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_国有股论文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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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公司制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经济主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公司制的最大优点和精髓体现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上。具体地说有这样二点:一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这有利于公司网罗一批既懂经营又懂管理的专家来经营公司,克服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时精力和能力的不足,提高企业经营的质量和效益。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实行公司制有利于所谓的“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明确企业的法人地位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突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二是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负责审议、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并负责对其招聘的总经理实施监督管理;总经理行使经营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专司负责对董事会及总经理的决策与经营行为的监督。从理论上讲,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比较完善的,能够保证所有者的权益及企业的利益不受侵蚀,是现代企业最为理想的组织形式。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推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此抱有很大的期望,甚至视其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王牌。但实践在证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越性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其内在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或经营的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被扭曲,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利益被侵蚀,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新的巨大流失。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新的关注和思考。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

在现代公司中,经营者是受所有者的委托代理经营公司的,没有剩余索取权,由于普遍存在经营者的利己性(当然不排除道德高尚经营者的存在),因此当经营者目标与企业经济目标不一致,以及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同时存在时,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的目的,或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侵蚀所有者权益和公司利益。这是公司法人治理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仅我国公司现时存在这个问题,即使西方公司也存在这个问题,因此这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内在缺陷。

二、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不完善表现

为了克服公司的内在缺陷,减少内部人控制、经营者“免费搭车”及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等侵占所有者权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用手投票”治理机制、董事会的治理机制、监事会的治理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高级经理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级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产品竞争市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机制、银行约束机制等。而目前我国公司的治理,存在内部治理结构被扭曲,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等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被扭曲

1、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用手投票机制”失灵。

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化改造成公司后,国有股,法人股占绝对多数,社会公众股分散且占少数。根据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调查,国家股占67%,国有法人股占27.7%,其它法人股占0.6%, 个人股占0.7%,外商股占4%(注:邹东涛,张晓文,“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调查与分析”,《管理世界》,99年第1期。)。由于国有股、 法人股的剩余索取权与行使投票权的股东代表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容易导致产生国有股的廉价投票权,即所有者代表的投票权很容易被收买,或不那么认真负责地代为行使股东的投票权利。而占少数股份的社会公众股东,由于不能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所以要正确行使投票权比较困难,再说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由于股份占少数,也不能左右股东大会决策。此外更多的掌握少数股权的股东往往没有资格参加,或由于过分关注短期投机利益而淡化股东大会对企业长期发展决策的关心,因而容易形成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致使国有企业在股份化改造成公司后,出现“用手投票”失灵现象。

根据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并没有把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成立股东大会,如在30家试点企业中, 有5家试点企业明确建立了股东会,占16.7%,有25家试点企业尚未建立股东会,占83.3%。从国有股东或出资人行使重大经营决策的方式来看,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占20%,政府部门审批占53.3%,召开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占10%,其它占16.7%(注:邹东涛,张晓文,“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调查与分析”,《管理世界》,99年第1期。)。 譬如,目前董事会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比例还不高,政府或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方式仍起主要作用。所以股东大会并没有发挥和起到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企业甚至把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对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置于脑后,我行我素。股东大会及通过的决议难以形成对董事会工作的制衡作用,经常出现违背股东意愿,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2、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尽合理,董事会功能缺损。

首先,在我国董事会成员中,来自国有股及法人股代表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个人股董事和外部董事占少数。根据30家试点企业调查,国有股推荐的成员占79.6%,法人股推荐的成员占17.3%,个人股推荐的成员占3.1%。 公司董事中有外部兼职董事的企业占26.7%(注:邹东涛,张晓文,“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调查与分析”,《管理世界》,99年第1期。)。实践证明, 这不利于董事会成员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优化,也不利于董事会议题触及到视野更广的公司全局问题,以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从董事会人选的产生方式来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命的企业占13.3%,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企业占66.7%(注:邹东涛,张晓文,“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调查与分析”,《管理世界》,99年第1期。)。

其次,许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人员重合。这种作法虽然能使日常工作的开展比较容易,避免工作中的矛盾和相互扯皮。但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作法,混淆了两者的不同身份,且形成了权力的过度集中。董事会的权力事实上被总经理所掌握,总经理不仅掌握了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同时也掌握了原本应由董事会掌握的诸如公司战略规划、利润分配等权力。经理的权力过大,不受实质性监督约束,一人说了算,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的失调,是造成代理成本提高的重要原因。

4、监事会的地位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行为。然而,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公司里,监事被董事及经理视为从属和被领导的地位,监事不知事非常普遍,监督无从谈起。因为目前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人员多由纪委书记、内部审计人员、工会主席、财务科长和少量的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于他们与经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日常工作中实质上是处于被领导被指挥的地位,要他们去行使监督权,制约董事、经理的行为,实质上是纸上谈兵。而少数股东代表、非公司人员,由于对公司的情况不甚了解,也只是象征性参加董事会而已,难以发挥监督约束作用。监事会的形同虚设是造成董事长或总经理独揽大权,失去制约、监督和代理成本提高的另一重要原因。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1、“用脚投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所有者(尤指大量的没有投票权的小股东)当发现经营者不能保证其权益和公司利益等现象,而无法“用手投票”来监督和控制经营者时,一个重要的治理经营者的方法就是“用脚投票”。然而,由于国有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多数且不上市流通,所以即使众多的个人股东“用脚投票”也撼动不了企业“当权者”的地位或对其形成实质性的压力。

2、高级经理人才市场形成机制尚未建立, 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并把他们纳入干部的管理范畴,对其进行考核、奖惩、任免。这种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形成方式存在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是选择范围过窄。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影响,选拔厂长(经理)往往局限于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范围内,这就把一大批真正懂经营管理的人才排除在外,极大地限制了企业高级经营人员的最佳选择及组成,直接制约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二是荐评标准欠科学。按干部标准选择企业厂长(经理),往往容易忽视或降低对经营者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标准的要求,影响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按干部标准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必然引导企业经营者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个别主管人员的意志行事,承担过多的社会目标,弱化或挤占企业经济目标。三是激励力不强,约束软化。企业厂长(经理)的激励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享受相应级别的干部待遇,以及希望上级的进一步提拔重用。这里既有物质利益的满足,又有精神方面的自我实现的需求和满足,这种靠提拔做官的激励力是有限的,因为能够提拔的人毕竟是少数,一旦提拔无望或本人不思进取,这方面的激励力也随之消失。二是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福利。目前,从总体上来说,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报酬偏低,一般相当于本企业职工收入的1.5—2倍左右,与外资企业、私有企业的经理相比差距较大;此外,企业家的奖金与经营业绩不挂钩,或者说与企业家的付出和承担的责任不对称,如一个企业家一年可能创利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但也许只有几千元的象征性的奖金,有些企业家拿了奖金以后,还得拿出一部分给副手和职工发奖,这样大家没有意见。如此奖励既不能对受奖者产生激励动力,也不能对其他企业家产生有效的激励影响。造成企业家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观念问题,害怕收入差距拉大会影响职工的积极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观念问题解决了,仍然存在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的困难。长期以来,由于把厂长(经理)当干部管理,因而干部管理体制本身固有的能上不能下等一系列弊端,也就自然而然地带进企业中来,造成即使企业长期得不到发展,甚至连年亏损,有些厂长(经理)仍然稳坐“宝座”或者易地“做官”。所以,旧体制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形成及管理方式,必然导致企业经营者激励力不强和约束软化,直接影响和制约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发展。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思考

1、转变观念,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即原先的全民企业或国营企业)的产权百之百国有,这种一元化的产权结构,被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型特征和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产权从理论上来讲即为“全体人民”所共有。但由于“全体人民”是一个集合体,包含亿万个个体,并随时都在变化,因此它又是一个模糊的动态概念。此外,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没有量化到每个个体,因此造成国有企业虽名为人人所有,但实际上人人都没有感觉到所有,因而人人也都不太关心。这正是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边界不清和所有者缺位的理由所在。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缺位,那就形成所有者(委托者)对所有权代表(代理者)的监督虚化和软化,导致所有者代表(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官员)以过多的行政目标取代企业经济目标,以行政手段过多的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盲目决策及权钱交易等行为,造成国有企业经营的困难和国有产权被大量侵蚀,而没有人对国有资产负责的局面。

针对国有企业所有权虚置的弊端,我国逐步确立了实施企业法人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思路,试图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引进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并利用其明晰的产权和所有权来连带保证国有产权的权益和利益。但由于受过去长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为了保证和体现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规定国有股要处于控股地位,个人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额度(如25%或35%),并限制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之间的流通,从而造成“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的失灵,没有达到预期改革目标和效果。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力度。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不一定要通过在每一个企业中的产权比例体现出来,可以通过对国有资产总量及关键行业的控制来实现。这就要求国有企业改革不能笼而统之一刀切,要分类指导改革。对于生产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的企业、或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军工企业,可以继续保持一元化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对于生产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幼稚民族工业企业等,可以保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而对于那些生产一般性竞争产品的企业,国有股就没有必要占控股地位,而应该减少国有股的比例,增加法人股、个人股的比例。并且在法人股中,除了吸收企业法人股外,还要注重增加退休基金、保险基金等“基金公司”的法人股和银行投资的股权;在个人股中要增加职工持股。其目的是通过这一部分明晰的产权所有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弥补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模糊,而对经营者监督软化的缺陷。

2、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强化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监督。

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是履行和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前提。目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政府下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公司,分别专司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避免过去那种由各个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管理导致的政企不分、重投资轻管理、以及资产流动性、集中性差等弊端。但是,这种改革还没有深入下去,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表现在:①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驱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不愿意放弃国有资产管理权,并继续行使所有者代表的权利,如任命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所以,到目前为止,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产权投资主体地位,即国家股东的身份,还没有真正完全得到确立。②对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范围还不明确,如是否有招聘和委任国有资产代表的权利,是否有做出国有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的权利。③国有资产管理局现有人员数量,以及知识、能力、资历等素质还不能胜任三级所有代表(注:人大为一级代表,政府为二级代表)的职责。④国有资产管理局设在各级政府下面,如果不实行垂直领导,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影响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⑤谁来监督、怎样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当权者”,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至今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办法。

针对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范围,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如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加以规范和固定下来。二是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工作报告,专题研究国有资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经理人才市场招聘来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确认。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大力吸收相关的各类优秀专家进入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作,对现有不称职人员进行培训或分流。四是针对国有资产过于分散,战线拉得过长,委托代理管理成本过高等弊端,要进一步落实“十五大”所确立的“抓大放小”方针,结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运用联合、兼并、破产等方法,把国有资产逐步从小企业中置换出来,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创造条件。

3、健全和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机能。

对于董事会,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强化其治理机能。首先应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避免政府或主管部门直接任命董事;其次是增加银行董事,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结构。目前我国采取“两业分离”模式,杜绝了银行参与公司决策的途径,但在现有的银企关系下,如果银行不能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将无法保全债权权益,因为银行债权大多成为刚性的沉淀资本,无法退出,而大面积地申请破产又不可能,政府会出面干预,并且破产也会造成银行的巨额损失。在现有体制下,可以通过表决权代理制或信托制度同时实现对小股东和银行的权益保护。所谓表决权代理制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表决权让与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以谋求表决权统一使用的信托制度。所谓表决权代表制度是指股东委托其代表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代理关系是一次性的,可撤回的。具体地说,就是小股东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把投票权委托给银行行使,银行可选一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小股东行使投票权。这样做可以绕开两业分离的法律障碍,充分发挥银行的信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注:杨瑞龙,周业安:“论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企业共同治理机制”,《中国工业经济》,98年第1期。 )。再次是减少经理人员参加董事会的数量及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尽量避免经营者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权力失去监督。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机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譬如,监事(长)参加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的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及监事会审查制度等。二是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为了强化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应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此外,要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第6 章第35条明文规定:“监事会应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1-3人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而事实上大多数的公司都无法落实,监事都有各自日常的专职工作和任务,而在监事工作岗位上则是以兼职的性质出现,使监事会的工作质量难以保证,这与国外相对独立的专业性监事(监察)有着实质性的差别。三是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收入、津贴以及执行监督所需费用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至于监事会中的内部职工代表,在当选为监事之后,应当把与其相关的待遇及职位变动的管理独立出来,一些相关的处理应该在经理人员与监事会协商后才能作出决定,以保证职工监事的独立性。四是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成员变为真正的内行。

4、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才市场, 完善高级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不应是一个专门的职业和独立的阶层。为了使企业家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的道路,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有代表性的,有权威的无主管的社会中介组织,专门负责企业高层经理人才的收寻、登记、评价、推荐和跟踪考察工作,建立职业企业家全面档案和数据库,逐步形成一个职业企业家市场,让职业企业家选择企业和企业(资本所有者)选择企业家通过市场来实现,这样,就能使企业家的价值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同时增强职业企业家的流动性,让大批的职业企业家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双向选择中竞争上岗,英雄有用武之地。企业家人才市场发育越完善、竞争越充分,企业家的压力就越大,约束力就越强。

在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才市场的同时,要设计和完善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利益风险机制,能使企业家的经济收入、社会声望、发展前途、职业生涯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格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物质报酬可以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工资。这是一项固定收入,对其生活起保障作用,一般在聘任合同里规定。工资额的大小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生产技术先进程度,所需知识和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与普通职工的差别不宜过大,通常为普通职工的3—5倍就可以了。二是资金。奖金的大小与当年的经营绩效有关,通常按年度发放,作为代理人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的经营成果(短期经营成果)的奖励。三是股票奖励计划。为了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建立起经营者与所有者及企业长期经济利益共同体,允许经营者以优惠的价格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并且规定在任期内不得兑现,而且一旦认定有严重损害所有者权利的行为,将全部或部分取消以前的奖励。这样,企业家为了获取股票升值的收益,必然会尽力为公司努力工作。

企业家市场和利益风险机制的存在,对企业家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压力,并将之转化为企业家的自我约束。其次是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制度,规范企业家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直接约束国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乱纪者及时进行查处。

5、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

发达且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用脚投票机制”治理公司的条件和基础。目前,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与个人股也被分割在两个市场上独立运作,这不仅阻碍了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的步伐,影响规避经营风险和提高资产经营效益,而更重要的是导致“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形成和发挥作用。为此,首先要在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的条件下,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上市流通的渠道。其次是规范和发展柜台交易市场,为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提供通道。在股份经济中,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毕竟是少数,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通过柜台交易市场来进行,否则,就抹杀了非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份的选择性和持股竞争性。目前要解决的是现有柜台交易场所运作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的问题,而不是因噎废食,扼制其发展。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必将为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优化创造外部条件,推动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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