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想及运作模式_资金业务论文

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想及运作模式_资金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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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民营经济占我州国内生产总值的62%,安置了20.67 万人就业,每年创造销售总额33.68亿元、税收1.15亿元, 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3.5%以上。可见,民营经济在我州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国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仍处于劣势地位,纵观其发展历程,民营企业除自身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不太合理,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偏低外,资金短缺和技术创新不足成了制约民营经济的“瓶颈”。

民营企业贷款难,主要难在担保上。因此,尽快推开民营企业担保基金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运作规范,风险分担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民营企业信贷担保制度、出台民营企业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矛盾,是摆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解决民营企业资金缺乏问题,是民营企业的强烈要求,也是我州民营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通过认真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在此提出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其运用方式的构想。

一、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及担保体系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国家批准并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它属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州、县(市)二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县(市)为基础。再担保以州为基础。从事民营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可视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1、由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州委16号文件规定, 每年从民营经济新增税收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基金);

2、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政府出资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

4、社会募集的资金;

5、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6、国内外捐赠;

7、其他来源。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和担保种类

1、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

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为规范操作和控制风险,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实行会员制,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作为会员单位。

2、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民营企业。

3、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的保证种类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种类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

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和业务程序

1、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在组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时,县(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上述职能设立内部业务机构,州级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县(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评估、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和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监督为主要业务,并以此设内部机构。

2、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程序。A、担保程序:(1 )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2 )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 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了时,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B、再担保程序:(1 )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2 )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3)签订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5 )主合同履约不了时,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6)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

五、协作银行选择和担保资金管理

(一)协作银行的选择。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作为开办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二)担保资金的管理。1、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 要存入州、县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最好是由谁出资就存入谁的银行)。2、 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协议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约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3、 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4、 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六、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一)风险控制。1、放大倍数的选择。 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数,具体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2、事前控制。 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3、事中控制。 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约定比例)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4、事后控制。 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

(二)责任分担。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 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2、 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分担部分风险为原则,以确保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稳健运营。具体责任比例由州、县(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商议提出。3、 担保机构与债务人间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为原则,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可以抵押、质押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反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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