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的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确定性论文,政治经济论文,中不论文,理论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uncertainty)的处理往往具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重在运用某些基本原理或基本规律来说明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必然性”,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由于它所关注的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不确定性很难纳入到它的研究视野之内,使其难以为“中时段”或“短时段”的国际进程提供一种颇具解释力的论说。另一种倾向则强调国际政治经济领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偶然性”,以致于在此领域建构一种统一理论的努力将是徒劳的,对于具体的国际事件只能从其个殊性中寻找原因,由于没有或不愿接受理论的指导,这种倾向经常满足于“事后的解释”。本文认为,对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进行严格的学术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本文将以西方学术界,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和国际政治经济学家对不确定性的讨论作为进入这一研究场域的主要进路,揭示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的来源以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的途径。
一、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的来源
不确定性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情形,也是任何个人或群体(如家庭、企业或国家)进行行为选择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人类社会中,任何行为主体进行的决策都是面向未来的,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以及运动变化的绝对性,这些决策主体无法确知未来。在这样的一种前提下,我们把那些无法预料的和难以测度的变化称为不确定性。理查德·福尔勒(Richard Fuerle)将不确定性定义为“在任何一瞬间个人能够创造的那些可被意识到的可能状态之数量。”(注:Richard O Fuerle,The Pure Logic of Choices,Vantage Press,1998,pp.205-212.转引自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凯恩斯、卢卡斯、哈耶克等经济学家都曾对不确定性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由于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给人们的生活与交往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人们便尝试减少或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在国内社会中,减少不确定性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实施的法律制度,其后则是国家对合法暴力使用权的垄断。对此,托马斯·尤伦指出,法律的重要功能便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使交易一方能够知晓对方的行为后果,从而降低不确定性。(注: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218页。)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在论证订立契约之必要性的过程中也不乏对不确定性的深刻洞察。霍布斯把“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作为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之一,并主张建立称为“利维坦”的强大公共权力,以此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则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判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从而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方便之处”。(注: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5页。)虽然霍布斯与洛克对不确定性的认识存在极大的差异并且构成了后来的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学派的主要分野,但是在他们的视界内,国家及其实施的法律都大大减少了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成为可能。
与国内社会不同,国际社会仍未摆脱自然状态这一根本属性。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确立主权国家体制以来,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无政府状态,即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N.Waltz)把无政府状态视为“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间质的差别。”(注: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家行为是自助的、独立的,彼此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统辖,“世界政府”或者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这就使得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更加凸现。
制度经济学家库普曼斯(Koopmans)把不确定性分为初级与次级两类。初级不确定性(Primary Uncertainty)具有状态依赖特征,而次级不确定性(Secondary Uncertainty)源于“缺少沟通,即一个决策者没有办法知道其他决策者同时作出的决策和计划。”威廉姆森(Williamson)则认为这一区分遗漏了另外一种不确定性,即归因于机会主义的策略型不确定性,他将其称之为“行为上的不确定性”。(注:奥利佛·威廉姆森:《治理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和意义》〔M〕,载埃瑞克·菲吕博顿等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7页。)参照这些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本文认为,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随机自然状态及国家偏好上不可预测的变化。来自随机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也自不待言。某国境内重要战略资源的发现与开采、在高科技领域中的重大突破等都可归入此类。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来自国家偏好变化的不确定性。鉴于国家的非人格化特征,国家的偏好实质上来自于决策精英的偏好,而决策精英由于选举、政变等原因而不断更迭;即使决策精英没有变动,他们的偏好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动。这样,国家偏好的变化构成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的重要来源。
第二,信息不对称。即某个(些)行为主体比其他行为主体对某一情势有更多的了解。正如威廉姆森所指出的那样,“外部人”(outsider)由于担心“内部人”(insider)利用信息的优势对其进行欺诈,往往不情愿达成协议。这方面为人所熟知的案例便是阿克罗夫(Akerlof)所讨论的“次品市场”(market for lemons)。(注:关于阿克罗夫对“次品市场”所作的解释,可参见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422页。)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国家基于其对外政策目标——国家生存、发展或扩张,不会将其拥有的全部信息公开给其他国家,否则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灭顶之灾。这样,对于某个给定的国家行为主体而言,当它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时,不得不面对源自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国际机制的完善,国家之间的信息沟通越来越有成效,但是只要国际政治体系的自助性质没有根本改变,来自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就不会消失。
第三,道德风险与不负责任。经济学家常以保险市场为例来说明来自这一方面的不确定性。(注:关于保险、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可参见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第126-130页。)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由于缺乏共同认可的伦理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来自道德风险与不负责任的不确定性远比国内社会突出。国家作为理性自私的行为主体,为了实现其效用目标函数最大化,在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以及达成协议后不乏采用包括欺骗、偷懒、违背诺言在内的各种“不道德”手段。小国在生产国际“公共商品”(public goods)时经常采取的“搭便车”行为,以及某国在情势发生变化后拒绝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或者得到某国安全保障却将该国拖进其不愿卷入的国际战争等,都可视为来自道德风险与不负责任的不确定性。
二、减少不确定性的途径(Ⅰ):结构的视角
自西方国际政治学科出现之时起,学者们就试图设计各种各样的方案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这些讨论大都是围绕着如何实现和平与稳定、促进国家间合作、构筑世界新秩序等研究议程而展开的。以伍德罗·威尔逊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学派力主把“和平与正义、国际法与国际道德”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共同追求的一种目标和架构”。为此,他在“十四点计划”中提出了反对秘密外交的公开性原则、尊重殖民地民众选择权利的民族自决原则以及构筑普遍性国家间联盟的集体安全原则。(注:参见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然而,理想主义盛行的二十年恰恰是资本主义世界最为动荡的二十年,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急剧增加,爱德华·卡尔(E.H.Karl)将其称之为“二十年危机”。
战后,现实主义取代理想主义成为西方国际关系学界的主流学派。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等现实主义大师把“以权力划定的利益”作为其国际政治分析的核心概念,而权力和利益都是变动不居的。因此,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不确定性本来就是国际政治经济的常态,故而消除不确定性的努力即使不是徒劳的,也是艰难的。当然,他们并非没有看到不确定性给国际社会造成的种种难题,在承认克服这一点极其困难的前提下也提出了改进的设想,如摩根索对均势与外交的强调。(注:参见汉斯·摩根素:《国家间政治》〔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七十年代以后兴起的新现实主义在坚持传统现实主义基本内核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时代特点和新的理论成果,对传统现实主义进行了重大修正、补充和“理论化工作”,对国际关系中不确定性的研究也趋向深入。根据肯尼思·沃尔兹的观点,国际体系的结构是国际政治行为的决定因素。结构通过给行为者设定一系列限制条件,来“鼓励国家的某些行为,惩罚那些不响应鼓励的行为”。(注: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既然行为上的不确定性是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的主要类型,那么从国际体系的结构角度讨论减少不确定性的途径就成为新现实主义者切入这一研究领域的基本进路。
按照沃尔兹的定义,国际政治体系具有以下结构特征:(1)主权国家之间的无政府状态;(2)行为体之间最小限度的功能差异;(3)国家间能力的分配。在他看来,如果前两个特征不复存在,那么国际政治体系自身也就消失了。因此,他主要从各国力量分配的角度来讨论结构的差异及其对行为的影响。估量各国力量分配的简易方法则是计算“极”的数量。在沃尔兹之前的许多学者认为,多极结构比两极结构更为稳定。在他们看来,多极结构下由同盟的灵活性而产生的不确定性给每个国家的外交政策带来了有益的谨慎,而两极结构则有着双重不稳定性,即易于多侵略或易于爆炸。沃尔兹对此提出了质疑,指出不确定性不能使国家具有应有的谨慎,不能增大和平的可能性,而只能导致战争。而在两极结构下,双方通过“内部”而非“外部”的手段相互平衡,它们依靠的是自己而非盟国的力量。沃尔兹认为,内部平衡要比外部平衡更可靠、更精确,国家在判断自己的相对力量时所出现的错误可能要少于它们在判断敌对联盟的实力和可靠性时所出现的错误。(注: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203页。)因此,两极结构能在相当程度上减少来自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更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另一位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对沃尔兹的上述论点提出了三点重要保留。(注: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94页。)他特别指出,沃尔兹所依据的市场供应垄断理论是有缺陷的。虽然二主共谋的市场供应垄断行为确能增加收益,减少不确定性,但是这种“卡特尔及其共谋的协定往往失败。”(注: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关于其论证,可参见王则柯:《博弈论平话》〔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为了说明两极结构的不稳定性,他特别引用了熊彼特关于不同程度的革新精神导致经济、军事实力发展不均衡的观点。实际上,在吉尔平看来,只有确立了某个霸权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个国家行为的不确定性。我们通常把这种观点称为“霸权稳定论”。
由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创立、尔后又由吉尔平、克拉斯纳(Krasner)等扩大和修正而成的霸权稳定论是建立在集体商品或公共商品的逻辑之上的。(注:关于金德尔伯格与吉尔平、克拉斯纳的理论差别,见宋新宁:《霸权稳定理论的再认识》〔M〕,载香港:《中国书评》,总第十三期。)根据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定义,公共商品是指“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X[,i],……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注: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换句话说,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商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商品的消费之外。而要减少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就要生产一定数量的国际公共商品。国家作为组成国际系统的单元,不论其内部性质如何,都能无差别地消费国际公共商品,从而增强了国家行为的确定性。反之,如果在国际政治经济中没有提供此类公共商品,各个国家不能普遍地、平等地从中受益,那么国家之间就无法形成一种稳定的相互预期,并且产生各种类型的不确定性。国际社会在创造与提供减少不确定性的国际公共商品时,必然会面临公共商品生产中普遍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搭便车”问题。所有相关国家,不论其是否为此类国际公共商品的生产承担了成本,都会获得由于不确定性减少带来的收益。而中小国家根据自身损益的考量,不愿创造与提供此类公共商品,它们只是试图“搭便车”。只有霸权国家具有足够的动力与能力来提供减少不确定性的国际公共商品,如“防止欺诈和损人利己,执行自由经济的各种规章条例”等。(注: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1页。)
应该说,新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政治体系自助性质的强调是与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认识相一致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野内,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登姆塞茨(H.Demsetz)指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注: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在国际事务中,主权原则“与财产权具有同样的作用”。(注: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排他性权利,这种排他性权利能使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行为形成较为明确的预期,从而减少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正如产权不能自我界定和自我实施一样,主权原则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国际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确认,也就是说,国家主权的行使是一种“相互同意”的行为。我们知道,在国内事务中,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特别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个人或企业之间即使相互同意,也无法保证产权的有效界定与实施。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认为,国家比其他组织更有优势承担界定与实施产权的责任。(注:参见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4页。)在国际政治经济中,基于同样的原因,国家主权在界定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障碍。为了克服“集体行动的逻辑”造成的这一困境,吉尔平把界定国家之“产权”的使命交付给了霸权国家。
三、减少不确定性的途径(Ⅱ):制度的视角
根据霸权稳定论的基本观点,当霸权国家走向衰落时,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会变得异常困难,随之而来的便是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的急剧增加。然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的经验研究表明,70年代美国的霸权地位衰落了,但是先进工业国之间仍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保持着政策协调。(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15-16.)他把这种国际合作的动力归因于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特别是国际合作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的继续存在。在此基础上,基欧汉提出了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说。由于基欧汉直接借助新制度经济学家提供的学理支援,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国际政治经济中确定性的分析更为自觉、更加集中,也更趋深入。
克拉斯纳将国际合作机制定义为“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主体对某个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期望围绕着它们而聚合起来。”(注: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In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基欧汉同意克拉斯纳的定义,并进一步提出了国际合作机制的功能主义理论。尽管新现实主义者不否认在霸权国家减少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时,国际制度或国际合作机制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霸权国家对制度的供给角度来说明制度的创造与维持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则更看重国际政治经济中由于“市场失败”的普遍存在而对国际制度产生的特定需求,而不确定性正是构成“市场失败”的主要导因之一。
本文前面曾经提到阿克罗夫用以说明信息不对称的“次品市场”。正如这一案例中的旧车卖主与潜在买主一样,由于知悉其他行为主体比自己拥有更多的信息,并且因此可能操纵双方的关系乃至进行成功的欺骗,国际政治经济中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达成协议的严重障碍。如果这一协议能使双方共同受益,那么这一障碍阻止了双方改善福利的合作。我们进一步看到,只有当欺诈行为成为可能时,这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不确定性问题才会出现。在一个道德完善的社会中,信息将是开放的,没有人会利用信息的优势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在道德不完善的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能仅仅由沟通来矫正。并非所有的沟通都会减少不确定性。实际上,由于沟通中的欺骗行为,沟通可以导致不对称或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如同有效的沟通不能根据旧车卖主与潜在买主会谈的次数来判断一样,我们也不能根据国际磋商中政府官员相互接触的次数来衡量国际沟通是否有效。
在国际政治经济中,进行交易的有关国家不仅需要关于其他国家拥有的资源和当前协商立场的信息,而且需要它们未来立场的信息。后者对于判断它们能否遵守国际协议至关重要。这时,一国政府的声誉就会成为诱导他国与之签订协议的重要手段。国际制度可以提供规范国家行为的基本标准并把不同领域的这些标准联系起来,从而有助于各个国家对他国的声誉进行评价。此外,作为国际制度组成部分之一的国际组织或多或少地能够向其成员国提供较少带有偏见的信息,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于各国经济形势的评估报告。正如基欧汉所指出的那样,“通过提高可获信息的总体水平这一过程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国际制度减少了不确定性。”(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p.94.)
国际制度不仅能够减少来自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而且有助于克服道德风险与不负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政治经济中,国家作为理性自私的行为主体,经常违反已经达成的国际协议或普遍认同的国际规则。但是我们也能同样看到,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基于某种自我利益而具有违反规则的明确动机,但是它们仍在遵守这些规则。为了说明这种情况何以发生,基欧汉使用了两个独特的概念:“缺乏远见的自私自利”(myopic self-interest)与“问题网络”(network of issues)。所谓“缺乏远见的自私自利”是指“当某个特定问题与其他问题相分隔时,政府对关于这一问题的替代性行动方案之相对成本与收益的理解。”(注:ibid,p.99.)如果在世界政治中只存在一种制度,或者每种制度相互孤立或隔离,当自私的国家行为主体遵守某一规则的机会成本高于采取某些易行的替代性行动方案时,它们就会违反这一规则。然而,在当今的国际政治经济中,存在着多个问题领域和多个政府间协定,每个国家都处于“问题网络”之中。违反某一规则并不仅仅影响这一规则管理的问题领域,还可能影响在“问题网络”中的其他规则。对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损益计算的国家而言,违反规则的净收益必须超过由于这一行动对其他国际制度的影响而产生的净成本。如果其伙伴国在其他领域采取报复行动,那么它就要把这种报复给其带来的损失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
如果其他国家的报复由于各种限制难以实施,或者这种报复给其带来的损失小于违反规则的收益,那么国家是否就可以肆意违反或破坏国际协议与规则呢?基欧汉指出,由于国家“关注先例或认为它们的声誉处于危险之中”,(注:ibid,p.105.)在此情况下,国家仍有动机遵守制度规则。国家担心由于自己违反规则而开辟坏的先例,从而刺激其他国家也违反规则。这样,违反规则可以创造单个国家的收益,但是它产生了“集体损害”(Collective bad)。这种集体损害对违规国家效用的影响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超过其违反规则的收益。
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违反规则不足以产生上述后果,那么国际制度又将如何增强国家行为的确定性呢?基欧汉提醒我们注意下面的事实:在非中央化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一个国家决定和谁达成协议和在什么条件下达成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其伙伴遵守协议之意愿与能力的预期。有较好声誉的国家更易于达成较为有利的国际协议,而声名狼藉的国家在与他国进行磋商时会面对更为苛刻的要求。因此,声誉的重要性构成国家遵守国际制度的一个基本动因。
这样,由于对报复的恐惧、对先例的关注以及对声誉的珍视,理性自私的国家即使是在基于“缺乏远见的自私自利”的要求与国际制度的要求不相一致时,也会遵守国际制度规则,从而减少了来自道德风险与不负责任的不确定性。
国际制度还有助于减少来自国家偏好变化方面的不确定性。我们已经知道,随着决策精英的变动特别是政府更迭,国家偏好并非一成不变;国家偏好的变化会导致国家政策与行为的改变。然而,新的决策精英很难改变那些已被吸收或体现在国际协议中的政策,“另起炉灶”决非易事。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得不继续遵守其前任签署的国际协议,除非准备承受国际制裁带来的种种风险。这样,一个国家的现政府就会采用加入某些国际制度的手段来保证其内外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显然,这种做法也有利于其他国家形成对该国行为的稳定预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现实主义者与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观察国际政治经济中不确定性的视角上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研究途径或前提预设的差异,尽管两者对于如何减少不确定性都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并且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但是就减少不确定性的前景而言,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显然比新现实主义者抱有更为乐观的态度。本文无意在此展开更为细致的分梳,只是试图指出西方学术界围绕着不确定性的讨论能为我们提供哪些理论上与实践中的思考。
首先,只要国际政治体系的自助性质没有改变,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就比国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在此种背景下,我们是否应该以一种不同的眼光来审视国际领域中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在价值判断上是否就必定是“坏的”?进而,我们如何评价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注: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王飞凌:《国际政治秩序与国际关系理论》〔J〕,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年春夏季卷。)如果有所肯定的话,那么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谈论减少不确定性的?如果不能一概而论,那么我们能否找到适当的分析工具?所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思索中予以足够的关注。
其次,国际政治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对不同国家或群体的意义是不同的。我们在谈论如何减少不确定性的同时,是否已经不自觉地接受了某些国家的话语权力?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应明晰不确定性与霸权的关系究竟如何?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霸权国家在国家权力(实力)与国际制度之间如何选择?抑或根本无需选择?在吸收、借鉴西方既有学术成果的同时,中国学者也要进行自己的思考。
再次,我们在对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进行评估时,经常使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表达,这实际上就是不确定性的问题。中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化解对我不利的不确定性,把握对我有利的不确定性?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中,“多极化”、“与国际接轨”等政策宣示又有怎样的涵义?在由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中,中国选择加入核不扩散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制度的战略决策,何以能够维护与促进自身的国家利益?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意义又当如何?置身于国际关系学界的中国学人,应该就上述问题交上自己的一份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