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工会视角_中国工会论文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工会视角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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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经济一体化及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的国际流动给绝大多数劳动者带来新的机会,增加了他们的福利。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在劳动权利保障和劳工标准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不同的劳动权利和劳工标准意味着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进而影响到各国的竞争力。有些发达国家开始实施降低工资和社会福利的阶段性措施,放松劳工标准以降低本国劳工成本,而有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和扩大出口,也竞相标榜、维持低廉劳动力成本的优势。由于自由贸易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重点不同以及南北国家在劳工状况上的差异,使得发达国家工会和发展中国家的工会在对待劳工标准的态度上差异甚大。

一、发达国家工会的态度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也给发达国家的就业和低收入工人工资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在1997年9月25日发表了题为《全球化的破坏是现实而残酷的》一文,认为全球化使劳动力市场世界化,破坏了发达国家的工会和劳工标准。在纺织、制鞋、玩具等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由于国外廉价商品大量进入,在这些行业工作的劳工工资下降甚至失业,他们沦为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受害者。于是发达国家的工人和工会就片面地认为把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会使发展中国家凭借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在国际上倾销产品,导致他们本国工作岗位的减少和产品竞争力的减弱。他们反对跨国公司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办厂。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劳联—产联(AFL-CIO),他们公开反对美洲经济一体化,反对美国政府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反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公开指责美国波音公司与中国合作。

同时,发达国家工会还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劳工待遇以及劳动条件方面的落后降低了产品的成本,进而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威胁了发达国家工人的正常就业以及工资待遇,因此他们主张在国际贸易中加入劳工标准,甚至对不能达到劳工标准的产品生产进行贸易制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生产和就业。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指出:国际贸易投资与劳工问题之间关系非常密切,任何国家采取的不公平劳动措施,诸如可以压低工资、强迫延长工时、任意雇佣童工、禁止组建工会或罢工活动,以及忽视对职业安全及卫生的保障等,都会使其商品的出口成本大为降低,从而减小了美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形下所享有的优势,实际上就是对出口商品的变相补贴,有违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因此,美国劳联—产联主席明确指出:美国在与贸易伙伴签订贸易协议时,必须把劳工标准的核心条款考虑在内。

显而易见,发达国家工会积极想在国际贸易中引入劳工标准,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本国工人的权益和利益。发达国家工会组织作为工人切身利益的保护者,为了提高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它们成了劳工标准问题的积极推动者,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宣扬劳工标准,积极推动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

第一,发达国家的工会通过对本国政府施压,抵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所谓的“低劳工标准”产品,从而保护国内工人的就业机会、工资水平和福利保障。早在1999年西雅图世贸组织会议前夕,由于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已获得了美国最大劳工组织劳联—产联的支持承诺,因此克林顿政府迫于劳工组织的压力,极力促使美国代表团在西雅图世贸组织会议上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议程。克林顿在接受《西雅图邮报》采访时表示:将劳工及环保议题纳入全球贸易谈判中,若有国家不遵从规定应受到制裁。美国、日本、欧盟主张立即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设立工作小组,以探讨童工、劳工工作条件及成立工会的权利等问题。

第二,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透过媒体披露某些“血汗工厂”事件,对跨国公司和出口生产企业施加压力。2005年8月,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披露一份调查录影带,显示在深圳的两家迪斯尼公司的工厂劳动条件恶劣,操作危险,工人经常受伤致残;工人们的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没有加班费等。因此,迪斯尼公司被指控在深圳开设“血汗工厂”。涉及到欧洲30个国家、60多个产业部门的欧洲工会联盟(the European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简称ETUF)积极推进工会与雇主协会的对话。2000年,工会和雇主协会分别签署了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框架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公司不管在任何地方进行生产,全行业都要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包括最低生活工资、职业健康和安全及劳动时间等。欧洲工会联盟认为,不管是在国家经济发展,还是创造机会实现社会发展方面都应该有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是共同的。

第三,发达国家工会组织还组织大规模的游行示威等活动,向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施压,反对全球化带来的世界各国劳工标准竞相逐低的问题。原国际自由工联的成员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它在推行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方面充当急先锋的角色。国际自由工联在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将“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反对性别歧视”、“反对强迫劳动”、“取消童工”等八个国际劳工公约划为核心标准,并要求国际劳工局对这八个核心标准要扩大监督机制。1998年,上述内容均列入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人基本权利宣言》。“社会条款”就是将上述八个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挂钩,对不遵守“社会条款”的国家进行“惩罚性制裁”。在国际自由工联第16次代表大会上,发达国家工会公开强调要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社会条款”运动,认为只有推行“社会条款”才能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危机。国际自由工联总书记甚至亲自率领40多名西方工会的主要领导人跑到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会议上,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引入劳工问题,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组织和世界银行将国际贸易和投资与核心国际劳工标准挂钩。2004年3月16日,美国劳联—产联以中国通过压制罢工、禁止组建独立工会和不执行最低收入法获取不公平商业利益为由,向美国总统布什提出针对中国侵犯劳工权利开展“301”调查的申诉。2007年3月,劳联—产联要求对《贸易促进授权法案》进行全面修改。劳联—产联认为,美国国会应确定选择潜在贸易协议伙伴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能为美国工业、企业和农民提供经济机遇,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国际环保协议、基本的人权和政治民主等要求。根据这些标准,劳联—产联认为,美国不应该与哥伦比亚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美国国会必须在协议签署之前审查协议是否满足以上目标,如果不满足,应对协议进行修改。

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发达国家工会希望用贸易来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提高的做法进展不顺利,他们进而采取诸如“人权”、“企业社会责任”等来维护劳工权利。例如美国工会就策略性的采取了“人权”、“公司社会责任”等“话语”来表达和维护劳工的利益。正如美国纺织品贸易及产业雇工联盟主席所述:“(在运动中)我们希望传递的信息就是:全球性经济中需要公司社会责任,劳工的权利是人权,工作场所中需要民主,劳工的尊严是一个道德问题”。由于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在本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它们的舆论和活动对于发达国家政府的劳工标准政策和外贸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二、发展中国家工会的态度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所推行的劳工标准一般都要比发展中国家的劳工保护条件要高,理应受到发展中国家工会的欢迎,因为工会就是工人利益的保护者。但是,由于推行的较高的劳工标准脱离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战略利益,有的甚至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成本,直至工厂无法正常运转,工人的就业得不到保障。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会反对发达国家把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并对不达标者进行贸易制裁的做法。发展中国家工会认为,发达国家工会是在打着维护工人权益的旗号推行贸易保护,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因此,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古巴,墨西哥等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工会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工人的根本利益,在国际劳工大会及其产业委员会上与原国际自由工联及发达国家工会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以亚洲国家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的坚持下,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召开的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文件,指出:“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援引或被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西方发达国家工会要求将“社会条款”写入国际劳工组织文件的做法未能得逞。印度工人代表说:“某些国家利用国际劳工组织这一世界论坛作为施加政治影响的手段,威胁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制裁,可喜的是发展中国家齐心协力,工会也团结一致,反对虚伪的以同情穷人为名义的经济制裁。”

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发展中国家工会有的还是支持发达国家工会提出的“社会条款”。在非洲,南非、马拉维、毛里求斯、突尼斯、马达加斯加、加蓬和塞内加尔的工会联盟都支持在WTO中引入“社会条款”。南非工会大会支持“社会条款”,主要是因为南非工会大会担心没有工会组织的工人和外来工人失去工作。加纳要求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讨论劳工标准,要与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比如投资、失业、社会保障、环境等。突尼斯的工会主义者要求除了劳工标准外,WTO还应该把移民、债务、技术转移、消除贫困等问题纳入视野之中。

在美洲,原国际自由工联的会员国如洪都拉斯、巴巴多斯、阿根廷和智利的工会官方支持“社会条款”。巴西更强调在把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的时候,更要反映南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由于中美洲在历史和文化方面与美国关联甚大,因此这个地区的工会最支持把贸易与劳工权利联系起来。

在亚洲,有几个中等收入国家的工会也支持“社会条款”。如韩国工会联合会认为,“社会条款是保护和得到社会权利与工会基本权利的重要的、有效的武器”。同样,马来西亚的工会大会也支持国际劳工标准和贸易与出口之间挂钩的观点。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马来西亚工会发现,其会员权利由于政府允许大量亚洲移民工人在出口加工区工作而遭到破坏。

三、国际工会联合会的态度

2006年10月31日,原国际上最大的两家工会组织——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和世界劳工联合会同时宣布解散,成员并入新成立的国际工会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简称ITUC,国际工联)。至此,国际工会联合会宣告成立。该联盟的成立是为了消除由于“冷战”造成的国际几大工会组织间长期存在的分歧与冲突,以便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团结一致,更好地维护雇员的利益。截止2007年底,该组织有来自155个国家和地区的会员约17亿人,共331个会员工会。新的国际工会联合会成员包括英国职工大会、美国劳联—产联、法国总工会、德国工会联合会等世界五大洲的工会组织。联盟的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国际工会联合会的成立,把代表着五大洲155个国家近17亿工人的各个工会团结在了一起,标志着工会运动向团结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工会联合会誓言在全球化时代捍卫工人的权利,其主要工作是游说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工会法,组织国际范围内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运动,加强对外谈判的主导力量,呼吁各国重视劳工权益,敦促各国采取高劳工标准法规等。国际工会联合会在其通过的宪章中表示,世界各国工人都应有权要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国际工会联合会主席盖伊·瑞德表示,联盟的主旨是:“站在劳工利益,希望在全球化趋势下,改变一些游戏规则。”瑞德说,国际工会联合会必须引领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对话,改变这些组织所主导的政策。同时,也要确保与这些国际组织平等对话。工会必须在国际范围上加强团结,在全球经济中保护世界各国劳工的权益。国际工会联合会将对公司、政府以及国际金融和贸易机构施加更多的影响,以便使工人能够合理分享公司获得的财富。

很明显,作为当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工会组织,国际工会联合会将要在劳工标准的推行上下功夫,而且它还将注重与其他国际组织如WTO等组织的协商与联合。在国际工会联合会成立之前,国际工会秘书处,包括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以及世界劳工联合会以及欧洲工会联盟等组织联合起来向WTO提议,都希望WTO以及ILO能够采取积极行动以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经过这些组织的长期努力,WTO的核心成员已经承诺将对核心劳工标准的遵守进行监督。ILO和WTO将组织一个联合建议委员会以对那些致力于达到核心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指导。在ILO常务委员会的帮助下,这个联合建议委员会将对那些被认为没有达到核心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评价,并推荐措施以帮助其改进,甚至通过ILO来提供技术上的帮助。然后,这个联合建议委员会的评价要么撤诉,给予那些被投诉的国家采取措施的时间,要么施加贸易惩罚。相对来说,国际自由劳工联盟(ICFTU)的建议机制的强制性并不很强。事实上,这个机制与ILO的三方机制联系非常紧密,严重依赖于劳工、工会、政府三方之间的协商意见。但是,WTO的立场非常坚定,那就是产品生产的工作条件和服务条件、甚至贸易条件不与贸易相关,也不考虑这些提议。尽管如此,现在的国际工会联合会对ILO和WTO将要联合组建的联合建议委员会仍积极支持。

四、中国工会的应对之策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推行劳工标准关注的焦点。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工会作为国内代表工人权益的惟一合法工会组织,应当以全球的视角来思考和研究全球化给中国工人带来的影响,并在与工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工标准问题上有所作为,具体可从以下途径展开:

1.对外积极参与国际交流,阐述中国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的具体情况和立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权利保护上肯定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中国政府在劳工权益保护上是积极的,中国工会在劳工标准上的态度也是积极的。建国以来,我国就一直致力于劳工权益的保护,从最初的《劳动保护条例》到《劳动法》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等,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实际上,有关劳工标准的内容大都能够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而且在有些项目条款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还要比劳工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更高,比如我国劳动法关于工人加班时间的规定就要比SA8000规定的时间短,这说明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上是积极的。但是,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我国不可能完全按照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执行,一个标准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必须用现实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会有积极有效的结果。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工会应当对外积极阐述的。

2.对内积极参与立法,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监督,切实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依法维权是中国工会被动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参与立法则是从源头上来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职工的意志在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近年来,中国工会参与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推动了保障职工权益和工会活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已经不少,迫切要做的是要不断加大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地位作用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着重解决职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职工的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这样既落实了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又能推动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推动了劳工标准在我国的执行。

3.改革工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工会工作模式。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只有真正发挥了工会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促进劳工标准的实现。2004年8月30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五个执法检查小组,赴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湖北、云南等地进行工会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北京、河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从各地反映出来的情况看,问题颇多。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外资企业拒绝建工会组织;全国2.5亿职工,只有1.2亿会员;全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只有32.7%;各地各类企业中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在一些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无视,激起的矛盾虽比较尖锐,但却很难听到工会组织的声音。以至于工会高层也不得不认为,“工会组织所能提供的服务与职工强烈需求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因此,我国工会要尽快加强研究,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努力做到工会维权的力度更大一些,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强一些。由于我国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不允许工人组织独立的工会组织,而有些单位又不组织工会参加全总,这就使相当一部分的工人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他们的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国外机构指责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上的不力,相当一部分就是这部分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引起的。因此中国工会还要尽最大可能把这部分工人组织起来,采取多种新的形式积极地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尤其是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这样职工的维权工作才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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