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点案件看大众传媒监督司法的限度
李若君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8)
【摘要】 大众传媒在监督司法时应遵循一定规范,特别是针对热点案件的报道。大众心目中的真实事件与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法律程序认定的法律真实并不完全一致,已经有影响性诉讼案件显示,传媒的偏向性报道可能影响大众的判断进而影响司法裁判。传媒人追求的更多是感官正义,而法律人恪守的是程序正义。
【关键词】 热点案件;大众传媒;监督司法;感官正义;法律真实
新闻出版自由对于塑造健康、开放的社会风气和法治环境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卡尔·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等都是我们熟知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经典之作。新闻传媒对于司法案件和法律人业余活动的监督报道也能对法律人自律守法、公开公正起到非常好的敦促作用。不过,大众传媒所追求的客观真实与专业司法所认可的法律真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大众传媒有义务为社会公平正义而报道案件实情,但这种新闻报道应把舆论导向理性,不宜造成司法机关为传媒和汹涌舆论所裹挟的结果。
现代法治环境下,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法律真实可能与大众心目中的真相有所区别。普通大众可能因为流言蜚语而对案件的当事人带有一定的先入为主之见,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而可能作出偏向性的报道,这种传媒修饰下的“感官正义”未必比法官严格依据双方呈堂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更为客观可靠。以下我们通过几则案例说明这一点。
一、历史上的舆论审判
历史上人们因执着于自己心目中的客观真相而导致枉法裁判的事件中,影响最大的一件或许是法利赛人对耶稣的审判。贪婪的犹大出卖了耶稣,使耶稣被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抓了起来。他们把耶稣绑起来交给罗马帝国派驻犹太行省的总督彼拉多。彼拉多以暴虐著称,但在审判耶稣时并没有完全恣意裁断,他几次审讯耶稣后发现耶稣没有什么过错,他是遭人嫉妒才被控告的。“彼拉多对祭司长和众人说,我查不出这人有什么罪来。”“但他们越发极力地说:他从加加利到这里,四处煽惑百姓,在犹太到处传道。”彼拉多交给希律出来,也没查出什么罪来,彼拉多就劝解祭司长及众人放了耶稣,但是他们宁愿释放四处作乱杀人的巴拉巴也不愿释放耶稣,还极力地喊着“钉他十字架!”彼拉多第三次对他们说:“为什么呢?这人做了什么恶事呢?我并没有查出他什么该死的罪来。所以,我要责打他,把他释放了。”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彼拉多见众口一词,自己怎么说也劝勉不了大众,于是拿水过来,当着众人的面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担罢。”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1]法利赛人为了治死耶稣,以耶稣的“罪行”,煽动群情,大家就在这样群情激奋的氛围中跟风起哄呼喊,无论出现什么结果,自己也不用承担责任。耶稣就这样被一群不讲规则、不讲理性、只凭感情行事的群体送上了十字架,而这些一味高喊着处死耶稣的人里也包括曾受过耶稣恩惠的。“从耶稣被审判、被行刑的全过程,可以看到耶稣被钉十字架,实际上是法利赛人聒噪的结果,这种聒噪正是多数人暴政产生的原因,它来源于人群,来源于人性。”[2]
大众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研究发现,群体总处于无意识的境地,会随时听命于暗示:首先是群体的冲动、易变和急躁。孤立的个人因身处冷静状态而可能做出理性的判断,但在群体中的人容易被集体情绪牵着走;其次是群体易受暗示和轻信,一旦有谣言传播开来,个人偏见和假想也可能被很多人当成真实,以至于舆论的流行偏见也可能变成不受质疑反思的常识;再次是群体情绪的简单而夸张,群体感情的爆发如洪水一样汹涌,个人一旦为群体舆论所牵制,他的判断可能偏离理智;最后是群体的偏执专横,一旦有暗示从中传染开来,就可能迅即变成势不可挡的行动。[3]几句有号召力的话就足以煽起大众心中的火焰,可风声一旦转向,群众的立场就立刻改变。群体的存在让个人变得更大胆,敢于借助大众舆论发泄欲望,因为个人在融入大众群体后就消失了,责任是所有共同参与者一起分担。
二、现代社会的媒介审判
随着现代电子传媒的发展,一些案件在媒体的报道下成为了公共事件,透过这些备受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大众对司法的监督,也可以看到大众生活逻辑与法律职业专门逻辑的差别以及媒体不当报道可能对司法造成的不良影响。
根据设计要求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本设计控制器(CPU)采用AT89C52型号单片机,动态扫描法实现LED数字显示的设计思路,完成了矿用超声波物位传感器的设计,实现测量原煤仓煤位的目标。
(一)罗德尼·金案
残余应力检测结果显示工件的裂纹区与非裂纹区均为残余压应力且应力结果相当,表明开裂后工件应力得到释放,最终应力呈现常规渗碳层较小压应力的基本特征。
1991年,处于假释期的黑人罗德尼·金(Rodney Glen King)在洛杉矶朋友家里看了一场棒球比赛并喝下了三大瓶烈酒。随后三人共乘一辆车,行驶在210 号高速公路上。当晚零点以后,加利福利亚高速公路巡逻队员发现他们在以惊人的速度超速驾驶(时速约185公里)并试图让他们停下,但他们没有照做,直到闯了若干红灯并被警察和警用直升机围堵下才被迫停下。警方要求他们脸朝下趴在地上,金的两位朋友照做并事后安然无恙,但身强体壮的金拒不从命并挑衅警员,还将围上来的几位警员扔飞了出去,警方于是使用警棍,一番武力下最终将其制服。白人警员动武打黑人的过程恰恰被人用摄像机拍摄了下来,录像卖给了地方电视台,电视台又将剪辑后的视频提供给ABC、NBC、CBS 三大电视网。人们看了媒体的报道,普遍认为警方有罪,这就是一起白人警察用武器殴打手无寸铁的黑人的侵权事件。当地方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定四名警察无罪后,结果引发洛杉矶黑人暴动,他们认为这就是一起白人欺压黑人的种族歧视案。这段时间正遇上总统换届选举,老布什发表电视讲话:联邦政府将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一年后,联邦地区法院裁决四名警察中有两名有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认为判处太轻,要求上诉。案件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9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9 比0 判决认为,罗德尼·金拒捕在先,推翻上诉法庭做出的加重惩罚的判决。[4]在这起案件中,原本就不完整的视频经过媒体删减后使得警察执法制伏耍酒疯的假释罪犯一事变成了白人警察因为种族偏见而殴打无辜黑人的政治事件,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也使人们先入为主地对警方行为作出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
(二)胡斌案
2009年5月7日,胡斌在杭州市内驾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相互竞逐并严重超速,晚上八点胡斌驾车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车头撞上了被害人谭某,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 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大学生”等刻意渲染贫富对立的标题充斥网络传媒。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宣称的预估当时车速为70 码更进一步加剧了民众的质疑和愤怒:“70码的车速,能把人撞起5米多高,飞到20多米外的地上吗?”杭州市民称,这件事实在太骇人听闻,肇事者应当受到严惩!杭州西湖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他能理解网友的情绪,但为了避免更多的干扰,他在审判期间尽量不去阅读相关报道,也尽量不和亲戚朋友谈论这起案件。法官经过审理发现,胡斌并没有肇事的故意,他此前的十多个路口遇到红灯都能停车,出事后当即停下来,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和122 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技术检验,事故发生时车速估计在每小时84.1 至101.2 公里范围内,已经严重超速。综合胡斌的肇事情节,法官判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5]根据《刑法》第133 条交通肇事罪以及最高法关于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官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按照网民以及其他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这种喜欢飙车、个人素质差的富二代就应判处重刑,但民众并没有理解法律理性的意义,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胡斌的情节并没有达到判处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如果这起案件中,胡斌因为民意和政治的干预而被处以重刑,那么以后的类似案件中,控诉方律师是否会利用传媒刻意渲染一些容易引发民愤的情节,致使被告人一次又一次地被处以超出法定幅度的处罚呢?假如某一天我们或我们身边的人不幸成为了“被告”呢?假如媒体戏剧般地把富二代飙车撞人的标题改为“在读大学生开车撞死公司白领”呢?[6]
(1)戊申將軍範伯陽,庚申將軍華文陽,戊戌將軍範少卿。(《太上說玄天大聖真武本傳神呪妙經註》卷一,《中华道藏》30/538)1 30/538表示第30册,第538页。
结语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指出,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时,法院应尊重这一行业善意的保密制度,不得强迫媒体披露消息来源;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有诽谤、侵犯版权或隐私权的情况时,法院可要求媒体要对对方予以补偿,或颁发禁止令禁止侵权的刊物出版。“绝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力,如果报纸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就会丧失关于保护其消息来源的权利。”[7]新闻传播依法合理地报道有助于监督司法公正判案,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亦是防范大众传媒滥用自由、干预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圣经·新约·马太福音[M].第27章.第24-25节
[2]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4
[3][法]古斯塔夫·勒庞.董强,译.乌合之众:群体心理学[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18
[4]Koon v.United States,518 U.S.81(1996)
[5]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 号刑事判决书
[6]曹林.保时捷撞人:刻意渲染只能制造对抗[N].中国青年报,2009-08-07(002)
[7][英]丹宁勋爵.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12
【作者简介】 李若君,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