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运行机制论文,依法执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7)07-0011-06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运行机制,是指构成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各个组成要素、部分和环节之间的彼此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从而促进依法执政协调运行和发展的过程和方式。构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能从理论上深化、完善对依法执政问题的研究,而且能为党在实践中深入推行依法执政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指导。一套相对科学的运行机制可以保证党依法执政各种要素、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并行不悖,保证依法执政便捷高效,最终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驾护航。
一、构建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前提条件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实现党的价值观念、路线、政策对人民群众进行的引领组织活动,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事务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全面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合法进入和掌管国家权力机构的前提下,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处理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谋求和实现全国人民的利益的活动。”[1] 从上述定义中不难看出,党的领导不同于党的执政:一方面,党的领导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包含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包含党与社会的关系。而党的执政仅涉及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指党执掌国家政权后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从这一点上讲,党的领导的内涵要丰富得多。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又是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的,执政是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活动中的体现。因为党的执政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由本党当选的领导干部在各个国家机关中任职,以贯彻实现自己的执政主张和意图。
当前,“我们党在处于执政地位且由本党推荐当选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国家各职能权力机构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执政党的职能,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并通过这些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权力,贯彻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本党执政意图和主张。”[2] (P327)但这一原则在实际推行当中有一定的障碍,原因是我们党的领导和领导体制与这一原则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要改善党的领导,使其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相适应,我们必须正视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在某些环节上的问题与矛盾,既坚持党的领导,又改善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法治规范党政职能,理顺党政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为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顺利构建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目前我们还没有把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很协调,人大不能充分履行职权,特别是监督职能有时被主动放弃,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有些代表的个人素质不高。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序言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全面领导,不仅包括立法、监督、决策和任免等各个方面,也包括人大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2] (P290)
2.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首先是将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法治化。其次,协调好党与人大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指党的政策决策权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之间的协调和“党管干部”与人大的人事任免权之间的协调。
3.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包括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但对人大是否有监督执政党的职能,学者们观点不一,我们认为人大可以监督执政党。人大对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党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的监督。二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对不是由人大选举的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人大有权要求党组织和有关政府机关按照职责予以处理。对由人大选举的党员干部的监督,可以通过依法进行质询、罢免或撤销职务的方式监督。
(二)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党政关系是指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组织政府,制定有关大政方针,由党的重要成员担任政府领导职务来实现的。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就要理顺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使党和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我国,国家职能机构享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和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力,政党不享有这种权力,政党在取得执政地位的情况下,必须依法执政,通过国家职能机构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就必须建立一种合理的、规范化的党政关系。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科学的界定执政党和政府各自的职能范围,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以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规范执政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使执政党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实行依法执政。政府各职能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形式,坚持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表现。
(三)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实现司法独立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经途径。但是不可否认,目前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机关常常要面临是服从党委还是服从法律的两难选择。二是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协调。党委政法委对公、检、法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同样构成了一种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的权威[3]。目前,要改善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紧张关系,就要理顺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改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党对司法机关仅实行政治思想上的领导。党对司法科学的领导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领导司法的主要途径是法律。党通过法律实现对司法的领导,即将党的司法政策通过人大转化为国家的法律,以此来实现对司法过程和司法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二是通过人大对司法人员的选任和监督来实现党对司法的领导。党不能直接将权力作用于司法机关,必须通过人大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式选任和监督司法人员,防止党委侵蚀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是党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是党组织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在我国现在的政治生活中,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必不可少的。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可以说都是党的某些政策的反应。我们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执政党要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和政策的合法性。但事实上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在不断深化的改革中,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法律和政策相比具有相对稳定性、滞后性,改革是在没有前人经验基础上探索和总结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关系的过程,这就不可能不与现有规则、法律相冲突。这就要遵循“程序合法优先原则”,当政策与国家法律不相适应时,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解释,使政策与法律最终实现一致。二是要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综合效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同坚持依法办事,都统一于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国家法律相一致,这样就有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党的依法执政过程中,必须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不可偏废,注意发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整体效应[8] (P357-369)。
二、构建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
在解决好构建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前提条件之后,我们可以从四部分组成机制入手,进行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依法执政的培育机制。依法执政的培育机制是整个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起点,是为依法执政各个环节协调运转准备必要条件的机制。培育机制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对中国共产党内部依法执政能力的培育,也包括外部执政环境的塑造。
1.建立内部的培育机制。共产党内部依法执政机制的培育,不仅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选择,而且是执政党不断提高自身执政能力、不断完善自我的过程。首先,培育全党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前提条件,包含丰富的内容:“法的权威意识”,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关系;“有限权力意识”,在法治社会,法律保障权力的实现,同时又规范限制权力,执政党必须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法治建设应该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中心,人们履行义务仅仅是享受权利的代价;“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意识”[4]。其次,培育依法执政的能力。在保障全党树立法治意识的情况下,对依法执政能力的培育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建立完善执政党的“人才筛选”机制。执政党的政治录用功能,能为党不断输送新鲜血液,保持党的生命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民意的权力机构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政治录用、建立完善的人才筛选机制,需要把好三个关口:“一是基层党组织认真把好入党关;二是各级党委要把好选人用人关;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好重要人事干部任免关。”[5] 这是党的执政能力提升的体制基础。其二是提高已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种经常性的法律培训制度和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来提高党的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协调、依法执行、依法指导的依法执政能力。再次,培育党不断创制新法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依法执政除了要求党要具备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外,还要求党必须遵循执政规律,发现执政规律,不断调整自己所依之“法”,使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
2.建立外部的培育机制。外部培育机制主要包括执政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培养。关于执政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须加强的重点是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机制的法律化。主要内容包括:执政党、国家各职能机关、参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执政党对国家各职能机关和参政党的领导内容和领导方式,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实现上述领导所需设置的组织机构和运作程序;国家各职能机关和参政党如何监督和制约执政党;执政党与国家各职能机关相互关系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始终处于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执政机制的法律化将不再是一个问题,将会出现新的执政方面的问题,不断推动我们去完善法律体系,这也正是培育机制的作用。着重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要通过激活公民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动力和责任感,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从而提升执政党依法执政能力。“执政党只有更多地吸纳广大民众的执政智慧,才得以巩固其执政地位,获得执政能力的源泉。”[6]
(二)构建依法执政的执行机制。依法执政的执行机制是依法执政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内容涉及中国共产党如何获得授权执掌国家政权,执政以后怎样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执政职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中国人民的选择。在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代表着广大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根本利益,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胜利,得到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的拥护。“1949年1月,李济深、沈钧儒、马叙伦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公开表态:‘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贯彻始终。以冀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各民主党派纷纷修改党纲,都明确规定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原则。”[7] 1954年,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历史上具有合法性,不是自封的。随着执政经验的丰富,中国共产党随着理论创新和发展成就不断增强执政的合法性。
1.党在人大中依法执政。党在人大中行使执政权主要包括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按法律规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和确保党员在人大代表中居多数这样三种形式。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在此过程当中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上文已有论及,不再赘述。党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指党委有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的权力,而人事决定权仍掌握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确保党员在人大代表中居多数。并且确保当选人大代表的党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志在人大内得以贯彻实现。
2.党在政府机关中依法执政。党在政府机关中依法执政的关键是推行依法行政,实现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权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因为行政权的另一方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人民,政府是否能依法行政才是人民是否认同党的执政的关键,党的执政意图的实现最终要落实到行政机关的行政上,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关键环节。党除了要靠自己推荐的重要干部推行依法行政外,还要鼓励大量的优秀党员加入到国家公务员的行列中,切实推行依法行政,贯彻自己的执政意图,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
(三)构建依法执政的监督机制。依法执政监督机制的主体是负有监督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各个机关、党派和人民大众,被监督对象是执政党,监督内容是执政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监督机制就是各监督主体对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进行依法监督,以确保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我国目前对依法执政进行监督的主体很多,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但这些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
1.关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内监督的领导体制需要理顺。我国目前党内监督机构是由各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的纪委会或纪检组,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使党内监督机构难以实际有效行使对同级党委和“一把手”的监督,形成监督的缺位。二是预防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预防监督是指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目前运用最多的就是事后监督。三是惩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对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1)保证纪检部门的相对独立。使纪检部门自上而下成为系统,具有相对的权威性。真正解决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同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8](2)将预防机制与惩罚机制协调起来。加强事前防范,完善党内事前监督的各项制度,使其具体化,明确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处罚由谁来执行的问题,杜绝处罚不当的情况。将事前、事中、事后惩罚三种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2.关于人大监督。人大对党的监督制约,一是人事任免权的监督制约,二是决策权的监督制约。对党的决策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做好对执政党决策权的范围和执政党决策的程序进行监督制约。即凡党的决策不能与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必须以法律为准;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必须经人大表决通过后才可以上升为国家意志,只有经过人大表决通过的才是合法的国家意志。人大在表决前所进行的审议,既包括程序的审查、也包括实体的审议,这样才算是真正有效的监督。
3.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我们一向坚持的原则,但是毋庸置疑,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关键是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培养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意识,二是强化保障机制。应通过立法、党纪、政纪等途径,努力突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约束力和实效性。“只有执政党和政府能够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民主党派的批评建议,真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民主、法治、宽松、和谐、互谅、合作的政治文化氛围才能形成,民主监督机制才能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转。”[9]
4.构建人民参与监督的平台。我国有人民监督制度,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有必要构建人民参与监督的制度平台:健全公民监督体系,畅通公民监督渠道,如完善信访制度、特邀监察员制度等;推行公民监督听证制度,把公民参与听证直接纳入政府重大决策当中,制定规范严密的公民参与听证的程序和纪律;扩大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执政党重大决策行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立法保护其监督地位。
(四)构建依法执政的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是依法执政运行机制中的最后一环,既包括对依法执政取得成果的评估,也包括对依法执政的整个运行过程的评估,通过评估机制的运转,使我们既看到法治文明的进步,又看到依法执政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修正、弥补,增强整个运行机制的内在动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建立依法执政的评估机制,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
1.评估体系结构完整。人民最有权力对党是否依法执政进行评估,因此,要建立党依法执政的各级评估机构,应在同级人大而不是党委的领导下,对党的依法执政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既包括党内人士,又包含党外人士,力求对党的依法执政进行全面评估;允许社会评估机构存在,广泛吸收社会评估机构的意见。
2.评估内容全面。对依法执政整体评估,包含对依法执政取得的积极成果的评估,也包括对依法执政的前面三个机制和各个环节运转的评估,包括党的政策是否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是否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提出新的立法建议,党推荐重要干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党在人大中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党员干部在政府中依法行政的比例是多少,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干涉司法,是否能接受其他机关的依法监督等。这些评估内容需要评估机构做大量的统计工作,除此之外,应该赋予评估机构一种权力,评估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主体进行信息强制报告制度。
3.评估制度完备、手段丰富。评估制度法律化,将评估机构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与评估机制相关的各种制度,包括信息的强制报告制度、评估机构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等。评估手段要丰富多样、科学化。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考察人民对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满意度,通过纵向比较的方式来判断党创制新法的能力是否有所提高,通过群众信访的几率来衡量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在政府中依法行政等。完善的评估制度和手段是一个不断创制的过程,随着我们实践经验的丰富,必然更加全面化。
三、保障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
依法执政运行机制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协调的整体。培育机制为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的正常运行准备必要的条件,执行机制是对依法执政的具体落实,监督机制能确保执行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评估机制通过对前三种机制的考核、分析,使依法执政的各个环节不断的自我协调、自我完善,最终实现整个运行机制的协调发展,为我们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为了保障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我们应该做到:
(一)转变对法的认识,强化依法执政意识。依法执政作为党在新形势下一个基本执政方式,它的实现,最终要靠党员个人来落实,不具备依法执政意识强、个人素质高的党员队伍,即使我们党制定了正确的方针政策,也终将无法实现。因此,要保障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必须实现认识的转变,对法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强化依法执政的意识。
1.转变对法的认识。(1)正确认识法的价值。执政党必须转变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认识到法的价值在于强调人民大众的权利本位,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官员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官与民都是社会的主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唯有如此,依法执政才能作为一种执政为民的有效手段。(2)正确认识法的地位。这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问题。政府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执政党要做到依法执政,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由权大于法向法大于权的转变,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执政。(3)正确认识法的运行过程中程序的重要性。法治是调整现代社会利益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法治的运行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性,将决策、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处理问题的一切运行过程都严格纳入法治程序轨道,不允许任何人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干扰程序,破坏实体法的正常执行,损害群众利益。唯有如此,才能以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的公正。
2.强化依法执政的意识。执政党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执政的意识。主要包括:(1)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是我们坚持依法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属,也是我们正确认识法的价值的结果。(2)宪法和法律至上意识。执政是一种有限行为,其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应由宪法和法律列举。执政者不能任意扩大自己管辖、处理的事务范围,否则就是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依法执政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深化为内心的坚定信仰。(3)严守程序的意识。执政是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一种活动,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具有国家强制力。(4)责任意识。目前,由于对法律义务和责任深入探究的忽略,人们的义务观念薄弱,责任意识较差。强化依法执政的意识,必须着重强化执政党党员的责任意识。
(二)推行各种激励措施,促进机制正常运行。作为一种新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的顺利推进需要一定激励措施的存在。通过一定激励措施的存在,能够保证执政党全体党员最大程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依法执政,使依法执政的各种组成要素、各个环节都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促进依法执政机制的正常运行。
1.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激励制度。激励措施主要是指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励党员依法公正行使公权力,通过树立典型、公开表彰、提拔重用等形式进行激励。这主要是从奖励的角度来理解激励措施。
2.建立健全依法执政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指在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设立问责制,强化执政党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关于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人大中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的程序是否合法,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程序是否合法、人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在行政机关中行政决策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合法;三是在司法机关中是否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除了设立责任追究制度外,还要确保责任追究的切实落实,强化其威慑力。
3.建立健全公民的政治参与激励制度。我们要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就要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其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建议,而目前我们的民意传达渠道并不完全畅通,以法治形式、以法律渠道来保障民意实现的途径还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清除影响民主落实的制度性障碍,“积极探索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反映民意的渠道,并使之法制化。”[10] 唯有如此,人民群众的意愿才能切实得到反映,才能对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激励执政党党员依法执政,促进依法执政运行机制正常运转。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依法执政运行机制。“所谓执政资源,是指政党执政所必需的各种积极因素、能量及其来源,是一个执政党为提高执政效能所能利用的各种积极因素和条件。”[11] 依法执政的社会资源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一,目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并且立法不断朝着制约公权力的方向发展,执政所依之“法”逐渐完善。其二,各种有利于依法执政的社会制度。如政治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经济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其三,各种国家职能机关和民主党派。国家职能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依法进入这些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行使各自职权,这些国家机关的组合构成了依法执政的全过程。同时,民主党派的存在有利于对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进行有效监督。其四,政法人才。政法人才是我们政治制度不断创新、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和基础。不断壮大的政法人才队伍是依法执政能够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之一。其五,人民大众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人民大众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的提高,能为党依法执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上各种社会资源渗透到依法执政的各个环节,参与到依法执政运行机制的各个组成机制中。依法执政的运行机制能否协调运行,关键是我们能不能充分利用和不断创新依法执政的社会资源,使这些社会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同时还要善于挖掘新的社会资源,不断开拓资源、创新资源,注重资源的积累,使依法执政的社会资源不断丰富。唯有如此,依法执政才能顺利深入推进,依法执政的运行机制才能协调运转。
总之,构建依法执政的运行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付出长期的、艰苦的努力。相信随着学术界探讨的逐步深入和依法执政的深入推进,党的依法执政最终会有章可循,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的运行机制最终能够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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