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建设的难点、重点和重点_国企论文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建设的难点、重点和重点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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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五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经过了“简政放权”、“承包经

营”、“转换机制”等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有企业生产力的发

展。但由于制约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核心问题──产权问题,仍未

得到解决,致使企业的发展尚处于停滞徘徊状态。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

会上,明确提出了建立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作为企业

改革的方向,这本身就是理论认识上的一次飞跃。但“产权”与“所有

制”,“所有权”和姓“资”姓“社”的关系复杂,要创立新的企业法

人财产权制度,确立新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了。因此

,为了推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搞活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

础国有企业,我们要潜心研究,突破难点,抓住重点,为确立新的产权

关系,进行艰苦探索。

如同产权制度的建立是目前改革的关键和难点一样,那么建立新的

企业法人产权的难点在哪里,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是认识问题还

是方法问题。这是我们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

难点之一:从“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本身看其理论确立的难度

首先,“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名称缺乏国际通用性。我们暂且不

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和性质,单就这一名词对企业以后运作的影

响加以说明。大家知道,产权概念的产生是发生在西方现代工业初期,

随着借贷资本和股份制的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权益关系

变得复杂化。用什么样的方式和规则适应这样的关系并取得最好效益,

于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产权”这一概念。早在1937年,科斯发表的

《企业的性质》文章中提出了自由价格制度运转的代价即有关交易费用

问题,但他没有叫产权,而是叫它为“权力”。到了20世纪中叶,西蒙

、科斯等著名学者分别提出了“产权”这一概念。1951年西蒙提出:“

工人和老板之间的雇用关系和产权的买卖关系是有区别的,因为雇主购

进的是事后决定和改变生产任务的权力,而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其实质

就在于依赖权力关系维系联合起来的合同。”这里虽提出“产权”,但

仍属论述“权力”的范畴。尔后在论述由于资源的稀缺,社会争夺激烈

,要建立一个指导规则和约定时,科斯谈到:如果指定,分配和实施产

权的费用不高,就不能说私有产权制度优越于公产制度。这里提出的“

产权”才真正与其由内容相一致概念。经过几十年的完善,现在西方经

济界都通用“企业产权”“公司所有权”等名称。而“企业法人财产权

”仍给人以“经营权”的印象,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优化组合,自

其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外延过窄。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

的权利”。其独立支配权是在“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一范围

内进行。而企业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的经济实体,它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要通过积累发展壮大,要通过利益分配广开财源,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显然这“独立支配权”是适用于企业内部的生产组织和一定限度的营

销管理。应该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外延扩大到“占有、使用、处置

和收益分配等权力”。这样虽扩大了企业权限,但人们又担心变为“企

业所有”,使“国家所有”成为虚设,使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站在计

划经济的角度,用传统的思维定式老去纠缠两者之间直接权力的大小,

永远得不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财产权结论。

其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涵问题。如前所述,对企业财产享

有独立支配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全部属性。从字面上理解,企业的全

部生产经营应由自己全权处置,不受任何行政干涉,企业成为真正的经

济实体。但收益这一经济发展的永恒的原动力,却限制在“支配权”之

外,那么“独立”就显得单薄和虚弱。如果考虑国家利益,对企业的行

为加以“相对独立”的限制,这就又回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争论的老路

上去,企业得到的是经营权,企业就永远在短期行为下经营,永远得不

到长足进展。

难点之二: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论述的差异,看统一思想

认识上的难度

在我国经济理论界,众多学者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

和特征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归纳起来

表现为:一是“传递论”,即企业财产是企业的,企业是投资者。二是

“双重论”,企业财产是股东(出资者)和法人双重所有,二者均拥有

所有权。三是“单一论”,企业为国家所有,国家行使所有权,企业行

使财产使用权等。正因为理论观点的差异,导致人们对企业产权的认识

十分模糊,典型的有:一是“私有化论”,认为现在的企业财产权改革

,是要把国家财产卖给企业,企业再卖给厂长和职工,最终走私有化经

济发展道路。第二种是“国有论”,认为企业财产权是国家将管理部门

的权力部分让渡给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第三种是“混合论”,企业产

权既是国家的,也属于企业的,国家企业共同负责,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难点之三:从国有企业现状,看企业法人财产权操作上的难度

目前国有企业状况可用“三四五”来概括。国有企业现在是“三分

天下”,即盈利,明亏和暗亏各占三分之一,且亏损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四个包袱”,即企业历史欠帐太多,债务累累;资本与债务关系混

乱,家底难摸清;离退休人员比重过大,社会保险费积累严重不足;长

期就业“终身制”,辞退或破产职工再就业难。“五个不套配”,即市

场法规不配套,如《贸易法》《反垄断法》等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的法规

尚缺。政府职能不配套,仍旧按照计划体制模式设置部门。管理人员素

质不配套,没有形成现代企业家群体,很难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充

分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的难点和问题,首先应重点修证和重新确立“企业法

人财产权”更名为“企业法人所有权”。其范围是依照国家法律,拥有

对企业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权利。以其全部资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是: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既有国家,也有

企业,还有其他投资者;企业产权客体单一化,由原来的实物形态转化

为价值形态;企业产权关系明朗化,国家作为终极所有者,企业是具体

的实在的所有者。其实质是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第二,应重点以理论为向导,提高认识,建立新的产权观念。首先

要建立新的“国家所有权”观念。原来的国有企业好比国家这座“大工

厂”的一个车间,人、财、物、产、供、销都由其相应的机构直接管理

,好象这种实物形态的管理才是国家所有。现在通过货币,股票和债券

这些价值形态,以税收、控股、参股形式,履行对国有企业宏观管理职

能。这种管理所改变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因为产权形式本身是“中

性”的,没有打上姓“资”和姓“社”的烙印。其二,要建立“企业所

有权”观念,扬弃“企业经营权”的观念。很长一段时间乃至现在,理

论界总是围绕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认识去分解,权衡大小。

没有跳出权大权小的圈子,把国家同企业视为一对谈判的对手,这不利

于解放企业生产力。企业本来就是国家的,放手让企业去生产,去闯荡

市场;让企业去相互竞争,优化组合,这对整个国家是最大的效益。否

则,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国家又拿出财政补贴企业

,将成为国有企业运行的死循环”。国家企业将走不出“死的”圈子,

也走不出“发展中”的圈子。这一点,一定要站在国家的前途和利益高

度来确立“企业所有权”观念。其三,要建立“人民所有权”观念。人

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政体和国体所决定的,原来实行实物形态管理的情况

下,所谓“全民所有”只是虚置的,由于行政管理,受的条块、交通、

信息等方面的制约,不可能由职工去履行管理职责。新的企业产权确立

后,人人都有投资,购买证券和股票的权力,作为企业的股东,参与管

理,参与获利,这才是真正的,实质性的全民所有,企业也才是真正的

全民企业。

第三应重点研究试行企业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和途径。这是一个理论

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既能从理论上说明这种形式是公有制的反映

,又能从实践中看到这种形式是高效运转的产权机制。我想从下面五点

描绘新的企业产权实现形式的轮郭。一、普遍推行公司制,改造国有企

业。按照公司法允许的形式、内容、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式成立公司,该

公司无行政上级,原有的人财物联系必须切断。百分之二十左右特大公

司由国家管理,其他企业自主经营,国家通过税收和产业政策间接管理

。二、普遍推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改造国有企业领导体制。

特大型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国有企

业的领导成员按照章程民主选举,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必须报当

地人事部门备案。三、普遍建立新的公司制约机制,改造国有企业以政

代监的体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的收入来源。加快税种和

税法的完善和建设,以各种税收形式履行对企业的管理职能。要建立公

司职工管理委员会,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力。党在公司的监督机制,按党

章规定执行。四、普通推行以会计管理为中心的公司利润目标管理模式

,公司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产供销的全过程都要以最小的投入,获

得最大的产出为出发点和归宿。五、在原地方所属大中型企业中普遍推

行“委托──代理”制,以地方国有资产管委会为委托方,企业的厂长

经理为代理人,两方以法定形式鉴定协议,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上

交国库固定收益费用,这是对代理人最有效的管理和制约。

在新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理论指导下,把握好具体设计和操作环节,

对于新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作用。

一、我们要着眼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基本目标模式的优化

建立新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既不是再走“扩大企业经营权”的老路

,也不是西方企业产权制度的复制和照搬,实现自由市场经济无约束的

产权制度,而是一种中西结合的制度创新。因此,我们新的企业法人财

产权的基本目标模式是:结合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特点,以法

律形式给予国有企业所有权;以发育健全经济市场达到企业资源配置的

最优化;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满足

社会需要作为产权改革的最高目标。建立新的企业财产权目标模式优化

的基本原则是:一、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以不同

的形式,保证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二、

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优化的原则。财产权的改革,最终目的是要优化产业

结构,优化经济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必须坚

持企业独立自主的原则,当企业所有权由法律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特别是政府,再不能干预企业经营,只能通过产业政策和法规去引导

和约束企业。四、要坚持管理优化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

产权载体发生转变要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价值总量的分析和管理保持“

量”的均衡增长。

二、我们要着眼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改革的行动布署

1.要加大企业财产权理论研究的规模和力度,在发挥科研院校作用

的同时,要启动各行业和厂矿社团组织的能动性,集全国研究之大成,

夯实产权理论基础。

2.通过行政手段,以宣传教育形式,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对新企业产

权内容、实质和意义的认识,消除误解,更新观念,统一全国人民思想

3.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加大企业产权改革的试点范围,可先在

一省或数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以取得贴近实际的经验,尔后推广。

4.要安排企业产权改革实施顺序和步骤。按照先中小企业后大型企

业,先中西部地区后沿海及东部省份的(原则)顺序,既解决部分亏损

企业,加快落后地区的改革,又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三、我们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法人产权改革的配套措施建设

首先要建立以“国有资产法”为重点的市场法规体系。市场经济其

实质是产权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用“国有资产法”法定企业所有权;

明确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确定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代表;明确国资机构

和企业的法律责任等。要拟定《贸易法》,其中要有产权交易的条件、

原则、程序、内容和法律责任,保证商业产权合理流动。总之,从产权

的经营、管理、拍卖转让、破产等,都以法为准绳,以求公平合理。

第二,要转变政府管理企业财产的职能。国有企业财产权转到国家

和省两级人大和企业本身管理。设立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有关

行政官员和专家组成。通过听述职和财务报告,对国有特大型企业直接

管理;通过制定管理法规,对一般企业实行抽象管理。政府由人大授权

,履行规划产业,指导市场,征收资产税等职能。

第三,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是尽早地积累一定量的社

会保险费,以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要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并

以企业为“龙头”的三体一位集资形式,所积资金,统一由社会保险基

金会掌管,经过一定时期,职工的医疗,住房都转向社会或市场以解脱

“企业办社会”的绊羁。

第四、要完善和拓宽劳务市场,以解决因企业破产或辞退人员有充

分就业的选择。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人力资源的调节可以由市场进行

,要建设“宽频带”的劳动力信息市场,以引导人才流向。要建立劳动

力法庭,按照劳动法仲裁劳动争议。

(责任编辑:王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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