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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034(2004)03-0005-04
2004年5月1日起,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开始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根据美国有关商会的调查,有超过50%的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表示,如果强制实施SA8000,将重新考虑与我国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这将对我国出口,尤其是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形成新的贸易壁垒。
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英文简称,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SA8000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其依据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都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之国际标准。
一、SA8000与国际劳工标准
SA8000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可,并且正在激起全球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很显然,组织经认证机构全面、独立的审核后,颁发的社会责任认证证书,将是对该组织道德行为和社会责任管理能力最为有效的认可。
应该看到SA8000建立了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同时建立一套独立的认证认可机制,提高社会责任审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SA8000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任何企业或组织可以通过SA8000认证,向客户、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和承诺。但是,SA8000将是未来国际竞争中企业或组织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能同各种各样的国际标准认证一样,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1.SA8000与国际劳工标准密切联系,反映了发达国家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强烈企图
SA8000制定的基础就是ILO(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公约。近十几年来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他们强调,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劳工标准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在成本价格和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欧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努力,采取各种途径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在国际上,发达国家一直努力推动制定各种国际劳工标准,将劳工标准要求纳入各种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争取在WTO的框架下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正式联系;在发达国家国内,制定各种法规将劳工标准与对外贸易投资联系起来,经常谴责发展中国家违反国际劳工标准,有时甚至抵制或威胁抵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FLA公平劳工协会守则、WRAP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守则、ETI道德贸易行动守则等贸易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SA8000的产生也不例外。
2.SA8000是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企业组织的认证,体现发达国家企业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经济现实
SA8000提出的“评估、遣返、全球多样化和同一化”等条款根本没有顾及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利益。SA8000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技术、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产生的影响非常广泛。只有采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的企业才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这样发达国家的企业可以共同对抗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对那些条件较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制裁和谴责。
SA8000的目的是要在贸易中通过引入统一的劳工标准,使得一些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价格上扬,从而达到保护发达国家工人和产业利益的目的。应该承认,在劳工权益的保护上,发展中国家的确需要改进。但是低成本劳动力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尽管从表面上看是保护劳工利益,但实际上是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及与其相适应的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3.SA8000认证提高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成本,削弱了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采用SA8000标准的外商在华采购或投资都要进行验厂,具体的标准包括供应厂的设施、人员素质、制造手段、质量控制、配套情况,甚至包括工人的年龄、工人的工资、加班时间、食堂和宿舍等人权方面的内容。外商要求在华的所有供货商不仅要遵守中国的适用法律,还要遵守外商所在国法律,尤其是劳工法,在工资、工时、禁用童工、工作环境保护等方面,均应严格合法、合理。面对日益增大的压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家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得不应对不同客户的可能各不相同的守则,不得不重复接受不同客户的工厂审核,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用于守则的实施,不仅造成浪费资源,还被迫加大了成本,使竞争力减弱。不断进行的评估、审查、监督,使中小企业根本承担不起这种认证的负担,从而丧失了出口的机会。
二、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SA8000标准认证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已逐渐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看到,发达国家从三个层面上推行其劳工标准,试图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维护自身利益。第一个层面是多边贸易体制层面的,将劳工标准与贸易列为WTO发展回合的新议题;第二个层面是双边及复边层面的,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将劳工标准强加给贸易伙伴;第三个层面是非政府组织或工商企业组织的,如SA8000的制定机构,美国的SAI所进行的国际劳工标准在企业界的推行。
国际劳工标准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之前就存在了,ILO关注劳工条件、社会公正和人类的福利,消除影响世界安全的不稳定因素,解决因不能遵守劳工条件的国家导致的消极、越境的外部性问题。但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之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重视。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强调成本的削减对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性,那么采取更灵活的雇佣合同,在劳工标准相对宽松的国家投资设厂,就使劳资关系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工会和集体谈判的力量被逐渐削弱,企业的管理日趋单边化,而且随着失业率的上升,出现了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工资水平的差距不断加大。发达国家一些政治势力把失业率的增加和部分产业工人的低工资归罪于从低工资国家进口制成品的结果。以美国的劳联—产联为例,它们就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通过美国法律不允许的方式,通过低工资、长时间工作和不安全的工作条件来剥削工人、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所以劳联—产联是贸易限制的积极鼓吹者,反对美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参与国际竞争。
GATT并没有有关劳工条件的条款,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表要求CATT纳入劳工标准的条款。因为他们认为,由于各国工人在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使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拥有绝对的价格优势,而这势必会造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向劳工标准高的国家进行“社会倾销”,因此,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应制定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这种发达国家试图将社会问题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做法,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强烈反对。
1996年在新加坡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作为新议题列入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际准再次引发激烈争论。2001年多哈举行的第四次WTO部长宣言没有提及劳工际准问题。但劳工际准问题在美国强烈要求下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中。
除了ILO和WTO涉及劳工际准以外,一些区域贸易协定和一些国家的单边措施中也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在工会、环境保护团体和人权组织的压力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加入了有关劳工标准的补充规定,称为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ALC),NAALC承认每个成员制定的本国劳工法、目的是保持劳工法的一致性以及有效的落实。NAFTA的贸易不可以违背劳工标准,如自由结社、集体讨价还价以及罢工的权益。在违背童工、最低就业和职业卫生的安全际准时可以进行贸易制裁。
三、我国的对策
对劳工权利的保护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保证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标志。劳工权利的受损不仅给人民的安全与健康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会在人权问题上被别人做文章,产生极为不良的国际影响。面对新的挑战和威胁,应该认真分析差距,积极探索内外结合的应对方略。
1.充分认识劳工标准问题的实质
发展中国家以廉价劳动力和低档产品的价格优势,使其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构成对发达国家市场和就业的冲击。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这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价格优势,从而造成由发展中国家向劳工标准高的国家的“社会倾销”。因此,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发达国家主张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欧美发达国家企图通过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实行贸易保护和非关税壁垒。
2.在WTO的劳工标准议题谈判中坚持我国自己的立场,维护国家利益
劳工标准不能作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更不能借此否定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最基本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在国际贸易条约中加入劳工标准等“社会条款”来解决人权问题是不合理的。而且也不会带来发展中国家的繁荣和发展,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有不同的劳工标准。劳工标准是一个受文化、宗教信仰影响的社会问题,靠制裁是解决不了的。制定一个在全球加以推广的全球性的劳工标准,并且将其与国际贸易挂钩,这就意味着,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所实施的贸易制裁是合法的。我国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反对发达国家借“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3.完善我国的劳动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我国的劳工标准立法,除自由结社和强迫劳动问题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分歧外,在其他内容上与国际社会要求并无大的差别,有些标准如工作时间还超过了一般的国际标准,需要在坚持原则基础上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我国已经加入了23个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也基本上采纳了经合组织(OECD)的标准,因此我国国内劳工法律的主要缺陷不在于缺乏标准,而在于此类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各类劳工法律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现象。一方面应由政府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改革劳动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还要由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建立合理的劳工标准执行机制。
4.加强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开始制定《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2002年9月23日,原外经贸部颁布了《调查规则》,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查规则》就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审查、立案、裁决和相关措施做出了规定,《调查规则》赋予了国内企业和产业较为充分的提出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申请的权利,并对调查机关的调查行为作了较严格的规范,是开展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调查规则》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我国应加强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依法消除我国在对外贸易和投资中遇到的各种限制性壁垒措施,有效维护我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5.我国企业应学习和掌握社会责任的有关国际规则和标准
为了促使企业在劳工际准问题上达到和满足国际竞争的要求,使我国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潮流,帮助企业学习、掌握和适应世界贸易规则与惯例是至为关键的。帮助企业了解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对员工人格和权益的尊重。将SA8000标准由贸易壁垒转化为竞争优势。
6.结合企业特点和需要改进企业标准化工作
我国企业不能满足于被动地采用国际标准,应进一步深化企业标准化体制改革,改变传统的观念,明确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标准的制订者就是标准化活动的受益者。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有效保护工人的权利,坚持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贯穿在企业的国际竞争中。
[收稿日期]200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