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做好“纪法衔接”论文_张明月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做好“纪法衔接”论文_张明月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 广东省广州市 510000

摘要:自党的十九大之后,我国开始加强党的反腐工作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对纪检监察体制进行了改革。纪委、监委开始了全新的办公模式,即“纪法衔接”,解决了以往反腐监管力度不足、缺少全面性监督等情况,提升了整体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法衔接”;协调办公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的形式还处在初级阶段,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配合,找到纪委与监委工作的一致方向,才能将二者强有力的职能有效发挥出来。实际操作中,政府机构对复杂且情节严重的事件,通过“纪法衔接”的模式做到统一管理,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反腐力度强而有效,在此过程中逐渐协调好纪委、监委的协调办公能力。政府以纪委为领导方向,让监委实施有效调查,通过全方位的分析,才能做到“纪法衔接”的协调发展,提升反腐工作的效率。

一、运用监督的职责实现“纪法衔接”

“纪法衔接”工作已经在我国开展起来,政府安排好适当的分工后,纪委、监委都要进行相应的操作,发挥出共同的监督职责。虽然纪委负责监督,监委行使调查、处置等,但是在反腐工作的职责上是具有一致性的,政府以此为依据开始逐步落实“纪法衔接”。实际工作中,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可能会同时出现,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采取“纪法衔接”的工作模式对其进行处理。纪检部门要找到新的工作方向,看清当前局势,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对领导机关与党员的监督职责。监察部门在改革后应重新定位,明确监督对象,将工作重点放在职务犯罪的方面,实施管控,及时发现不良线索,保证公职人员廉洁公正,无渎职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注意的是,党员干部违法,那么就一定会违纪,但反之则不是,所以要通过调查弄清真实的情况,分析是否出现了重叠的行为,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面对这些情况,政府需要分配好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避免将其分散导致行使能力减弱。政府要认识到党员干部的不法行为应这予以党纪与国家的双重处分,那么在执行时就需要运用“纪法衔接”,建立起相关的机构,以完成党的统一管理,提升了反腐的力度与效率。目前,政府是在纪委完成相应的工作后,将事件转交法律部门继续相应的处理,最后再实行纪律处分。这种模式,保证了事件调查与处理的完整性,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随着党的发展,已经开始凸显出了诸多问题,主要是体现重复操作方面。政府需要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细节与技术等的协调,对内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纪法衔接”。

二、明确共同目标,找到“纪法衔接”发展方向

我国反腐工作一直在进行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力度下降,应及时反思,做到“纪法衔接”。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下的协调办公方式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即反腐倡廉,实现党的统一领导。纪委的工作原则是党的规章制度,是党的执行机构。监委负责监督公职人员的行为,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例如,我国的宪法、监察法等。虽然二者的工作环节各不相同,但是确有着共同的目标,而且在指导思想上也是一致的,所以“纪法衔接”可以将其进行有效的整合,增加反腐力度,做好党的统一管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纪法衔接”的过程中,纪委、监委工作的模式、处理方法、监督对象等的不同,使二者形成了一定的隔阂,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进行磨合,做到在相同目标下的协调办公。新时代下,纪委应更新理念,具有执法与执纪的双重认识,才能付诸于行动,加强反腐等工作的力度,做好与监委协调办公的准备。监委要时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收集人证、物证与记录工作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为刑事处罚提供有力的材料。监察部门在使用以上证据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操作,做到文明调查,避免侵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做到工作的有效与权威性。监察部门通过多方调查,保证证据之间的逻辑性,排除疑点,使之真实有效,同时也经得起日后审判中的严格检验,还应做好与纪委共同工作的准备。政府为了落实“纪法衔接”,将纪委、监委进行联手,找到一致的发展方向,合力反腐,强化了党的监督力度,保证了治党与治国之间的紧密联系。“纪法衔接”使纪检监察工作拥有了全面性,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切实做好协调办公,促进了党的统一管理。

三、协调纪委与监委关系,加强“纪法衔接”力度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政府开始调整协调办公的内部机构,以做到融合与统一,同时又保证分工明确,实现“纪法衔接”。政府应在调配时,以纪委为主导,通过监委的深入调查为依据,使二者充分发挥自身的力量,做到互补与强化反腐力度,保证了“纪法衔接”的有效进行。对于情节复杂的事件,即党员与公职人员均有违法行为时,需由监委来调查。当完成相应的调查后,将案件完整的上报纪委,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与判定,保证反腐工作真实有效,体现出权威性。纪委对案件进行了违纪处理后,再转到监委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处理,保证了纪与法的结合。纪委在工作中,不便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执纪时所集到的信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监委可以接手案件并进行相应的调查。纪委在法律方面没有任何权力,所以处理案件时,一旦需要触及《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时,就应全权移交监委,保证调查工作继续进行,真正做到了“纪法衔接”。对反腐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证据是极其重要的,为了保证其真实有效,监委在法律依据下参与调查与取证,维护了纪委的主导作用,做到了“纪法衔接”,使每个操作环节都合法,提升了工作的权威性。监委的深入调查,使案件证据具有合法性,反腐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做到了“纪法衔接”。

结束语

我国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下,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纪委、监委的共同目标,对监督、调查、审理等工作权力进行协调,做到统一的管理,从而提升反腐力度。政府明确了纪委、监委的权能,对二者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合理调整了分工,使之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强有力的开展了反腐工作。在新的内部机构下纪委、监委明确了工作方向,运用法律手段,开始协调办公,做好党领导下的“纪法衔接”,发挥出最有效的作用,提升反腐效率。

参考文献:

[1]强化责任担当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N].戴均良.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005)

[2]“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专题研究[J].徐玉生.河南社会科学.2019(01)

[3]渐进与突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考察与分析[J].任鹏飞.理论与现代化.2018(06)

[4]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小康.2019(09)

论文作者:张明月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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