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隐私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隐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中常看到这样一种理论:出卖国有小型企业,收回一个等价,只是把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转变为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不是私有化。这当作一种创新之说,为国有小型企业的出卖似乎找到了一个非私有化的理论根据,颇为传媒所欣赏。
说出卖国有小型企业收回一个等价,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当然是对的。但说这种出卖只是国有资产的形态变化,不是私有化,就悖理了。他们是明知故讳,有意隐去私有化的实情。所以,我称之为“隐私经济学”。
市场上任何商品的买卖,包括我们目前的国有小型企业的买卖,一方面都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买者必须向卖者支付一个等价;另一方面,“商品必须全面转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卖者收了买者的一个等价就得把商品交给买者,商品就归买者所有了。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买卖时说:“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19页。)商品买卖,因为是等价交换,从价值上看双方都不失去什么,但从使用价值上看要全面转手,卖者要失去使用价值的所有权,转归买者所有。出卖了的劳动力、油是如此,出卖了的汽车、房子、机器、土地、企业等一切东西也莫不如此,所有权要转移。所以,等价交换的商品买卖要转移使用价值的所有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也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知识。
政治经济学的另一个基本知识是,所谓所有制,公有与私有,都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而言。奴隶主所有制是指奴隶主占有土地、作坊等生产资料和奴隶,封建主所有制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资本家所有制是指资本家占有企业、农场等生产资料。我国的所有制含义也是如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党章中规定:“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就是由生产资料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了,就从所有制范畴撤出了。价值形态只有当它作为潜在的生产资料,即可转变为生产资料时,才赋有潜在的所有制意义。
这两个政治经济学基本知识是公认适用的,不是过时了的教条。以此可知,国有小型企业作为商品出卖以后,尽管收回一个等价,但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国有生产资料就让渡给买者所有了。如果是卖给私商,原来国有的就变为私有了。1992年,福建省泉州市37家国有小型企业以2.4亿元人民币卖给香港中策公司,这些企业就属于私有了, 国有的老牌子就要摘下来。1993年,中策公司又将控股权转卖给马来西亚的发林物业公司,又换了一回标志所有权转移的新牌子。1998年3月, 负债累素的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以1.49亿美元的代价,将国家的控股权转让给美国柯达公司,更名为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国有企业变成美国的私有企业了。这两例说明,国有企业变为私有企业,对出卖的国有企业来说是私有化了,收回一个等价只不过表明这种私有化是有代价的,并不能因此就说不是私有化。
如果不这样界定,那末理论与实践上就有一系列难解的问题。其中有: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范畴还要不要有生产资料的内涵?如果不一定要了,或者可以扩大到价值形态,那末有地的则为地主,有厂的则为厂主,有钱的则为钱主,凡有钱者也一样是所有制结构中的所有者了。这样,明晰的所有制结构粥状化了,如何把握?
2.如果出卖国有企业收回一个等价就不叫私有化,那末出卖与不出卖在所有制上有何区别?没有了。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把全部国有企业都卖掉呢?国家只掌握货币形态上的所有制不是更方便吗?
3.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指实物形态上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是指价值形态上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或者是两种形态兼而有之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如果是后者,就是以实用为理论,我国的宪法、我们的党章都要修改有关部分。
4.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办法是实行赎买政策,以年息五厘给工商业者支付10年定息(原定7年,后又延加3年),资本家可以收回核定的全部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等价。按照他们的逻辑,收回一个等价的部分只是资产的形态变化,没有公有化。这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有关论断如“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相矛盾了吗?
5.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说明股份制企业是存在公有或私有问题的,决定因素是控股权,如果国家和集体不控股,就失去公有性。如上说的厦门福达感光材料公司,原来是国家控股的,公有性很明显,属国有企业。现在80%的股权掌握在美国商人手里,私有性很明显,属私有企业。如果收回一个等价就不叫私有化,那末出卖控股权都是收回一个等价的,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没有变化?控股权对公有与私有还有什么意义?与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这个以控股权定性的精神不符。
6.前些年常有文章谈到欧洲英、法等国将国有企业出售的私有化浪潮问题。如1979年到198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出售50多家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1986年11月到1987年10月,法国希拉克政府出卖了11家国有工业公司和国家银行等,它们出卖国有企业叫私有化不叫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我们出卖国有企业就不叫私有化而叫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什么有这不同逻辑的奥妙?
这些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和经济生活的普通道理,他们都是懂的,所以我说他们是明知故讳,有意隐去私有化的实情。于是就有了“隐私经济学”。
他们为什么要避讳私有化呢?在他们思想上有一个大障碍: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毕竟是庶出的小姓经济,光明正大不了。不是自己心有疑惧,就是深怕广大职工一时接受不了。于是需要“甄士隐”、“贾雨村”出来曲笔假言,把国有企业出卖的变性实情掩饰起来,待到将来习惯成自然了,再挑明也不迟。有人说,中国语言文字这么丰富,为什么非要用“私有化”字眼不可呢?这样就找个好名称包装起来。我不主张用模糊经济学蒙人。
这个思想障碍,一方面是因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缺乏全面深刻地理解,没有根本转变对私有经济的认识,仍有偏见。应该看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最佳经济群体共生态。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可以主导宏观经济的综合平衡,为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提供和保证一个比较稳定的良性环境。其他多种经济发展,特别是私有经济的发展,可以减轻国家经济行为负担,又可以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在各自特定的适应范围内,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党的十五大把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有经济确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提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是有深刻道理和深远意义的。为什么我们经济理论界还要歧视和回避私有经济呢?另一方面是因为低估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觉悟和积极性,把自己的觉悟水平摆在人民群众之上。须知,广大人民群众每天都生活在实践中,最通情达理,懂得以经济实践来检验经济体制,支持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摘下人民公社牌子和首先实行分田到户承包经营的,是农民而不是经济理论家。
私有化有两种。一种是部分私有化,也叫小私有化,一种是全面私有化,也叫大私有化。部分私有化无伤社会主义大局,是可以的。在效益不高,亏损面大的情况下,卖掉一部分小企业,既可以减轻国家包袱,又可以收回一部分资金由国家支配。这种有代价的将部分国有小型企业私有化,于国于民都有利,全国人民是理解的,不应该把广大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改革承受力低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全面私有化摧毁社会主义根基,是不容许的。
分清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部分私有化和全面私有化,有利于防止大私有化和全面私有化。如果出卖国有企业收回一个等价只是国有资产的形态变化(由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不是私有化这个理论成立,那就潜藏一个极大的危险:全部国有企业都可以出卖,卖光了也只是形态变化,不是私有化。这是那种理论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可以说,“隐私经济学”客观上是一种有利于全面私有化的经济学。
全面私有化无非是两条道路。一条是通过发展私有经济不断增加比重,最终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另一条是通过出卖大部分或全部国有企业,使公有制经济退出主体地位。这两条道路还可以同时进行。为了避免这两条道路,唯一的办法是缩短战线,集中力量,千方百计地经营好那些还要经营和必须经营的国有经济,凭自己的活力和实力的优势巩固和发展主体地位。为此将一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出卖变更产权主体,是必要的明智之举。部分私有化是为了不使大部或全部私有化,保住主体部分公有化。这样的部分私有化为现阶段国情所必需,毋庸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