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咒骂仪式与讲话_左传论文

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与诅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春秋论文,仪式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口头咒骂与巫蛊之诅

      春秋时代列国林立,卿大夫专权,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互不相信,于是,在盟、誓盛行的同时,诅祝仪式也空前兴盛起来。提到诅祝,人们一般想到的是口头咒骂、巫蛊之诅等现象,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与之不同,但确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口头咒骂

      远古时代人们认为语言具有神秘的力量,赞美祝福于人有利,而责骂诅咒让人倒霉。人们口头的咒骂,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诅咒,无须进行什么仪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泄愤怒、表达憎恨的一种方式,无师自通。《诗·巷伯》的作者受到谗言的伤害,就诅咒说:“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发出这样强烈的诅咒,心中的仇恨和愤怒也得以宣泄。

      统治者不顾百姓死活,横征暴敛,必然会遭到民众的口头诅咒。夏桀暴虐,当时人民咒他说:“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尚书·汤誓》)希望夏朝早点完蛋,自己宁愿与之同归于尽。夏桀、商纣的灭亡,让周朝的统治者看到失去人心的下场,《尚书·无逸》一文中周公告诫成王不要贪图安逸,须知稼穑艰难、小民疾苦,如果不这样做,则“民否则厥心违怨,否则厥口诅祝”,老百姓就会内心怨恨,就会口头诅咒,周公借此劝成王善纳人言,力泯隔阂,消除民怨。

      民众的诅咒会让统治者轻则疾病,重则亡国,春秋时代这种观念也很普遍。《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齐景公久病未愈,其亲信认为祝史祷祀不力,建议杀掉祝史。晏子说:“民人苦病,夫妇皆诅。祝有益也,诅亦有损。聊、摄以东,姑、尤以西,其为人也多矣。虽其善祝,岂能胜亿兆人之诅?君若欲诛于祝、史,修德而后可。”齐景公征敛无度,民怨鼎沸,晏子以为祝史最美妙的祝福,也抵不过亿兆民众诅咒的力量。王充《论衡·解除》也有类似的故事,春秋末晋中行寅将亡,归罪于祝官简,说他祝祷不力,简批评中行寅纵淫奢侈,赋敛太重:“君苟以祀(祝)为有益于国乎?诅亦将为亡矣。一人祝之,一国诅之,一祝不胜万诅,国亡,不亦益乎?祝其何罪?”①古人以为遭到万民的诅咒,就得不到神灵的佑助,失去天意民心,统治者的根基就会动摇。为争取民心,历代开明君主都会施行一些惠民政策,这也是迷信诅咒的风习在政治上的积极影响。

      老百姓之间用口头诅咒发泄怨恨,古今更是司空见惯,通俗文学作品生动地记录着人们互相的咒骂语,如敦煌变文中《伍子胥变文》伍子胥诅咒两个外甥说:“我昔逃逝从乞食,捉我欲送楚平王。今日雠之,愿汝永为奴仆。”②《燕子赋(乙)》中燕子咒雀儿说:“养虾蟆得病,报你定无疑。”③《燕子赋(甲)》雀儿恐吓燕子:“终遣官人棒脊,流向儋、崖、象、白。”④类似这样的詈骂咒誓,在话本戏曲、章回小说等通俗文学作品之中比比皆是,也依然存活于今日社会人们的口头上。这些民间的咒语,与夏人诅咒夏桀、《巷伯》诅咒“谮人”的情况相似。人们最害怕的事情无非是生病、受刑、死亡,更甚者为不得好死、家人死绝、九族诛灭、断子绝孙等,所以,民间常常以这些骇人之事诅咒别人,来发泄心头之恨。

      二、巫蛊之诅

      原始人不满足口头诅咒的效果,还会加上一些特别的巫术操作,来强化诅咒的力量,比如做一草人,用古老的石刀砍碎,边砍边骂,意思是被咒之人会有草人一样的下场。或者对敌人的物品“特别是对他的一截头发和一片指甲做一种动作”⑤,咒其死亡。英人詹姆斯·乔治·弗雷泽把这种操作称为“交感巫术”⑥,认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人们都曾企图破坏敌人的偶像来伤害或消灭敌人,“他们把某个人的像画在沙子上、灰烬上、泥土上,或任何其他被认为可以代替其真身的东西上,然后用尖棍刺它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损伤。他们相信,这样一来,画像所代表的那个人就会受到相应的伤害”。“按照那仇人的模样制作一个小木偶,然后将一根针刺入其头部或心部,或把箭头射进去。他相信就在他刺入或射穿偶像的同时,仇人身体上相应部位也立即感到剧痛,如他想马上杀死这个人,便一面念咒语,一面将这个木偶焚烧或埋葬。”⑦弗雷泽叫做“交感巫术”的这些操作,中国古代称之为“巫蛊之术”。用巫蛊之术进行诅咒,不仅发泄着愤怒、憎恨,还要想方设法使所诅之事变成现实,皆在被诅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居心不良,属于恶毒的黑巫术。

      巫蛊之诅不仅在原始社会盛行,进入文明时代以后,也经久不衰。甲骨文中就有这样的内容。如:“贞王居疒,隹(唯)

(有)古?”其中“古”字,杨树达认为“古与蛊二字古音同,余疑此文古亦当读为蛊也”⑧。商王有疾不愈,就怀疑有人在背后用巫蛊诅咒,说明巫蛊在商代很普遍。

      商朝的帝王也懂得其中的奥秘,《史记·殷本纪》:“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博,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为革囊,盛血,印而射之,命曰‘射天’。”⑨僇辱偶人,以为是僇辱天神。盛血之革囊,代表天神,射穿皮囊,血流下来,意味着天神受伤。在这种操作中,商王俨然是拥有法术的大巫师。战国时代宋王偃的“射天”之术,与其远祖商王武乙一脉相承,《吕氏春秋·过理》说:“宋王筑为蘖帝,鸱夷血,高悬之,射著甲胄,从下,血坠流地。左右皆贺曰:‘王之贤过汤、武矣。汤、武胜人,今王胜天,贤不可加矣。’”⑩从其中的“汤、武胜人”一语可知,殷商圣王汤及武丁也擅于此道,只是汤和武丁表演的是“胜人”之术,偶人代表的是某个人,而不是天神。从这些信息知道,商代巫术盛行,帝王们也扮演大法师的角色。但他们公开表演的“射天”或“胜人”之术,似乎不是真的要诅咒谁,而是要显示法力以震慑臣民,让其心怀恐惧、俯首听命,巫蛊在商王们的手里是一种心理震慑术。

      西周王朝尚德尊礼,巫风稍降,但用巫蛊控制诸侯之事偶有发生。《六韬》说:“武王代殷,丁侯不朝。太公乃画丁侯于策,三箭射之。丁侯病困。卜者占云:‘祟在周。’恐惧,乃请举国为臣……四夷闻,各以来贡。”(11)姜太公是具有神秘色彩的法师般的人物,由他对不来朝周的诸侯实施巫蛊之诅,并非空穴来风。春秋时代的苌弘,也曾试图以此术维护周王室的地位,《史记·封禅书》说:“是时苌弘以方事周灵王,诸侯莫朝周,周力少,苌弘乃明鬼神事,设射《狸首》。《狸首》者,诸侯之不来者。依物怪欲以致诸侯。诸侯不从,而晋人执杀苌弘。”(12)苌弘之射《狸首》与太公之诅丁侯的做法一样,都企图用巫蛊的力量使诸侯朝周。《大戴礼记·投壶》保存的祭侯辞说:“嗟尔不宁侯,为尔不朝于王所,故亢而射女,强食,食尔曾孙侯氏百福。”(13)祭侯辞反映的就是太公射丁侯之类的巫术,但在这儿已经演变成贵族大射或投壶的游戏,巫蛊色彩已淡化。

      战国时代宋王偃因巫蛊而著名,据说他“射天笞地,铸诸侯之象,使侍屏匽,展其臂,弹其鼻”,做诸侯偶像放在厕所,予以侮辱伤害,为木人代表秦王,“射其面”(14)。通过射木人对秦王进行诅咒。

      但是,这种居心不良、暗中操作的巫蛊之术,春秋战国时代已为人诟病,据传苌弘因此被晋国捕杀,战国人称宋王偃“桀宋”,谓“不可不诛”(15)。《六韬》也视其为伪方异技、蛊毒左道,明令禁止(16)。巫蛊之术在春秋战国时代遭受官方冷落禁止,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

      汉朝随着武帝的独尊儒术,巫蛊之术被赶下官方的舞台,朝廷严厉禁止。《史记·孝文本纪》说:“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17)汉朝对用巫蛊术诅咒天子者,视同谋反,族诛不赦。汉武帝晚年总疑心自己为巫蛊所诅,穷治其事,诛杀甚多,江充趁机诬陷太子,掘蛊于太子宫,得桐木人。当时“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18)。朝廷以峻法严禁巫蛊,反而成就了江充之类排除异己、政治陷害的阴谋。当然,在钩心斗角的政治斗争中,一些野心家确实暗地里用巫蛊诅咒对手,如广陵王刘胥,长期迎请楚地女巫诅咒汉昭帝、汉宣帝早点死,后事发,刘胥自杀(19)。汉代巫蛊术失去官方的舞台,却在民间大肆盛行,术士巫女们以之作为谋生的手段,为心术不正者利用,乐此不疲。

      二 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

      诅咒之语具有神秘的威力,远古之人对此深信不疑。当一部分人用巫蛊的手段强化其效力时,另一部分人从正面发挥、利用着这种力量,他们用诅的手段迫使他人守信,或者使他人相信自己。原始部落群体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抵御共同的敌人,结盟之事很常见,《尚书·吕刑》说蚩尤之时,“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国语·楚语》言少皞之时“民渎齐盟”。《左传·哀公七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盛行于春秋时代的盟誓制度起源应该很早。《左传·隐公十一年》孔疏曰:“诅者,盟之细。”(20)诅辞,是盟誓辞的组成部分,杀牲歃血后,若有人背约,诅咒就会生效,神灵将降祸以示惩罚。这种以守信为目的的诅,与盟誓现象相始终,由来已久。

      《周礼·秋官·司盟》云:“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又曰:“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周代的盟载之法由司盟掌管,针对“不信者”而举行的诅,与盟誓之礼相近,也要“诏明神”,也要杀牲献神,还要制作诅祝之载辞。所以,诅不仅是盟、誓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仪式另行举行。

      借用神灵的力量举行诅咒仪式,《左传》也有记载。隐公十一年,郑国伐许之战中,颍考叔被冷箭射死,郑庄公“使卒出猳,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命将士以卒为单位出一头猪,以行为单位出一犬或一鸡,杀牲告神,希望神灵给射死颍考叔者降下咎疾。这样的仪式,与巫蛊之诅不同,《尚书·无逸》孔疏云:“诅祝,谓告神明令加殃咎也。”(21)故本文称这种令神明加殃咎之诅为“诅祝”。除对有罪之人进行惩罚性的诅咒外,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也用来拉拢控制他人,在政治、外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们相信诅祝能打动神灵降灾于被诅者,于是,诅祝同盟、誓等仪式一样,成为强权者巩固权势、达到政治目的的常用手段。

      鲁国公室本来有上下二军,有事则三卿轮流帅军征伐,三卿不得专其民。此时鲁襄公幼弱,季氏世秉鲁政,遂增设中军。三桓为此在僖公之庙订立盟约,又在五父之衢举行诅祝仪式。这次五父之衢之诅,就是在盟礼之后另外举行的。

      春秋晚期,国内为同一件事既盟又诅的情况渐渐普遍起来。《左传·定公五年》载,鲁国阳虎欲专权,囚禁季桓子及公父歜,逐仲梁怀,杀公何藐,“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庚寅,大诅。逐公父歜及秦遄,皆奔齐”。阳虎于十月十二日同季桓子在鲁国南城门盟,次日进行大诅。杨伯峻注曰:“大诅者,与诅者多也。”(22)与盟相配合的诅,在盟后第二天举行,参加的人很多。阳虎善于兴风作浪,经常用盟、誓、诅一系列仪式维护自己的地位,控制鲁国政权。《定公六年》:“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强迫鲁定公与三桓在周社订立盟约,组织国人在亳社宣誓,还不放心,又在五父之衢举行诅祝仪式。可见,鲁国一般在宗庙或社举行盟誓,在五父之衢举行诅祝,诅与盟誓的场所、时间都有所不同。

      诅祝之所以成为强权者巩固政权的常用手段,是因为在诅辞中规定的事项,一般都会得到遵守。《左传·宣公二年》云:“初骊姬之乱,诅无蓄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骊姬之乱后,晋国为无蓄群公子专门举行诅祝仪式,规定只允许太子留在国都,别的公子都要去其他国家。在诅祝仪式上确立的这条约定,就成为晋国的一条法律,代代遵奉。诅辞同盟约、誓辞一样具有法律的效用,一旦确立,就要被认真执行。

      可见,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既是基于对咒语力量的迷信,又掺杂着巫术恶意的操作,但它由官方人员组织公开举行,本着正义诚信的目的,与黑巫术性质的巫蛊已很不相同。贡献牺牲的仪节,说明诅祝仪式要取悦于神灵,要依赖神灵的力量。巫蛊也可能给某个神灵贡献祭品,但大多依靠巫师本人的法力。巫师们对咒语和巫术有着狂热的迷信,相信自己拥有神秘的力量,能干预事物的进程,甚至连神灵都会听命于他。而官方的诅祝仪式,则使人匍匐在神灵脚下,给神灵贡献牺牲,取悦于神灵,希望借助神灵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是祈求而不是命令。在这样的过程中,人是谦卑的,无助的,对神灵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支撑着仪式的操作,这就使得诅祝仪式呈现出浓厚的宗教特征。

      宗教性质的仪式多来源于原始巫术,“在人类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巫术的出现早于宗教的产生,人在努力通过祈祷、献祭等温和谄媚手段以求哄诱安抚顽固暴躁、变幻莫测的神灵之前,曾试图凭借符咒魔法的力量来使自然界符合人的愿望”(23)。从这个角度来说,诅祝仪式源于巫术,而又高于巫术,在与巫蛊走过一段漫长而纠缠不清的旅程后,最终与之分道扬镳,当巫蛊之术潜入民间成为术士巫女的谋生手段时,诅祝仪式却登上春秋时代政治、外交的大雅之堂。

      作为官方的仪式,主持者不再是巫师,而是官员,司盟掌“盟载之法”,主持“诅其不信者”。又《春官·诅祝》云:“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

、萗之祝号,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诅祝仪式上的载辞,由诅祝专门负责制作。所以,诅咒之术,一旦演变为礼仪,则由司盟掌管其礼,由诅祝制作其辞,一切像模像样、冠冕堂皇。据《周礼》,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诅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掌管诅祝仪式及诅辞制作的官员地位并不高,属于士或士以下的级别。

      因为先秦典籍中关于诅的记载不多,古人已经搞不清楚诅祝仪式及其应用场合。郑玄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24)证之以实例,显然站不住脚,如鲁国三桓为设立中军一事又盟又诅,不存在大事盟、小事诅的情况;阳虎为树立权威,盟、誓、诅三种仪式并用,也并不意味着盟大诅小。贾公彦又说:“盟者盟将来,春秋诸侯会,有盟无诅;诅者诅过往,不因会而为之。”(25)认为盟是针对将来,而诅是针对过往,春秋时代的史例也不能支持这种说法。郑国诅射颍考叔者,的确是诅过往,但晋国诅无蓄群公子,鲁国三桓及阳虎的五父之衢之诅,都是诅将来。所以,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既可诅过往,亦可诅将来;大事可用诅,小事亦可用诅。汉唐注释家们对诅的一些解释,总有臆测之嫌,如隔靴搔痒,似是而非。

      三 春秋时代的诅辞

      《春官·诅祝》谓“作盟诅之载辞”,诅祝仪式上使用的载辞就是诅辞。上文提及的鲁国诅于五父之衢、晋国诅无蓄群公子等,其诅辞都没有保存下来。我们可以在《左传》中搜寻其他诅辞的片言只语,借助对侯马墨书诅辞的辨正,来认识春秋时代的这种特殊文体。

      一、《左传》中诸侯相诅之辞

      《左传·襄公九年》载晋郑同盟于戏:

      晋士庄子为载书,曰:“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

      此条严可均收入《全上古三代文》中,题目为“同盟于戏载书”(26),把它当做盟辞来看。本条中的“自今日既盟之后”、“有如此盟”的确是春秋盟书的常见套语,但仔细比较,就会发现它与一般盟辞的表述大不一样。《左传·成公十二年》的晋楚弭兵之盟辞,是列国相盟盟书的典范,可与之比较:

      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灾危,备救凶患。若有害楚,则晋伐之;在晋,楚亦如之。交贽往来,道路无壅;谋其不协,而讨不庭。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胙国。

      盟辞对晋、楚双方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背盟约,则“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胙国”。所以,盟辞是对所有与盟成员的约束,多用“凡我同盟,毋……有渝此盟……”之类的表述,要求所有与盟者共同遵守,不得违犯(27)。但晋国士庄子所作载辞,只是对郑国作了单方面的限制,没有对自己一方提出任何要求,使用的句式“而不……者,有如……”,也显然不是盟书的句型。总之,这条不符合盟书的内容和句式特点。

      “而不……者,有如……”,是春秋起誓辞的常用句型,“而”亦作“所”。《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晋公子重耳的誓辞:“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孔颖达疏:“诸言‘有如’皆是誓辞,‘有如日’,‘有如河’,‘有如皦日’,‘有如白水’,皆取明白之意。”(28)钱宗武先生说:“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如果不……,随从(听从)……(惩罚)’。‘所’引出的分句,无论是否定语气(所不……者),还是肯定语气(所……者),皆表示假设的违背誓言的情况,‘有如’引出的分句,则表示受到惩罚的必然结果。”(29)起誓辞的主语是起誓者自己,表示自己要如何如何,若有违背,神灵的惩罚就要落在起誓者身上。而晋国士庄子的载辞,主语是郑国,神灵的惩罚也指向郑国,把它归入起誓辞中,又显得不伦不类。

      “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意思是如果郑国不能听命于晋国,同楚国暗中来往的话,就让莅盟之神加之殃咎,这是对郑国的要挟和诅咒。诅祝,就是让神明加殃咎以惩罚,所以,晋国士庄子此作既不是盟辞,也不是誓辞,而是诅辞。《周礼·司盟》谓“诅其不信者”,怕对方不能遵守盟约,所以特意进行诅祝。这篇载辞目的是借神灵的力量对郑国实施控制,迫使其对晋国一心一意。

      从诅辞中的“有如此盟”一语可知,这次晋郑盟于戏,本来另有盟书,无非是表示双方结好,不能彼此背叛,若违背盟约,则某某神灵“是纠是殛”云云。郑国不是出于自愿,完全是在晋国的武力要挟之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晋国也心知肚明,所以士庄子在双方认可的盟书之外,又擅自附加上诅辞,特意要挟郑国。载辞中“有如此盟”一语,正由现成盟书而来的,意思是若有违犯,将遭受与盟书中所说一样的惩罚。

      无独有偶,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齐国和鲁国之间。《左传·定公十年》载,孔子相鲁定公与齐景公会于夹谷:

      将盟,齐人加于载书曰:“齐师出竟而不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者,有如此盟!”孔丘使兹无还揖,对曰:“而不反我汶阳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

      “将盟”,意思是已经拟好了盟书,双方将面对神灵宣读,而齐人在载书上擅自增加内容。杨伯峻说:“此句乃齐单方面加于载书之辞。”(30)所加之语借神灵胁迫鲁国,说齐国出师的时候,如果鲁国不派三百乘甲车跟从,将遭受盟书里神灵的诅咒。而孔子针锋相对,也附加了条件:如果齐国不返还鲁国的汶阳之田,还要求鲁国听命的话,同样会受到神灵的诅咒。所以,齐鲁各自后加的内容,都是对对方的诅咒要挟,是诅辞。

      这种又盟又诅的现象,春秋时代多发生在国内,诸侯之间并不多见。诸侯会盟,理论上应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以诅的方式要挟他国,乃非礼之事。上述晋郑之间、齐鲁之间,都是诸侯互诅,这两例发生在春秋中晚期,说明随着礼崩乐坏的加剧,诸侯结盟之时动用诅祝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强国在盟的同时以诅来要挟弱国,霸道蛮横;弱国也不甘示弱,以诅来反击。孔颖达说:“诸相疑亦应有诅法,但春秋之世无其事耳。”(31)贾公彦说:“春秋诸侯会,有盟无诅。”(32)看来,这只是注释家们一种理想化的解释,也是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到《左传》中的这些诅辞。春秋中晚期诸侯会盟,可以又盟又诅,二者基本在同时同地举行,有着共同的杀牲歃血仪式。增加诅祝的时候,只需要在盟书上另行附加诅辞即可。

      《左传》保存的这三条诅辞,都使用“而不……者,有如……”的句型,同春秋起誓辞的句型“所不……者,有如……”一样,表示如果不遵守约定的话,神灵会降下灾祸。诅辞与起誓辞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主语,诅祝指向自己,则是誓辞;诅祝指向他人,就是诅辞。

      二、侯马墨书诅辞——卿大夫相诅之辞

      1965年侯马遗址出土的载书,大多用朱色书写,多是宣誓效忠于赵嘉的起誓之辞,笔者曾有文论及(33)。而一○五坑出土的墨色载书,与前者有很大的不同。起初整理的时候,用湿润处理观察法,效果不好,当时没有引起学者的注意。后来重新整理,可以观察到字迹的共六件,可以临摹的有三件。上面的文字也只能识别一部分字词,如“无恤”、“中行寅”、“韩子”、“

□”、“众人”、“惌死”、“不利于”、“虔奉”、“詶”、“蛊”等等。《侯马盟书》的编者根据文辞大意,认为这些墨色载书是诅辞。“詶”即“咒”字,“蛊”和诅咒也关系密切,是让鬼神作祟致病为灾,这些墨书文字就是诅咒敌人使其遭受灾害的辞文。而“无恤”、“中行寅”、“韩子”等信息,表明其制作于赵鞅、中行寅的时代,反映了赵鞅与范氏、中行氏之间的那场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

      侯马诅辞是研究春秋诅祝仪式和诅辞的珍贵材料,弄清楚它的诅祝者和被诅者,成了每个研究者的首要任务。《侯马盟书》说:“侯马盟书诅辞中的‘□无恤’、‘中行寅’、‘

□’,都是敌对的称谓;而‘韩子’则显然是作为正面人物对待的。”“这个‘□无恤’应该是以韩子为主君的,属于‘韩子’的家臣、邑宰一类,但他不虔奉韩氏的宗祀,并且和敌人‘中行寅’等有勾结‘出入’的关系。因此受到诅咒。”(34)《侯马盟书》认定被诅者是“□无恤”,实施诅祝的是“韩子”。

      笔者以为,把被诅者认定为“□无恤”也有点欠妥。“一○五:一”的文辞大概为:

      恤之韩子所不虔奉……宗而敢……俞出内于中行寅……之所……明……所敢行……诅蛊……利于……

      “一○五:二”可识别的文辞有:

      □无恤之韩子所不虔奉……宗……入于中行寅及

……之所……为……不利于……

      《侯马盟书》一书认为:“谴责的内容大意是:一个名叫什么‘无恤’的,到‘韩子’之所而不诚心奉事宗祀,并偷偷摸摸地和‘中行寅’、‘

□’来往。”(35)这是把诅辞开头的“□无恤之韩子所不虔奉……宗”断句为:“□无恤之韩子所,不虔奉……宗”,把“□无恤”当做全句的主语,把“之”字解释为去、到的意思,把“韩子”后面的那个“所”字解释成处所、地方。这显然是因为不熟悉春秋时代诅辞的标志性句型所致。

      从《左传》所保存的三条诅辞已知,春秋诅辞的常用句型为“而不……者,有如……”,同誓辞的“所不……者,有如……”句型一样,所以,侯马诅辞中的这个“所”字,不是处所、地方的意思,而是“如果”的意思,“所,用于盟誓中之假设连词,若也”(36)。“所”或“而”引导的假设句,是起誓辞和诅辞共同的文体标志。

      侯马诅辞开头的断句应该是:“□无恤之韩子,所不虔奉……宗”,主语不是“□无恤”,而是“韩子”。缀合两篇诅辞可识别的字词,整个诅辞的大意应该是:“□无恤”的韩子,如果不诚心事奉……宗,如果胆敢偷偷摸摸地出入中行寅及

□的地方,如果胆敢暗中进行不利于……的诅蛊活动,则……(大概是“明□亟之,□□非是”之类)。所以,诅辞诅祝的是“韩子”,而非“□无恤”。《侯马盟书》正好弄反了诅者和被诅者的关系。

      那么这个叫无恤的是谁呢?《侯马盟书》一书也注意到,当时有两个名叫无恤的人,一个是赵鞅的儿子赵无恤,一个是赵鞅的御者邮无恤。“两个‘无恤’虽然和侯马盟书的时代相当,人事有关,但是,和诅辞中所谴责的‘□无恤’的罪行以及身份都不相称。”(37)明明意识到这个“□无恤”同当时的两个无恤人事相当,但因为把“□无恤”认定为被诅的对象,最终不能坐实。笔者认为,诅辞中的这个无恤,并不是“韩子”的家臣、邑宰之类,而是赵鞅的儿子赵无恤,即后来赵鞅的继位者赵襄子。在赵鞅同中行氏、范氏殊死的斗争中,作为赵鞅未来继承者,赵无恤不可能置身事外,必定也是矛盾漩涡的中心人物,以他的地位身份,举行一些重大的政治活动,也是合乎情理的。

      “韩子”,很明显是敬称,“□无恤之韩子”,意思是无恤尊敬的韩先生。“之”是表示领属关系的助词,不是动词“去”、“到”的意思。当时能被赵鞅的儿子赵无恤敬称为“韩子”的人,也只有赵鞅的盟友韩不信。从具体的文辞来看,这些诅辞是预诅,是诅将来,并非因为“韩子”曾经有过什么罪行,而是借助神灵的力量,对其进行拉拢控制。从所用的敬称来看,这次的诅祝是公开的,“韩子”本人可能就在现场。这种情形,同《襄公十一年》季武子作三军,三桓“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以及《定公六年》“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等做法一样,诅祝都是公开的,被诅者接受诅祝不是因为他不怕诅咒,而是以此显示诚信,表明政治立场,也是出于自愿。

      所以,春秋时代卿大夫之间的诅祝,往往是作为盟的后续、配合仪式,在订立盟约之后举行,诅祝仪式上必须制作诅辞,不仅要对神宣读,还要刻写于玉石或竹帛上,与牺牲一同埋入坎中,还要留下副本。《周礼·司盟》说:“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诅辞的副本由司盟负责保管。

      赵鞅对韩子的诅祝,应该也是结盟后保证盟约能被遵守的宗教性手段。《左传·定公十三年》载:“丁未,荀寅、士吉射奔朝歌。韩、魏以赵氏为请。十二月辛未,赵鞅入于绛,盟于公宫。”从上下文意推知,这次公宫之盟,是赵鞅同晋定公及韩、魏二家订立攻守同盟,约定谁也不能暗中同中行氏、范氏往来。赵鞅同中行氏、范氏之间的斗争持续了十几年,如果没有韩、魏两家的支持,鹿死谁手也很难说。所以,当时对赵鞅来说,争取韩、魏的支持至关重要。按照当时通行的做法,赵鞅与他们订立盟约后,还可以与韩、魏另行诅祝,侯马出土的墨书诅辞,应该就是赵鞅对韩氏诅祝的遗物。赵鞅害怕韩氏暗中帮助中行氏,故用诅祝的办法,迫使韩氏遵守盟约。无论什么身份的人物,面对神灵进行诅祝时,是可以直呼其名的,但这位韩不信对赵鞅太重要了,为了表示自己的敬意,就以自己儿子无恤的名义,称韩不信为“无恤之韩子”,讨好之意亦很明显。

      侯马诅辞的诅祝,不是那种暗地里进行恶毒诅咒的黑巫术,而是迫使他人守信的公开仪式,最高的监督者、惩罚者是神灵,所以要取悦于神,要给神灵贡献牺牲。从《侯马盟誓遗址竖坑情况表》提供的材料来看,出土诅辞的一○五竖坑里,发现牛的遗骨,说明赵氏诅祝韩氏,给神灵贡献的是牛(38)。郑庄公让军士诅射颍考叔者,所用为豕、犬、鸡三物,《诗经·小雅·何人斯》“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毛传说诅祝所用三物为豕、犬、鸡,还清楚地分了等级:“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39)而侯马诅祝遗址出土的牛骨,说明诅祝仪式上除豕、犬、鸡以外,也可以用牛。赵鞅和韩不信,皆为晋国执政卿,当时的势力无异于诸侯,诅祝时用牛才能体现他们的显赫地位。

      四 诅辞的文体要素

      尽管侯马诅辞漫漶难辨、断断续续,不能睹其全貌,但我们结合《左传》保存的几条诅辞,还是能够看出一些文体方面的信息。春秋诅辞一般是由“所”或“而”引导的假设复句,否定语气用“所不……者”,肯定语气用“所敢……者”,皆表示假设违背誓言的情况,“有如”引出的分句,表示所受的惩罚。完整的一条诅辞,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一、被诅者

      被诅者是诅者意欲控制或拉拢的对象,是诅辞制约条款和诅咒后果的承担者。在整个诅辞句式中,被诅者是主语。晋郑戏之盟,晋国的诅辞说:“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被诅者是“郑国”。侯马诅辞的被诅者为“无恤之韩子”,即当时赵氏的盟友韩不信。所以,被诅者可能是某个人,也可能是某个国家。

      有时,诅辞的主语可以省略,尽管在字面上没有出现,但双方都明白被诅者是谁。如齐鲁夹谷之盟,齐国的诅辞说:“齐师出竟而不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者,有如此盟!”这条诅辞没有主语,但当时只有齐鲁两国结盟,齐国的诅辞只能是针对鲁国而作,双方都清楚被诅者是“鲁国”。鲁国针对齐国的诅辞为:“而不反我汶阳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同样省略了主语“齐国”。在具体的诅祝仪式上,诅辞的主语无论省略与否,都不影响双方的理解。

      盟书中对与盟各方的约束叫“盟约”,起誓辞中对起誓者自己的约束叫“誓约”,诅辞中对被诅者的约束,就是“诅约”。诅约明确规定被诅者必须遵守或不能违背的事项,这是任何一条诅辞的核心内容,也是进行诅祝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晋国的诅辞中“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就是诅约,要求郑国惟命是听,不能三心二意,暗示其绝不能同楚国暗中往来。夹谷之盟,齐国的“齐师出竟而不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者”,即是诅约,要求在齐国出兵的时候,鲁国应该无条件地派三百乘战车跟随。齐国无疑把鲁国看做自己的附庸,要其完全听命于自己。面对齐国的霸道无礼,孔子没有直接反对,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以诅辞的方式进行反击,责备齐国不返还汶阳之田,还对鲁国指手画脚。孔子主张“情欲信,辞欲巧”(《礼记·表记》),意思要表达到位,但话要说得巧妙。他针对齐国而作的诅辞,不卑不亢,绵里藏针,诅辞在他手里,成了与强国外交较量的利器。透过这些文辞上的短兵相接,我们似乎依然能够感受到春秋列国登降揖让背后的刀光剑影。

      侯马诅辞的诅约比较繁复,赵鞅对韩不信提出:“所不虔奉……宗,而敢……俞出内于中行寅……之所,……明……,所敢行……诅蛊……利于……”希望韩氏集团不要暗中与中行寅及其余孽往来,也不要进行不利于赵氏的诅蛊活动,等等。其中的“所不虔奉……宗”一项文字磨灭不明,而侯马遗址出土的朱书誓辞,有五十九篇内容基本相同,开头一句都是“某敢不其腹心以事其宗”,陈梦家先生意译为“某敢不布其腹心以服事(晋)宗(室)”(40),诅辞要求“韩子”奉的那个“宗”,大概也指晋宗室。

      诅约,完全体现着施诅者的意志和要求。诅约规定必须做的事项,一般用“所不……者”或“而不……者”的否定语气表示,禁止做的事项用肯定语气“所敢……者”或“而敢……者”表示,如果诅约不止一项,则可以是一组肯定和否定假设句的排比交错。

      三、神灵的惩罚

      被诅者违背约定,将要承受来自神灵的惩罚,这是诅辞的威力所在。晋国诅郑国、齐鲁相诅时都说“有如此盟”,因为这三条诅辞都是在拟好的盟书上另外附加的,“有如此盟”一语是承接现成的盟书,意思是会受到与盟书中一样的惩罚。春秋盟书对背盟者的惩罚一般有这些:

      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

      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胙国。(《左传·成公十二年》宋之盟)

      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左传·襄公十一年》亳之盟)

      盟书规定,哪国背盟,则神灵会降下严厉的惩罚,轻则损兵折将,重则亡国丧族、祸及几代,诅辞“有如此盟”要表达的也就是这样的意思。惩罚部分提及的这些倒霉事情,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害怕发生的。所以,对神灵威严的畏惧,使得诅辞具有很大的约束力。

      侯马诅辞是晋国卿大夫之间的互诅,惩罚部分文字磨灭,我们也可以从相似的盟誓类推。《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卫国卿大夫在宛濮盟,盟辞中诅背盟者说:“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纠是殛。”侯马朱书誓辞一般用“明亟之,非是”诅咒自己,意思都是说明神先君要灭亡你族氏,如何如何。所以,侯马墨书诅辞惩罚部分磨灭掉的文字,大概就是诸如此类的表述。

      “民不相信则盟诅之”(41),诅辞与盟誓之辞一样,也是一种约束、取信的文体,故古人多“盟诅”、“盟誓”连文,如“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尚书·吕刑》),“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周礼·司盟》),“盟誓之言,岂敢背之”(《左传·襄公九年》)。盟、誓、诅三种文体都要约人以信,慷慨陈词,信誓旦旦,也都能示人以诚信。诚信在春秋时代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它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人无信不立,“信,德之固也”(《左传·文公元年》),“信者,言之瑞也,善之主也”(《左传·襄公九年》)。诚信也是国家的生存之道,“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春秋中晚期,卿大夫之间尔虞我诈,国家之间武力逞强,政治、外交领域的诚信岌岌可危,为迫使他人守信,就采用诅祝的办法。诅辞是春秋政治、外交场合制造诚信的文体,但也恰恰反映了这些场合诚信的缺失。

      五 诅辞的文体特点

      一、宗教性文体

      诅辞和盟、誓、祝等文体一样,源于古人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都伴随着献礼膜拜的仪式,希望神灵能满足人的欲望诉求。这些文辞本质上都是说给神灵听的,属于古代宗教性场合的应用文体。后世的文章总集,很少为“诅”设目,而明人黄佐的《六艺流别》中“礼之仪义其流别”设有“诅”之类目,他把诅与祝、祷、祭等文体放在一起,也是基于它们共同的宗教性用途(42)。

      古人曾在很长时间虔诚地相信,天地山川各级神祇和祖先威灵,都密切关注着人间的一切,能秉公处理人间的各种纷争。人们之间互相约束,彼此取信,不是依靠律法,也不是诉求于某个权威组织,而是把监督和降罪之责交给神灵。神灵能给背约者降下灾祸,让失信者自食恶果,他们的惩罚是公正、必然、严厉的。所以,诅辞与盟誓一样,都是向神灵表白心迹,其礼仪常在方便呼唤神灵的地方举行,如祖宗之庙,城门外祭祀场合,或者其他被认为神灵经常光顾的地方。

      诅辞作为一种宗教性文体起过特殊的作用,但也因人们对鬼神的怀疑而走向式微。墨子说:“是以天下乱,此其故何以然也?则皆以疑惑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不明乎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墨子·明鬼》)随着社会的进步,鬼神信仰的动摇,诅祝仪式在官方的政治、外交活动中的渐渐退出,诅辞亦很少现身于后世的文体之林。但只要民间对鬼神仍然心存敬畏,则赌咒发誓现象也就不会断绝,今日人们用以取信的口头诅咒,也是用与春秋诅辞类似的假设复句来表达。

      二、含有恶意色彩

      诅祝仪式尽管由官方组织公开进行,但它毕竟是在原始诅咒习俗的基础上演变而来,与邪恶的巫蛊之诅有理不清、割不断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诅辞的恶意色彩是先天性的。明显的恶意色彩,使得诅辞与祝辞判然有别。孔颖达说:“以言告神谓之祝,请神加殃谓之诅。”(43)黄佐说:“诅者何也?《说文》曰:‘詶也,从言且声。’且与沮同,以祸福之言相要,咒之使沮败也。”(44)诅辞是请求神灵给背约者降下厄运,使其沮败,使其陷入悲惨的境地,语词间渗透着恶毒的用意。而祝辞向神灵祈福,语气热烈,悦耳动听,洋溢着美好的希望,颇具感染力。祈求丰收,就说出对五谷丰登的热切展望;祈祷甘霖,要体现悲悯之怀来打动上天。晏子说:“祝有益也,诅亦有损。”(《左传·昭公二十年》)祝辞重在祈福,而诅辞重在致祸,这是诅辞与祝辞的主要区别。

      北宋出土的战国时秦国制作的三块石刻,被称为《诅楚文》,从北宋至今,学者多视其为诅辞名篇,黄佐《六艺流别》也以其作为先秦“诅”的例文。但用诅辞的标准来衡量,称其为“诅”名不符实。铭文前半部分的确在历数楚国暴谩神灵、残害人民、背盟犯诅、罪大恶极,但其目的是显示我方出师乃迫于无奈,属正义之师,最后提出“几灵德赐,克剂楚师,且复略我边城”,祈求神灵的佑助以战胜敌人,这才是这篇文辞的最终目的。《诅楚文》的中心意图是为秦国祈福,而非给楚国致祸。《周礼·大祝》说:“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国家若有大规模战事,大祝要负责宜祭于社稷、造祭于祖庙,设立军社,类祭上帝,祭祀四望。《诅楚文》就是在这种场合使用的祷战辞,与《左传·襄公十八年》荀偃在黄河边所做的祷战辞同类,其中荀偃说的“齐环怙恃其险,负其众庶,弃好背盟,陵虐神主”同《诅楚文》中的“不畏皇天上帝及大沈厥湫之光列威神,而兼倍十八世之诅盟,

者侯之兵以临加我”。孔颖达评《尚书·武成》中武王祷战辞说:“自称有道者,圣人至公,为民除害,以纣无道,言己有道,所以告神求助,不得饰以谦辞也。”(45)极言敌人之罪恶,极言自己之正义,这是祷战辞的常规做法和文体特点,前人不明其理,故对《诅楚文》的文体界定欠妥,也对后人有所误导,人们谈及诅辞,首先想到的是《诅楚文》,对真正的诅辞特点反而认识不清。

      三、语言简劲铿锵、质朴透彻

      诅辞是诅祝仪式上的实用文体,使用场合和礼仪风俗决定着它的文体风格。诅辞用来恐吓、制约别人,语气坚定,不容置疑,掷地有声,铿锵如有金石之声,字里行间禁止、约束、威胁之意非常突出,借用鬼神的名义,很有威慑力量。一篇只有一句或数句,一气呵成,简短有力,使用口语,朴实率直,该说的话说尽说绝,疾声厉色。从审美的角度衡量,也许显得有些荒率粗粝,缺乏含蓄优美之感,但这种粗质朴野、淋漓透彻的风格正是春秋诅辞的原汁原味。

      诅辞作为春秋时代的一种应用文体,同盟、誓、祝、诔、策命等一样,皆为特定文化礼仪、传统风俗长期积淀的结晶,形成自己独特的体制。本文涉及的诅辞有春秋中期的,也有稍晚一些的;有晋国的,也有齐鲁的;有文献记载,也有出土文物。但这些诅辞在内容结构、语体风格、表述套语等方面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

      春秋时代的应用文体,皆应不同礼仪而作,相关的礼仪背景,限制着文体的内容结构、表达习惯和措辞风格。反之,不同的文体也体现出不同礼仪的文化信息、情感指向。研究春秋时代的文体,就好像在寻找打开春秋时代礼仪文化的钥匙。《左传》记载了许多春秋时代的诅祝活动,古人也试图加以解释,试图把诅同盟、誓进行比较区分,但因没有找到具体的例证,往往语焉不详。现在凭借出土的侯马诅辞,结合《左传》的相关信息,前人说不清、道不明的一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春秋时代的诅辞,是解开春秋诅祝仪式的一把钥匙。

      春秋时代的诅祝仪式由官方组织公开进行,是强迫他人守信的一种宗教性手段,要给神灵贡献牺牲,央求加灾于背约者,还要制作诅辞。早期多在国内卿大夫之间使用,春秋中晚期,诸侯之间互相诅祝胁迫之事也普遍起来。诅辞要刻写于玉石或竹帛上,埋人坎中,副本存于有司。多使用“而不……者,有如……”或类似的假设句式,由被诅者、诅约和惩罚三大要素构成,语言简短有力,淋漓透彻,是一种含有恶意色彩的宗教性文体。

      目前见到的诅辞也仅限于春秋时代的史料和出土文物,还很少发现后世独立的诅辞作品。尽管作为盟誓辞组成部分的诅,依然存于“臧洪歃辞”、“刘琨铁誓”(《文心雕龙·祝盟》)以及唐宋与周边蕃国的结盟之辞中,但随着因取信而兴起的诅祝仪式的式微,独立的诅辞似乎淡出了官方应用文体的舞台。

      ①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46页。

      ②项楚《敦煌变文选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0页。

      ③项楚《敦煌变文选注》,第539页。

      ④项楚《敦煌变文选注》,第496页。

      ⑤[英]爱德华·泰勒著、连树声译《原始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⑥[英]J.G.弗雷泽著,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金枝》,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⑦[英]J.G.弗雷泽著,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金枝》,第17页。

      ⑧《积微居甲文说·读胡厚宣殷人疾病考》,《杨树达文集》之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⑨司马迁《史记》卷三《殷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册,第104页。

      ⑩吕不韦著、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7—1578页。

      (11)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七三七,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267—3268页。

      (12)司马迁《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4册,第1364页。

      (13)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5页。

      (14)《燕策二》,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巴蜀书社1998年版,第931页。

      (15)司马迁《史记》卷三八《宋微子世家》,第5册,第1631页。

      (16)《六韬·文韬·上贤》提到王者的六贼七害,其中第七害为:“伪方异技,巫蛊左道,不祥之言,幻惑良民,王者必止之。”(黄石公著,屠礼中、陈爱武译注《六韬·三略》,书海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7)司马迁《史记》卷一○《孝文本纪》,第2册,第424页。

      (18)《汉书》卷四五《江充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册,第2178页。

      (19)《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9册,第2761—2762页。

      (20)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36页。

      (21)孔颖达《尚书正义》卷一六,《十三经注疏》,第222页。

      (2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53页。

      (23)[英]J.G.弗雷泽著,徐育新、汪培基、张泽石译《金枝》,第57页。

      (24)(25)《周礼注疏》卷二六,《十三经注疏》,第816页。

      (26)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1页。

      (27)董芬芬《春秋会盟文化与盟书的文体结构》,《西北师大学报》2008年第2期。

      (28)《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五,《十三经注疏》,第1816页。

      (29)钱宗武《誓辞“有如”注解质疑》,《中国语文》1988年第4期。

      (3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78页。

      (31)《诗经·小雅·何人斯》“出此三物,以诅尔斯”句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一二,《十三经注疏》,第455页。

      (32)《周礼注疏》卷二六,《十三经注疏》,第816页。

      (33)董芬芬《从侯马、温县载书看春秋誓辞及誓约文化》,《文学遗产》2008年第4期。

      (34)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79页。

      (35)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侯马盟书》,第78页。

      (3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72页。

      (37)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侯马盟书》,第79页。

      (38)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编《侯马盟书》,第407页。

      (39)《毛诗正义》卷一二,《十三经注疏》,第455页。

      (40)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

      (41)《诗经·小雅·何人斯》毛传,孔颖达《毛诗正义》卷一二,《十三经注疏》,第455页。

      (42)黄佐《六艺流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300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

      (43)《尚书正义》卷一六,《十三经注疏》,第222页。

      (44)黄佐《六艺流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300册,第360页。

      (45)《尚书正义》卷一一,《十三经注疏》,第184页。

标签:;  ;  ;  

春秋时期的咒骂仪式与讲话_左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