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趋势及防范_央行论文

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趋势及防范_央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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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杠杆。与此同时,金融业也从改革开放前无须承担任何风险转变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如何正确认识金融业面临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正确分析这些风险的危害和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潜在的风险,化解现实的风险,已成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实现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

一、对我国金融风险的不同认识

风险,作为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在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金融风险即人们在从事筹集和运用资金的金融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这在以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经济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这里,既有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也有个人及其它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等从事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在直接金融比较发达的社会里,后一类金融风险占有相当的比重。由于我国直接金融比重较小,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作为间接金融的金融中介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风险,即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问题。

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理论上通常按不同的标准对金融风险进行分类。例如,根据金融风险涉及经济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家庭金融风险、企业金融风险和国家金融风险;根据金融风险涉及范围的不同,将其分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个体金融风险;根据金融风险产生原因的不同,将其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四种基本的风险和其它一些风险。鉴于本文主要研究金融业面临的风险,风险涉及的对象已经确定(至于金融风险涉及的范围,那是在对风险分析以后的一种判断),因此,按照金融风险的第三种分类方法,分析金融业面临的系统性和地区性金融风险及其发展趋势,研究防范的对策,可能更为恰当。

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否面临金融风险这个问题,目前人们的认识仍然不尽一致。一种比较典型的看法是“微险论”。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当前金融秩序稳定,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家银行信誉良好,已经走出了1993年金融秩序混乱的阴影,金融业逾期呆滞贷款虽多,但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实际亏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风险。这种观点,把金融业和金融业的实际损失混同起来,以为未见实际损失,就不存在风险。风险,包括金融风险,并不是现实的损失,而是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我们决不能因为目前金融运行状况良好就对金融面临的风险视而不见,盲目乐观。第二种典型观点是“危险论”或“危机论”。这种观点认为,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金融风险,目前金融问题很多,有可能爆发俄罗斯、保加利亚那样的金融风潮。这种观点能看到目前金融业存在的问题,说明有忧患意识,但对金融业的风险严重性估计得过高,看过了头。其理论弱点是将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划了等号。对金融业存在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有些问题(如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本身确是风险;有些问题(新业务的开拓,财务管理经验不足等)本身不是风险,但处理不好,会演变成风险;有些问题(如银行业电子化程度不高、清算不及时占压资金)与风险并没有直接联系。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思想认识上的“微险论”是危害很大的。这种认识,会防碍人们正视金融业面临的现实风险,影响对金融风险的及时防范。从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的发展过程看,“微险论”确是过时了。早在80年代中期,金融界的有识之士就曾指出:金融业的发展要与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相适应。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他们实际上已隐约地感觉到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着风险,只是由于当时的实践还未展开,人们还未能清晰地看到金融风险的实际表现,还未能清醒地指出金融业存在着发生系统性地区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因而还不能就金融风险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业壮大起来了,面临的风险也逐步积累和显现。特别是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集聚的风险,已经相当严重。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金融风险的存在和危害,这是认识上的一个飞跃。另方面,“危机论”也是不对的。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是前进中遇到的问题,是发展中出现的风险。只要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就不会出现危机。不能“杞人忧天”,动辄就说有可能发生墨西哥、俄罗斯那样的危机,也不能简单地将目前金融业存在的大、小问题都作为风险来看待。

对于我国金融业目前的风险,我们认为可以用“有险无惊、积极防范”八个字来概括。这就是说,第一,我国金融业确实面临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如果不认真对待,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第二,这种风险是在我们的事业发展过程中、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是前进中的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措施得当,是能够化解和防范的,墨西哥和俄罗斯危机的前景是可以避免的。

90年代以来,墨西哥、俄罗斯、保加利亚等国先后出现了金融危机和金融风潮,还发生了巴林银行、大和银行因内控不力、个别交易员越权冒险经营导致破产或重组的事件。从这些国际金融风险的典型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在第三世界国家,由于其金融体系本来就比较脆弱,加上金融监管经验不足,如果对金融活动中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周密的防范措施,且发达国家更容易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第二,在一些经济转轨国家,由于国有企业在转轨过程中困难较大,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比非转轨国更容易出现银行体系的动摇和货币体系的混乱;第三,随着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的进展,在一些新的金融领域里,与巨额收益并存着巨大风险,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呈现出监管更难、危害更大的特点,更要着力防范。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吸取别国特别是与我国情况比较相似国家的经验教训,正视面临的金融风险并积极加以防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会出现俄罗斯、保加利亚、墨西哥那样的金融风潮或金融危机。虽然同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国家,但我国与这些国家有着许多不同点。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渐进式的改革,已经使经济结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具备了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如果我们从现在起就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我们是能够防止出现像那些国家出现的金融危机的。

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及其特点

1.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风险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金融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本息,使贷款人遭到一定的损失。有信用存在,就存在这种风险。问题在于如何把它降到最低的限度。目前我国金融业的风险,突出地表现在信用风险上。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良贷款比例偏高,即大量贷款(其中大部分是历年累放的无担保信用贷款)不能到期收回本息。

首先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偏高。到1995年末,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近5万亿元,约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75%,其中各类贷款近3.7万亿元,不良贷款的比重约占全部贷款的20%。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我国不良贷款的划分是按展期6个月为逾期,逾期3年为呆滞,以借款企业倒闭、借款人死亡等为呆帐的标准划分的,若按发达国家的划分标准,如美国逾期6个月即为不良贷款,则不良贷款的状况将更加严重。

与商业银行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更低。我国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等,根据抽样调查,许多信托投资公司不良贷款的比例高达50%。一些证券公司由于违规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资金占压在房地产上,实际已无法到期收回,造成支付困难。

城乡信用社资产质量问题也很突出。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省市城市信用社的调查,其不良贷款为21.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严重程度,则超过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的直接影响,是大量贷款被占压,信贷资金周转缓慢。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新增贷款。于是,近几年贷款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而由于资产质量没有明显改善,新增贷款又有一部分成为不良贷款。这一不畅循环的必然结果,是金融业财务状况的恶化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不到7%,如果冲销呆帐,其比例会更低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同样不足。1995年末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帐面资本充足率约为6%,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低。大量的不良贷款,也使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下降。城乡信用社已经出现了较大面积的亏损,少数信用社甚至出现了支付困难和资不抵债的情况。

2.我国金融机构还面临着其它风险。

国家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在我国金融业的金融活动中都曾出现或现在仍继续存在。银行贷款因战争而得不到偿还的情况,历史上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发生过,现在人们对此已经淡忘。实际上并非绝对不会出现。90年代初期,我国银行对某一中东国家贷款,就因地区性战争突然爆发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得不到偿还,国家风险成了现实的损失。在我国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的情况下,由于利率下调而使银行减少收益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前几年实行保值储蓄,存款利率与物价指数挂钩,贷款利率不变,银行实际上面临的利率风险也很大。我国的外债风险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为我国外债基本上都是通过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企业无法如期偿还外债,其风险就直接落到各有关金融机构身上。到1995年底,我国外债余额达1066亿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三债务大国,且已进入还本付息高峰。尽管从宏观角度分析,目前我国的外债偿还能力总的说还比较强,外债危机还不会出现,但是从具体项目看,存在着部分外债使用效益不高的现象,有的项目已出现偿债困难。汇率风险近几年表现得相当明显。随着美元对日元的贬值,我国有的金融机构有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加之交易不慎、避险不力,已经造成了一些实际的损失。1996年以来,美元兑换日元的情况有所逆转,美元坚挺、日元疲软,如不能把握时机提前偿债或及时掉期保值,半相应调整债务结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有可能导致新的汇率损失。

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特别是外汇期货交易中因经验不足、控制失误,也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不加强管理,本来作为避险手段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反而会使风险加大。

3.我国金融业风险在“九五”期间的发展趋势。

“九五”期间,我国经济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化。但近几年来潜伏的风险和暴露而未处理掉的风险也将转入这一时期,另外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金融风险。就金融业而言,随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加强,前一时期风险集聚和暴露得比较充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风险的发展势头可能会得到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潜伏的金融风险可能有所暴露,另一方面已暴露的风险将可能得到有效处理或缓解;城乡信用社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暴露,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集中的尖锐表现。如果对策不得当,在某类金融机构内集聚和暴露的风险可能会演变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潜伏的风险可能进一步暴露。这主要是其不良资产的数额可能增大,比重可能进一步提高。但如果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缓慢,则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不仅降不下来,甚至还可能继续上升。从目前少数企业没有真正依法破产或兼并、急于甩掉银行贷款和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隐蔽的资产损失有所显现的情况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与此相联系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不良资产比重不能下降、贷款增长不能降低、财政难以大量注资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很难有显著提高。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央银行决心在“九五”期间加强监管,采取多种综合措施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银行资本金,处理和化解已暴露的风险,同时如果国有企业真正转机改制,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并相应减少了对银行的不良贷款,或采取破产重组,冲销呆帐的措施,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有所降低,则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特别是信用风险程度将会有明显降低。

其次,从发展趋势看,对于城乡信用社来说,解决他们目前的困难难度颇大。城乡信用社的风险格局将有新变化,将面临新的风险。在“九五”期间,一批城市信用社将在整顿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这样,其原来已暴露而未处理的风险将转入城市合作银行。而由于城市合作银行有地方财政入股,地方对其不当的行政干预可能会增强,这将使其增加不良资产的比重。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其正在进行的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这对于下一步的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也将暴露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方面的问题。由于失去了农业银行这个支撑,那些本来基础不好、问题较多的信用社,将暴露出支付困难、经营困难。

第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因其作为央行处理重点而有所缓解,但仍需要密切观察,给以足够注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几年的风险,已经引起广泛关注,中央银行已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九五”期间要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予以定位,主要是调整和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业务范围和监管标准,采取整顿、收购并依法破产等多种办法,重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不过在处理过程中如稍有不慎,会引起局部的支付风潮;与此同时,在各类金融机构没有搞好市场定位以前,非银行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仍有可能以新的形式出现,而且开始阶段往往较隐蔽,因此,其中孕育的风险仍是很大的。

第四,涉外金融风险不容忽视。我国金融业今后仍将进一步扩大开展国际金融活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甚至国家风险司空见惯,仍将会反映在我涉外金融领域中。从今后几年的情况看,金融机构仍将面临举债单位外债逾期所带来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加快,进口扩张压力将会加大,出现少量外贸逆差的可能是存在的。如果在此期间外资的流入发生变化,国际收支平衡的状况就可能有所变化。从汇率风险看,随着日元、美元汇率的错综变动,中国的日元债务和美元债务都有可能面临新的汇兑风险。金融机构作为举借外债的中介机构,将部分地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通过对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现实风险和未来风险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具有下列特点:

首先,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主要还是传统的信贷风险。这与我国融资体制以间接金融为主、银行业以信贷业务为主有关。而当前较为明显的信贷风险之所以未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主要则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我国十余年来一直处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不良贷款问题被老贷款的不断展期和不断新增的大量贷款所掩盖、所淡化。二是我国金融机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以国家信用作支撑,信誉很高,人民群众不担心这些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深信一旦出现这种局面,中央银行、各级政府一定会出来救援,而且实际上中央银行、各级政府也确实是这样做的,因而除个别地区、个别情况外,形不成大面积挤提的氛围。三是这些年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很快,加之储蓄倾向很高,近几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幅度在35%以上,使金融机构有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这进一步掩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其次,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已经开始发生了带有现代经济色彩的资产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投向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及其它金融资产和衍生产品交易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有价证券等资产的价格起伏跌宕不定,期货权等衍生交易工具是双刃剑:利大,风险也高。这是我国金融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上遇到的新问题。在改革开放过程,一方面,金融业务在不断开拓,金融市场在逐步发展;另一方面,经验不足,监管力度不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金融机构的行为,很不规范,使其在涉足新的领域时很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由于这类风险主要是以短期信贷资金投向长期资本市场所致,一旦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其因持有资产价格下跌导致的金融风险就很快暴露出来;而由于直接开展这类业务的主要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本身规模较小,因而容易使风险得到集中的表现,并引起社会的关注。

第三,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直接和国有企业联系在一起。这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关,也与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关。

第四,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联系紧密。在经济扩张时期,金融风险往往通过新的投入得到缓解;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风险不但暴露充分,而且更容易转化为实际的损失。

我国金融风险的上述特点,容易使人们只在经济紧缩时注意风险,而在经济快速增长时忽视风险;只重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而轻视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这是应当引起警惕的。

三、金融风险的危害和原因

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安定都隐藏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高比例的不良贷款,大大削弱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总体,虽然由于主权信用的支撑和群众中长期培养起来的信任感,尚不致于达到发生挤提风潮的地步,但挤提事件在个别地区的少数中小机构中已有发生。即使由于央行及时处理而不致使个别金融机构的这些事件引发金融风潮,但问题的苗头不容掉以轻心。

其次,金融机构利润下降、亏损增加,不利于缓解国家财政收支紧张的状况。金融业的利润上缴额,大约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4~1/3,是国家收入的大户。如果金融业资产盈利水平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就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再次,金融业的风险将倒逼中央银行超额发行货币,引发通货膨胀。不良资产本身就是潜在的货币化的通货膨胀压力。在银行丧失流动性、无法兑现居民存款时,要避免银行倒闭危机,只能由中央银行超经济发行货币,其结果必然引发恶性通货膨胀。

最后,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的高比例不良资产有损国家形象,影响对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扩大。1995年美国穆迪评级公司曾把我国几家银行的财务等级往下调,给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筹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带来了不利影响。

总之,对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甚至容其进一步发展,后果将十分严重,支付风潮、货币整理、社会不安定的情景并非一定不能发生。

我国目前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从根本上说,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彻底改革与经济增长方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所致。

体制性原因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社会资金结构失衡。在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倾斜的格局下,投融资体系没有作相应改革。一方面,由于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已无力向国有企业继续注资,企业只能求助于银行;另一方面,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但没有充足的投资渠道,只能把大量的货币存入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必然成为居民和企业之间最主要的金融中介。在通胀率高、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社会资金运行中的居民高债权、企业高债务、资金高利率,必然造成银行中介机构的高结构风险:一方面是银行对企业的高负债,另一方面是银行对企业的软债权。企业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向国有商业银行转移,使之成为社会资金风险的集聚点。这种经济体制性的问题,在财政、金融体制中表现为与流动资金固化相联系信贷资金财政化。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量的财政职能,使信贷资金有借有还的有偿使用变成了财政性资金的直接分配。财政通过透支和借款直接将信贷资金用于财政支出。到1995年末,财政在中央银行的透支和借款余额超过财政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国有银行还承担着国家各类专项贷款。这部分资金大多数也是应由财政安排资金支出的。这类贷款中相当大一部分事实上难以收回,形成了信贷风险。

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施加行政干预,影响金融企业的自主经营也是造成目前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体制性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以“现场办公会”“现场资金调度会”以及领导指示等方式,强令银行违反信贷原则发放了许多高风险贷款。

从银行体制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法人体制不健全,也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一个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过度的授权,使这些分支机构变成了实际上的准法人,这不仅使其总行的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难以实现,容易造成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失控;而且也使这些分支行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

四、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思想和对策

对我国金融风险各种表现、危害和原因的分析表明,金融风险的防范,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稳定的大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早研究对策。我们认为,“九五”期间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从解决形成金融风险的体制性问题入手,以加强金融系统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控制为重点,全面防范金融风险。应抓紧处理好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农村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已暴露的局部性风险;重点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和潜在的风险,防止出现地区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九五”期间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这是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长远之计,也是解决当前金融风险的治本之策。其主要的措施:一是要加快发展直接金融。这是在新形势下减轻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信贷压力、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外部制约、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性措施。二是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使金融机构自身建立起抵御风险的机制。同时,也要针对当前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采取一些治标的措施,使当前的风险得以化解,不致进一步发展、恶化,例如处理好现有不良资产和不良机构等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对策应当是:深化金融改革,发展直接金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四道防线;补充金融机构资本金,化解不良资产;加强立法执法,保障金融机构自主经营。

(一)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性对策。

1.划清资金性质,保障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鉴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大量起因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不分、政策性资金与商业性资金不分以及银行在政府不当干预下发放低效益、无效益甚至无法收回的贷款,因此,划清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界限,坚持商业性资金的有偿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减少和停止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为此,各地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必须分清资金的不同来源,不得把银行资金当作财政资金、企业自有资金来安排,同时,还要彻底分离政策性信贷资金和商业性信贷资金。要尽快把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划出去的政策性业务全部划转给政策性银行。一时划转不了的,要分帐登录,分别管理。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不得要求商业银行办理政策性贷款。国务院特定贷款也规范化、法制化。

2.发展资本市场,减轻金融机构的贷款压力。为缓慢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压力,改变银行在居民高债权、企业高负债这一对应关系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在社会信用中的比重,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排除对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当干预后,企业获得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直接融资以发行企业债券为主,适当增加股票的发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可以建立一定数量的投资基金,增大居民直接向企业投资。当然,这应与资本市场的规范相结合。

3.加快企业改革,减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高是造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快企业改革,解决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问题,是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基础。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关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企业良好的经营机制。

(二)建立四道防线,形成金融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

如果说分清资金性质、发展资本市场、加强企业改革旨在为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那么,建立和健全金融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则是从各金融机构内部设置防范金融风险的屏障。

1.第一道防线是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审慎经营。首先,要依据《商业银行法》和新近颁布的《贷款通则》建立和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信贷风险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风险,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防范信贷风险重要的制度保证。金融机构要真正落实和完善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贷款审批权限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制度、贷款抵押制度在内的各项信贷资产管理控制制度。使新发放的贷款建立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防止和减少新的不良资产。其次,要完善并抓紧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这是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重要制度。鉴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要求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这些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完善并具体落实。再次,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对其下级营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稽核审计。在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稽核时,要把对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的稽核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跟踪分析不良资产的变化,对大额不良资产进行专项稽核。中央银行要把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全面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作为其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重要考核依据。

2.第二道防线是建立和健全风险补偿制度。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实质上是发生某些小的风险时,及时加以化解,以防小风险积累成大风险。各国银行普遍设立的呆帐准备金,就是风险补偿制度的具体形式。我国现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本身存在提留过少的问题,而一些金融机构还不能足额提取。今后,各类金融机构都应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对于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冲销办法,也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必要的改革。那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金融机构,如城乡信用社,还应当考虑建立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出现超出单个金融机构自身补偿能力的风险,避免由于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酿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3.第三道防线是建立特大风险应急制度。由于特大金融风险的出现将对整个金融体系、信用制度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除采取一般性的防范措施外,必须建立特大风险的应急制度,以便在特大风险出现的时候,应付自如,化险为夷,至少降低风险的危害程度。特大风险应急制度应包括特大风险基金制度、紧急救援办法、接管制度等。要通过总结“八五”期间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整顿、接管、撤并的经验,制定出特大风险应急制度。

4.第四道防线是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是金融系统防范金融风险又一条重要防线。为此,要严格分业经营,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使每一类金融机构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以防范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要依法实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市场退出管理。在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中,要严格审查主办单位和投资人的资信、资本金数量和来源、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内部管理制度等条件。依法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管理,健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清盘、拍卖的办法。实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减少产生金融风险的人为因素。金融机构要定期向中央银行报告风险资产的情况、不良资产变化情况、内部稽核情况。

(三)本着标本兼治的精神,采取具体对策,化解现实的风险。

1.拓宽注资渠道,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国有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首先应是国家财政采取定向、定额的办法逐年增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在目前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考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未分配利润作有利于银行资本积累的调整,以保证其有更多利润转化为资本金。同时,也要采取具体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增加收入、减少亏损,增强资本积累能力。另外,还可考虑让国有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发行一部分长期债券,增加其附属资本的比重。也可以研究和探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社会吸收股本,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2.区别处理企业债务,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对于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必须分清原因、类别,妥善予以处理。国有商业银行对那些有还贷能力而拒不还债的借款人,要限期清理,否则,要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并依法起诉;对通过扶持能扭亏为盈、且讲究信用的企业,可先适当扶持,然后再收回贷款;对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要参加清偿小组,按规定的条件、程序,依法冲销呆帐。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非呆帐的部分,需要结合处理国有企业债务处理来同时加以解决。商业银行一定要认真参与,在探索解决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途径和办法的同时,努力减少不良资产中的非呆帐部分。

3.处理不良金融机构,化解现实风险集聚点。

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是当前金融风险的集聚点。因此,要根据它们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对经济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认真处理,切实化解现实的金融风险。具体办法是:通过兼并方式,把经营状况不好、问题较多的金融机构并入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这是社会震荡较小的一种办法。通过整顿方式,对资不抵债、风险较大、但尚可挽救的金融机构,重新注入资本,或冲销一定数量的债务使其起死回生。这是让金融机构的股东、债权人共同承担经营责任、一起为化解风险作出努力的一种办法。通过撤销、关闭方式,结束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金融机构的生命,不使其风险继续影响经济生活。

对极少个别资不抵债、无法挽救的金融机构要实行破产。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排除的一种可能性。

(作者声明:本文为作者学术研究成果,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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