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撑起一片蓝天——《安全生产法》颁布五周年之际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者论文,撑起论文,安全生产论文,五周年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相关背景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对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安全生产法》实施近五年的现实状况来看,这一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制度在某些地区、行业和企业都未落到实处,致使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依然频发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据安全监管总局统计,我国2006年全国一共发生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在某些地方和某些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生命被漠视,令人痛心疾首,同时也令人深思:我国生产安全状况必须进一步采取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措施来预防、改变和尽可能地消灭这些严重“不和谐”的现象。
安全生产的立法与实践,要牢牢树立一个理念:人的生命第一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首先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是第一需要,生存是第一法则,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确定的立法原则,更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应遵循和确立的宗旨。
因此无论是我们的安全生产立法,还是安全生产实践,都应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基本理念。
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如果从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讲,它具有经济法的色彩。但如果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意义上讲,它更应该属于社会法、劳动法的范畴,是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
建议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理顺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所涉及的政府的劳动、安全监察、卫生及与工会、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解决现今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多方负责、监管不力、惩处不严”的局面,切实改变现实存在的问题。
应注意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及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实施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体制,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劳动保护工作不可分割的整体。这十六个字的精神实质符合国际上劳动安全卫生处理的三方机制原则。这既是我国已批准的第161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第155号《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这一方针精辟地概括了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工作体系中各自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各个方面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辅相成,共同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以工会为主要力量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是我国建国以来劳动保护工作体制中的重要一环。
中国工会是我国法定的劳动保护法律监督组织,通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来实施对企业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基建项目“三同时”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监督。
对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察与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治理生产中各种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地方的政府相关部门一家独大,致使在“三同时”的贯彻落实、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过程中,工会很难参与进去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加强劳动安全标准的制定与监管,其混乱和欠缺,已成为事故多发的制度性因素
安全标准是进行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也是用劳动者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经验总结。但是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却呈现出诸多方面的严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国家标准的不完善。不但很多现代的新型经济部门的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配套标准、条例、规范由于不能及时制定而缺乏标准,而且很多过时的标准、条例、规范不仅无人组织修改、完善,又无人监督。
二是庞大复杂的安全生产标准仅靠一个国家综合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应由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之下,制定规范的行业、产业标准。但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以前的很多产业部被撤销,而行业协会又没能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致使行业安全标准成为一个巨大的真空地带,由此发生了很多本可避免的重大事故。例如,今年4月18日在辽宁铁岭某钢厂的32人死亡、6人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的一个根本原因,即是因为没有行业标准或未应用行业标准,使用非冶金专用吊车而导致惨剧的发生。这起事故在我国的冶金史上留下了惨痛的黑色的一页。
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制,加大惩处惩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各类伤亡事故及职业病伤害处于历史高发期,这里面固然存在着各层次的体制、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未能建立健全各类相关主体的问责制并严厉惩处则是我国工伤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企业层面来看,主要是资本这一“利益猛兽”的本性使然。一些企业老板为了降低成本以攫取更多的利润,尽可能地减少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的培训,不履行告知生产的危险性、有毒有害性的义务。一些雇主以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获得超额利润。如果对此不加以问责和追究,就会形成现实生活中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误导——违法而无须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了老板忽视职业安全的必要性,拿劳动者的生命当儿戏。在这方面,外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让企业“死不起人”。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要让企业知晓高额的赔偿将会导致自己破产,使其作为经济组织重新审视自己的经济行为。
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官员来看,除部分地方官商勾结、狼狈为奸外,政府对于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片面注重经济指标,忽视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忽视了基本劳工权益的保障。在干部考核中只注重GDP指标的完成,与其政绩无关的事情漠不关心。因此,劳动者权益在这些地方被侵害严重却见不到地方政府官员采取任何措施。
另外,从理论上讲,安全生产的管理是一回事,而安全生产的监督则是另一回事。这好比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地方,这两种身份却集于一身,这边发证、收钱,那边去处罚、罚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人们受到权力寻租的驱使时,行政人员参股、入股、贪污受贿、包庇、纵容,前面收钱、背后参与利益分享,而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监管人员在同一个大脑的支配下,用自己的左手打右手。试问,如何问责?如何处罚?如何监督?
至于大量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无序、失范,以致事故频繁发生。而除个别重大或严重违法的情况,相关行政人员的责任却难以追究。这种严重的、普遍的问责缺失,对于受伤害的工人来说显失公平,而从制度上来看则是一个极大的缺陷。
最后,应当加大刑事法律治理的力度,加强能够对相关事故当事人形成足够威慑的严厉制裁。一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类犯罪的追究惩处力度。只有让相关的事故责任人付出较高的成本,才有可能让人们注意预防和制止事故的发生。
应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的能力
据统计,在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农民工占了伤亡人数的80%以上,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除了以上的分析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法制知识教育。一些劳动者不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知道什么叫紧急避险,不会也不敢拒绝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同时,他们也不知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如何去维权,更不知怎样去寻求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救济。
无论是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来讲,还是从企业层面上来讲,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各级政府、企业和工会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将会避免大量的工业事故,将会大大减少那些受到伤害的职工家庭的痛苦,将会使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生不小的改变。
为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撑起一片蓝天,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让各方面的人士为之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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