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引领主体责任制重构_校长负责制论文

“对话”引领主体责任制重构_校长负责制论文

“对话”引领校长负责制的再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责制论文,校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85年以来,我国就开始推行校长负责制。然而,政府与学校办学自主权之争、校内民主管理的遗失以及学校与家庭、社区之间的割裂关系等症状,依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难以从校长负责制中得到答案。而现代学校管理理念的诞生恰是需要我们重拾人性的尊严,抛弃制度建构的二元对立思维,呼唤我们运用整合式“对话”思维,重塑与再造校长负责制。

一、现行“校长负责制”下的主体“独白”

我国现代校长负责制虽姗姗来迟,似乎还是迎来了还权于学校、还权于校长、还权于教师的新制度。有的学者将校长负责制简洁概括为“上级宏观指导、校长全面负责、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的“1+3”整体性体制。看来近似完美的制度结构,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使校长负责制成为学校不同利益相关者共生共长的制度障碍,使不同的利益主体难于走向“对话”而转之于诉求“独白”。

1.“孤独”的政府

我国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渐从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过渡,形成了“两级管理、地方负责”的学校管理体制。尽管早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开始推行校长负责制,但历经《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权威政策法规,无一确立校长负责制的法律地位。因而,地方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此处指区、县教育局)对学校的多层化和集权式管理模式还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改变。诚如陈大超所言:“我国长期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形成了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婆媳关系’,学校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而不能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扮演着被动者、被决定者、追随者、服务者、从属者的角色,缺乏相对独立的个性和丧失自主性与创造性。只是政府在孤独地表演,孤独地策划学校教育目标、制定教育计划、编制课程等。

2.“专制”的校长

《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小学管理章程》(1996年)中第八条规定: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遗憾的是,这两部重要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校长相应的责任。而且公立中小学校长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其权力来源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是一种代理权。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校长在政府监督成本过高的现实条件下,不仅躲避了监督,且更趋向于追求个人利益和权力的最大化。“权责对等”原则的失效,不仅使校长逃脱了上级监督,而且让校内的党支部和教职工大会都处于校长权力的管辖之下,党支部演变成思想政治小组,教职工大会成为维权组织,根本毫无制约校长的力量。这种背景下,校长自由裁量权任意发挥,其他权力主体空间不断萎缩,其结果是造就颐指气使的校长和唯唯诺诺的教师,难以发挥学校内部力量的整合作用。

3.“边缘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校长负责制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学校管理制度,在“1+3”框架中,却没有明确提出家长与社区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力与地位。依据国外现代教育制度的改革经验,教育中有关的权力和利益应向教育的终极消费者转移。其中的终极消费者系指学生及其家庭。作为完善校长负责制的校务会议和家长委员会,都没充分考虑和发挥家长及其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的功能。一方面,学校在社区中孤立地奋斗,谋求学校经营的经费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另一方面,家长与社区又渴求参与学校管理,更好地了解学校、扶持学校,想分担学校的荣辱。现实情况却是,学校对于学生的发展和管理的规划,拥有唯一的权威,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管理是没有权去过问的。

二、“校长负责”蕴含对话理念

基于对话在不同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多方面、多层次地进行,“校长负责”直接指向校长应以一种开放的思想和多维视角去审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管理问题。校长负责制的制度框架内,隐含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直接对话,而且是一种“在场”的、活生生的“相遇”。校长在学校管理中,最需要的是管理观念以及校内体制的变革思路。校长能否树立正确的管理观,以及如何沿着这一思想路线去贯彻,意味着校长负责的功用发挥程度和执行的力度。

1.民主与平等:校长负责的管理理念

校长负责的管理理念核心是通过选拔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并赋予他相应权力让他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起责任来。但是校长负责并不是“一长制”,不意味着校长个人独断专行,无视或压制教职工民主参与的意识与行动。如果校长以强权的形式进行管理,管理的本质会演变为:一是忠于科学管理,背弃了人的价值理性;二是校长成为孤独的控制者;三是张扬权力,忘却了民主;四是追求效率,却忽视了意义。校长此时只有做到“我不是为了满足我的任何需要,哪怕是最高尚的需要而与其建立‘关系’”,亦即对话关系,才能真正合理地对待教职工的合理需求与参与意识。这种对话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存在的基础,也是校长与教职工之间直接的、交互的、活生生的精神上的相遇关系。对话关照下校长负责制中管理的本质内涵则是,管理中没有缺席的权力,管理活动是一种在场的相互对话活动(要求参与),管理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做人的尊严和权力,尊重对方存在的价值。参与使“自我”生活在真正的管理活动之中,参与是对民主精神的一种宣扬,亦是对民主能力的一种培养。民主能力的培养,在学校管理中使教师成为决策的参与者与责任者,有助于学校政策的执行。

2.权力下移与分级管理:校长负责的运行机制

校长要落实“权责统一”的制度,必须学会授权、善于分权,以从繁重的学校杂务中解脱,致力于学校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上。在学校内部权力体系的建构上,副校长以及学校中层干部的权责应有合理分配。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副校长必须对校长负责;校长与中层干部之间也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中层干部的直接领导应是分管的副校长,校长不应越级管理。校长应明确合理分权、充分授权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积极性。学校内部的管理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不能以约束来达成制度规范,而是以制度规范来达成约束。在此平等的制度框架中,学校内部不同利益主体拥有均等机会,为权力下放与分级管理提供制度供给,校长、党支部、教职工、社区成员、家长代表以及学生都被赋予了主人翁的身份与特性。他们参与到学校管理活动中,使管理者或被管理者不是由完整的人变成了管理者或被管理者,而是在独立人格的基础上添加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身份的特性。

3.理解与互惠:校长负责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校长与教职工能形成共同的学校价值取向和目标,极容易逐渐转化为学校文化和学校共同体的道德规范。学校文化与共同道德一旦形成,立即使校长与教职工能感受到制度之外的精神约束力,从而强化教职工的自主管理。校长与教职工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信任的“对话”,当然“对话”不是一种无条件的同意,冲突和反对是不可避免的情形。因此,对话需要以理解为基础,没有理解,也就没有对话。理解是一种肯定,即“肯定意味着接受他者的全部的潜能,意味着我能够认识他,了解他。”学校管理中校长对教师的理解是把他看作具有独特个性的精神整体,尊重他的人格、自由和权利;教师对校长的理解是把他当作一个具有同样个性、具有丰富内心世界的人而接受与尊重,而不是视之为至高无上、不可企及的权威。毋庸讳言,这一对话平台揭示出校长与教师具有各自独立的地位和独特的视野。因此,对话中双方的独立而完整的“我”,通过相互敞开与接纳,达成视野整合。双方每经历一次视野整合,都会带来新的理解,带来个人精神世界的扩大和工作意义的获得以及管理经验的增长,实现对话后的互惠,最终使“校长负责”不断走向完善和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三、“对话”再造校长负责制

经济全球化加速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也日益提高,以效率为本的校长负责制则不断遭遇质疑和挑战。为根除“独白”式的校长负责制弊端,校长负责制的再造要以公共利益为制度的起点,推行民主管理机制,才能实现校长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成长。

1.校长负责制以公共教育利益为制度起点

制度是重要的,制度是可以安排的。校长负责制作为我国学校管理制度的一种制度安排,给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在实践中,校长负责制的有名无实,校长负责制的异化引发校长机会主义行为,运行机制与监督机制的缺陷等问题严重制约学校的良性发展。校长负责制中,学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实现国家公共教育的重要手段。但是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负责人民的公共教育,而国家却是一个虚体,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接这一使命。政府把经营权委托给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行使经营权。为了规避委托人(政府)与代理人(校长)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弊端,应明确政府与校长之间的权责,界定利益关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并配套实施有效的校长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按照对话理论的观点,校长负责制只有在共同的公共教育利益基础之上再追求个体利益,并建构激励与监督校长的相关机制,才能使制度得以延续,使不同利益主体有着平等参与管理的机会。

2.推行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的校内管理机制

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对于学校决策和执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校长负责制的给定框架下,党支部监督与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发挥的作用甚微。因为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与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如不能发挥应有功能,校长必然走向独断专行和牟取私利。对话机制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对话彰显的是民主,民主的实现则是管理程序的有效运作。校长在制定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体现学校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的条款,并将其纳入校长评价指标之内。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党支部是监督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参与决策管理组织,这样既能监督校长的独断专行、扩大校务的透明度,又能加深对校长决策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更好推动学校民主管理。

3.构建学校——家长——社区伙伴关系

校长负责制的诞生,是政府与学校等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其制度内部为反映有关利益者的利益诉求,开通政府与学校、校长与教职工、校长与党支部之间的对话通道。很显然,社区与家长两大利益主体在这一制度内却没有对话平台,难以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为实现学校、家长、社区的联动关系,学者陈善军主张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教育议事会,同时扮演学校的外部监督组织。但是,依据我国的现状,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因而,秉持“平等关系”“过程参与”“结果质询”等对话理念,去实现“学校——家长——社区”伙伴关系的完整构建。其具体措施可以包括:校务委员会内有家长代表,家长代表的选举标准由家长自己制定;家长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时有权参与讨论和询问学校的运作情况;家长参与学生的部分学习活动;家长和教师共同为其孩子制定个别化学习改进计划;建立“家庭——学校计算机”连接系统,便于家长了解学校信息及孩子的学习情况;学校同时向主管部门和社区、家长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社区、家长代表的质询;家长代表适度参与教师遴选工作;学校工作绩效的评估和校长职级的评审与确定要适当参考家长的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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