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研单位论文,法定代表人论文,误区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误区一:“离任审计是审计部门自己的事,就是查帐、审核会计资料,其他部门人员不懂财务管理知识,参加审计小组也只是形式。”
事实上,离任审计的内容相当广泛,它涉及到单位的科研、开发、人事、财务、后勤等各方面的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牵头,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拿出方案,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误区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就是对单位家底经费的核实。”
现在有些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单位的家底数,认为这项审计工作是为领导同志交接服务的,只要能交接得明白,家底数字准确、真实就行了,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应为:一是审计法定代表人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二是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三是审核单位国有资产增减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是否安全完整等等。
误区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是对其政绩的全面评价。”
认为对经济责任审计就应全面反映领导干部的业绩,客观评价干部功过,甚至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任用干部的新方法。通过审计看政绩,依据政绩用干部,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通过对财务资料审核查证后,仅就被审计者在经费收支、财务管理、经济决策等经济活动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所作的客观分析和判断,以及评定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而领导干部作为单位管理经济的直接组织者和承担者,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宏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并不能得到全面反映。因此,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意见并非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面评价或鉴定的结论,只是对财务资料反映出的与其单位资产和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的微观经济责任的评定。
误区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有面广量大的问题”。
从审计的现实情况看,各级领导都想了解所属下级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往往在离任时或发生其他情况时,要求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全面的审计。特别是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后,任用干部的部门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角度出发,希望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尤其对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更要进行审计。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审计部门有其自己固有的法定任务,任务又非常繁重,而且审计力量不足是众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此外,当前各单位处于精简整编时期,许多领导干部都要离开原工作岗位,要想全面审计,工作量确实很大,审计部门既使超负荷运转,也很难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因此,要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就必需配备相应数量及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事中、事后审计。
误区五:“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绝对化。”
一般认为,只要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就应当把审计对象所有的经济活动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审计后没有发现重大的违纪问题,就意味着被审计者决策正确,清正廉洁,大公无私。而一旦被审计者日后涉嫌经济犯罪,反过来就认为审计行为有问题,从而怀疑审计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经济专案审查。配合纪检政法部门查处违法违纪的专案审计,主要是围绕重大经济问题,通过审计、审问、侦查等手段和方法,以达到弄清经济问题的目标。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就责任人在任期内对本单位项目决策、经费收支中的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责任进行的评析和确认,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绝不是为了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实施审计。同时审计也不具有纪检政法部门的职能和侦查手段,不能对审计结果绝对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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