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湖南柳村林权纠纷的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纠纷论文,湖南论文,个案论文,乡村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失灵这一概念是从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引申而来,法学界常用“法律失效”来表达类似的现象。在这里,法律失灵主要指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作为秩序构建的法律权威以及法律解决方式对于调节和恢复矛盾的、冲突的关系失去相应的作用。法律失灵所对应的社会经验现象主要表现为:生效司法判决的执行难、暴力抗法、以及由法律裁决次生的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从2010年到2012年三年间,全国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分别为65.6%、73.8%、76.3%,存在大量的未执结案件。①近些年来,乡村出现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有一部分就是因为居民不服执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裁决而集体上访或采取相应的行动,有些甚至出现激烈的抗法事件。 从理论上看,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通过法律权威公正地协调以及调和矛盾的、争执的社会关系,让纠纷双方的诉求能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因而能够很好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秩序的构建。那么,在现实社会中,为何一些诉诸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失去调纷止争的功能,甚至滋生新的矛盾纠纷呢?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不仅引发我们对在民间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中心主义主张的反思,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探究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失灵的机制和原因,由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在纠纷解决中的实际作用。 本文将从法社会学经验研究的视角,通过复原和再现一起乡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过程,分析和揭示生效的司法判决在群体性纠纷解决中失效的过程,探求乡村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失灵的具体机制。 一、研究问题与理论回顾 本文所要探讨问题是:在乡村纠纷过程中,法律途径为何以及如何失去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节功能?亦即纠纷解决中法律为何失灵?关于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现象,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和属于交叉学科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领域。法学界对于法律失灵的研究多采用静态的内部视角,即从立法、执法管理技术等层面寻找法律失灵的原因,并强调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来扭转法律失灵困境。如有的研究者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强制执行立法的状况,呼吁尽快完善相应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规;有些研究从行政干预、执法人员的管理秩序、甚至执法人员装备配置、民众的法律意识等角度论述法律失灵的原因,强调通过提高执行能力和改善执行环境以改变执行难现状。② 上述研究从内部视角出发,关注法律制度自上而下的供给以及如何为判决的执行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却缺乏对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关注。尽管在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中,法律的解决方式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纠纷与争执的解决之中,特别是应用于民事纠纷解决之中,然而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却受到了执行难的困扰,法院判决的执行率处于相对较低的状态之中,已经得到法律认可的司法判决经常变成一纸空文,使得法律失去其应有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有些时候甚至引发新的、范围更广的纠纷和冲突。究竟是法律判决出现偏差,还是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出现了问题?抑或是法律与社会在实践互动的过程中引发的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仅用法学家的思维方式去探讨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的具体技术性问题,或仅从社会学角度泛泛地讨论社会实际,可能都难以把握和捕捉到法律在社会具体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况或结果。 相对而言,从法社会学或法律与社会的视角来认识和解释法律失灵的过程及原因,可能会更具有整体观和现实观,因为这一视角综合了法学的内部视角和社会学的外部视角,在制度与行动的互动中寻找法律失灵背后的根源。总的来看,目前法社会学对于法律失灵现象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视角,即冲突论视角和行动中的法视角。行动中的法视角强调现实法律秩序中复杂多样的一面,以霍姆斯、庞德为代表,庞德提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概念并力图调和传统法学对法律的认识与法律实际中的运行状况之间的张力。③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失灵可以看作是“行动中的法”与“书本中的法”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不能实现其功能的现象。虽然,“行动中的法”视角能较好地解释那些因为书本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互背离时的法律失灵,但是难以解释那些二者一致时的法律失灵现象。 而冲突论视角多从制度和文化层面的冲突角度来解释法律失灵。其中,制度层面的分析将法律失灵解释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设置之间冲突的后果,如谭世贵等学者认为,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合理会导致法律失灵;④而文化层面的解释则倾向于将法律失灵理解为法律本身所追求的秩序与本土自生秩序之间冲突的表现,如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认为,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受到传统风俗、传统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如果法律设置与这些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存在冲突,将会导致法律失灵。⑤ 冲突论视角从宏观层面解释法律失灵现象的确有一定的说服力,但缺乏微观层次的细微探讨,而且其隐含的二元对立预设在解释具体的法律实践时也常常遭遇困境。比如同一类案件做出的同样的判决为什么有的能得到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而有的却不能,甚至遭遇强制执行的失败。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与社会的互动现实以及司法判决与纠纷当事人主观认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一起乡村林权纠纷事件的回顾和追访,讨论法律判决适用限度问题,以此揭示民事纠纷中法律失灵的内在原因。本研究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于笔者于2012年8月在湖南柳村的两次实地考察,笔者主要使用了非结构访谈方法收集相关的纠纷事件资料。 二、湖南柳村的林权纠纷过程与法律困境 对法律失灵现象的研究可以从不同层面或不同视角展开,但要更加具体地认识到法律解决方式如何在现实社会的纠纷过程中失灵的,那就需要回归到具体的纠纷解决的经验事实之中,去关注和理解纠纷当事人面对法律判决时的内心感受以及做出行动决策的驱动力。本文以湖南柳村的一起林权群体性纠纷及其过程为例对此加以分析。 位于湘南的南柳村⑥和北柳村是同一个行政村下的两个邻近的自然村落,其中北柳村稍大,有40余户人家,而南柳村则只有25户。2011年,两村因为一片约两百亩的林地银头岭产生纠纷,按照南柳村出示的林权证明,该林地归南柳村所有,但是,北柳村也持有他们认为有效的清朝时期传下来的土地证明,而且该林地距北柳村较近,南柳村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十几年没有参与该林地的种植和管理,多年来活动在该林地的基本是北柳村的人,包括开荒种树等。 2010年,北柳村将这片存在争议的林地租给一位个体老板,个体老板在该林地上栽种了杉树。南柳村的村民得知此事后到镇政府反映情况,行政调解在双方村民各执一词的激烈骂战中宣告失败。2011年5月,南柳村一纸诉状将北柳村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曾安排两个村司法调解,但是,南柳村拒绝做出让步,因为有林权证在手,坚决要求按相关程序办事,收回银头岭,与此同时,北柳村认为他们也有证据,而且对于南柳村得理不饶人的态度更加不满,司法调解最终也以失败收场。 2011年7月,柳村林地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在简单的审理过后,一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该林地归持有林权证的南柳村所有。尽管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服,但是律师告诉北柳村村民,因为证据完全不具有法律合法性,经过二审也是会维持原判,只会浪费财力物力,北柳村村民最终放弃了上诉。但是他们坚持认为南柳村的林权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因此法律没有实现他们应得的公平,不履行法律判决,拒绝交出林地和支付相应的赔偿,无奈之下,南柳村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接到执行申请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给北柳村村民小组做思想工作无果,于是决定强制执行,但是在去往该村强制执行的途中,遭遇到了北柳村事先安排好的老人和小孩的顽强抵抗,他们通过躺车轮和拖住执法人员的衣角以及哭喊等方式将现场弄得一片混乱,僵持几十分钟后法院工作人员撤回了县城,执行任务中止。强制执行失败后,作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南柳村对北柳村对抗法律执行的行为表示愤慨,而北柳村则痛恨南柳村处处表现出的法律优越性,两村的关系日益紧张。2012年清明节,南柳村村民集体出动,将争议林地上靠近南边的40多亩的杉树全部拦腰砍断,幸而警察及时赶到才制止了一场群体械斗的发生。 回顾南北柳村之间围绕林权而发生的纠纷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起普通的林权争议案经由法院审理并已经做出了判决,而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当事一方的抗拒,然后再到强制执行失败,最后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在这一纠纷演化过程中,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介入,并形成了正式的司法判决,但法律的裁决失去调节争执关系的功能,反而成为新的纠纷或矛盾激化的焦点。如果从执行难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较多的法学者可能会把民事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要么归因于被执行者没有能力执行,要么归因于被执行者没有意愿执行法律判决。 然而在这起乡村群体性纠纷案件中,作为判决被执行方的北柳村村民提到法院判决都充满着怨愤,按照北柳村村民的说法,这片林地多年以来一直是他们在开垦种植,而且他们还有老祖宗传下来的土地证明,这片林地就是他们的,现在南柳村却拿着他们从来都不知道的林权证来要地,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不公平。 “法律就看那绿本本,就看你有没有关系,看不到别人是怎么弄到那绿本本的,看不到我们这些老实人受的冤枉气,你讲公不公平?”。(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而作为执行方的南柳村却有他们的看法,根据南柳村村民SZH的说法,80年代林业三定时期⑦各村的林地就分好了,现在北柳的部分林地被划归国家森林公园后,就开始垂涎其他临近小村的林地。而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权益,南柳村的村民选择了拿起法律的武器。 “北柳的人就是霸道,仗着人多,抢占我们的地,还拿着租出去赚钱,太不要脸了!这样的事到哪里都说不过去的,我们人少又抢不回来,只能找法院来,要不然就等着被人欺负到头顶上了。”(2012年8月8日南柳村SZH访谈) 对于法律判决书,南柳村的村民则表现出一致的认可,并对北柳村村民的暴力抗法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正如南柳村村民LYF所说,“国家法律摆在那,他们讲我们是搞鬼弄到的,国家法律哪个能搞鬼?” 尽管判决书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完全符合相关要求,然而南柳村与北柳村村民对于同一份法律判决的认识迥然不同,作为被执行方的北柳村村民认为法律判决是不公正的、违背事实的,而作为执行方的南柳村村民则将法律判决视为权威的依据,结果也就导致两村村民因一个司法判决而继续着纠纷与争执,并发生了更为激烈的冲突。那么,两村村民为何对同一个司法判决有不同的认同和态度呢?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对司法判决认同的冲突与分裂,是纠纷解决中法律失灵的起因之一。然而,又是什么因素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判决认同的分裂呢?要探讨这一问题,可能就需要探讨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性与当事人的接受度问题,以及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自身特点与纠纷当事人对法律判决的认知之间的关系。 三、纠纷现实与法律的适用性 (一)法律解决的“马太效应”和“过滤机制” 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为提高广大民众法律意识,构建法律秩序,法制宣传曾鼓励民众广泛使用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用法律捍卫权益”已成为一种时尚。⑧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涌向法院以及法庭审判自身的弊端,比如成本过大,有时候因为司法资源利用的不平等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以及执行难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反思法庭审判。⑨尽管较多的司法判决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就像柳村林地纠纷的司法判决,是依据合法的证据——有效的林权证来判定南柳村胜诉,但是这样的判决在北柳村看来却是极不公平的。由此看来,即便是符合司法程序正义的法律判决,也不一定都被纠纷双方认同为公正的判决。村民对法律判决有这样的认识: “法院就出那么一张纸,就要把我们两百多亩的地拿给别人,赢了的就是大王,什么都有,输了的就是孙子,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对一般的民事纠纷而言,法律判决就是在纠纷双方的博弈中裁定孰是孰非的过程,其结果通常是零和的。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法庭审判本身就包含一种“要么全胜,要么全败”以及“胜诉方得全部”的哲学,⑩因此审判很容易产生一种关于权益维护的“马太效应”,即那些可能拥有更多法庭资源一方在法庭中占据了压倒性优势,而拥有较少法律资源一方则基本丧失了为自己申诉的机会,其结果便是胜诉或败诉这两个极端。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对错并不像法律判决一样清晰,按照后现代解构主义的观点,二元对立在现实社会中是没有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清晰的判决与纷繁复杂的现实之间的差距在所难免,有时甚至相当大。就本案例而言,北柳村坚持认为他们多年在该林地上种植,又拥有祖传的土地证明,他们理应拥有争议林地的一大部分甚至全部,但是判决书却根据林权证将争议林地全部判给南柳村,这激起了他们强烈的不公平感。就像村民YCG说的“什么都没有了。” 此外,法庭判决本身的“过滤机制”也是造成其判决结果与实际状况偏差的重要原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法律判决的基本原则,但是确定什么样的事实、采信什么证据却是在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指导下进行的,法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那些能进入法律系统并能为之采纳的信息多具有正式关系中高清晰度,即较浓厚的理性成分和较淡的情感成分。(11)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相互沟通的信息的含混性和微妙的个人体验,尤其是初级群体之间的互动带有更多的非理性和情感成分,此时双方的冲突往往并非仅仅是一桩具体的纠纷,而是包含了各种历史的恩怨积累和日常的琐碎纷争的总和。如村民YCG这样描述他对法律审判的看法: “说是说有问题上法院,但法律有什么用,就看证据,也不管证据是怎么来的……还有好多事是没有证据的,他们南柳的人拔我们的秧苗,偷我们的茶籽,看到我们村的人路过就骂娘,这些就不是我们的损失?法院就不把这些一起算上去?”(2012年8月6日北柳村YCG访谈) 在法庭信息过滤的情境下,能够呈现在法庭上并能为法庭所采信的证据和证言等信息往往只是一部分,也就是说在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审判参与者的规范体系中有很多相关信息会被“过滤”,很多时候正是这些被“过滤”的信息实际上又具有某个维度的合法性,若忽略这些信息,则可能会做出与纠纷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判决。 尽管诸多法律制定者在不断地完善相关的证据采信等规则,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变动不居,信息的采信往往跟不上步伐,法律判决与纠纷现实的脱节在所难免。在许多民事纠纷案例中,因为“证据非法”“证据过期”“证据无效”等原因而错判误判的案例并不少见。 (二)公平距离感与“怨气”的产生 由于法律判决自身的“马太效应”和“过滤机制”,可能会造成其与纠纷现实之间的裂痕,当这种裂痕作用在纠纷当事人身上,就是对不公平感的体验,这种不公平感可以用公平距离感来表示。一般而言,法律审判结果与纠纷当事人的预期审判结果相差越大,当事人的不公平感就越强烈,公平距离感也就越强,就越不认可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达二者间的关系:农村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以湖南柳村林权纠纷为例_法律论文
农村纠纷解决中的法律失灵&以湖南柳村林权纠纷为例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