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所处网络关系的厘清——对妇联定位及其路径选择的一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妇联论文,厘清论文,所处论文,路径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4)01-0035-07
妇联是党领导下的妇女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妇联组织形成了她特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为促进男女平等,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非政府组织概念的引进、社团的兴起、学界对市民社会和社会团体的探讨以及妇联自身在现实工作中的困惑与困境等等,使得妇联的定位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问题的表现,如资源获取渠道单一、人力财力匮乏、工作方式较为单调、权威性不足、组织结构呈现“倒金字塔结构”、政府仪式过多等等,这些已经和目前中国经历着的巨变不太协调,必须进行适应性变迁。所以妇联何去何从,在这场变迁中如何正确定位,将关系到她自身效能的进一步发挥以及其所代表的妇女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组织,妇联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开放性表现在她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而必须和周围的环境进行密切的互动,在互动中获取必要的生存资源,实现有效的产出并以此获得合法性地位。环境的构成如自然物、个人和各种类型的组织等,它们如一张网络的一个个结点,其中的每一个结点都不同程度地牵涉着处于中心位置的组织,对该组织的结构内容、行为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妇联作为一个组织,她也处于一张错综复杂的网络中。所以妇联的定位除了要明确自身的工作对象、工作目标之外,还有必要厘清妇联目前所处的网络关系。关系的厘清有助于明确妇联在这个网络中的角色地位、和结点所存在着的冲突与合作、网络中可以利用的资源、可供鉴戒的模本等等,本文试图对此做一探讨。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非主管部门、部分社会民间团体、社会公众、广大妇女、妇联团体会员这六个主要的结点构成了目前妇联所处的网络图。其中前五个为妇联外部网络的结点,而妇联的团体会员属于妇联的内部网络结点。(见图1)
图1 妇联的内外网络关系图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网络中,起决定作用并最终导致今天妇联定位问题的是妇联与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关系内容下文将会涉及),正是这个关系决定了妇联目前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所以,妇联定位问题的根本所在是定位她与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其它的网线关系都不同程度的受它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是说其它网线关系就不重要,事实上对其它网线关系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妇联与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获得对定位的某些启示。
第一,妇联与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从社团的建立来看,可以把社团分为三类:一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官办型社团;二是自下而上的由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发起创办的社团;三是由海外组织或个人发起创办的外部输入型社团。[1](P117)妇联属于官办型社团,在我国,官办型社团又被称为人民团体或者社会群众团体,除了妇联之外,类似的团体主要还有工会、共青团、科协等。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他们是党和政府的附属物,属于亚政府系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她的官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她的产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因为旧中国的妇女长期受封建礼教的毒害,缺乏一种自主独立、自我组织的深层渴望,必须由先进的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启蒙和帮助。所以妇联的创建从一开始就与党和政府建立了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创建初期的启蒙,而且表现在创建后对党和政府的组织架构形成的路径依赖,妇联的组织网络建设依托党和政府的行政架构,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每一级政府都相应地建立每一级妇联。其相应的象征性标志是相当多数的妇联都和政府合署办公,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同在市府大院中。从而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妇联即是政府,找妇联就是找政府。这是官办型的第二个表现。
官办性还体现在妇联所受的双重领导上。虽然妇联本身,是一个具有层级关系的系统,每一级妇联要受上级妇联的领导,但这种领导涵义更多的是一种指导,不具备强制性。所以妇联内部的层级领导是形式上的。真正对妇联起领导作用的是当地的党和政府。首先,他们是妇联资源的直接而且甚至几乎是惟一的提供者,妇联的活动经费、成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都从当地政府的财政中支出;其次妇联领导人的任命权掌握在当地党委的手中,上级妇联只有推荐的权力;[2]再次,妇联的工作方式也承袭党政的工作方式,以群众运动、发放文件等为主;最后,在妇联的日常工作中,往往还要分担一些当地政府分派下来的任务,协助当地政府完成一些工作。
官办性的特点一方面解决了妇联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的资源问题,同时在官本位思想严重的中国,它也提高了妇联的权威性地位,妇联干部到基层协调工作的时候具备了政府的威严。但是这样的一种组织架构也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如工作方式单一、资源匮乏、目标置换,分散了妇联本来就很有限的人力和物力;妇联自身的人力不足,组织系统不够完善,比如一些地方的妇联并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而往往是由其它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兼任,等等。这些后果并没有即刻暴露,而是在以前的体制中潜伏了起来,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将会逐渐凸现。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鉴定妇联与党和政府关系。
第二,妇联与其他政府非主管部门的关系。妇联在具体的工作中,常常存在着和其他政府非主管部门工作的交叉重叠。其他政府部门都有自己专门的目标群体,目标群体的划分只是以自身的工作内容为依据,没有把性别当作一个专门的指标,妇女只是其目标群体的一部分。而妇联的目标群体的划分却首先以性别为依据,其工作内容涉及女性的方方面面。这样妇女成为妇联和其他政府非主管部门的目标群体的交叉重叠部分。妇女有了问题,既可以找妇联,也可以找问题的主管部门。然而,这两者的权力效应却是截然不同的。妇联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不存在真正的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在我国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当需要用行政的力量去解决一些问题的时候,妇联往往无能为力,她必须和某一问题的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借助他们的行政力量去解决。
在我们的调查中,一些妇联干部尤其是基层妇联干部说:我们妇联似乎什么都在管,但相当多的事情却管不了。例如下岗女工的再就业,劳动局在管;而因为下岗职工中妇女占了相当一部分,所以解决妇女的再就业问题,妇联当然也有了义不容辞的责任。劳动局在搞再就业培训,我们则在专门针对妇女搞培训。但问题是劳动局有直接的行政权力,而我们没有,所以妇联搞的培训往往得不到就业单位的认可。所以,有时候交叉重叠的问题我们干脆就不管,事实上我们也没有这个精力与实力去管。当上级要检查某一妇女问题的解决情况时,通常的做法是把这一问题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成绩搬到妇联的工作报告中。
当然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些问题主管部门认为应该由妇联去解决,妇联却又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而应该由政府部门去解决,相互的推委导致这一问题无人管。这就是组织缺失现象。事实上,组织缺失并不是指缺乏这样一个功能性组织,而是指某一项工作由于管理部门多了导致责任的推卸,结果尽管有许多这样的管理部门,但却没有一个组织在事实上对其负责,导致组织管理上的真空。
那么妇联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应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工作目标和工作能力没有权衡好的问题。要搞清楚哪些是妇联应该干的而且有实力和精力干的;哪些是妇联本想干却没有能力干的,但其他实权部门在干的;哪些是妇联该干的却又没有能力干而且没有其他实权部门在干的。第一种情况是妇联工作的主体,应该扎扎实实地落实好;第二种情况,妇联应该和其他政府部门搞好合作关系。要充分借助外部的力量来一起做好,但这不应该成为妇联工作的主体,在这方面,妇联只是起到督促协调的作用。如果其他政府部门解决得不好,应该动用妇联组织的力量,维护受损妇女的权益;第三种情况应该是妇联努力的方向,对于此,妇联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妇联的队伍中,强化妇联的办事能力,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因此,妇联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应该是督促与合作的关系。
第三,妇联与其他部分社会民间团体的关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社会结构异质化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团体的兴起成为本世纪末我国一个突生的社会现象。新兴的社团如基金会等慈善机构,在执行的功能上与妇联也存在着重叠交叉的地方。因为前者主要是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而妇女和儿童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主体部分。因此,妇联和这些社会团体存在着合作的关系。
与妇联不同的是,基金会等慈善机构是纯粹的民间社团,官办与民间的区别在资源获取上的差异可见一斑。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民间渠道是这些社团最主要的资源获取渠道。为了生存和发展,这些社团必须向社会获取资源。但由于他们不是政府机关,既没有向社会强制索取资源的权力,也没有与社会进行权钱交换的资本,因此它只能与社会进行自愿的平等交换,所以它必须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来博得社会的支持。如此,它不仅要考虑社会的需要,更多地还要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它所提供的物品是否真的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只能由社会来评判。
这样的一种生存机制加上社会团体成员的志愿性、参与性等内在优势,使得这些社团具备了良好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其发起的“希望工程”取得了非常好的效益。而妇联的“春蕾计划”虽然成绩也是不错,但相对于“希望工程”的资金实力和影响度却有点失色。这种对比一方面说明了民间性社团在社会公益方面已经开始发挥重要的功能;另一方面,其他社会团体的成绩为他们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权威地位,从而为吸引和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提供了保障。妇联虽然可以通过政府渠道获取资源,但毕竟是有限的(至少目前是这样)。事实上,资源的束缚已经是妇联工作展开的瓶颈之一。所以,获取社会资源、增加资源获得总量应该是妇联作为一个社团的努力方向。
然而,社会资源总量在一定的时点内是有限的,因此,其他社会团体的崛起和良好的运作成绩无疑对妇联从社会获取资源形成了有力挑战。所以就资源的稀缺性来讲,妇联和这些社团将面临着竞争的关系。事实上,国外一些机构就是因为妇联官的形象而把资源投向了其他社会团体。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妇联而言,关键并不是要改变官办的形象,而是建构良好的运作模式,拿出属于你自己的成绩,让国际和社会信任你,认为你有资格获取社会资源,能把这些资源落到实处,真正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而不是用于行政的象征性仪式。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应该首先是合作与沟通,因为她们有部分共同的目标群,执行部分相同的功能;同时妇联应该主动和这些社团积极的互动,一方面是信息资源的沟通交流,组织的边界不应该成为相互的分割机制。另一方面妇联应该学习其他社团其运作结构和模式。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其次是资源上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是妇联增强自身能力的一个契机。
第四,妇联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社会公众构成了妇联又一重要的网络结点。在这里,社会公众主要是指分散的个人以及企业和新闻舆论机构。改革前,我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总体性社会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活动空间,社团必须从体制内渠道获取资源,以维持其生存。[3](P6)
妇联也是如此,由于官办性的特点,妇联的资源相当多数来自于政府,虽然数量有限,但至少妇联成员的工资收入是稳定的。这种单向的依赖,一方面导致她和社会公众的关系比较松散;另一方面长期稳定的依赖关系也导致了目标置换,即妇联工作的目标对象本应该是妇女,但由于资源上对政府的依赖,其工作的目标对象却置换成了政府。如何与政府搞好关系,成为一些妇联干部工作的重点。当然,这一方面是为了妇联工作的开展获取必要的资源,但不可否认的是,另一方面也是某些人是为了自己职位的升迁。这样的状况使得妇联在社会公众中即使没有以业绩为基础的美誉度,仍然能够生存下去。然而,改革导致了国家角色的转换,社会正在逐渐成为一个与国家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
所以,妇联作为一个官办型社团,虽然能从政府那里获取部分资源,但实践证明那是极其有限的,资源的束缚成为妇联工作展开的一大瓶颈。所以,和其它民间社团一样,她必须学会利用社会公众中的资源,而这些有赖于妇联业绩和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地位的获得。因此,妇联和社会公众的关系首先应该是妇联对社会公众资源的依赖,其次是社会公众对妇联工作开展的评判和监督。
第五,妇联与广大妇女的关系。妇联组织是为妇女的解放和发展而有目的地建立起来的。妇女是妇联的目标群体,是妇联工作直接的体验者、评价者和支持者。妇联的工作首先只有得到广大妇女的认同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才能树立其权威地位。另外,妇女也是妇联组织资源的直接提供者。离开了妇女,妇联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因此,妇联和妇女的关系可以表述为:首先妇联是妇女权益的代言人,其次妇女又是妇联的支持者和评价者,是妇联依靠的对象。
第六,与作为妇联团体会员的妇女社团的关系。团体会员制度是妇联本身组织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研究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妇女联合会批准,可以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妇女联合会团体工作条例》指出,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她们展开工作。团体会员要接受同级妇联对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4]所以,和上述其它五个外部网络结点不同,妇联的团体会员属于妇联大系统的内部网络关系。
在以往的工作中,妇联团体会员与妇联的关系强调更多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控制的力度却又是软弱的。这一主体关系的确立实际上削弱了妇联整体(包括其团体会员)的实力,从而没有充分发挥好妇联真正的总体资源。其实,在妇联的团体会员中不乏知识型、研究型、文化艺术型、业务型等等会员,这些资源可以充分加以挖掘利用。如文化素质较高的知识女性建立的社团,像高校中的女教师联谊会等,再如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资金资源的女企业家协会,等等。如果能够利用好这部分潜在的资源,妇联工作的开展将会更好。但在现实中,妇联和这些团体往往表现出一种松散的联合。妇联和这些团体会员之间平时很少有所沟通,一些会员甚至与妇联仅有的沟通机会——开会也经常缺席。
所以,在指导性关系之外,笔者认为,妇联和其团体会员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与对话、相互学习关系,加强双方的互动,如此对于解决妇联的资金约束、人才匮乏的窘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妇联处于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其他非政府主管部门、部分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广大妇女和妇联团体会员所形成的内外部网络关系中。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在六条网线中,最主要的并起决定作用的是妇联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因为这条网线关系决定了妇联的结构和运作方式。可以说,这条网线关系的改变,将引起整个网络关系的震动,其它网线关系或者是性质的改变,或者是关系程度的加强和松弛,所以这条网线关系是解决妇联定位问题的根本所在。
那么妇联如何定位,她与党和政府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从妇联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强度来看,其定位无外三种选择:政府组织、亚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通俗一点讲就是“官”、“半官半民”、“民”。如果把妇联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强度用R来表示的话,当R等于1时,则妇联完全是一个政府组织;当R小于1大于0时则是一个亚政府组织;当R等于0时则是独立于政府的非政府组织,也即民间社团。
妇联定位=R×党和政府 (0≤R≤1)
关系程度的衡量可以从来自于政府与社会的资源比例、主要领导人的任命情况、妇联的自治性等维度。从这些来看,目前的妇联是一个亚政府组织,即半官半民的状态。这种半官半民的特性,使得妇联在定位方面存在困惑。
当然,妇联还可以有两种定位方向的选择:一是民①;二是官②。之所以是方向而不是即刻的定位,是因为妇联组织人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必须有一个适合这种制度安排生存的土壤,尤其需要其它制度做支持性变动;同时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必然会牵扯到利益结构的调整,一部分人在这种结构调中将丧失预期利益,从而形成改革的阻力。所以,重新的定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官〈——②——半官半民——①——〉民
第一种选择是“民的方向”,也即是妇联与党和政府关系的松弛过程。在这里笔者需要说明的两点是:第一,民的方向,它的合理性在哪里;第二,为什么是一个过程,也就是说为什么仍然得有一个半官半民的过渡期。
公益性和参与性是民间社团的两个基本特征。公益性即她是一个为公众谋福利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市场秩序的价值补偿机制。如此,就把民间社团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营利组织区别开来。而社团自愿平等的参与性特征,又把同为公众谋福利、但以强制力为运作法则的政治组织区别开来。
公益性和参与性决定了民间社团是一个事业共同体。正是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和救助以及对志趣、情感等价值追求的人本理念,使得事业共同体成员为着一个共同的信仰而不倦工作,不计个人得失,所以事业共同体是个做事的地方。然而,作为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物——“单位”,其最主要的激励因素之一则是通过庇护关系或派系关系去获取资源。因而,在单位中,处理社会关系即通常说的“做人”的重要性常常远胜于工作本身即“做事”。同时,这种做人的原则导致了无过即功的单位亚文化,从而形成体制中普遍的人格与组织病症。[5](P147)
与单位不同,民间社团是一个事业共同体,一来它没有利润可以分配,二来没有政治权力可以操纵,通过关系的运作也没有特殊的私人利益可以猎取。所以,它不是生产“货币”的企业,也不是权力争斗的场域,而是人生价值的一种依托。所以,在事业共同体中,做事才是真正的本职。而目前的妇联事实上是政治的一个附属机制,它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是对政治的复制,她具备了“单位”的典型特征。
组织新制度主义者的观点对这种单位的运作模式也是一个批判。他们认为组织环境是制度化的环境,内中的合法性维度迫使单个的组织按照需求来变更和调适自身的结构,而每个组织也为获得这种合法性而争斗不已。如此造就了组织生活中的悖论——组织的结构和日常活动的背离。组织为了取得并保证自身的合法性,不得不建立那些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部门并设法应付无穷无尽的礼仪活动,而这些部门和活动多半与组织绩效无关。[6](P183)结合妇联的实际,妇联本来的人员编制是一个倒三角形模式,越往基层人员越少,但这仅有的几个人必须经常处理开会之类的仪式性活动,会议当然主要是政府的会议,真正涉及妇女问题的工作却常常无暇顾及。而作为事业共同体的民间社团却能够尽量避免这些与目标任务没有联系的仪式性活动。因为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它本身没有足够的资源去浪费,同时资源的趋向要受资源提供者的监督。所以,如果妇联成为一个真正的民间社团,她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常规性的政治仪式,从而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精力释放到目标群体中,切实为妇女服务。
但是,妇联现在要成为一个独立自治的民间社团还不具备成熟的社会文化和政治条件。首先,她需要一个相对成熟的市民社会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到底会不会有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这个问题现在是学界一个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市场化改革催生了我国市民社会的到来。虽然目前她还不能用西方完整的标准来衡量,但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已经出现端倪,尤其是作为市民社会前提的市场经济这个大的方向已经确立。表现在:总体性社会开始松动,社会结构开始变化,国家对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垄断弱化;体制改革释放出来的自由流动资源的增多和所提供的自由活动空间的增大,社会正在成为一个与国家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这些条件为妇联这样半官半民的社团向独立的民间社团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但目前我国离标准的市民社会还很远。从政治上来看,西方的语境中“结社自由”已经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民权力得到普遍的确立,而且社团都是独立于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竞争或合作。但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政府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领域都还在政府的控制之中。这不仅表现为政府可以就自己的需要越过法规对社团进行清理整顿,还表现为政府对有关社团的立法权的垄断。什么样的社团可以存在,社团可以进行什么样的活动等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
另外,在官本位文化下,妇联权威性地位的树立是一个困难。以前,权威主要从政府的形象中获得,所以一旦妇联剥离了其政府的形象,她的权威如何确立?她展开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的时候是否还具有说服力?我们在调查中一个妇联干部(兼任的)也承认,在她进行家庭调解的过程中,被调解的家庭看中的并不是妇联这个独立的牌子,而是其行政官职。当这个官职没有了,试问她还有说服力吗?这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当然,在市民社会具备一定的空间之后,平等自由理念的引进,官本位意识会逐渐淡化,这个时候权威性地位可以通过自身的业绩来获得。对于妇联来讲,业绩是模糊的,即目前她所获得的成绩,如女性地位的提高、妇女保障法案的通过等,是不是完全是妇联的成绩?这是一个疑问。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这恐怕主要还是政府主导下的成绩。
最后,妇联对行政的脱离,必然牵扯到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尤其是妇联干部的利益将面临着重创。因为在政府的支持下,妇联干部享受的是稳定的公务员福利待遇,同时还有作为政府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而如果成为一个民间社团,将失去这些既得和预期的利益。所以,妇联内部系统将是改革的一个阻力。
以上的讨论说明了第一种选择即民的方向的合理性和困难。合理性在于民间社团组织机制、运作结构等方面的优势,而困难最后的落脚点在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因素导致的资源的束缚。
第二种定位选择是官的方向。即把妇联纳入真正的行政系统,赋予她实际的行政权力,配备专职人员。如此,妇联原有的群团性质将彻底颠覆。作为行政系统,她的职责是运用行政权力去解放和发展妇女,同时积极地去发展民间妇女社团,通过横向的发展来弥补原有妇联纵向的缺憾。这样做的好处是,妇联内部人事震动较小,改革阻力小,而且众多相对独立的妇女社团适应了妇女的总体分化,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妇女的需求。同时,通过这些社团的横向联合可以提高妇女的整体力量。当然这种定位的方向虽然对于原有妇联内部系统震动较小,但众多妇女社团的发展遇到了第一种定位选择相同的问题,即市民社会成熟性问题。另外一个遗留问题是,妇联被纳入行政系统之后,由谁来填补以前妇联作为全国性社团的组织真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基于以上分析,综合两种选择,笔者认为,当前,妇联应合理地利用其半官半民的双重空间。一方面,要继续保持与党和政府合作的优势,从源头上为妇女发展争取政策法律环境,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妇联也应把民间社团切实为目标群体服务的定位方向和运作模式引进妇联组织,以摆脱行政官僚的仪式性活动和目标置换等问题,主动及时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代表能力,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更好地为广大妇女服务。当前,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发育成熟,社会自由资源将会越来越多,公众自治独立、自愿参与的欲望越来越强。同时,通过体制外的途径和政府对话,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些都为妇联作为民间社团的发展和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然,对于妇联而言,从组织角度,目前她所要做的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逐渐完善组织结构,壮大基层妇联的力量,并吸纳更多的志愿于妇女工作的人才,增强妇联的组织能力与实力。同时,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社团的互动交流,借鉴他们成功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
第二,结合自身的能力与实力,明确工作重点,改善运动式的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做几个拿得出手的样板工程,并提出简洁的人性化而非政治化的宣传口号以及可辨别的象征性标志,加强宣传攻势,改善和强化妇联在公众中的形象,以此作为吸收社会资源的资本。
第三,在完善结构、改善工作方法、抓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另一个工作的重点是放手发展妇联的团体会员,并加强和她们平等式的互动、沟通和合作,形成一个真正的整体性的“大妇联”。如此,一方面可以顺应当前妇女本身结构分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团体会员建立时的“问题”初衷,以及其相对的自主独立性,可以缓解目前妇联的工作压力和资金压力。
第四,处理好与政府非主管部门、部分民间社团等组织的关系,在资源束缚的情况下,加强和他们的协作,学会利用其他组织的资源搞好妇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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