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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此即彼的道德思维方式导致了对人的行为的简单分界: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然而,道德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善行之外不一定都是道德所谴责的、所禁止的;恶行之外不一定都是道德所鼓励的、所倡导的,其间还存在不善不恶的状态,即道德容许行为。在强调主体选择的灵活性和行为环境的宽松性的市场文化条件下,正确认识道德容许行为的性质和特点、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客观基础、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容许行为的表现及限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容许行为的基本特性
“容许”一词在现代汉语里含有“容忍、允许或宽容的允许”的意思。道德容许行为是指人们在道德活动中既不为现行道德所倡导,同时也不为现行道德所禁止,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为道德所许可的行为。考察人的行为有抽象和具体两种角度。从抽象来考察就是单从行为本身来观察,不连带其目的和环境;从具体来考察就是观察行为的具体事实,连同它的目的和环境在一起。道德容许行为的提出是具体观察法的必然结果,因为不从行为的目的入手,不考虑行为发生的环境因素,无法生产行为的价值评价,也就不可能有容许或禁止的规范指令。
道德容许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行为类型,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
首先,道德容许行为是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行为,具有突出的现实性。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态度可以分为肯定、否定、容许三种,由此就有道德肯定、道德允许、道德否定三种道德行为。道德肯定性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因其能够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利益,能够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向高层次的社会要求发展,所以为社会所积极倡导。道德否定性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因其给社会或他人带来危害,对社会发展起消极作用,所以道德对其加以禁止和抑制,它不但不存在超前性,而且已经丧失或正在丧失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道德容许行为是难以作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判断的行为,因不论就其动机或效果来看,都对他人和社会既非有益也非有害,而判断为道德的行为则显得过高,若判断为不道德的行为又显得过低。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人际交往中的你送我还、经济生活中的斤斤计较、讨价还价、日常生活中自扫门前雪、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策略性选择等。道德容许行为反映了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对社会或他人利益关系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难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判而表现出的一种默认和许可。事实上,在道德生活中,利己与损人、利他与损己并不是此生彼亡的,利己未必要损人,利他未必要损己,这样利己的卑下和利他的崇高并不突出,社会对此就表示出一种可容许的道德态度,人们由此获得一种道德上的轻松和闲逸。
其次,道德容许行为是一种过渡性质的行为,因而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道德行为的判定,一般是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而进行的。道德赞许的行为和道德贬斥的行为都往往有较明确的规范进行比照,而道德容许行为往往是以默认、许可或习惯来确定,没有明确的规范,因而是一种不确定的过渡性行为。从这类行为本身来看,它总是带有某种倾向性,要么倾向于道德的行为,要么倾向于不道德的行为;从这类行为的过程来看,它或者会趋近于道德的行为,或者会趋近于不道德行为。尤其是在社会急骤变革或转轨时期,原有的道德价值标准发生了动摇,而新的道德价值标准又未曾获得文化定位,人的行为很容易在道德倡导和道德禁止之间发生摆动,甚至出现道德空场。因此,我们要对具有较大可塑性道德容许行为加以诱导,促成向道德的行为转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道德容许行为并不等于就是道德失范行为,道德失范行为是无规可循,人的行为失去了规约,而道德容许行为是有规可循,只是不能作非善即恶的判断,而产生的善恶三状态〔1〕, 即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善不恶的行为。
再次,道德容许行为往往是在个人利益同他人或社会利益不发生本质冲突或互利的条件下发生的,因而对社会或他人具有客观有益性、或不具危害性。利益是整个道德运行的基础,利己或利他(包括利社会)的矛盾运动构成了道德运作的内在动力。道德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和谐的规范,必然强调个人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服务,限制和反对个人的利己行为。所以,对利己的反对和摈弃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的,而在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个人正当利益,则往往被社会所容许,不受道德谴责。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社会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和认可。所谓正当,即对社会或他人无害、或者有益,同时对己也有利。当社会或他人利益同自身利益一致时,这种个人利益满足的正当性容易表现出来,就表现为道德上的容许和公允。因此,道德容许行为是道德行为的一种,而不是属于非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就是指既不由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也不可能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如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无知幼儿的行为,丧失自制力的老人在精神恍忽中的行为等。而道德容许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对他人和社会利益存在某种自觉的态度,尽管有时在客观效果上没有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道德容许行为是行为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同样具有道德评价的性质。道德容许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行为,同非道德行为有严格区别。
最后,道德容许行为并不是广泛无边,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限制性条件是,必须对社会和他人不致造成危害,因而它虽不为道德所积极倡导,但同时也必须不为道德所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容许行为是属于道德的行为这一层次。对某一行为的道德肯定可以分为容许和赞许两个层次。道德所容许的行为虽不具有导向性的超前价值。但也够不上道德的贬斥。在现阶段,我国人民追求发家致富是被社会所肯定的行为。个人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既发财致富,又热心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大行慈善之举,则往往受到尊敬和赞许;但若仅仅因个人需求追求财富,专致于个人事业和家庭生活的营造,不违法乱纪,则往往被社会所容许。所以,道德容许行为是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为基本界限,凡是有损于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都是为道德所不容许的。
二、道德容许行为的存在基础
道德容许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这种存在虽然因我们习惯于对人的行为仅作或褒或贬的评价而被忽视,但人的大量行为都是处于社会所容许的层次,这不能不使我们对它的存在必然性进行探究。
个人利益追求的正当性是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客观基础。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是道德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对道德行为性质的判定就是基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倾向性取舍。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则为恶的行为,为社会所禁止;为了社会和他人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则为善的行为,为社会所赞许;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不但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反而有利于社会和他人,或者在为社会和他人谋利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利益的满足,则为社会所容许,表现出不善不恶的性质。个人利益是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个人生活条件的总和,它是利益存在的基本形式。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内容,而社会利益只是它的存在形式;个人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因和活力之一,是个人存在和个人价值的肯定和确定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普列汉诺夫认为“个人利益不是一条道德诫令,而是一件科学事实”。但任何科学事实当它同人的需要发生联系的时候,则会产生价值属性,个人利益的实现同样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个人利益本身无所谓善恶之分,只有当个人利益如何实现时才出现道德上的价值评价。个人利益的正当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前提的,在这前提下的一切个人谋利或与社会利益和他人的互利行为都应在道德容许范围之内。因此,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是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客观基础,道德容许行为则是对个人正当性的一种道德确证。过去,我们在尝到了否认个人正当利益的现实苦果的同时,也导致了否认道德容许行为的理论失误。
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性是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发生学基础。道德是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己任的。但社会关系的变化,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变化,同样会导致道德的变更,因此,历史上不存在亘古不变的道德,也就不会有永恒的善恶观念。在社会变革或转轨时期,社会关系的变化异常激烈,一种新的社会关系一旦出现,为使其尽快摆脱动荡无序的过程,需要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加以调整,道德自然成为重要手段。然而,社会变革时期人们的行为呈多样化趋势,有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需要的,也有完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对前者须加以肯定和倡导,对后者须加以否定和禁止。但是,一种旧的社会关系的消亡,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壮大,都不可避免地要经过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新的道德生活内容还未被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时候,就难以用明确的善恶标准去评价它,而是采取带有很大灵活性的道德容许态度。这种容许并不是对行为善恶性质的简单抹煞,而是对新旧道德交替的一种理性连接。没有道德容许的空间和时间存在,也就不会有旧道德的灭亡和新道德的成长壮大。可见任何一种新道德的产生必须要经过道德容许这个中间环节。道德容许是连接道德肯定和道德否定的一个中介。
道德评价的相对性是道德容许行为存在的价值基础。善与恶、高尚与卑下、肯定与否定、容许与反对,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它表现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会因评价主体不同或同一评价主体不同阶段的道德认识而产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道德判断。这说明道德上容许是与道德评价主体的价值判断密不可分的。一个事件或行为的发生事实及过程“是什么”,人们的描述可能不会有大的分歧,但它是否被容许,可能就有分歧。因为具体的历史的道德主体要求不同,一个对象同不同主体相联系,便会有不同的价值特性,便会产生道德上的肯定、否定、或容许。男女牵手而行,有人会斥为“伤风败俗”,有人则视为“倡导新潮流”,恐怕更多人则表示出一种“无可指责”的默认和容许。不可否认的是,过去我们没有正视道德评价的这种相对性,致使道德评价简单化和绝对化,因此也否认了道德容许行为的存在。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人们模模糊糊地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非好即坏,不是有德就是缺德,不是崇高就是卑鄙。这样一种两分法忽略了道德容许行为这个道德生活中的广阔地带。道德评价的简单化使原本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也变得暗淡和枯燥起来:不是好人,就是坏人;不是“红五类”,就是“黑五类”;不是大公无私,就是损人利己。而道德评价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善不一定是恶,不恶不一定是善;不缺德不一定有德,无德也不一定是缺德,社会上受道德表彰或受道德斥责者总是少数,大多数人的行为总是处于被社会所容许的状态。就个人一生而言被道德所容许的时候远远多于被道德赞许或谴责的时候。道德评价的相对性为道德容许行为提供了价值前提,反过来,道德容许行为又印证了道德评价的相对性和复杂性。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容许行为
把市场经济说成是法制经济也好,说成是道德经济也好,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性和选择的灵活性等特性暗含了对社会契约和规范文化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形成时期,它对道德规约形成了双重呼唤:一方面需要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一致的道德规范来进行调控和引导;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道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事实上的为难而需要创造尽可能宽松、最为灵活的道德环境。对于第一方面人们有了足够的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对第二方面的认识似乎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并且步履艰难,这除了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传统的拖累以外,不能不跟滞后的道德传统有关。当市场经济出现一点混乱的时候,人们总是迫不及待地寻找道德控制的手段,而缺少从市场经济本身出发的适度的道德容许,尽管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表示担忧和愤慨,又不得不对合法赚钱、正当享受、个人致富等道德事实表示出一种默认。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矫治,二是为市场经济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价值观念上的援助,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自由的道德空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如下几类道德容许行为:
其一,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强调经济主体的自主权,经济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自主权问题。除了对市场竞争中的一些不公正交易和垄断行为的必要国家干预之处,其它一律放权,只要不违背社会的基本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准则,应容许市场主体的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法制建设中为保证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正提高任意性规范在法律规范中的比重,我们的道德建设是否可以仿效呢?道德相对于法律应更具柔性,更应对市场主体的一切自主行为表示道德上的许可。
其二,不损人的利己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生产者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赚取最大利润,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同样,每一个消费者的行为目的,则都是为了满足自身,实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如果我们把市场经济人概括为卖者和买者,可见经济人的行为目的必定是利己的,这种利己并不排除在经济行为以外的利他倾向和经济行为本身表现出的慈善之举。如把自己赚来的钱捐给灾区人民,在卖饭菜时出于同情心白送给讨吃者,这种行为本身已经不是买卖行为、市场经济行为,而是善恶行为。从事市场经济的人决不会以自己亏本而千方百计让他人发财为目的,相反要与对方争夺利益。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和利益占有的利己性是市场经济行为的根本特性,离开了这一点就不会有市场经济行为,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这一点。
其三,权利义务的等价交换行为。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机制。我给你多少,你按相同价值回报我多少;我在尽义务的同时应享受对等的权利;我付出了多少劳动,同时要获得相同的报酬;我没按合同尽义务,同样我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失。如此这些都表明,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是靠等价交换性原则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这一方面排斥只享用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权等级思想,同时也排斥只尽义务不讲权利的“傻子”行为。因此,讨价还价、斤斤计较、按劳付酬、利大大干、利小小干等行为相对于道德上的无私奉献是显得不怎么高尚,但确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中无可指责的行为。
其四,利益分享中的差距行为。市场经济人获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自身实力的强弱。只要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只要有竞争就有利益分配的差距。时下人们担忧的社会贫富不均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市场体制不健全(特别是权力资本化)的产物,而不是市场经济的罪过。况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经济,在奔小康的过程中,能者先富为经济政策所允许,同样应当为道德所容许。道德不应当只同情弱者,还应支持强者;不仅要为分配不公抱不平,而且要为合理的贫富差距提供道义上的宽容。
如前所述,道德容许行为并不是无限度的,同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容许行为必须有自身明确的限制。首先,市场经济行为要以不损害社会基本利益为界限,如果从个人利益出发,从单位小团体利益出发,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不但为法律所不许,也为道德所不容。其次,市场经济行为的道德容许要限定在市场经济活动范围内。即不能把市场经济行为规则推广到非市场经济领域,更不能上升到道德层次加以倡导。时下有一种倾向是值得警惕的,那就是认为市场经济有什么规则,道德生活就应有什么原则。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不能以契约原则、公正原则、等价原则、甚至利己原则来冲淡或取代它,最后我们对上述市场经济行为的道德容许决不是对大公无私、集体主义、雷锋精神等道德崇高的排斥,相反,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雷锋精神等人格保障,要大力倡导高尚的道德追求,否则,道德会在沦为经济的附庸的同时丧失自己的高贵品位。
注释:
〔1〕参见拙文:《论道德思维》(《求索》,1991年第1期。)
〔2〕《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