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模式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性论文,农村合作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农业将逐步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我国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如何组织起来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能否得到较好解决,不仅影响我国农业能否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收入来源和广大农村的社会安定。因此,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作为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重大应对措施,尽快而又切实地加以研究解决。在此理论和历史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模式问题作比较深入的制度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康芒思的制度经济学派认为,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注: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活动。(2)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交换活动。(3)限额的交易,主要指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和生产活动一样,交易活动也是稀缺的,交易是有代价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开展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就构成了交易费用。比如农户到市场上买卖,当它和外界个体或团体组织发生交易时,其交易费用就包括界定和保障农产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同样,当厂商向农户出售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和技术服务时,需要搜寻市场信息、寻找客户、谈判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等,那么厂商在这几个步骤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就构成了厂商的交易费用。另外,农户在与政府之间发生限额交易时,也必须支付交易费用。比如农民到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保障其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时,就必须支付时间、精力和交通费用,这些就构成了农民和政府交易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降低以上种种交易费用是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动因: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纷繁而复杂,风云变幻。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厂商之间,以及农户和政府之间进行交易时,支付越来越昂贵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比。设有X个农户,都需要到Y个市场去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一次,则交易次数:
这说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随着X,Y的增大,参与交易的农户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F(X,Y)就越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农产品和有限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大批量的农产品销售和市场需求,有利于农产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如享受送货上门、价格折扣等,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
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可购置较先进的交通、信息工具,甚至聘请专业人员从事市场信息的调查和预测工作,更容易从整体上把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便于用市场的超前性预测去消除农业生产周期所造成的农产品供给的滞后性,并根据价格信号协调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避免交易损失。
(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提高农户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市场竞争要求各个市场主体都必须具备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是与组织化程度成正相关的。我国分散的小农户因其规模小、素质低、实力弱,进入市场与交易对手进行谈判的地位不平等,中间商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特点盘剥农户,迫使农户成为农产品低价出售的接受者和农业生产资料高价销售的接受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整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则可增加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农户的地位,有效地抵御来自各方面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在市场中的不平等地位,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政府质量较高的服务
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政治实体,为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和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是充分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要求和对它的态度。分散的、单个小农户在政府这个庞然大物面前表现得束手无策和无足轻重,他们要想挤进政府决策的谈判圈,独立自主地与社会其它利益集团进行平等的讨价还价,是很困难的。而农户组成合作社后,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就会形成一个强势集团,合作社就有可能挤进政府的决策圈。政府在制定和选择政策时,就有可能考虑合作社的利益。另外,当两个势力相差不大的利益集团产生利益冲突时,为避免两败俱伤,它们很有可能坐下来谈判,互相妥协和让步以解决矛盾冲突。而当势力严重不对等的两个利益集团发生利益冲突时,就几乎没有可能坐下来谈判,弱势集团就倾向于用暴力来与强势集团抗争。
(四)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各种农业经营风险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分散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很难逾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导致再生产的中断,经常出现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使农业生产发生大起大伏的周期性变动,给国民经济也给农民自身带来了损失。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侵蚀。首先,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千家万户闯市场,可以改变一家一户由于经营规模小、信息不对称、自我素质低、谈判地位差的局面,由合作经济组织出面和市场联接,农户按合作经济组织分工进行生产加工,发挥合作优势,大大降低盲目性,从而减少风险。其次可以抵御自然风险、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造成的重大损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即使遇到各种自然灾害,也能通过相互帮助,尽快恢复生产,有效减轻灾害程度。再次可以减少技术风险。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农产品科技含量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而每项新技术的采用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技术实施成功与否、成效如何等受到技术本身的适用性以及推广者、使用者的技术素质等多重因素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有效地提高技术普及的广度和深度,尽量避免技术的失败,最大限度地发挥新技术所具有的增产增效潜力。
由此可见,面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来自社会各方面不同利益主体的竞争压力,农民联合起来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但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有现实的强劲需求。没有属于农民自己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撑,农民就会在交易中负担昂贵的交易费用,农民就很容易沦为各类商人的盘剥对象。合作经济组织可能不是经营效率最高的组织,却是农民可以信赖的组织。
也许有人会问,“公司+公户”的经营模式不是也可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吗?是的,“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确实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但在该模式下,农户和公司是两个利益主体,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资本的本性在于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在于不断运动和增殖,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农民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公司的人事和经营决策,不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当公司和农户交易时,公司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可能把农户的利益最大化放在首要位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至少要求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否则它就不可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处于中心,农户处于外围,农户始终只是公司的原料生产车间,处于“第三世界”的位置。在利润分配上,公司“吃肉”,农户“喝汤”。“‘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龙头’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很难协调好。”(注:张卓元:《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经济学思考》,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不可能把小农户在市场中的命运交给公司。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反对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中的企业存在,既然要搞市场经济我们就离不开它们,但是这不等于就要把它们作为带领小农户进入市场的依靠力量,农产依赖的力量应该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实上,发达国家在依靠谁带领小农户进入市场的问题上是十分明确的。比如日本,政府支持办农业协同组合(农村合作社,简称农协)的目的之一,就是“排除中间商人,发展中间商业。”所以说,“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既使是可供选择的模式,但决不是小农户可以依赖的模式。
二
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许多好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抬高谈判中的地位,产生某种垄断意义的好处等等,但我国农村类似于欧美地区的专业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并不广泛,规模一般都不大,且具有地域性、血缘性、封闭性的特点。那么,为什么我国的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这些特点呢?下面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我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虽然能降低分散农户与外界交易的交易费用,但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维持组织的有效运转需要支付越来越昂贵的组织成本。
依据新制度经济学我们知道,组织成本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个部分是有着共同利益目标函数的农户之间,在寻求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成本,包括事前的信息联络、签订契约和制定规章等各项工作中所花费的成本。比如,果农在组织果农协会的过程中,从开始的信息联络,到组织果农开会讨论,到制定协会章程,再到与政府进行限额的交易寻找保护和取得合法地位等,都需要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就是果农在联合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另一部分组织成本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要保持正常运转,维护良好的合作效率,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团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的费用、团体机构日常工作费用、监督团体成员违约为并对之实施约束的费用,等等。比如,果农协会组建后,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果农开会,互相沟通市场信息,集中科技培训,组织果品贮藏、销售等等。开展这些工作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就构成了这个果农协会保持正常运转和提高运作效率的组织成本。上述组织成本是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扩大的一个主要原因。组织规模越大,则边际交易费用越小而边际组织成本越大。当组织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组织成本甚至可以昂贵到使组织无法有效运作的程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规模也就处在边际交易费用等于边际组织成本的临界点上。
在我国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广大农村中,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是很高的。首先是因为农户经营规模小,我国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平均只有0.5公顷,这些土地又分等级不同的几块土地。农民居住分散,人口不集中,农村交通、信息网络落后,农民信息沟通十分困难,最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科技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人数多,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劳动力数量过于庞大,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中青年农村劳动力纷纷流向城镇,每年通过高考进入大学学习并永久地留在城市工作的大量农村生源的大学生就是一个明证,而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群众文化层次相对偏低,并且年龄结构偏大,思想相对保守,在经济利益上斤斤计较,在这种群体中要想本着自愿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从组建合作组织到维持合作组织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其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征不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中的成员越多,“搭便车”者也就越多,一旦缺少得力的组织者,组织就难以有效运作。再次,在一个区域组织专业性合作组织,其数量多,种类繁,如花卉的、蔬菜的、果树的、养牛的等等,也限制了专业性合作组织规模的扩大,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我国农村要想以自愿为基础构建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组织是很困难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因为农户经营规模太小而很难形成较大规模,国家又没有给予农村合作组织合法地位,在运转方面也就表现出不稳定性,农户又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稳定而无法长期依靠而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比如我国在粮食生产方面就基本上没有专业性农村合作组织,使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大多数农户被排斥在专业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范围之外,使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大大地打了折扣。
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但中国农村的实际又使专业性合作组织的组织成本太高,使其无法做大,也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那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路在何方?在这里我从分析农户组建合作组织的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入手,寻找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想模式。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并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于个体或群体在寻找获利机会时自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以下特点:(1)盈利性;(2)自发性;(3)渐进性。制度的转换、扩散都需要时间,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在化,其间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在行动团体内就某一制度方案达到一致同意就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
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来实现,其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速度要比诱致性制度变迁快得多,其主体国家或政府作为权力的垄断者,可以对个体或群众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产品,政府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扼制“搭便车”现象,从而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当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有: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统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的局限性等等。国家或政府经过努力可以降低一些不利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克服不利因素对制度变迁的约束。
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以农民为主体。农户群体选择合作化、组成合作团体是自愿的,目的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谈判地位甚至获得某种垄断意义的好处。因此,一般说来,选择诱致性农村合作化路径最符合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需求。但前面已经分析过,在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农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当缓慢的、渐进的过程,其组织成本太高。
50年代由我们党强大的政治优势发动起来的农业合作社运动,走的是一条比较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之间建立的互助合作组织,是比较健康的。这一阶段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进行生产合作,避免了当时小农户经济有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有效地保护了处于恢复时期的生产力;同时为农村供销社掌握农村资源(市场和农产品等)、巩固工农联盟提供了保证。但之后走得过快,从1953年开始,党和政府发动和组织广大农民开展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运动,经过短短几年时间,于1958年就全面实施了“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乡公所住地为基础的区域性农村合作组织。毛泽东同志1955年8月9日到达山东省,当该省省委书记在汇报中提到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他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注:苏星:《新中国经济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版,第431页。)可见,建立人民公社的政治目的大于经济目的。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农民的民主权利事实上被取消了。人民公社实际上成为政府用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业劳动力自由流动,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剥夺农民剩余,增加工业积累的一种工具。历史已经表明,我国50年代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运动总体上是失败的。这一实例也清晰地表明,虽然选择强制性农村合作化路径可以降低农民合作的组织成本,但是由于它以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为主导,就难免违背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选择强制性农村合作化路径也往往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中国的农村合作化道路必须对此抱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在给予人民公社化道路充分批评、否定的同时,它也给予我们一点启示——强制性农村合作化道路可以大大降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成本,政府可以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发挥促进作用。
在农村合作化发生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当合作化一旦选定并走上某一路径,它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自我强化,并被认为这是唯一正确的路径,并自觉不自觉地排斥其它的改革路径。诺思指出:“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沿着既定的路径,农村合作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有的错误路径往下滑;如果弄不好,农村合作化还会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下,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一般需要引入外部变量特别是政府的力量来扭转。所以我们在选择农村合作化的路径时必须慎之又慎。
通过对强制性、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农村合作化路径依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条农村合作化路径都不是理想的路径,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这两条路径,而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摒弃二者的缺陷,走一条以农民自愿为基础、政府诱导型的农村合作化道路,也就是要对我国的乡村组织按照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分离、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思路进行改造,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同社区合作组织融合在一起,办成一种类似日本农协的社区综合性(拥有信用、供销、技术服务等方面业务)合作社。其理由是:
1.从技术角度分析,由于生物工程、转基因工程、无土栽培等农业技术的革命,使农业的概念正发生着质的变化。新一轮农业技术革命正在不断延长着农业生产的链条,增加农业生产的“迂回性”,在这个链条上新增加的每个环节,都构成了CNP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就像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当,从头到脚都能挣钱,但要抱紧它并不容易,这就需要非盈利性、健全、高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之服务,以使各个环节有效连接起来。在这个链条最后的销售环节,倾向于把产品直接交给自己的销售网进行直销,这一发展趋势无疑给利益上有密切连带关系的各类合作社带来严峻挑战;同时,由于合作社的非盈利性,它在获得应用技术、研制开发新产品和开拓占领市场方面的能力远不及大型企业,因此,合作社向综合性大型化发展也是大势所趋。
2.从经济角度分析,由于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和为农服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是经常的、大量发生的,其中许多行为是重叠复合和共同需要的,如金融服务、生产资料服务、运输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等等。如果没有统一高效的组织和联系的机构,这种联系只能是自发的、分散的、高费用和低效率的。如果成立社区综合性合作社,就可以把分散的、自发的联系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协调和安排,就会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组织成本。
3.社区综合性合作社在东亚地区已具有成功的实践和成熟的理论。我国属于东亚地区,农村情况与日本、韩国农村有较强的相似性,台湾本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且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施坚雅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从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了人民公社的社区范围以及综合经营的合理性。(注:[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建立社区综合性合作社,有利于革除“政社合一”的弊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是决定性的,因为作为旧体制基础的生产队已经彻底解体了。但是,决定性的胜利不等于彻底的胜利。旧体制中的生产大队,特别是人民公社,还不能说彻底解体了。在乡镇(原来的公社)一级,政社合一的体制依然如旧。而建立社区综合性合作社,则可将乡镇的经济功能彻底剥离出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不仅涉及信用、购买、贩卖、保险、设施利用,而且还可以包括农村文化、医疗、福利以及社会救助事业,这样“政社合一”的旧体制就被彻底打破了。
因此,在目前乡镇范围内组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合作社,具有技术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体制改革需要的合理性,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是大势所趋。
一些主张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学者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不同意我国选择日本农协式的合作社模式的理由是:以社区综合性合作社为主体确定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必须建立从中央到基层的全国合作社组织。这些农民组织将成为全国最大的群众组织,就可能发生“总理由农民决定”的问题。其根据是日本的农协就是日本政治生活中的压力团体。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首先,日本农协法(也包括韩国和台湾的相关法律)规定,农协是政治上的中立组织,不能直接参与政党政治,必要的参政活动限制在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业政策范围内。我国则完全可以吸收他们的经验,用法律来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治化。其次,日本农协在1969年确实发生过因大米定价导致农协干部以大选要挟自民党的问题,但很快就被自民党以违法为由给治服了,农协主要负责人不得不引咎辞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农协政治作用的过高估计,实际上都是源于这一事件负面效应的放大。再次,我们在战争时期曾经依靠发动农民夺取了政权,但这丝毫不应造成我们党对于农民组织起来的恐惧。蒋介石的反动统治在农民战争中垮台主要是因为他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支持农民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只能增强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丝毫不会动摇自身的领导地位。
笔者主张发展社区综合性合作社,但并不是完全否定和排斥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我国广大农村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因此各地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因此各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也必然有差异,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方向是发展社区综合性合作社,这个大趋势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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