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合同失效”原则_合同解除论文

英美法中的“合同失效”原则_合同解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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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 条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订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注:冯大同、梁仁洁,《国际商法》,1991年5月,第158页。)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 )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basic assumption)是不会发生的;(2 )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

( 注:Blair J·Kolase,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1984,第629页。)

不难看出,英美法对合同落空的规定有些晦涩难懂,在理解与判案中不易掌握,我们只能从英美著名判案中寻找原则性的东西。英国著名法官Harman L.J在1960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合同)落空是一个信条…极少取得成功…”简言之(注:Clive M ·Schmitthoff,Mercantile lew,1984,第156页。),合同落空是“合同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而不是一项规则,它的适用是受到相当严格的限制的。

一、不能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

1.一方当事人作出绝对性保证

英国法判例表明:一个明显无法履行的合同因为缺乏真正的对价,可以作为合同落空来处理,如“建造空中楼阁”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作出绝对性保证,即使合同难以履行甚至不可难履行,作出绝对性保证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英国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英国商人签约出售给一法国商人70吨芬兰木材,合同规定于1914年7月至9月交货。后因战事爆发,英商无法买到芬兰木材按时交货。法院判决英商承担责任,理由是:英商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作出绝对性保证。

2.情况变化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

如果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合同不可作为落空论处。请看一个案例:某租船人于1967年4 月租船从墨西哥向印度运送一批货物,租船合同规定:船长须在船到达苏伊士运河以前和通过运河以后96小时内报告到达运河时间。当船于6月13 日驶近运河时,接到了苏伊士运河由于埃及与以色列爆发了6 天战争而关闭的通知,船只得绕道好望角。结果,多航行了8,000多海里。 船长主张合同落空,并要求租船人依据支付合理费用原则(quantum meruit)支付增加的运费。法院以为:绕道好望角只是增加了运费,并不能使合同落空。

3.罢工与爆发战事

罢工与爆发战事经常被合同当事人当作合同落空或不可能履行的理由,并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英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一律按当事人的请求准许解除合同,一般要遵循下列原则判决。其一,须视合同当事人的国家是否卷入罢工或战事。如果一方当事人或两方当事人的国家卷入罢工或战事,合同可以按照合同落空原则得以解除。其二,如果罢工或战事发生在当事人以外的国家之间,须视罢工或战事持续的时间和长短和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而定。如果罢工或战事很快就结束,对合同履行无影响或影响不大,不能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如果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后,罢工或战事明显要持续一段时间,并且如果要求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能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所期望的产生差别和不公平,合同可以依据落空原则予以解除。在这方面有一个例证:某货轮受租于1980年9月21日在伊朗与伊拉克之间的河上运货时, 由于两伊之间发生战争而无法继续航行。船长以为战事将很快结束,结果一直到1981年3月2日,该船仍然无法离开战事区。法院判决该租船合同因落空而解除。

二、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

1.违法

一个合同在签订时违法,应作为合同落空而解除。如果一个合同在缔结时合法,但由于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或对现行法规实行修改或法律授权的个人行为,而使该合同非法,应予以解除。以英国利物浦市1915年的一个案例为例:被告将仓库中的一批特定小麦出售给原告,后因交货前该批小麦被政府征用,被告无法交货。法院判决该合同落空予以解除。

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强制性力量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对此知悉的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如果一个合同需要在国外履行,因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变化而使合同违法,该合同可以予以解除。以英国伦敦1974年的一个案子为例,被告出售给原告一批波兰甜菜糖。由于波兰突降大雨,甜菜欠收,波兰外贸部颁布了禁止出口甜菜糖的法令,被告无法交货。法院认为此合同应按落空原则解除。必须指出,如果法律的改变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合同的目的,而仅仅是要求一个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或仅仅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困难或推迟,而并非使其非法,该合同就不能解除。例如,在英国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两公司签订了出售10车木材的合同。卖方交了6车木材后,英国政府宣布实行木材禁运,但获得许可证的除外。 该公司的其他买方都获得了许可证,唯有这个合同的买方没有获得许可证,从而无法交货。法院认为政府禁运仅推迟了该合同的履行,而且允许申领许可证。因此,该合同并未失效。

2.合同履行的特定物灭失或无法使用

如果履行合同最必需的特定物灭失,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的过失,合同就自然落空。如,1862年一英国人将一音乐厅租给另一人举办音乐会,第二天就被大火烧毁,该合同自然落空。如果合同的特定物仅仅是部分灭失,只要灭失严重,足以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也可按落空处理。英国1901年有这样的一个案例,A出售给N一批棉花籽,用特定船装运。装运期之前该船搁浅受损,无法按期装运。法院判决合同落空。必须强调,所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必须是合同履行的特定物,否则,不能按合同落空处理。例如,卖方只表明出售一定数量的花生,而没在合同中对标的物作特别规定,卖方地区的花生因灾害欠收,应到市场购买花生交货,即使赔钱,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3.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以上分析表明,只有在情况发生的变化十分严重,以致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与签约时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时,合同才可按落空处理。但是,要确定情况发生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合同落空,往往要比确定特定物的灭失或违法困难得多,因为在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合同并不是完全不能履行,而是还有履行的可能。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的情况符合下列三项要求,合同可按落空处理。

(1)发生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的预料之外。英国1942 年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货船受租去某港口装货,该船到达装货港前,一个锅炉发生爆炸,无法按时装运。法院判决合同落空。

(2)情况发生以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 该合同就会与原合同产生根本性不同。这是一条决定性的要求。假设一位局外人在履行合同前告诉合同当事人将发生某事,当事人回答说:“如果那种事真的发生,当然要解除合同。”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这项要求才算满足了。Radcliffe 法官在1956年的一个案例中给合同落空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当法律确认由于情况较之于原合同发生了根本性不同而使原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过错时,合同属于落空…。”例如,在英国1918年的一个案例中,D签约用6年的时间为M建一座水库,两年后当地政府要求D停止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政府的行动使情况较之于原合同发生了根本性不同,合同落空。

(3)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无过失。 如果合同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有过失,就不能请求按合同落空原则解除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例如,在加拿大1935年的一个案例中,N租O的一艘拖网渔船,按规定N应申领许可证。由于N已经有了3个许可证, 无法申请到另外的许可证。法院判决N无法获得许可证并不能使合同落空,因为N已有了3 个许可证,这完全是N的过错。

应该指出,使合同落空的情况发生时,合同自动落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发出通知或采取其它行动声明合同落空。

4.合同一方无履约能力

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无履约能力,合同可作为落空解除。英国1968年有这样一个案例:C是年16岁, 被某乐队雇用为鼓手,期限为5年。他的工作特点是每周工作7个晚上。后C 不幸生病。医生认为C只适合每周工作4个晚上。法院认为C无完全履约能力, 判决合同落空。

患病是否导致合同落空,应依据下列原则判断:(1 )如果合同期限是固定的,临时性的患病一般不能使合同落空。但是如果患病影响了整个合同的根基,合同也可解除。(2)如果合同期限很短, 又无法延期,患病往往可按照合同落空解除。

三、合同部分落空

合同部分落空是指当事人一方须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由于一个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两个合同。例如,一卖方签约出售1,000吨糖给A和B平均分配,还是按时间顺序出售给A, 而解除与B的合同?英国法院在1978的一个案例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卖方应按照贸易惯例采取既适当又合理的方法处理。但是如果卖方的法律义务与其道义义务相矛盾,应全面履行法律义务,放弃非法律义务。”

四、合同落空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按落空原则予以解除后,在如何处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是不同的。美国的处理原则简单明确:当一个合同因不可能履行或落空而被解除后,双方必须各自退还按合同从对方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双方均退回到缔结合同以前所处的地位。

英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按照英国1943年颁布的《法律改革(落空的合同)法案》的规定:

(1)合同落空前所支付的所有钱款原则上都应归还。 以英国1941年的一个案例为例:一英国卖方签约出售给一波兰买方4800英磅的机械,先付三分之一的钱款(1,600英磅),买方刚付了1,000英磅,德国占领了波兰。法院认为,合同已落空,卖方应归还1,000英磅, 买方也没有义务支付另600英磅。

(2 )在合同落空前因合同而得到巨大利益的一方应付给另一方法院认为合适的代价。以利比亚1957的一个案例为例:利比亚政府于1957年12月授予金融家Hunt开采石油特许权。由于Hunt缺乏经验和设备,于1960年6月与B公司签订了将自己一半特许权租给B 公司的合同(该合同受英国法律调整)。开采工作顺利,Hunt收益颇丰。利比亚政府于1971年12月收回了B公司和Hunt的石油开采特许权。法院判决Hunt与B所签合同落空,Hunt付给B公司一定的代价。(注: 本文案例均引自高尔森的《英美合同法纲要》及Clive M·Schmitthoff.MercantileLaw。)

应当指出,英国1943年的《法律改革法案》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保险合同、含有合同落空条款的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特定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以前灭失的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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