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代“法典论争”的历史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典论文,日本论文,近代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日本近代法律体系成立过程中,最能体现继受法特点的是民法典的编纂。明治早期 ,日本民法典编纂最初以法国法为范本,聘请法国人参与起草法典。但是,法国人参与 起草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精神的旧民法典在提交到国会审议时,遭到了激烈的反对。 围绕着法典实施问题,日本朝野上下发生了激烈的论争,这一论争称为“法典论争”。 法典论争的结果导致了以法国法为主要继受对象的旧民法未来得及实施就归于流产。其 后,日本起草民法典的方针转向以德国法为范本,开始重视本土条件,并排斥了外国人 参与起草,完全由日本人编纂。日本民法典的成立过程和法典论争是日本法制近代化过 程中最重要的事件,体现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和性质,本文拟通过对法典论争的分 析考察来透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
一、日本民法的编纂历史与法典论争
1.旧民法典编纂前的民法起草
近代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明治政府在成立之初就 筹划编纂民法。1869年6月的第504号民部官布告曾作出“(人民财产争议等)在制法确定 以前,适用旧法”的规定。明治前期的政治家江藤新平(注:江藤新平(1834—1874), 日本明治前期最为活跃的政治家之一,在明治前期积极主张开国,参加指挥了推翻幕府 的战争,是明治前期的实权人物,被称为“明治政府的智慧袋”,“人权与法治主义的 先觉者”,主持了明治政府早期的法典编纂工作,后来因为政治斗争而失势,因参与了 反对明治政府的叛乱而被处以死刑。参见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会编《日本近代法120讲 》(日),法律文化社,1992年版。)于1870年在太政官制度局设立了民法会议,命令萁 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其第一个成果就是于1871年7月制定了有 关私权享有和身份证书的“民法决议”,该民法决议实际上几乎全盘吸收了法国民法典 人事编的内容(注: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日),第96页,东京,青林书 院新书,1972年。)。明治早期日本民法典的编纂虽然没有间断,但更多地具有开明官 僚的个人主义色彩;同时,在继受外国法的对象上也主要以模仿法国民法典为主。由于 立法权不统一,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还谈不上系统性。这正如日本近代法制史专家石井紫 郎教授指出的那样:第一,这些民法草案几乎都是模仿法国民法典;第二,除《皇国民 法暂行规则》以外,其形式都是对民法的部分问题的规定,即都是单行法,并且均未施 行,其原因固然因其只是正规民法的草案,但是,这也与日本的民法学并未十分发达、 日本的司法制度还不足以实行一部正规的民法典有关;第三,当时的民法编纂存在着编 纂方针的分化,以江藤为首的一派主张仿效法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中贯彻近代法、市 民法的方针,另一派以当时起草民法的左院为中心,则主张充分考虑日本的传统习俗和 民间习惯,实际上这种法典编纂方针的对立决定了民法编纂的基本路线,成为后来法典 论争的先兆(注: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日),第96页,东京,青林书院 新书,1972年。)。
2.旧民法的编纂
日本民法编纂的第二个时期也被称为旧民法编纂时代。旧民法编纂时代以法国人伯阿 索那为中心。1880年日本政府在元老院中设立了民法编纂局,伯阿索那被邀请编纂民法 的财产法部分。他一方面参考了法国民法典,一方面对有关学说、判例的演化进行了研 究,并且根据自己的观点着手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伯阿索那编纂民法草案的同时 ,民法典中身份编的起草则继续以左院的民法草案为基础进行,力图将日本的“良风美 俗”给予立法化,起草工作交给了熊野敏三、部四郎等日本人。伯阿索纳主持的草案编 纂工作完成后不久,1886年3月,民法的部分内容——即第二编财产第一部物权、人权 ,第三编财产获得方法的第一部“特定名义的获得方法”等被提交到内阁审议。1890年 4月内阁将民法典的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予以公布,1890年10月 内阁又公布了人事编,并决定于18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旧民法的编纂与日本收回不平等条约密切相关,并受到当时的政治形势的影响。由于 当时的保守派、复古主义者和自由民权运动结为联盟,为了避免与极左或极右的结合, 通过编纂法典收回治外法权,进行条约改正,明治政府想尽力避开1890年召开的第一次 帝国会议,因此旧民法典是在匆忙之间出台的。
就旧民法典自身来看,在形式上,旧法典几乎与法国民法典一样,由人事编、财产编 、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五部分组成。从内容上看,除身份法以外,以法国 法为范例,确立了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等民法原则,而完全没有 考虑和照顾到类似于“入会权”这样的日本传统习惯。同时,由于商法的编纂和民法的 编纂分头进行,民法与商法相重复和抵触的地方也很多,并且旧民法典中还掺杂了许多 诉讼法、公法的条文,还算不上是一部完全近代化的民法典(注:石田穰:《法典编纂 与近代法学的成立——民事法》,载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日),第99页 ,东京,青林书院新书,1972年。)。
3.民法典论争
在旧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日本出现了要求该民法典延缓公布施行的“施行延期运动 ”。这一运动至1892年第三次帝国会议期间达到顶点,并最终使旧民法流产。这一事件 被称为“民法典论争”。
引发民法典论争的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织“法学士会”于1889年5月发表的《对 法典编纂的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基本观点并非反对民法编纂而是主张民法编纂要兼顾 日本的风俗民情,要慎重行事。这成为日本近代法史上的民法典论争的导火索,自此以 后,围绕民法典是否应该施行产生了激烈的对立和论争。当时,强烈要求延期施行民法 的所谓“延期派”主要以英国法学派据点——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现在 的中央大学)为中心。要求延期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新法典破坏伦常;第二,新法 典减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第三,新法典与预算的原理相违背;第四,新法典缺少国家 思想;第五,新法典扰乱社会经济;第六,新法典改变了税法的根源;第七,新法典以 强力推行学理”(注:石田穰:《法典编纂与近代法学的成立——民事法》,载石井紫 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日),第101页,东京,青林书院新书,1972年。)等。著 名的法学家,东京大学教授穗积八束甚至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号。主张新法典 应立即施行的所谓“断行派”主要以法国法学派的据点——和佛(法)法律学校(现在的 法政大学)以及明治法律学校(现在的明治大学)为中心。和佛(法)法律学校校友会提出 的《法典实施断行意见》提出了立即施行新法典的主要理由:“第一,法典施行是当今 的急务;第二,延期派误解法典,毁诬法典;第三,延期派发布了不负责任的言论”等 。(注:石田穰:《法典编纂与近代法学的成立——民事法》,载石井紫朗编:《日本 近代法史讲义》(日),第102页,东京,青林书院新书,1972年。)
1892年,这种论争发展到了帝国议会,在国会的贵族院和众议院上,断行派和延期派 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尽管想施行民法典的明治政府极力强调推行民法典的必要性, 但最终由于保守派、复古主义者和自由民权运动者共同组成的联合战线要求法典延期, 使旧民法典最后归于流产。
4.新民法典的编纂、实施
旧民法典被否决后,明治政府于1893年设立法典调查会,重新开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同年4月制定了《法典调查规程》,规定了法典编纂的基本方针:“对既成的法典条 文进行勘查,进行必要的修补删正。”任命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津次郎三位帝国大 学教授为起草委员。新法典在体例结构上,分为总则、物权、人权(债权)、亲族、相续 (继承)五编。在内容上,承认了习惯法(法例2条)以及事实上的习惯法的效力,并充分 考虑到日本的传统,规定了入会权,同时广泛参考了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奥地利民法、 瑞士债务法、英国债务法等外国法。1895年总则、物权、债权三编被提交给议会,几乎 未经修改就获通过,1896年4月公布。亲族、继承(相续)两编于1898年4月被提交给议会 ,同样,也几乎未经修改就被通过,并于同年6月公布。整部民法典于1898年7月16日正 式施行。这就是现行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对于现行民法典编纂的特点,有学者指出,“第一,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重新制定 新法典,而是对旧民法典的修正,新民法典的骨架基本上是来自旧民法典。也就是说民 法典无非是依据法国民法,并加上了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等的内容而已,这一点最近已经 为学者们所指出——而过去一般认为民法典是从德国法中而来的;第二,在编纂民法典 之际,虽然在内容上新民法典与旧民法典不存在太大的差别,在时间间隔上也不是间隔 太长,但是,并没有爆发象旧民法编纂时期那样的民法论争”(注:石田穰:《法典编 纂与近代法学的成立——民事法》,载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日),第10 2页,东京,青林书院新书,1972年。另外,关于新民法典以法国法为框架,加进了德 国法内容的观点,参见星野英一《法国民法典对日本民法典的影响》,《民法论集》( 日)一卷第71页以下。)因此,日本民法典的论争决不仅仅是法律继受本身的问题,而是 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些历史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日本民法论争的特 质和法制近代化的走向。
二、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分析
1.民法典论争与商法典论争
在近代社会关系中,商法与民法一样,都是对私人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近代日 本除爆发了民法论争外,还出现了商法论争,因此,有必要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分 析。
在明治维新的早期,明治政府提出了殖产兴业的口号,并设立了“商法司”着手建立 和培育公司。为了规范和管理民间出现的资本主义商业关系,在商法制定前,已公布了 一系列包括公司、票据、海商法内容的单行条例。而着手起草商法典的契机同样也是为 了配合废除不平等条约。
商法典最初由太政官法制部担任起草工作,1881年10月,因该部被撤废,改由参事院 承担,并委托德国人罗赛勒起草。1882年在元老院设置了商法编纂局。1882年末,“汇 票,期票条例”从起草草案中分离出来,单独起草。1884年1月,罗赛勒草案脱稿完成 。1884年5月设置了由伊藤博文担任长官的“制度取调局(调查局)”,在该局中设立了 会社(公司)条例编纂委员会。1886年3月,以罗赛勒起草的草案为基础,完成了商社法 案。其后,由于明治政府进一步感到了编纂商法的必要,又设立了商法编纂委员会,对 罗赛勒草案进一步审议,最终于1888年12月形成了商法修正案。1889年6月,经过元老 院议决和枢密院咨询,商法典于1890年4月公布,定于1891年1月1日实施。
但是,由于该商法是以个人权利义务为基础的规范体系,与日本的商业实情不相适应 ,并且,商法典由1640条组成的大法典,用语晦涩、深奥难懂,并且从公布到施行的准 备期只有半年。因此,法典公布后,以东京为首,各地商会纷纷发表意见,要求延期施 行商法典,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商法典“延期派”。与延期派的主张针锋相对,大阪和神 户的商业团体主张按期实施商法典以规范各种交易行为和杜绝商业欺诈。延期派和断行 派的争议也发展为立法机关与政府的对立。元老院以商法“意义深奥、语词崭新、实施 也要慎重”为由,于1890年6月通过“要求商法延期施行的意见书”,提出对商法典进 行修改,并将其实施日期延至1892年末。针对元老院的反对意见,政府法务大巨加以诸 条反驳,强调了商法按期实施对于发展商业的重要作用。在延期派的巨大压力下,国会 于1890年11月开始重新审议商法的实施问题。在国会上,延期派和断行派展开了激烈的 论争,各地也纷纷向国会提交陈请书、请愿书、建议书等,表达对商法典实施的意见。 辩论的结果,国会两院都以延期派的胜利告终,商法典的实施被延期到1893年1月1日。 由于这一时期又围绕民法典是否按期实施爆发了激烈的论争,1892年6月,国会又做出 了民法商法实施延期决议,将商法典的实施延期至1896年末。
由于旧商法脱离日本的交易实际,以东京商业会议所为主的民间延期派对法典提出了 许多修改意见,这些意见为修改后的商法典所广泛采纳。与此同时,经济界中出现了要 求尽快实施商法典草案中的公司、票据、破产法部分的呼声。第二届伊藤内阁于1892年 设置的“法典施行取调委员会”接受了民间的这种建议,决定将旧商法有关公司票据、 破产部分加以修改后于1893年7月1日实施。这样,因商法典不适应国情,要求修改和延 期的主张和经济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现实要求之间的对立终于以法典部分实施得以缓解 。
1893年3月设置的“法典调查会”任命冈野敬次郎、梅谦次郎、田部芳三人为起草委员 开始重新起草和编纂商法。但由于在1896年末商法实施期限前没有完成法典编纂,商法 典的实施日期被迫后延。1899年3月,新商法典最终在第十三届国会上得以通过并公布 ,并于1899年6月16日实施。
商法典编纂的曲折和反复,反映了近代日本法制化在继受外国法基础上强调整合的倾 向,法律继受更多地要考虑法典的适应性。这说明,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在法律继 受的总体趋势下,法典编纂逐渐走向自国化。可以说,自国化要求是法典继受过程中商 法典、民法典爆发论争的一个基本原因。之所以在私法领域的法典化过程中爆发大规模 的法典论争,一方面反映了发展了的日本资本主义关系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 也说明了法典化已经不单纯是明治政府对外收回不平等条约的工具,而成为调整近代社 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过程上看,商法典论争和民法典论争几乎同时发生,二者互相影 响,有着共同的社会背景,也共同决定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征。
2.修改不平等条约与民法典论争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不得不依据所谓的“列国公法”来变革“ 国律、民律、贸易律、刑法、税法”(注:牧英正,藤原明久:《日本法制史》(日)332 页,青林书院,1993年4月版。)。从此,修改不平等条约成了明治政府从事法典编纂的 直接动力,法典编纂与废除不平等条约和撤销外国领事裁判权的进展密切相连。
1880年,为了配合修订新法典的工作,明治政府外务省设置了“法律调查委员会”, 这一委员会由外长井上馨担任委员长,由三名政府高官西圆寺公望、三好退藏、陆奥宗 光三人组成,同时该委员会还聘请法国人伯阿索纳、德国人鲁道夫等6人担任调查委员 会书记官。1887年,以外长井上馨为议长的“条约改正会议”制定了修改不平等条约和 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基本方针:“日本政府根据‘泰西主义’和不平等条约的条款来改造 司法组织和修订法律”(注:牧英正,藤原明久:《日本法制史》(日)332页,青林书院 ,1993年4月版。),这样,日本近代法典编纂与外交任务紧密联系起来,法典编纂的内 容和进展受到外交政策的左右,从而表现出极大的功利性色彩。虽然1887年10月,由于 明治政府内部政治斗争导致了“法律调查委员会”移交到司法省,组成人员也由政治官 僚改为法律官僚,并排除了外国人直接参与委员会。但是,法典编纂一直服务于外长井 上馨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努力,并且决定了当时的民法编纂具有浓厚的“泰西主义”特征 。这种法典编纂受外交左右的方式在明治政府和日本社会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由于18 87年爆发了广泛的反对条约运动,导致了外长井上馨下台,并使修改条约的外交努力搁 浅。但是,继任外交大臣的大畏重信仍然将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为主要任务。但由于大畏 重信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方案被认为对外国作出了过渡的让步而受到了朝野上下的反对。 1889年10月,大畏重信被炸伤,明治政府不得不停止修改条约的外交努力。这样,明治 政府被迫停止修改条约的外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爆发了法典论争。
在日本近代立法史上,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外交努力直接促进了法典编纂,并决定了近 代日本的法典必然是继受外国的法律。明治政府聘请的外国专家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法典 编纂,使日本在较短时间完成法典起草工作。但是,这种将法典编纂附属于外交的做法 ,激起了朝野各界的反感,并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抗运动,对法典编纂也造成了影响。这 种影响一方面表现为纠正法典编纂中过分的“泰西”化,法典编纂开始重视本土因素, 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法典论争。
3.自由民权运动的异化。
日本从1874年开始爆发了要求民主、自由的自由民权运动,这一运动到1881年达到了 高潮和顶点(注:对于自由民权运动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这是一场“资 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在自由民权运动期间,提出了“开设国会,国约宪法(国 民议会制度宪法),减轻地租、地方自治和废除不平等条约五大要求,逐渐形成了要从 根本上变革绝对主义天皇制国家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运动。”,“推动立宪制的原动力 是民权运动”,参见,高桥幸八郎、永原庆三、大石嘉一编,谭秉顺译,《日本近现代 史纲要》,吉林教育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一版。)。自由民权运动提出了一系列政治 观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反对中央集权的城市主义,主张地方分权的农村主义;第二 ,在政治上和思想上,近代民主主义开始与近代民族主义相结合,主张在外交上实行强 硬的政策,强调国权优越于民权;第三,对于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产生了强烈的怀疑, 开始主张对私有制进行某种限制(注:远山茂树:《民法典论争的政治史考察》(日), 法学志林,1951年,49卷1号。)。自由民权运动的这种主张表明了在思想上与政府绝对 主义的暗合。有学者指出,“针对中央集权,主张地方分权;针对城市压迫,主张保护 农村;针对民权,强调国权;针对私利党争,强调国是;指出在自由放任下导致的贫富 悬殊的弊端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自由民权运动的论点,都是反对藩伐政府的专制统 治实践中提出来的论点。但是,与之一同出现的地方分权主义、农村主义、国家主义、 统制主义这些论点本身,不也是绝对主义本身的论点吗?”(注:远山茂树:《民法典论 争的政治史考察》(日),法学志林,1951年,49卷1号。)1889年,日本颁布了君权绝对 主义的宪法,开始建立绝对主义立宪政体。以颁布宪法和开设国会为主要目标的自由民 权运动失去了斗争的目标,在明治政府高压政策下,自由民权运动也开始分裂。从此, 来自民间的大规模的反政府运动不再存在,近代日本政治斗争的核心开始转向国会斗争 。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建立在民权基础上的近代市民法典,是一部比较彻底的反封建法典 。日本旧民法典经法国人伯阿索纳之手制定出来,带有法国法的色彩,更多体现市民权 利,因此也就与维新之初、带有较多封建残余的日本社会存在较大的距离,而比较接近 自由民权运动早期的思想主张。明治之初,日本社会的封建制残余仍然很浓厚,自由民 权运动衰败,更使民法典失去了社会基础。因此,在民法典论争过程中,由于日本社会 总体上的保守性,使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更加强调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这种社会基础不 可能容纳体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性的旧民法典。
4.国家正统思想的保守化。
从1884年开始到1890年,日本出现了所谓的“德育论争”。明治政府对于日渐高昂的 自由民权运动感到了威胁,对文明开化过程中民权意识的急速觉醒感到恐惧。为了维系 统治,统一思想,明治政府开始加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控制。为了统一国家统治思想, 明治政府开始复兴和提倡儒教思想,鼓励和扶植绝对主义思想的德国学,培育保守主义 和君权绝对主义思想。在这一过程中,明治政府内部儒者元田永孚主张以儒教为国教, 由天皇掌握教学大权,通过国家权力来统一国民的道德思想。与之相反,明治政府内部 的实权派官僚伊藤博文和井上毅主张折衷古今中外思想作为国教。这两种主张表面上针 锋相对,但是,这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意见分歧,并不是在限制国民思想自由方面根 本性的对立(注: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会编,《日本近代法120讲》(日),第123页,法 律文化社,1992年版。)。1889年2月,日本颁布了所谓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将日本国 民定位于天皇的“臣民”。为了在意识形态领域确立天皇的权威地位,1890年10月,天 皇裁可通过了明治政府当时的法制局长井上毅起草、元田永孚修改的“关于教育的敕语 ”。
“教育敕语”全文只有短短的315个字,要求臣民服从于国家的化身——天皇之下,要 求臣民绝对服从天皇的命令,其实质是一种天皇直接干预国民良心自由,左右国民道德 观、价值观的统治方式。从1890年到1891年,明治政府向全国3万多个各类学校下发了 “教育敕语”,“教育敕语”中天皇绝对、国家至上的方针被灌输到年轻人的头脑中, “发挥了国家法定国民道德规范的作用”。教育敕语的颁布标志着近代日本社会已经从 “文明开化”开始倒退,走上了思想保守的道路。
在法典论争过程中,反对民法典草案实施的延期派是支持儒教伦理主义的,并且从“ 教育敕语”中的儒教伦理主义中寻找理论依据。例如,在法典延期派所主张的“法律破 坏道德”的主张中,认为“纲常之道为我日本社会的基础,基础既已动摇,社会焉得稳 固?”(注:明治23年11月1号《日本新闻》,论说《谨读敕语》,转引自远山茂树,《 民法典论争的政治史考察》(日),法学志林,1951年,49卷1号。)。可见,在法典论争 发生以前,儒家伦理思想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种思想基础也为延期派提供了 理论依据,并成为法典延期派取得对法典断行派论争胜利的思想理论基础。
5.国会斗争与法典论争
从1890年开始到1891年,日本首次发生了资本主义恐慌。同时,在政治上,由于当时 的内相品川弥二郎干预议会选举,从而引发了议会内部大规模的反政府运动。1891年, 日本开始召开第三届国会。这次议会一开始,以自由党、改进党联合组成的民党就对品 川弥二郎干涉选举一事提出了上奏案,但是没有成功;于是,民党又提出了政府不信任 案,并在众议院中获得通过。同时,在贵族院中,也通过了包括弹劾政府内容的选举干 涉案。针对国会的这种动议,松方内阁决定停会七天,以示对抗。这样,围绕着政府官 员干涉选举就爆发了政府与国会之间的冲突。
在国会重新开会以后,围绕着政府预算案中是否增加军舰制造费、震灾预防调查费等 问题发生了众议院和贵族院之间关于预算审议权限的争议。在解决议会斗争的过程中, 靠近天皇的宫廷势力扮演了调停者的角色。希望牵制政府内部激进势力的宫廷势力对于 新民法典是持反对意见的,这些保守势力与法典实施延期派有着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保守反对派的最后防塞”(注:远山茂树:《民法典论争的政治史考察》(日),法学志 林,1951年,49卷1号。)——天皇实际成为法典反对派的总后台。
同时,国会与政府之间,国会内部贵族院和众议院之间的斗争也了法典论争的一场预 演,围绕着法典实施问题的斗争实际上也是国会斗争的一个继续。民党在国会斗争中扮 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借着法典实施问题,民党趁势向政府发难,在法典论争的过程 中,赞成法典延期实施的议员有145名,属于民党的自由党占39名(94名),改进党占14 名(38名),独立俱乐部16名(31名),中央交涉部51人(95名),无党派25人(42人)(注: 远山茂树:《民法典论争的政治史考察》(日),法学志林,1951年,49卷1号。)。正是 由于保守势力组成的议员势力掌握了国会的主导权,也确保了法典延期派最后战胜法典 断行派。
三、民法典论争与日本近代法律继受
民法与市民生活直接相连,其创设或变革具有与宪法等公法变革不同的难度。其中, 各种各样的习惯、习俗、传统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并支配着社会生活,民法典不能够建 立在真空之中,也不能够象在处女地上建设建筑物那样进行编纂。(民法典的编纂)必须 与旧的习惯和传统斗争,打破旧有的习惯与传统(注:阪上孝,《革命与传统——日法 民法典编纂过程的比较》(日),《思想》1990年第三期,第789号。)。
关于日本民法典论争的意义和性质问题,并不单纯象一般法学史上所讲的那样,是近 代的西欧进步主义与封建的国粹保守主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自由民权运动)与绝对 主义的国家主义(藩伐官僚主义)的对立(注:远山茂树:《民法典论争的政治史考察》( 日),法学志林,1951年,49卷1号。)。有学者指出,在民法典论争中,以下几点颇为 引人注意:第一,推进旧民法典施行的是明治政府,而反对民法典推行的是由保守派、 复古主义者和自由民权运动的民党组成的联合战线;第二,民法典论争并非单纯的英国 法学派和法国法学派在学理上的论争(注: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法史讲义》(日), 第103页,东京,青林书院新社,1972年。)。
当时的明治政府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目标,推行的是渐进的开明主义方针,在实行这一 方针的时候,明治政府尽量避免极左或极右,以保持国内的政治统一。为了达到实现废 除不平等条约的功利主义目的,政府方面希望尽快实施法典。与之相对,标榜纯风美俗 的保守派、复古主义者、从自由民权运动蜕变来的民党在法典论争过程中站在反对法典 施行的立场上,以反对法典实施为口号结成了联盟。因此,当时的法典论争决不仅仅是 单纯的法典编纂的论争,而是当时深刻政治背景的反映。
在学术研究渊源上,当时的法律教育还主要是外国法学教育,可以分为法国法学、英 国法学、德国法学三个渊源。当时的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推行的是英国法 教育,信奉历史法学的观点。因此法典论争直接体现为学术思想上站在历史法学派的立 场上主张民族固有性的英国法学派,与站在自然法学立场主张普遍适用性的法国法学派 的论争。与此同时,法典论争实际上还包含着各个法律学校之间的生存竞争、利益之争 ,“不能否认由派阀意识带来的意识对立,特别是英国法派系存在对旧民法实施后会带 来的学派对立的危机感”(注: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会编,《日本近代法120讲》(日), 第129页,法律文化社,1992年版。)。当时的佛(法)法学校(现在的法政大学)和明治法 律学校(现在的明治大学)都是深受伯阿索那影响的私立法律学校,伯阿索那曾经长期在 两校任教,其创立者也多为伯阿索那的弟子,这两所学校教授的课程也主要是讲授法国 法。因此,法国法风格的民法典如果得以实施,这对提高两所法律学校的声誉将十分有 利。但是当时英国法教育并非主张不要法典和法典继受,而是主张法律的民族固有性。 所以,即便东京大学法学教授穗积八束发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号,也并非是要反 对法典和法典编纂自身,而是反对旧民法模仿直译法国法的做法。所以,虽然存在学术 对立,但是,当时法学教育界和法学研究也存在着对话和妥协的基础。
法典论争的焦点问题是旧法典与日本国体不相适应。旧民法以法国民法为蓝本,充满 了以天赋人权学说为基础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民主主义色彩。这与当时日 本极力树立的以天皇为中心的国家主义不相适应,也与颁布不久的明治宪法的绝对主义 精神背道而驰。特别是在当时的日本社会,封建制还有相当强的势力,旧民法否定了日 本固有的家族制度和家长权,存在从社会根本上动摇绝对主义秩序的危险性。民法论争 时已经制定了天皇绝对主义的宪法,近代化的目标转为发展资本主义和确立天皇统治秩 序,因此,旧民法的内容和精神显然与日本社会的大趋势背道而驰。法典论争的结果, 导致了“以促进发展资本主义和确立天皇制支配为目的的近代民法,开始摸索将学界、 国民的意识统合为国权主义的形式,并且决定了今后民法学的发展方向。”(注:日本 近代法制史研究会编,《日本近代法120讲》(日),第129页,法律文化社,1992年版。 )法典论争反映出在法典继受过程中重视民族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的倾向,这与德国历 史学派代表人物冯·萨维尼主张的“法律象语言一样,乃是一个民族的天赋与文化的一 部分,它不能用推理的方法从自然法的抽象原则中获得”存在思想契合。
从当时世界发展的大势来看,继受法国法的旧民法典实际上已经开始落伍于世界形势 了。当时,随着德国的兴起,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大资本家、垄断 资本开始形成。与之相适应,德国民法典开始独领风骚。许多留学欧洲的学者和政治家 已经开始认识到,日本绝对主义的社会秩序与德国法更加契合,明治宪法吸收、借鉴德 国法实际上已经意味着法典继受的方向开始转向德国法。作为继受法国法的产物,旧民 法或许可以服务于收回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的,但是,其社会适应性则已经大大降低了 。因此,法典论争的最终结果既不是法国法学派取得了胜利,也不是英国法学派取得了 胜利,而是建立在德国法学基础上的法律自国化路线取得了胜利。现行日本民法的起草 排斥了外国人,起草者三人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均为日本人,并且三人在法 典论争过程中的观点截然不同。梅谦次郎主张断行旧民法,穗积陈重和富井政章都主张 法典延期。三人之中,穗积陈重发挥了领导作用。穗积陈重毕业于大学南校,后到英国 和德国留学,在英国接受了梅因的法律进化理论,在德国为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所倾倒, 留学回国后担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在法典论争中,穗积陈重站在延期派的立场,写 了《法典论》,从学理上阐释了将旧民法延期的理由,这一著作后来也成为指导法典编 纂的理论依据。梅谦次郎毕业于司法省学校曾经留学法国、德国,担任过东京大学法科 大学教授,1899年担任和佛(法)学校校长,是法典延期派的领袖。这样的民法典起草人 员构成决定了新法典是一个兼容并包的法律体系。在起草法典中,虽然新民法典以德国 1888年民法典第一草案为主要继受对象,但是法律的内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德国法,而 是以旧民法中法国法内容为主要基础,并且兼顾到日本当时立宪绝对主义政体和社会习 俗。可以说,新民法典的编纂是经过二次继受形成的自国化法典。新民法典的颁布施行 标志着日本继受法律体系开始走向建立在德国法基础上的自国化的编纂道路,法律形式 表现为继受德国法体系,法律内容表现为多元继受。德国民法学开始对日本法学界产生 绝对影响。本来是来自英国法、法国法的规定也用德国民法学的理论来说明和解释。这 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日本民法学理论的混乱。
同时,法典论争也对法典的形式、内容、风格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日本法典编纂具有 重大意义。现行民法起草旧民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诸问题,例如外国人起草、条文臃长 等问题在起草新的民法典草案时得到了有意识的克服。明治民法的编纂是在公开状态下 进行的,从而改变了过去的法典编纂由政府把持,秘密进行的做法。此后的法典编纂, 历时更长,社会适应性要求日渐左右了法典编纂的方向,继受法典的整合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