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使与唐代地方救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03)04-0020-06
中国古时即有皇帝派遣使臣代表自己巡行地方的传统,所谓“古者天子巡狩之义,以考国典,以观人风,在时多虞,或所不暇,乃命卿士,使于四方,问人疾苦,廉吏善恶,苟副所任,则如亲临”[1](卷5《奉天遣使宣慰诸道诏》)。本文所说的遣使专指朝廷派遣使臣到受灾地区安抚、赈给灾民,稳定灾区统治秩序的活动。秦汉以降,这类遣使很多,如东汉永元五年三月,“庚寅,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冗,开仓赈禀三十余郡”[2](卷4《孝和孝殇帝纪》,p.176);曹魏黄初三年,“秋七月,冀州大蝗,民饥,使尚书杜畿持节开仓廪以赈之”[3](卷2《魏书·文帝纪》,p.80)。唐代继承了前代这一传统(注:《唐大诏令集》卷116常衮《宣慰湖南百姓制》中指出:“自汉魏以来,水旱之处,必遣人巡问以安集之。国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抚慰。俾谕求瘼之意,用纾将泛之急。”),遣使成为唐代中央参与地方灾害救济的重要手段。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笔者所见,仅有潘孝伟先生的《论唐朝宜抚使》[4],论述了宣抚使在地方救灾中的职能与重要作用。但从现存史料来看,宜抚使仅是唐代众多救灾使职之一;而且对潘先生的一些论述,笔者认为尚有未尽之处,有必要对整个唐代救灾使臣的派遣情况及其数量变化、在地方救灾中的作用及所存在问题等等再作系统梳理。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写作此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唐代遣使救灾概况
唐前期,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竭力缓和阶级矛盾,与民休养生息。对于大范围的水旱灾害,一般都派遣使者勘察灾情,因地制宜采取救灾措施。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关中、河东诸州旱,唐政府遣使赈给之[5](卷105《帝王部·惠民二》,p.1256)。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八月,关东、河南、陇右诸州霜害秋稼,太宗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征等巡覆灾情[6](卷2《大宗纪上》,p.32)。这一时期派遣使臣同前代一样,并没有固定的名称,皆是临时委派出使灾区赈给(注:《新唐书》卷49《百官志四下》观察处置使注文曰:“贞观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诸州,水旱则遣使,有巡察、安抚、存抚之名。”这里指的是监察使臣,并不是专门的救灾遣使。)。
从现有史料看,担负赈灾使命的使职最早出现在武后时期。《旧唐书》卷90《王及善传》:“垂拱中,历司属卿。时山东饥,及善为巡抚赈给使。”同书卷6《则天皇后纪》:“(垂拱)四年二月……山东、河南甚饥乏,诏司属卿王及善、司府卿欧阳通、冬官侍郎狄仁杰巡抚赈给。”前一条材料表明,王及善是以“巡抚赈给使”名义出使的,说明在垂拱四年(688年)已经出现救灾使职了(注:潘孝伟先生认为:“唐兴,遣使赈灾愈益频繁,但在玄宗之前,也依然未见专用的名称。”[4](p.84)此说显然有误。)。
大量救灾使职出现是在唐玄宗统治时期。开元四年(716年)夏,河南、山东、河北蝗,唐政府以御史狄光嗣、康瓘、敬昭道等人担任河南、河北检校捕蝗使出巡地方,巡检灭蝗情况[6](卷37《五行志》,p.1364)。开元十五年(727年)八月,河北州县水灾,制命由魏州刺史宇文融充宣抚使,巡覆水损地方[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54),这是史书中宣抚使出现的最早记载(注:日本学者池田温编《唐代诏敕目录》将此诏系于开元十五年八月,宇文融充宣抚使当在此时(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资治通鉴》卷213载开元十六年正月“甲寅,以魏州刺史宇文融为户部侍郎兼魏州刺史,充河北道宣抚使”,胡三省注:“宣抚使始此。”潘孝伟先生据此认为宣抚使的出现最迟不晚于开元十六年[4](p.84)。何汝泉先生则认为《资治通鉴》卷210开元元年七月“壬寅,遣益州长史毕构等六人宣抚十道”是宣抚使设置之始(参见何汝泉《唐代使职的产生》,《西南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第57页)。但这并不是明确充使的记载。)。开元二十年(732年)河北谷贵,又以太子宾客卢从愿为宣抚处置使,开仓救饥[6](卷100《卢从愿传》,p.3124)。
参与地方救灾的使职还有晚于宣抚使出现的宣慰使和赈恤使。宣慰使使名出现是在玄宗开元后期(注:《资治通鉴》卷237胡三省注引“宋白曰:‘乾元元年,户部尚书李峘除都统淮南、江东、江西节度观察宜慰处置使。’”认为“置慰之名始此”。笔者以为不然。)。开元二十年(732年)江南、淮南旱,河南数州水损,二十一年(733年)二月以检校尚书右丞相皇甫翼充河南淮南道宣慰使,检校尚书吏部侍郎刘彤充江东江西道宣慰使,尚书兵部侍郎李镇充山南道宣慰使[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54)。此后宣慰使多次参与地方灾害赈救,如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以关内宣慰赈给使卢绚等人分往诸道赈给[7](卷115《遣卢绚等诸道宣慰赈给敕》,p.601)。文宗大和三年(829年)五月,“以右司员外郎刘茂复充曹濮等道赡恤使,户部员外郎严誉兖海等道赈恤使”[5](卷106《帝王部·惠民二》,p.1267)。
由此可见,唐代的救灾使职并不固定,这是由于灾害的突发性,决定了其因事而立,事罢即废的特点。其中宣抚使与宣慰使使用较多,根据笔者的统计,宣慰使出使又多于宣抚使。唐后期,虽然没有特别指明具体的使职名称,但多以“宣慰”统称之。
必须指出,无论是宣抚使还是宣慰使,其出现都与赈救地方灾害有关。但从以后的出使情况来看,他们的职责越来越宽泛,使命多种多样,并不一定专为救灾赈恤才出使,也有安抚地方的职责。如元和十四年(819年)二月,唐平定淄青李师道,命户部侍郎杨於陵为淄青宣抚使,安抚降藩[8](卷241,p.7765)。唐后期,多数宣慰使出使都与地方军事或对外交往有关,如安抚平定藩镇,调解渚道纷争,协调地方关系等。德宗建中四年(783年),为全力对付关中朱泚叛乱,德宗命孔巢父为淄青宣慰使,董晋为河北宣慰使,安抚诸叛藩。胡三省注曰:“宣慰者,宣上命以慰安反侧也。”[8](卷229,胡注,p.7388)在唐后期,赈灾只是宣抚使、宣慰使职能之一部分。
赈给使、宣抚使、宣慰使等救灾使职的出现,与武后、玄宗时期的政治形势密不可分。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新矛盾出现,旧体制已不能适应需要。中央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置了大量直接受命于皇帝,专门负责某些具体事务的专使。这些使职责任叨确,权力集中。这一时期自然灾害频发,尤其是玄宗统治前期,河南、河北连年水旱,严重影响唐王朝的统治。而地方官吏不认真执行中央的救灾政策,更有甚者,还利用灾害营私舞弊,玄宗为此忧心忡忡。赈给使、宣慰使等救灾专使的出现,显然有助于及时向朝廷反映灾情,安抚灾区百姓,监察指导地方适时赈给,尽快恢复灾后农业生产。在这样的背景下,“赈灾敕使这项问世弥久,已臻完善的差遣官职,如同其他各色分工明确的使职一样,正式确定一个专门的名称,自然也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4](p.85)
唐代派遣到地方的救灾使臣大多是三省或御史台之重臣,如尚书省诸部尚书、侍郎及郎官,中书省中书舍人,门下省的给事中,御史台的御史中丞、诸院御史等等;玄宗时期一些高品宦官也参与地方救灾活动。可见唐代对于地方救灾是相当重视的。
从数量分布来看,大量的遣使救灾集中在唐前期。参见下表:
唐代遣使救灾数量分布表(单位:人次)
时期数量时期数量
高祖 1 代宗 2
太宗 13 德宗 2
高宗 9 宪宗 5
武后 2 穆宗 1
中宗 6 文宗 6
睿宗 1 宣系 2
玄宗 26
以天宝十四载为界,唐前期137年中,共遣使58次,平均2.4年一次;唐后期152年中,仅遣使18次,平均8.4年一次;两者相比十分悬殊。当然,武宗以后史料的缺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数据的精确性,但不会妨碍结论的得出。是唐后期灾害数量少吗?据陈国生统计,唐前期发生自然灾害共258次,后期发生336次,显然唐后期灾害的数量要远远超过前期[9](p.71)。但自宣宗大中九年(855年)七月以旱遣使巡抚淮南之后[10](卷8《宣宗纪》,p.250),史书中再没有向地方遣使赈灾的记载。看来遣使救灾的多寡主要还是与国势的盛衰、国力的强弱以及朝廷对地方救灾的重视程度有关。
当然,并不是每次发生灾害都需要遣使赈恤。一般来说,只有当大面积受灾,数州甚至数十州,尤其是主要的农业区以及统治中心所在的京畿地区受灾时朝廷才会遣使。如唐前期,遣使赈恤主要集中在河南、河北及关内诸州,这里是当时最富庶的地区,也是赋税与丁口的主要来源地。“安史之乱”后,遣使宣慰的重点转向江淮,德宗、宪宗、文宗都曾数次遣使赈给这一地区,正是由于这一时期“赋取所资,漕輓所出,军国大计,仰于江淮”[11](卷47《论江淮水灾上疏》)。河南、剑南等较驯顺的藩镇也是朝廷遣使的对象。河朔等地为藩镇割据,户口不申报,赋税不上供,中央就很少遣使救灾。但出于安抚、拉拢藩镇的政治目的,有时也会派遣使臣赈给。如贞元八年(792年)淮西受灾,其地当时为吴少诚割据,不上贡赋,德宗不愿向其派遣宣慰使,陆贽进状指出:“今者遣使宣命,本缘恤患弔灾。诸道灾患既同,朝廷弔恤或异,是使慕声教者绝望,怀反侧者得词,弃人而固其寇仇,恐非所以为计也。”于是德宗同意向淮西遣使[8](卷234“德宗贞元八年”,pp.7533-7534)。
二、救灾使臣的职能
陆贽曾说过:“分道命使,明,敕弔灾,宽息征徭,省察冤滥。”[1](卷17《请遣使臣宣抚诸道遭水州县状》)这段话基本概括了赈灾使臣的职责。根据唐代灾害遣使的情况,细究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表皇帝巡抚灾区,宣布赈济诏令,体现皇帝“身居九重,心在万姓”的爱民之心。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在《遣使赈恤河南道诏》中宣称:“万邦在念,百姓为心……今岁河南诸州,颇多水潦,稼穑不稔,闾阎阻饥……不加存问,孰副优轸。”[12](卷28,p.315)毕竟百姓安居乐业才能带来封建政权的稳定,这是统治者最为关心的。遣使安抚受灾百姓,“纾其垫溺之苦,申以劳来之方,勉谕师徒,安存孤老,将我惠泽,冀苏疲人”[7](卷117《遣使宣慰诸道诏》,p.613),藉此来稳定灾区社会秩序。从现代心理学角度来看,每当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在受灾民众中会普遍出现灾民意识,即“灾害发生前后出现的、以灾害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为内容的、关于灾害的情感、意识和观念的综合表现”[13](p.244)。灾民意识不仅表现为消极的精神状态,还会导致社会规范无法约束的一些反常越轨行为发生。这种灾民意识是救灾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需要政府正确引导。遣使的意义首先就在于精神范畴的救灾,即将朝廷的赈救政策传达给灾民,体现皇帝对灾民的关爱,通过精神安抚,树立灾民的生活信心,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元和时使臣宣慰江淮灾区之后,越州刺史杨於陵上表称:“(使臣)以今月二十九日到臣本州,颁赐诏书,以示恩化。臣及官吏百姓等咸蒙圣慈,特加存问,爰自城邑,达于里闾,喜气浮川,欢声被野。”[12](卷523《谢潘侍郎到宣慰表》,p.5311)虽然言辞夸大,但多少反映出遣使对于安抚灾民的心理作用。
其次,由于唐前期没有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官员,监察职能通常由监察御史、十道按察使通过巡行各地来完成。派遣使臣“成为唐代中央政权获得各地信息的又一重要渠道”[14](p.152),被派遣救灾的使臣也同样具有监察地方的职责。唐代对于灾情采取逐级上奏制度,朝廷对灾区实际情况的了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官吏的汇报。有些地方官吏谎报灾情,“或式外奏免,或损中加数”[7](卷103《处分朝集使敕》,p.527),夸大灾害受损程度,以期国家减免赋役,使国家遭受损失,自己则从中牟利。中央政府对此也很是忧虑,玄宗就曾喟叹:“顷因水旱,货食不足,或徭税征逸多不折衷,或租调蠲除事涉欺隐,皆吏之不称,政之不修。”[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53)而派遣使臣亲临灾区,实地了解灾区实际情况,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避免地方官吏的营私舞弊。遣使诏令中一般都要求使臣巡检田苗,以了解受灾田亩数量,核实灾损情况,协助地方确定蠲免赋税数额,并向朝廷奏闻。同时使臣还担负监察任务,如对河湖堤堰的安全隐患“简行其利害奏闻”[12](卷29《遣使宣慰怀郑许滑卫等州诏》,p.332);检查地方灭蝗情况;查看灾后地方赈给的实效,监督灾区地方官吏在减免赋税、赈给百姓方面的措施,“巡历简问应免租庸及赈恤”,对于“仍审查有不支济者,宜更量加赈贷”,对于“官吏纵舍,赈给不均,亦须纠正”[12](卷29,《遣使宣抚河南(河)北道诏》,p.333)。由于古人认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君主和官吏不能修德自律,导致怨气郁结,所以救灾必先整顿吏治,清肃政风。因此被派遣的使臣还要巡行乡里民间,“兼察人民冤苦、官吏善恶”[12](卷28《遣使赈恤河南道诏》,p.315),查看受灾地方民之生计,官之吏治,疏理地方刑政,从而掌握着褒贬官吏、整理狱讼、减免囚徒刑罚的司法权。如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四月,因久旱,命陆象先、杜暹等七人往诸道宣慰赈给,“仍令黜陟官吏,疏决囚徒”[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55)。通过使臣,一方面可将地方真实灾情反馈中央,另一方面监督地方救灾赈给,查处违法现象,同时还可按察吏治刑政,了解地方疾苦,及时解决矛盾,协调各方面关系,使臣的监察职能可谓面面俱到。王夫之就曾高度评价救灾使臣监察地方的意义,认为救荒之道,“莫如命使巡行,察有司之廉能为最亟。守令者,代天子以养民者也,民且流亡,不任之而谁任乎?授慈廉者以便宜之权,而急逐贪昏敖情之吏,天子不劳而民以苏,舍是无策矣”[15](卷21《高宗六》,p.724)。
再次,及时蠲免赋税,赈给灾民,也是使臣的重要职能,这是属于物质范畴的救灾。唐前期的财政支出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地方动用义仓救灾必须呈报尚书省,经核准后才能开仓。灾后面临的抗灾、赈恤、恢复生产等诸多问题十分紧迫,而需要向上呈报核准的程序却是复杂而漫长,不利于及时抗灾救灾。中央派遣的使臣一般都有“量事处置”的权力,能直接决定开仓赈济,事后再上奏朝廷,这就避免了耽误救灾时机。如开元十四年(726年)九月命御史中丞宇文融往河南道、河北道遭水州县宣抚,“仍审查有不支济者,宜更量加赈贷。若屋宇损坏,牛畜俱尽,及征人之家,不能自存立者,量事助其修葺”[12](卷29《遣使宣抚河南(河)北道诏》,p.332);开元二十一年(733年)二月命皇甫翼、刘彤、李镇等宣慰河南、江南,“其间乏绝,应须赈贷,便量事处置,回日奏闻”[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55)。如灾区赈粮不足,使臣还能调拨其他地区的义仓储备。如天宝十二载(753年)正月诏御史赴河东、河淮灾区,“如当郡无食及不充,听取比郡者分付;务令胜致,以副朕怀”[5](卷105《帝王部·惠民一》,p.1261)。
虽然一些遣使诏书要求救灾使臣“与州县相知,量事处置”[12](卷29《遣使宣慰怀郑许滑卫等州诏》,p.332),但实际上,由于是代表皇帝出使地方,使臣的地位仍非常特殊。根据《大唐开元礼》卷131《赈抚诸州水旱虫灾》条记载,唐代对于地方迎接赈灾使臣的仪式有严格规定,郑重其事的仪式不仅体现使臣的权威地位,从而树立中央政府在救灾中的核心地位,更象征着对正常统治秩序的恢复和维护。州县长吏、僚佐和里正等各级官吏都要参加仪式,从而将朝廷赈灾的决策尽可能迅捷直接地传达给各级官吏,更好地指导并核查地方赈救活动[16](卷131,pp.764~765)。“又一使之下,凡有一十六人”,使臣及其随员要巡行各州县,亲自存问、安抚灾民,订立赈给簿书,几乎取代了州县的赈给职能,成为临时的地方救灾首长[12](卷153《谏农时出使表》,p.1565)。此外,使臣还掌握着监察吏治、疏理刑狱等赈灾之外的职权,成为地方救灾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角色。所以《册府元龟》总序指出,灾害遣使“或推赐租之恩,或举申究之典,斯皆因时立制,以裨政治者也”[5](卷161《帝王部·命使》p.1939),言简意赅地指出了遣使的意义。派遣使臣对于灾区的作用,以下例证可以说明。元和四年(809年)正月江南旱灾,以左司郎中郑敬等为江淮、两浙、荆、湖、湘、鄂等道宣慰使,赈恤灾民。郑敬不负众望,“公布朝廷之恺悌,酌临时之权宜,江淮称之”[17](元和088《绛州刺史郑敬墓志铭并序》,p.2011);杜牧也曾赞许尚书水部员外郎权审湖、岭旱灾出使:“视吾饥人,果能临事知权,受命达旨,慰抚流散,宣导恩泽,蠲贷逋逸,能裁阔狭,大小轻重,各合事宜。虽古所谓直指绣衣、美俗使者,言之于尔,无以过焉”[18](卷17《权审除户部员外郎制》,p.259)。
三、遣使赈救的弊病
唐政府遣使的本意是提高赈灾效率(注:《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常平》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制命称:“承前有遭损之州,皆待奏报,然始赈给。近年亦分命使臣与州县相知处置,尚虑道路应远,往夏淹滞,以此恤人,何救悬绝?”可见唐玄宗频繁派遣使臣出使灾区,有着减少繁琐奏报程序,及时发放赈贷的意思。),减少奏报环节,改变赈给不及时的旧体制,并加强对地方官员救灾工作的监督。但遣使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反倒延缓了地方救灾工作的进度。如仪凤二年(677年)四月河南、河北旱,高宗“遣御史中丞崔谧等分道存问赈给”[8](卷202,p.6383),侍御史刘思立为此上言:“麦序方秋,蚕功未毕,三时之务,万姓所先。敕使巡抚,人皆悚忙,忘其家业,冀此天恩,踊跃来迎,必难抑止,集众既广,妨废亦多。加以途程往还,兼之晨夕停止,设遣物去,决不尽还。况宣问须见众人,赈给须作文簿,少处犹经两月,多处必更淹延,都计所历州县,烦扰不可胜纪。又一使之下,凡有一十六人,并驮所须,总来一马,无驿之处,须动公私,简弱取强,非五十匹不可。禁马之处,求觅甚难,使人欲求,必须预追简择,雨后农务,特切常情,暂废须臾,即亏岁计,每为一马,遂劳数家,从此相乘,恐更滋甚。又刺史县令,委任不轻,准敕即成,合称明旨,用仓给户,不足为难,且令赈贷,庶免饥乏。若须出使褒贬,请待秋后闲时。”[12](卷153《谏农时出使表》,p.1565)刘思立肯定遣使巡抚体现了皇帝对黎民百姓的爱护,但也指出遣使应合时宜,否则便会烦扰地方,一是使百姓不能专心于灾后农业生产,耽误农时;二是使臣出使时间长,经历地方广,事务多,纠集人户,订制簿书,影响州县正常救灾工作;三是出使须筹备马匹,给地方带来额外负担;而且一般性救灾工作地方长吏足以胜任。因此,希望在秋天庄稼收获后,农闲时节再行遣使巡抚。刘思立的建议得到朝廷认可,“谧等遂不行”。对于遣使扰民问题,宋人董熠也指出:“今但责监司郡县,推救荒之实政,则民受其惠。不然,民方饥饿,官方窘匮,而王人之来,所至烦扰,未必实惠及民,而先被其扰者多矣。”[19](卷2,p.36)指出救灾的关键在于让地方官吏切实贯彻中央指令,而不在于是否遣使。所指虽是宋代情况,这一弊端却是一直存在的。
唐玄宗开元时期,朝廷一方面频繁遣使到灾区协助救灾,另一方面也试图减少遣使带来的弊端。开元五年(717年)五月河南、河北旱,玄宗在《再赈河南、河北诏》中说:“虽令赈给,未能周赡”,“事须存问,以慰其心”,“从此发使,又恐劳扰”,因此令本道按察使安抚[12](卷26,p.303)。开元十五年(727年)八月命宇文融充宣抚使,玄宗告诫他:“务从简易,勿致劳扰。”[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54)开元二十九年(741年)正月,玄宗又对遣使救灾制度进行了改革,变临灾出使为地方采访使与州县长官先行自主赈救,然后上奏,再由使臣巡查救灾效果[5](卷502《邦计部·常平》,p.6022)。这样可以不干扰地方及时、正常的救灾活动,使地方政府更好地担负起救灾职责,而使臣仅负监察的职责。但从现存史料来看,这种灾后遣使按覆并没有形成制度,在开元二十九年至天宝十四载这段时间,仅有一次向地方派遣使臣指导救灾的记载(注:见《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一》天宝十二载正月,玄宗不放心地方赈给情况,曾遣御史宣抚赈给河东、河淮涝损诸郡。),说明在玄宗统治后期,地方自主赈救占据了主要地位。
唐后期,灾害遣使数量大大减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晚唐国力削弱,财力困窘,无力顾及地方救灾;而地方势力逐渐增强,中央与地方矛盾加剧,有时也不愿派遣使臣到灾区。如贞元八年(792年)河南、河北、江淮四十余州大水,德宗怀疑地方奏请不实,不愿遣使赈给。直到陆贽上书陈请,方才遣使宣慰[8](卷234“德宗贞元八年”,p.7533),而且遣使地区多在财富聚集的江淮一带。另一方面,遣使救灾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随着唐后期两税法的施行,两税三分制的确立,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方面矛盾越来越多(注:陈明光指出,唐后期重建常平义仓,迫使州县两级地方财政分割部分财力参与灾害赈贷,借此向地方争夺两税收入,以减轻中央财政的赈济负担。这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赈灾问题上的矛盾。参见《唐朝的两税三分制与常平义仓制度》,原载《中国农史》1988年第4期,第57~18页。),中央在对地方进行蠲免与赈济的同时,也要求地方筹措经费自备水旱,帮助中央承担救灾压力[20](卷426《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天下制》,p.2158)。文宗统治后期,地方政府有权自主使用常平义仓,从而在救灾行政方面灵活性与主动性大大增强[5](卷502《邦计部·常平》,p.6023)。救灾地方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使臣在救灾中的作用则逐渐削弱。文宗开成二年(837年)八月郑滑、山南等道水灾,诏令给事中卢弘宣、刑部郎中崔瑨等前往诸道“宣示藩方,喻兹诏命,使宽其徭役,禁其侵渔,多方辑绥,俾速完复”[5](卷162《帝王部·命使二》,p.1960),其使命中已没有参与赈救的内容,仅只是代表朝廷安抚灾区,宣布皇帝诏令,希望诸道观察使能够执行诏令减免灾区赋税。可见这时使臣在地方灾害赈救中已不起主导作用,只是向地方展示中央安抚灾区的姿态,只是象征意义上的参与救灾。
四、结语
唐代中央政府通过向灾区频繁派遣使臣,体现国家在救灾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对地方救灾的重视。虽是继承前代余绪,但唐代救灾使臣的职能更加全面化、专门化。遣使救灾实际是中央加强与灾区联系与控制的手段,使臣成为在发生灾害的非常情况下联系国家和地方的纽带,将朝廷的安抚、赈济、监察与地方救灾等几个环节连接起来,并且注重物质救灾与精神救灾的结合,从而提高了救灾的效率与效果。但遣使体制也存在弊病,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地方自主、及时地开展救灾工作。随着唐后期中央集权削弱,中央对地方的影响愈来愈小,地方政府救灾的主动权逐渐扩大,遣使救灾遂失去原有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