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中国传统论文,伦理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2;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5)12-0074-07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原因导致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庞大,特别是由于统治者的横征暴敛、贪得无厌和穷奢极欲,导致底层百姓普遍过着“居处之不安,食饮之不时,饥饱之不节”的生活,其中,尤以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妇女儿童、贫民灾民等群体的生存境况最为不利。早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就对社会弱者倾注了极大的关注,并提出了富含伦理关怀精神的思想学说,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尊严进行辩护,也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慈善事业奠定了理论基础。回顾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关怀思想,确立符合民族文化传统的弱势群体关怀理念,以传统伦理思想关照当代现实社会问题,能够为我国解决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问题提供必要的有价值的启发和借鉴。本文主要基于儒家、道家、墨家的思想学说,就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作一初步探析,请专家指教。 一、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以儒家、道家、墨家对社会弱者最为关注,他们的学说中均蕴涵着浓郁的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精神。概括起来,其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情弱者的苦难处境 同情是人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性情感,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不幸和痛苦的感同身受,并给予道义支持或物质帮助的一种态度和行为。作为一种善的情感,同情在先秦儒家那里表现为“恻隐之心”,在道家那里表现为“无为”,在墨家那里表现为“兼爱”。 先秦儒家在推行“仁政”,致力于构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①的政治伦理体系的同时,极力倡导并劝谏统治者推行这种“不忍人之心”:孔子勾勒了一幅“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②的“大同”理想社会;孟子呼吁统治者对“老而无妻”、“老而无夫”、“老而无子”、“幼而无父”等鳏寡独孤者施行仁政,并赞扬周文王在施行仁政时会最先考虑到这些“天下穷民而无告者”③;荀子提出对于社会弱者要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加以关心和关注,对于老者要孝敬,对于幼者要慈爱,对于贫贱者要给予恩惠,并建议官府收养患有聋、哑、瘸、断手、侏儒等各种残疾的人,由官府供给他们衣食并根据其身体条件和能力加以使用。宋代张载提出“凡天下疲癃废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因此应给予极大的同情和关爱:“尊年高,所以长其长;慈幼弱,所以幼其幼。”④ 道家在对统治者的“有为”即“妄为”行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治大国,若烹小鲜”⑤,反对统治者对百姓的生产和生活的过多干扰,认为统治者不能恣意妄为,而应该“无为”而治。老子描绘了“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蓝图——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中,百姓的生产和生活不受任何人为的、外在的干扰和干预,他们在这种状态下顺其自然,无忧无虑地繁衍生息,其生命得以保全和延续。 墨子对于“弱、贫、贱、愚”者“饥即不食,寒即不衣,疾病不侍养,死丧不葬埋”的悲惨境遇也给予深深的同情,并认为造成这种民不聊生现象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不相爱”,因此,墨子提出了“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的社会理想,并认为“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勿起者,以爱相生也”⑥。对于为政者而言,墨子主张以“兼爱”来治理天下乱象,保护弱者的利益,并呼吁统治者要做“兼君”,要“兼爱天下百姓”,善待天下百姓,特别要使“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⑦。 上述思想学说都反映了先秦思想家对社会弱者的悲悯情怀,充满了对饱受战乱和剥削的劳动人民的深切同情和关怀。 (二)肯定弱者的物质需要 需要是事物客观存在的对一定条件的依赖关系。“人作为一种自然生命体,其肉体组织、食物结构等是生物长期进化的产物,人的生长过程就是其自然需要不断展开的过程。”⑧或者说,人作为一种生命体,其需要就是在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下,人的生命有机体自身的要求在其头脑中的反映,而这种要求,通常会通过外在的利益诉求表现出来。因此,在中国传统思想学说中,人的需要便与对待“利”的态度密切相关,这一点在先秦儒家的思想学说中体现得最为深刻。 先秦儒家对于人们“正当的、生活必需的、合法的个人利益”欲求不但不排斥,而且持肯定态度。《论语》载:“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圣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⑨在孔子看来,如果有人能对百姓广施恩惠,周济大众,不但是仁德的表现,而且可以说是达到圣人的境界了。孔子虽然强调仁义道德的价值,但是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利,而是认为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天性,并充分肯定人们物质利益的合理性。他认为每个人都渴望生活富足,而且民众需要的满足相对于当政者而言具有优先性。孟子更明确地强调应将维护“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认为作为统治者,如果要真正的“施仁政于民”,就要“省刑罚,薄税敛”,给百姓以真正的实惠。他甚至将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安居乐业视为“王天下”的先决条件,认为“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⑩。荀子直言好利恶害是人的天性,承认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倡导在“礼”的基础上按照等级制度和职业分工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他还特别提出“贱者惠焉”(11),认为对于社会弱者要给予其恩惠,满足其基本的物质利益的需要。应当指出的是,先秦儒家主张的“重义轻利”、“贵义贱利”、“见义思利”、“以义制利”等义利观,表面上看似乎是将“义”和“利”对立起来了,实则不然。这是因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对待“利”的态度会直接影响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从挽救社会危机的目的出发,先秦儒家提倡“重义轻利”,其初衷在于保存人之“不忍之心”,因为人们一旦以逐利为目的,而不受任何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限制,就会引起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生活的混乱,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弱肉强食,使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陷于更大的苦难之中。所以,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实则是建立在维护社会弱者的利益需要的思想基础上的。 道家和墨家也对社会弱者的需要给以肯定,如老子提出“不争”的财富观,以维护百姓的利益和需要。“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12)“不争”即不与人争有、不与人争多、不与民争利。老子深知处于上位、高位、尊位的统治者对百姓构成的威胁和伤害,因此告诫统治者不但不能与民争利,而且要秉持谦卑之德,尊重下层人民。墨子则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利人”,并把“爱人”、“利人”作为衡量其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尺度,把百姓的利益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其著名的“三表法”提出的“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13),就反映和体现了对劳动人民实际利益的关心、关注和重视。墨子还提出:“天下贫,则从事乎富之;人民寡,则从事乎众之”,并指出:“当其于此,亦有力不足,财不赡,智不智,然后已矣。无敢舍余力,隐谋遗力,而不为天下为之者矣。”(14)他认为,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就是仁德者为天下兴利、为百姓公益的谋划。此外,墨子的“非攻”和“节用”思想也反映了对劳动人民利益和需要的维护。 实际上,肯定人的正当的、合理的物质需要,一直都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流思想,如董仲舒就提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15)宋明理学家虽然主张“存天理,灭人欲”,但他们的理论基础本身也具有肯定人的合理欲望的内涵。就朱熹的理欲观基础——“人心”、“道心”论来说,朱熹认为,“人心”包含欲望,这种包含欲望的“人心”是不可消灭的,如果消灭了“人心”,就意味着首先消灭人的肉体,所以人们“饥而欲食、寒而欲衣、劳而欲息”的肉体需要是合乎天理的。但是,因为“人心”可以产生私欲,所以还要以“道心”来制约“人心”,即所谓“灭人欲”,但这并不是否定人为保持生命而产生和存在的合理需要,而是强调不应追求超出义理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度的欲望,否则“人心”一任私己之欲,便会陷入人欲之恶。及至明清之际,李贽更是发出了“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的呐喊;王夫之提出了“天理寓于人欲之中”的观点;戴震则提出了“理存乎欲”的命题,明确肯定了人的合理需要。概言之,中国传统伦理学说中的“义利之辨”和“理欲之辨”,所论证的都是人的物质欲望和利益追求与伦理纲常、道德原则规范之间的关系,虽然其总体上是“轻利”、“禁欲”的,但对人的正当的、合理的利益和需要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些思想学说都肯定了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必要性,为争取和维护社会弱者的物质利益进行了理论辩护。 (三)尊重弱者的生命和尊严 人文主义精神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精髓,集中体现为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尊重、关心与保护,如孔子“问人不问马”的伦理观。《论语》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16)此处之“人”是那个时代地位卑微之人——“圉人”,即养马之人,是列在“人有十等”的等级之外的奴隶,是绝对的社会弱者。在儒家那里,人是有价值的存在,生命应该得到保护、关心和尊重,就连主张“男女授受不亲”的孟子也指出:“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17),强调即便是以“礼”行事,也绝不能无视或妨害人的生命的宝贵价值,更不应以“礼”的名义漠视生命,见死不救。而对于无辜之人,孟子也反对滥杀,“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18)。他认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能轻易被剥夺的,而且人还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尊严是人作为人所拥有的一种最基本的情感和精神需求。因此,孟子建议统治者不仅要做到“使民养生丧死无憾”,还要做到“天下皆悦”,为政者不仅要满足百姓的基本物质需要,还要创造条件让每个百姓都能够有尊严的、幸福的活着。 道家提出统治者应遵循“道”的规律,慈爱百姓、善待众生。老子认为万物虽为天地所生,但无一物为天地所偏爱;圣人效法天地,因此在圣人眼里,人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万物百姓在天地圣人眼里都是平等的,统治者亦应效法天地圣人,对待一切人都要一视同仁。他还主张以“上德若谷”的宽容精神对待他人,对人“报怨以德”,认为即使自己有理有据,对人有所施予和恩惠,也不应傲视、追讨与责罚他人,而应当彼此宽容相待、避免冲突,在利益和名禄上都不与人相争。庄子提出了饱含博爱之义的命题——“至仁无亲”,认为“至仁”是一种超越了血缘关系,“使天下兼忘我”的无疆“大爱”,这种“大爱”甚至是儒家的“孝德”所无法相比的,其“齐物论”更是充分表达了对社会弱者的尊重和爱护。李泽厚先生曾这样评价庄子:“道是无情却有情,外表上讲了许多超脱、冷酷的话,实际里却深深地透露出对人生、生命、感性的眷恋和爱护”(19),可谓一语中的,直指人心。 墨子也提出了爱无差等的思想,他主张平等待人,认为即使对于社会弱者,也要同样地尊重其人格、生命和尊严。他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20)在他看来,所谓爱人,就是要普遍地爱所有的人,只有这样才可以称之为爱人;如果不能普遍地爱所有的人,其实就是因为不爱人。对于“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敖贱”的行为,墨子提出了强烈的谴责,并认为这是“天下之害”(21)。在被问及“义正者何若”的问题时,墨子的回答是:“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22)也就是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人,善待他人,尤其是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弱者,善待弱者,而不能欺凌弱者。他还提出了“官无常贵”、“民无终贱”(23)的观点,应当说,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 概言之,中国传统伦理学说所蕴含的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是非常丰富的,这些思想学说为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所面临和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提供了深厚的道德文化基础,我们应当予以必要的借鉴、吸收和传承。 二、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价值二重性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形成于封建宗法高度集权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并存的社会土壤之中,“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具有道义论和工具论的双重特质,并且在关怀弱势群体利益与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政治需要中交互显隐。为了更好地传承并发挥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作用,必须对这种双重特质进行价值反思和分析。这是因为,就“弱势群体”问题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时代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在农业社会生产力低下,以及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劳动人民的背景下产生的,与我国当代弱势群体的成因、特征、构成、规模、思想意识以及社会影响方面都大不相同;就“伦理关怀”而言,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因素和成分,如果不加分析和甄别地照搬其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极易带来道德风险,甚至会出现道德悖论现象。 (一)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理论价值 第一,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理论渊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数量众多,他们不仅人伦缺失,而且往往生活贫困、苦难深重。面对这样的社会境况和现实,那些伟大的思想先驱们开始了对人类社会理想生活图景的构想和思考,可以说,无论是儒家的“仁爱”、道家的“无为”还是墨家的“兼爱”,都是对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这一社会现实的主动回应,其共性都在于提倡“人道”。“人道主义价值精神事实上所针对的首先是不将他人当做人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在上者可以不择一切手段,横征暴敛,毫不顾忌普通百姓的痛苦与不幸;以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任意侵犯、掠夺、毁灭普通百姓的财富,心硬如石。”(24)应该说,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蕴涵的人道主义光辉,不仅是人类人文精神的永恒价值因子,也为我国古代及当代的社会慈善事业提供了理论基础,具有深远而重要的历史价值。 第二,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是解决我国当代弱势群体问题的文化基础。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心理“胎记”,具有先决性意义,舍此,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就失去了适宜的生存土壤,必然会“水土不服”。这是因为,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形成价值共识以协调行动、凝聚力量、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问题恰恰在于,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价值多元和利益冲突凸显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以及曾经被遮蔽的社会问题都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潜在威胁。所以,不同利益群体间何以形成价值共识?价值共识的心理基础或利益基础是什么?面对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国家、社会和非弱势群体能否承认和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不一而足,但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可以提供一种可能性依据。以先秦儒家的“仁爱”思想为例。“仁爱”的心理基础是承认他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合理性,并愿意促成这些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实现。在儒家看来,道德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标志,也是人之为人最为高贵的根本所在,“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25)。因此,专属人的仁爱之“善”既表现为尊重、理解和宽容他人的情感态度,也表现为对这种尊重、理解和宽容的道德自觉。特别是儒家倡导的“忠恕之道”,为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社会强势群体,承认并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了理论基础,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和理性主义原则的统一,为当代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提供了理论参照和实践指南。 (二)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实践困境 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人文价值毋庸置疑,儒家、道家、墨家都希望统治者在施政过程中善于体察和体恤民情,特别是对百姓的疾苦要有恻隐之心,要满足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但是,这些学说和主张实则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内圣外王”的理论表达,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即只有体恤民众的疾苦、关心百姓的利益,才能够“得民心”,而只有得到百姓的认同和归顺才能够“得天下”,这就反映和体现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道义论和工具论并存的双重特质。这种双重特质,在关怀弱势群体利益与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政治需要中交互显隐,在统治阶级那里归根到底是“家国一体”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下,社会经济关系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反映,其实施和践行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在高度集权的宗法专制社会中,伦理文化和道德主张的基本特点是强调人(包括“治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轻视甚至忽视人(主要是“被治者”)的道德权利和需求,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总体上持“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态度。尽管儒家不排斥利,也肯定人们的合理需要,但是在统治阶级“治政之德”的道德工具论统摄下,所谓的“以义制利”实际上束缚了人们对利的追求,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精神被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的等级关系消解了。墨家“兼爱”思想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在阶级社会却因为缺乏现实的社会基础而不可能实现。从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来看,墨家的“兼爱”思想一方面与“家国同构”的宗法型社会结构不相协调,只是“看上去很美”,因为在传统社会权利不平等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兼爱”的;另一方面,墨家的“兼爱”思想也由于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无法得以推行和实施。历史证明,儒家的“仁爱”理想和墨家的“兼爱”主张,在宗法等级制社会中都缺乏实现的土壤。同样,道家的“无为”、“不争”、“慈爱”也是一种空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同样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另外,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虽然反映了对社会弱者的普遍尊重和认同,特别是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社会弱者表现出的怜悯、同情和关心,但是,这种怜悯、同情和关心始终依赖于个人德性而未能转化成一种制度安排。在道德理想人格的刻画中,无论是儒家推崇的“先王”,还是道家提倡的“圣人”,抑或墨家渴望的“兼君”,都是德性至圣之人,这些德性至圣之人是“王道”政治伦理的人格化,他们在社会治理中“为政以德”,“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不仅心系百姓、体恤弱者,而且凭借其仁德使天下百姓归心,深受万民爱戴。然而历史实践证明,将社会弱者的命运寄托在统治阶级的道德人格基础上是不可靠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基础是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首先要否定那些源于自然经济、小生产方式和血缘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陈旧的依附性道德。所以,如果将弱势群体伦理关怀仅仅建立在个人德性的基础上,将很难做到普遍化;而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即便是德性良好的人,也难以实现或保持对社会弱者的真切的伦理关怀。 三、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传承原则与路径 任何一个社会的伦理思想作为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其本身都具有“自传承性”。所谓“自传承性”是指一种思想体系和社会意识的传承,所具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具有连续性,所以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意识形态也必然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决定了社会意识的“自传承性”。对传统伦理文化和思想观念是主动传承,还是被动等待其自我传承,反映的是人类对自身需要的理性认识及把握能力。就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传承而言,我们必须主动探究其传承原则和路径,以便使其在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一)传承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原则 在唯物史观视野里,社会历史发展总体上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而在这一“自然历史过程”中,“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并且“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26)。人类的思想和文明史也不例外。因此,对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传承,也要立足于社会现实需要和人类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这一“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在此基础上承接前人创造的思想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并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意义上实现创新。就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价值目标而言,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传承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框架内进行传承。道德不仅是一个民族特定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表现,而且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任何一个国家对传统伦理文化的改造与创新,都只能依据本国的社会实践经验、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文化心理的独特结构和特点来进行。我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是中华民族优秀伦理文化的一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其一脉相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展现的是人的价值意义,面向的是人的日常生活,关照的是人的精神生命,根本意旨在于整合与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引领与规约人的精神生活。”(27)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和谐相处、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因此,我们对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传承,也理应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阐释。 第二,在把握其核心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对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传承不能只是简单的挪用或套用,而必须在把握其核心精神的基础上批判地予以继承和弘扬,实现理论创新。我们应该在当代弱势群体伦理关怀价值目标的统摄和指引下,运用新的理论范式和学术话语,观照当代我国社会的伦理思想观念和道德生活实践,结合弱势群体的真实需要,对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进行创造性的诠释,深入挖掘和阐发其当代意义。一方面要把握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和普遍性价值因子,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是在以往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本质上是宗法专制制度下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反映,因而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当代传承,应该用其“神”而不能用其“形”。 (二)传承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路径 第一,要在尊重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价值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建设。制度保障权利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在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中,关怀他人的情感态度和行为实践多基于个人的“恻隐之心”和优良德性,而事实上,这种建立在良心和自律基础上的关怀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当代弱势群体对伦理关怀的需要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利,关怀者关怀他人的情感基础应该主要建立在义务与责任的基础上,这是对被关怀者权利的尊重,而要尊重和保障这种权利,则必须以制度保障的方式来实现。 第二,传承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要进行公共意识培养。受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影响,一些人固有的小农意识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具有两面性,这种两面性虽然包含着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心理因素,但相对于当代社会管理和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公共意识”品质而言,则显得格格不入,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改造和引导。当然,在传承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伦理文化的历史性与民族性,适度采取传统的道义逻辑以适应人们业已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但同时必须积极改造民众的小农意识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消极影响,培育其公共意识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如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学会关爱和关怀他人,等等。 此外,还要正视和应对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和冲击,处理好外来思想观念和伦理文化与传统道德观念和伦理文化之间的关系,坚持“不忘本来、正视外来、着眼将来”的文化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在当代社会得以充分的发挥和实现。 ①《孟子·公孙丑上》。 ②《礼记·礼运》。 ③《孟子·梁惠王下》。 ④《张载集·正蒙·乾称》。 ⑤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6页。 ⑥《墨子·兼爱中》。 ⑦《墨子·兼爱下》。 ⑧易岚:《需要的主观性及其调控》,《齐鲁学刊》2014年第6期。 ⑨《论语·雍也》。 ⑩《孟子·梁惠王上》。 (11)《荀子·大略》。 (12)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48页。 (13)《墨子·非命上》。 (14)《墨子·节葬下》。 (15)[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5页。 (16)《论语·乡党》。 (17)《孟子·离娄上》。 (18)《孟子·公孙丑上》。 (19)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0页。 (20)《墨子·小取》。 (21)《墨子·兼爱下》。 (22)《墨子·天志下》。 (23)《墨子·尚贤上》。 (24)高兆明:《人道主义:谋划与生活》,《哲学研究》2013年第2期。 (25)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9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4页。 (27)徐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识形态功能论析》,《齐鲁学刊》2013年第5期。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探析_儒家论文
中国传统弱势群体伦理关怀思想探析_儒家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