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制的结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制论文,化与论文,农业产业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产业化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都是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继我国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出现的又一次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和经济体制创新。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结合问题,对于指导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制都是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民剩余产品的增加,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矛盾突出出来,这就需要相应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和农村经济体制创新,而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就是这种创新的突出表现,也是农民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新探索。产业化与合作制,二者的出现有一定的联系,但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没有合作制,可以产生产业化,没有产业化,也可以有合作制。因此,就有一个二者结合的问题。可以在产业化基础上发展合作制,也可以在合作制基础上推进产业化。产业化的侧重点在于推进农产品进入市场,通过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合作制的侧重点在于农民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保护自身利益。而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则必然引发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大大推进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一、农业产业化的两种类型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利益机制上来看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导入型,一种是内部生发型,也可以简称为外导型与内生型。
目前,农业产业化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农户”。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一般是由县乡两级所属的商业、供销、粮食、外贸、食品加工等行业的企业来充当。因而,这个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的,与农民并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虽然龙头企业在带动农民和农产品进入市场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利益分配方面,企业首先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即使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向农民让利,也是有限的。这种产业化的经营模式,就是外部导入型的,它虽然实现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却很难实现让农民分享农业一体化经营中的平均利润的目标。因而,这种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龙头企业是主体,处于支配地位,农民则处于从属地位。这种模式还包括地市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农业,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充当龙头企业,实现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模式。这种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尽管实现了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却未能实现让农民获得农业平均利润的产业化经营目标,因此,从长远看,它并不是理想的模式。
产业化的另一种类型是农民自组织的合作社来办龙头企业,即“合作社+公司”。虽然这种形式目前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不久,数量也不多,但它却是一种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它的最大特点就是龙头企业是由农民创办的,与农民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处于主体地位。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不仅能够带动农民和农产品进入市场,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而且能够使农民分享产业化经营的平均利润,实现产业化经营的目标,因而,这种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形式是更为理想的模式。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它的不足,就是由于农民自组织的合作社资金有限,人才短缺,创办的龙头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和带动范围有限,市场竞争力往往比不上外导型的龙头企业,因此发展起来比较困难和缓慢。但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模式是受农民衷心拥护的,代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能够促进产业化的经营模式由外导型为主向内生型为主转变,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由被动走向主动,使产业化经营能够真正实现既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又提农民比较利益的双重目标。
二、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的方式
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既能完善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又能促进内生型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其效应明显,意义深远。
就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来说,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方式之一,就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的龙头企业。山东高密市河崖镇的农工商一体化总公司就是典型代表。该公司前身是镇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解决企业与分散的农户之间供货关系不稳定、利益不协调等矛盾,在政府协调下,主动吸收2400多个农户入股,形成了一个有章程,有董事会、监事会的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种经营模式中,部分入股农户代表进入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经营的决策和监督,能够维护农民利益,使农民也能按投入的资金和交售的产品来分享一体化经营的利润,从而达到产业化经营的双重目标。这种方式可能是对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改造和完善的比较好的途径。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向龙头企业参股的农户太少,农民在企业决策中无足轻重,那么企业侵蚀农户利益的现象仍难避免。
外导型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的方式之二,就是龙头企业引导农户办合作社,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在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下,龙头企业要与千千万万个分散的农户打交道,其交易费用是高昂的。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发生的农户毁约现象企业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有的龙头企业为稳定自己的原料来源,降低交易成本,就采取引导和扶持的办法,帮助农民组织起来,办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可以用合同契约关系或股份合作关系相连接,这样对于龙头企业和农户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龙头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稳定原料来源,农户可以避免市场风险,并提高与龙头企业的谈判地位,从而有可能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改造和完善外导型产业化经营模式的途径。特别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合作方式的联合,则更为理想一些。
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合作制已有一定发展基础之上的。内生型的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合作社独立兴办龙头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村合作社,为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可以采取集资、入股或贷款等方法,兴办自己的加工、运销等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获取一体化经营中的利润。这种模式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相结合的较为理想的模式。它的特点就是龙头企业不是外部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均由农民自主决策。龙头企业的利润除了留出企业发展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其余可由入社农户分享。这种模式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没有十分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是几个合作社联合兴办龙头企业。有不少农民自组织的合作社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资本积累慢,单独兴办龙头企业十分困难,这样就由几个合作社联合起来,共同兴办龙头企业。这种“合作联社+公司”的模式也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它的特点在于,龙头企业的建立是以股份制的方式进行的,有着比较严格的管理方式,分配方式也比单独的合作社办龙头企业复杂一些。但这种模式只要操作得好,仍然大有发展前途,农户也可以分享一体化经营的收益。
三是合作社向外来的龙头企业参股。在现有合作社规模和实力较小,而又有现成的龙头企业存在的地方,合作社可以参股的方式介入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形成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共同体。这种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同时也是把外导型与内生型产业化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好形式。这种方式能较好地解决农民办企业资金、人才短缺,管理经验少的矛盾,也能避免龙头企业的重复建设,从而使合作社尽快走上产业化经营之路。
除上述几种比较典型的模式外,实践中还出现了诸如专业协会办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专业协会、农户集资直接创办股份合作制的龙头企业等形式,也都是产业化与合作制相结合的有益探索。应该说,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有利于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应该大胆尝试,大胆探索,并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规律。
三、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作为近几年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新探索,在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缓慢,不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很快,但绝大多数都是外导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只有很少是内生型的。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比较缓慢,无法为产业化发展提供组织载体。这样就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无法确立起主体地位,并分享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平均利润。合作制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是在农村干部和群众中仍有“恐合症”,搞不清新型合作制与过去的合作化及人民公社体制的区别;二是缺少政府的引导和社区的有效组织。其结果是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无法建立紧密的联系,同时也制约了产业化本身的发展。
2.外导型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结合存在着体制障碍。要提高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使外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结合更加紧密,向股份合作制发展是最佳选择。但在实践中,由于龙头企业属于不同的部门所有,又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因而与农户或农村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股份合作关系的动力不足,态度不积极,而且企业越是规模大、层次高,对当地农户的依赖程度越低,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越高,实行股份合作制更加困难。有的龙头企业不愿意吸收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有的龙头企业即使吸收了部分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也很少有在生产经营和分配决策中的发言权。因此,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连接难以紧密,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难以提高。
3.内生型产业化经营中外部龙头企业与内部龙头企业的竞争问题。在合作制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如山东莱阳等地,内生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业已出现,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创办的龙头企业,往往会产生与原有的外部龙头企业的产品同构现象和市场竞争问题。由于外部龙头企业一般创办较早,实力雄厚,在人才、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方面优于合作社办的企业,因而内部龙头企业很难成长起来,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解决矛盾的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实行联合,但在联合中如何保证农户和合作社的利益,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为此,要积极推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我国,要解决分散的农户进入市场难,保护自身利益难的问题,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村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内国际的实践和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对此,必须提高认识,弄清新型合作经济与过去合作化和公社体制的区别,把推进合作制发展摆上日程。建立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农业产业化发展快的地区需要,农业产业化发展慢的地区也很需要。后者可以通过发展合作制来推进内生型产业化经营的发育和成长,从而一开始就能较好地实现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实现产业化经营的双层目标。这可能是一条更为正常和理想的道路。
第二,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为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创造条件。从产业化与合作制发展较快的地区看,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不可忽视。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单靠内部的自组织力量来推动农业和农村的制度变迁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协调,特别是在促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结合上,政府更要发挥好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
第三,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产业化与合作制的有效结合。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是产业化与合作制能否实现有效结合的核心和关键。在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不同利益主体的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通过谈判与龙头企业达成合约,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又要搞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二次分配,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保证。这其中要特别加强各环节之间的合同契约的管理,充分利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确保合同契约的履行。同时也要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章程、制度,使之逐步规范化。应当指出的是,产业化与合作制不论采取什么样的结合方式,都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唯其如此,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结合的成效和持久。
总之,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出现,是对公有制在农村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也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新模式的探索,它代表了未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而农业产业化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既能够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又能够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因此可以说,产业化与合作制的结合,必将有力地推进农村第二步改革,并为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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