行数学刻画,效用被定义为一个人从消费某种物品或服务中得到的主观享受或有用性。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效用是纯经济效用,一般表示为消费品和服务数量的函数,即

u=f(q)(3)

消费者的支出函数C由效用水平u和价格p决定,我们用表示在价格为p的条件下,消费者为达到效用水平u所需要的最小支出。生活费用指数可以表示为:

这样,CPI既可以定义为购买某一特定篮子消费品和服务所需费用的变化,也可以定义为达到某一给定效用水平最小消费支出的变化。

2.对CPI两种理论框架的不同态度

绝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机构在编制CPI时使用固定篮子指数理论,拒绝采用生活费用指数理论,只有美国、荷兰、瑞典等少数国家在编制CPI时认可生活费用指数理论,并将之作为编制CPI的理论基础[1-3-7]。例如,瑞典国家统计局大概从20世纪40年代就接受了生活费用指数理论。近几十年来,美国CPI的理论框架也经历了从固定篮子指数理论向生活费用指数理论的转变[6]。

1961年,Stigler委员会①在《联邦政府的价格统计》(The Price Statistic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中提出,CPI应以生活费用指数为其测度目标,美国劳工统计局应进行相关的研究,以使CPI更接受生活费用指数。当时,由于生活费用指数的估计存在很大的困难,美国劳工统计局并没有接受这一建议。1995年,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Senate Finance Committee)任命了以Michael Boskin为主席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咨询委员会。Boskin委员会也建议,美国劳工统计局应该将生活费用指数作为CPI的测度目标,并使CPI尽可能近似于生活费用指数(Boskin et al.,1996)。1998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国家统计委员会(Committee on National Staristics)应美国劳工统计局的请求,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研究生活费用指数开发中的概念、测度和其他统计”[1]。计但对于CPI是否应以生活费用指数为其测度目标,该专家小组的成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美国劳工统计局在其1984年版的CPI方法手册中明确指出,生活费用指数概念为CPI的构建提供了概念框架。1998年,美国劳工统计局在《消费者价格指数的测度问题》一文中再次明确指出:“许多年来,劳工统计局使用生活费用指数的概念作为CPI有关决策的框架,将生活费用指数作为CPI的测度目标”。在美国劳工统计局最新版的方法手册中②,美国劳工统计局继续强调生活费用指数是CPI的理论基础。

与美国、荷兰、瑞典等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绝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机构在编制CPI时都不使用生活费用指数理论,甚至避免提及生活费用指数。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欧盟各国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编制的消费者价格协调指数(Harmonizee Index of Consumer Prices,HICP)。HICP拒绝使用生活费用指数框架,欧盟统计局明确指出,HICP不是生活费用指数。澳大利亚统计局也明确指出,澳大利亚的CPI测度的是纯价格变化。

各国中央银行和统计机构对生活费用指数的意见也不一致。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认同在货币政策中使用生活费用指数,如美国、德国、法国、英国、荷兰、挪威、瑞典等国家的中央银行认为,生活费用指数可以用于货币政策目的,而绝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机构则对此表示怀疑,如法国、芬兰、瑞典、奥地利、比利时、希腊、爱尔兰、新西兰、瑞士等国家的统计机构不同意将生活费用指数用作测度通货膨胀的指标[3]。

国际劳工组织在1989年出版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国际劳工组织手册》(Turvey et al.,1989)甚至没有提到生活费用指数。第十七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大会于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决议》中也只是简单地提到:“消费者价格指数还旨在衡量价格变化对实现某一不变生活水平(也就是效用或福利水准)的费用的影响,该指数称为生活费用指数(COLI)”。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于2004年出版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手册:理论与实践》对生活费用指数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也并没有推荐将生活费用指数理论作为编制CPI的理论框架[2]。

对CPI是否应以生活费用指数为其测度目标,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所持的观点也是不同的。强烈支持CPI应以生活费用指数为其测度目标的有Triplett[3]和Diewert[4],强烈反对的有Turvey(1999),处于二者之间的有Deaton(1998)、Pollak(1998)和Hill(1998)[5]。

二、固定篮子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的比较

1.测度目标不同

从计算公式上看,虽然固定篮子指数和生活费用指数都表现为两期消费支出之比,但二者的测度目标并不相同。固定篮子指数测度的是为购买相同的产品篮子消费支出的变化,而生活费用指数测度的是达到相同的效用水平消费支出的变化。固定篮子指数反映的是一篮子货物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变化,而生活费用指数反映的是效用或福利的价格变化。在固定篮子指数中,两期的支出都是实际的支出,是可以观测到的,因而可以直接计算;而在生活费用指数中,分子与分母的支出中至少有一个是根据效用水平不变以及消费者的理性消费行为得到的最小支出,是不能直接观测到的,因而,生活费用指数一般不能直接计算。

2.价格与数量的关系不同

固定篮子指数假设产品数量与产品的价格无关,这是固定篮子指数的最大缺陷;而生活费用指数理论认为,产品数量与产品的价格是相关的,消费者被看作是价格的接受者(price takers)。在产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消费者会调整他们消费品和服务的购买数量,以相对较便宜的产品替代相对较贵的产品,这样,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篮子与原先的产品篮子一般来说并不相同。因此,固定篮子指数比较的是同一个产品篮子,而生活费用指数比较的是不同的产品篮子。

在指数文献中,经常有这种说法:“篮子指数不能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而生活费用指数可以。”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例如,Walsh价格指数等对称篮子指数能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其实,这种说法将固定篮子指数等同于拉氏价格指数或帕氏价格指数。拉氏价格指数和帕氏价格指数确实不能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但若认为所有的篮子指数都不能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则是错误的。更准确的说法是:生活费用指数可以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某些篮子指数也可以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

3.基期选择对二者的影响不同

固定篮子指数的大小取决于基期的选择,基期改变会影响固定篮子指数的大小。若将基年向前移动,会降低篮子指数;若将基年向后移动,会提高篮子指数。在相对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下,拉氏价格指数与帕氏价格指数的差异也较大。生活费用指数的大小取决于参考效用水平的选择,时点0的效用水平和时点1的效用水平会得到不同的生活费用指数。但在某些情况下,生活费用指数对基期的选择并不敏感。如在位似偏好(homothetic preferences)的情况下,生活费用指数与基期的选择是无关的,以基期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与以报告期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相等。

4.对耐用消费品的处理方法不同

固定篮子指数倾向于按照耐用消费品的货币购买价格或获得费用来编制价格指数。无论是货币购买价格还是获得费用,都不包含虚拟计算的成分。根据经济学理论,效用是消费者通过使用某一消费品或服务得到的,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满足个人的需要,所以对于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消费品来说,消费者是从耐用消费品提供的服务流量(service flow)中获得效用,而不是耐用消费品本身。这就需要对耐用消费品提供的服务流量进行虚拟定价,因而生活费用指数中包含有虚拟价格。因此,在生活费用指数的框架下,耐用消费品与非耐用消费品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5.对基本价格指数的要求不同

在Carli指数、Dutot指数和Jevons指数等基本价格指数中,只有Jevons指数能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这与生活费用指数理论是一致的,因此,生活费用指数要求在计算基本价格指数时使用Jevons指数;而从固定篮子指数的角度来看,三种指数都是可以使用的。

6.固定篮子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在对偏好类型不加限定的情况下,拉氏价格指数是以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的上限,帕氏价格指数是以报告期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的下限。在位似偏好的情况下,以基期效用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与以报告期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相等,拉氏价格指数和帕氏价格指数是同一个真实生活费用指数的上限和下限。在位似偏好以及效用函数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Fisher价格指数、Trnqvist价格指数和Walsh价格指数是真实生活费用指数的二阶近似,拉氏价格指数和帕氏价格指数是真实生活费用指数的一阶近似。

固定篮子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虽然是CPI的两种不同构造方法,但由两种方法得到的结论还是具有一致性的。根据固定篮子指数理论,Fisher价格指数和Walsh价格指数等对称指数是比较好的指数计算公式;而根据指数的经济方法,生活费用指数不能直接计算,Fisher价格指数、Trnqvist价格指数和Walsh价格指数等最佳指数可用来近似计算生活费用指数。因此,二者的理论起点虽然不同,但结果是类似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生活费用指数什么时候是一个价格指数?

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conditional COLI)和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unconditional COLI)的概念是美国劳工统计局在1974年提出来的,这两个概念区分了生活费用指数的不同影响因素,因而对应着不同的指数范围,说明着不同的问题。

1.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与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的区分

事实上,消费品和服务的数量只是影响生活标准的其中一个因素,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如天气、环境、安全、公共品、政治状况等。在指数文献中,影响生活标准的其他因素通常称之为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或环境变量(environmental variable)[4],用e来表示。这样,效用函数可以改写为:

u=f(q,e)(5)

在支出函数中加入环境因素,消费者支出函数可以改写为C(u,e,p),它表示在价格为p、环境变量为e的条件下,消费者为达到效用水平u所需要的最小支出。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产品的价格在时刻发生变动,影响效用水平的各种环境变量也在发生变动。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测度的是消费者为达到某一给定的效用水平,其支出的变化情况,其中,不仅产品的价格可以变化,影响效用水平的环境变量也可以发生变化。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可以表示为:

若将影响效用水平的环境变量加以固定,只考虑产品价格的变化,此时考察消费者为达到某一给定的效用水平所需要的支出变化情况,就得到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可用公式表示为:

2.生活费用指数作为价格指数时应满足的条件

在生活费用指数理论发展的早期阶段,并没有区分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与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那么在生活费用指数中为什么要引入环境变量,进而提出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呢?

环境变量的变化有可能会改变消费者对市场产品的偏好。例如,寒冷的冬季会增加对燃油、煤气、电力等产品的需求,高犯罪率会使对家庭安全系统的需求增加。如果某一个环境因素的变化使得生活标准下降,那么为了维持相同的效用水平,必须增加消费支出以补偿可能出现的福利水平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品的价格没有发生变化,计算出来的生活费用指数也会出现上涨。例如,在一个特别寒冷的冬季,假定所有产品的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为了保持生活标准不变,消费者必须增加燃料、电力等的消费量,使得生活费用指数出现上涨。但是,所有产品的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价格指数应该保持不变才对,所以,生活费用指数的这种上涨与产品价格的变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如果目标仅仅是测度价格变化的效应,那么非价格因素必须保持不变,也就是必须使用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的“条件性”有三个含义:第一,效用水平是给定的;第二,消费者的偏好保持不变;第三,影响效用水平的环境因素是不变的。再回到前面提到的例子。在寒冷的冬季,燃料、电力消费的增加并不是由价格变化引起,而是由环境变量的变化引起的。根据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环境变量应保持不变,那么,在所有产品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生活费用指数也保持不变。

Boskin委员会没有区分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和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实际上他们推荐的是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实际上他们推荐的是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这是不恰当的。CPI若使用生活费用指数作为理论框架的话,应使用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因为与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相比,无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是一个更综合的“生活费用”指数,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价格指数。

由此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生活费用指数要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价格指数,必须是有条件的,即环境因素必须保持不变。

四、对生活费用指数理论的讨论

1.生活费用指数的优点

生活费用指数有这样几个优第一,生活费用指数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生活费用指数的分析方法完全可以整合到经济学中。第二,生活费用指数可以反映消费者的替代行为,这与经济现实更为接近。第三,生活费用指数研究的是价格变化对生活费用的影响,可以用于福利分析。第四,生活费用指数理论框架能为CPI的编制提供一个很好的指导,如新产品问题、产品价格的确定、基本价格指数公式的选择等。

2.生活费用指数的缺陷

虽然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支持使用生活费用指数,但对生活费用指数的批评却从未间断过。事实上,经济学理论本身也有缺陷,所以,有些缺陷不仅仅是生活费用指数的缺陷,还是经济学理论本身的缺陷。

(1)效用的测度问题

生活费用指数认为消费者是理性的,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会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但效用如何测度呢?在经济学说史上,经济学家最先使用基数对效用进行直接测度,这就是基数效用(cardinal utility)。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学家对效用可以直接计量的假设产生了怀疑,于是又提出了序数效用(ordinal utility)的概念。但序数效用给经济学带来了新的困难:若效用无法计量,怎么来说明消费者的选择是由偏好或效用最大化决定的呢?为了解决“序数效用论”所蕴含的矛盾,萨缪尔森于1938年提出了显示偏好(revealed vreference)理论:效用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虽然观察不到,但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观察到。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了某一产品组合,他的“偏好”就同时被“显示”了出来,而无须对效用进行数量描述。但显示偏好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它是一个无法被经验反驳和证伪的循环论证,因为无法证明只要消费者选择某一产品组合,就一定是效用最大化的(叶航,2003)。若效用是不可计量的,经济学家无法从实证的角度来定义效用的最大化,这将动摇经济学大厦的根基,人们难免也会对生活费用指数理论产生怀疑。

(2)行为经济学对消费者理性选择行为的挑战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但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备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理性认识能力会受到心理和生理上思维能力的客观限制,因而,人的理性应该是赫伯特·西蒙所说的有限理性。无论是完全理性还是有限理性,传统经济学理论终究认为人的行为是理性的。

但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却对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行为提出了挑战。人类行为有其理性的一面,也有其非理性的一面,理性行为并不是惟一的行为方式,无意识和非理性是一个被现代心理学家、行为学者充分证明的现象,如情绪化行为、冲动行为、从众行为等。在经济实践中,人们往往知道何为最优解,却因为自我控制、意志力方面的原因无法做出最优选择。

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发现,人类的判断和决策存在不确定性,即人类的判断和决策常常与根据标准的经济理论做出的预测大相径庭。卡尼曼还区分了当下的功利(moment-utility)与记忆中的功利(remembered utility),认为人的行为依赖于对过去行为结果的回忆,人的行为都是经过“记忆中的功利”进行评估后做出的,这种评估可能带来获得性偏见(availability biases)。例如,近期发生的重要事情总是记忆犹新,这种记忆就比较远的记忆更能影响当前的决策。

行为经济学认为,人们的主观效用不仅取决于绝对消费量,还与相对的变化有关。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s)就被用来分析人们对损失和获得的效用,它认为人们非常不愿意放弃已经属于他们的东西,表现出对损失的强烈厌恶,既得的事实使得人们对已有的东西赋予更高的价值,这种对现状的偏爱、对损失的厌恶容易导致多种不理性的决策行为。

(3)偏好的变化问题

现代微观经济学的消费者行为理论将消费者的偏好描述成为消费品空间中的序关系。生活费用指数并不是比较不同无差异曲线上的产品篮子,而是使用同一条无差异曲线进行两个时期的比较。生活费用指数并不研究人们偏好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各种偏好的优劣关系,这属于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生活费用指数假设消费者的偏好保持不变,因而属于一种比较静态分析。但现实情况是:

第一,口味(taste)是变化的。教育和生活经历会系统地改变人们的口味和偏好,人类的生物老化也会改变人们的口味,例如,当人们变老时,由于身体技能和智力的变化,选择集会变得更具有限制性。

第二,事故和疾病也会影响人们的选择集,例如,一场严重的事故可能会改变偏好。

第三,外生环境变量的变化,如天气、公共安全等,也会改变消费量的偏好。

在偏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产品的相对需求会随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消费者的替代行为就很难分清哪些是由收入、偏好的变化引起的,哪些是由相对价格的变化引起的。在偏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生活费用指数与拉氏价格指数、帕氏价格指数的关系就变得不确定了。

(4)位似偏好问题

尽管生活费用指数本身并不要求位似偏好的假设,但位似偏好的假设能够使生活费用指数理论大大得以简化。例如,只有在位似偏好的条件下,生活费用指数与效用水平才是无关的;生活费用指数介于帕氏价格指数与拉氏价格指数之间;最佳价格指数是生活费用指数的二阶近似。

位似偏好意味着,不管收入和生活水平如何,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组合的排序是相同的,例如,无论一个人是贫穷还是富有,他用食品替换香烟的比率都相同。位似偏好也意味着,当消费者收入提高时,他们只是同比例地改变各种产品的消费量,并不改变消费模式。

经验研究表明,偏好通常并不是位似的。若偏好是位似的,食品消费在总支出的比重应该保持不变,但恩格尔定律表明,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食品消费在总支出中的比重呈下降的趋势。

在非位似偏好的情况下,不同的生活标准会得到不同的生活费用指数。在这种情况下,若报告期与基期的生活标准不同,最佳价格指数不是近似于以基期或以报告期效用水平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而是近似于以基期与报告期之间某一效用水平为基准的生活费用指数。

(5)代表性消费者问题

许多讨论生活费用指数的文献隐含地假设存在代表性消费者(representative consumer),也就是说,用代表性消费者的生活费用指数来代表整个社会的生活费用指数,这与经济学中的相关假设是一脉相承的。代表性消费者的假设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不同的人之间效用不可比较。任何一种物品的效用,不仅在于该物品本身具有的满足人们某种欲望的能力,而且还依存于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因为效用是指消费者在个人心理上感觉到的满足。所以,某种物品的效用,对同一个人来说是可比的,对不同的人来说则是不可比的。同种物品的效用也会因时因地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二,各个社会群体的消费模式并不相同。例如,游艇的价格将会影响富人的购买行为,而对于穷人来说则是毫不相关的。

第三,人们有着不同的口味。例如,有些人吸烟,有些人不吸烟,香烟的价格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影响。

虽然一些经济学家也对生活费用指数进行了扩展,提出了群体生活费用指数(Pollak,1980)和社会生活费用指数(Pollak,1981)的概念,但这些概念在实践中是很难实施的(Deaton,1998)。

(6)消费者构成的变化问题

在对单个消费者的生活费用指数进行加总时,总是假定基期与报告期消费者的构成是保持不变的。在现实中,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消费者的构成,如小孩出生、小孩变成成年人、中年人变成老年人、人口死亡、人口流动等‘在消费者构成变化比较小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可以忽略,但若消费者的构成变化大的话,在加总时就必须考虑这一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法就是将消费者构成的流量变化部分剔除掉,只保留未发生变化的消费者。

3.新产品与生活费用指数

在现代经济中,生活标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产品的创新。例如,电脑、DVD、数码相机、MP3播放机、互联网、手机的出现都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新产品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集,创造了巨大的消费者收益。Hausman以手机为例进行了研究。手机作为一种新产品,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福利收益,1994年手机带来的消费者福利收益超过500亿美元 (Hausman,1997),1999年为1110亿美元(Hausman,2002)。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新产品带来的消费者福利收益应该包含在CPI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usman[8]。

新产品的出现会不会使CPI下降呢?Hill(1998)、Schuhze and Mackie(2002)对使用保留价格对新产品进行估价这一方法的必要性表示怀疑,他们认为,新产品刚进入到市场时,并没有发生价格的变化[1-5]。

从生活费用指数的本意上看,生活费用指数与福利是紧密相连的,新产品的出现确实会增加消费者的福利。在生活费用指数的框架下,新产品的处理方法是使用保留价格来测度价格变化,在所有产品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个新产品进入了市场,生活费用指数会下降。若用生活费用指数的下降表示价格的下降,则实际上是虚拟价格的下降,并不是真实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事情。

新产品刚进入到市场时,不会降低通货膨胀,虽然它会降低生活费用。因此,CPI是否应包括新产品的虚拟价格下降,关键要看CPI的测度目标。如果CPI的测度目标是消费者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则新产品的出现会降低消费者的生活费用;如果CPI的测度目标仅仅是测度纯粹的价格变化情况,在CPI中就不应考虑新产品虚拟价格的变化,而只应考虑实际的价格变化。

五、几点思考与结论

1.CPI是以生活费用指数为理论框架还是以固定篮子指数为理论框架,取决于CPI的测度目标

要构造CPI,首先应明确其测度目标是什么。确定了其测度目标,再结合固定篮子指数和生活费用指数,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若CPI主要用于测度通货膨胀,统计机构倾向于使用固定篮子指数;若CPI主要用于测度生活费用和对收入进行调整,统计机构倾向于使用生活费用指数。

图1 新产品的需求曲线与保留价格

美国之所以将生活费用指数作为CPI的理论框架,主要是因为美国并未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inflation targeting),CPI并不是主要用于测度通货膨胀,而主要用于补偿目的。在美国,CPI用于指数化(indexation)一些公共部门的工资、养老金和福利支付,约有30%的财政支出(如社会保险和养老金给付)、45%的财政收入(收入税)与CPI是挂钩的。而欧盟的HICP明确宣称其测度目标是通货膨胀,所以,HICP以固定篮子指数作为理论框架。

由于各国CPI的主要用途并不相同,不能说固定篮子指数一定优于生活费用指数,也不能说生活费用指数一定优于固定篮子指数。

在各国编制CPI的实践中,认可固定篮子指数的国家,其CPI在某些方面更接受生活费用指数,如对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进行价格虚拟;而认可生活费用指数的国家,其CPI在某些方面更接近固定篮子指数,如生活费用指数要求耐用消费品与非耐用消费品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但在各国的统计实践中,无论是使用固定篮子指数框架还是生活费用指数框架,对自有住房之外所有的耐用消费品都使用与非耐用消费品同样的处理方法。实际上,许多国家的CPI往往既非纯粹的固定篮子指数,也非纯粹的生活费用指数,而是二者的某种折衷,当然,是更偏向于指数,而是二者的某种折衷,当然,是更偏向于固定篮子指数还是更偏向于生活费用指数,各国并不完全相同。这样,可以将固定篮子指数和生活费用指数看成是两个极端,各个国家实际编制的CPI则位于固定篮子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之间。

2.在各国的统计实践中,无论是认同生活费用指数的国家还是认同固定篮子指数的国家,在计算CPI时使用的都是篮子指数

综观各国CPI编制的实践,使用拉氏类型的价格指数来计算CPI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荷兰、瑞典等国CPI的测度目标虽然是生活费用指数,但由于生活费用指数并不能直接计算,所以,往往是通过计算篮子指数来达到这一目标的,并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也是拉氏类型的篮子指数。

应该注意的是,美国、荷兰、瑞典等国以生活费用指数理论作为CPI的理论基础,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CPI就是生活费用指数。美国劳工统计局在其方法手册中明确指出:“生活费用指数概念在操作上难以实施,因为要保持生活标准不变,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估计出生活标准。”“CPI使用一个固定市场篮子来保持基期的生活标准保持不变,……,作为一个消费费用指标,CPI近似于生活费用指数。”美国劳工统计局强调:生活费用指数是CPI的框架目标;因为CPI的范围限制、不能反映所有的消费替代以及其他原因,CPI不能称为生活费用指数[7]。美国劳工统计局同时指出,生活费用指数是一个理论概念,在实践中还没有一个简单的指数公式可以用来直接计算生活费用指数,为了使CPI更接近生活费用指数,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3.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与固定篮子指数更为接近

若生活费用指数理论用于CPI编制的话,只能使用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将环境因素单独划分出来,并加以固定,只考虑价格变化对生活费用的影响,这样,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只反映价格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也可以称为一种纯价格指数。这说明,固定篮子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不能差距太大。如果一个固定篮子指数严重偏离生活费用指数的话,那么它也不能很好地测度价格变化。

正是由于有条件的生活费用指数与固定篮子指数存在着这种紧密的联系,所以即使一个国家的CPI是以固定篮子指数为基础的,仍然可能会与生活费用指数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例如,英国的零售价格指数(RPI)不是生活费用指数,但Crawford and Image(2004)使用非参数检验和bootstrap方法对英国的RPI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英国的RPI与生活费用指数具有一致性。

4.固定篮子指数框架与生活费用指数框架都不能解决CPI构造中的所有问题

固定篮子指数与生活费用指数虽然是构造CPI的两种理论框架,但在实践中,两种理论都不能解决指数构造中的所有问题,只能在各自的理论框架下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例如,生活费用指数可以解决基本指数和上层指数的选择问题、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等问题,固定篮子指数可以解决高层指数的计算问题,但生活费用指数理论和固定篮子指数理论都不能解决CPI构造中的抽样问题、季节性产品问题、产品质量变化等问题。这就需要结合其他理论与方法,共同解决CPI编制的方法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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