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效应认识的深化与信用秩序的恢复和增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论文,秩序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信用效应的认识有待深化
信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受信人履行义务或责任的意愿和行为,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的各个方面,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诚信”的概念。狭义的信用是指资金受托人履行相关契约的意愿和行为。本文重点探讨后一种意义上的信用概念。在这里,资金受托人包括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资金的受信人。完整的信用概念,首先包括受信人按约还款的主观意愿,同时也包含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受信人不能按约还款的实际行为。
市场经济关系按其发展程度高低经历了实物交换关系、货币交换关系、信用交换关系三种形态。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相互交换物品的需要,交换过程表现为物——物。在物物交换的后期,产生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交换过程延长为物——货币——物,显然这是与人们对等价物的信任分不开的;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在封建社会后期产生了银票、纸币,甚至发行了国家债券,标志着信用程度的提高。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市场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占有支配地位,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商业票据、信用卡等各种虚拟资本和信用工具不断出现,交换过程表现为信用——物(服务)。只有到了这一阶段,信用才超出了流通货币的范畴,社会才建立了各种配套的信用参与、中介、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信用才真正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一角落。可以说,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现代市场经济才可以真正称为信用经济。
信用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同时信用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信用有效扩大了社会需求,显著放大了经济的规模,从而加快了经济发展进程。这可以从下面两个层次来理解:在微观层次,作为一种媒介,信用的存在使得社会经济资源能够转移到真正需要并有能力运用该项资源的人手中,从而提高了机构或个人的经营能力;在宏观层次,通过调控信用总量,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新兴产业的萌芽和成长,提高社会效率。
信用经济的效率取决于信用秩序。只有在良好的信用秩序下,信用才能创造最大的效用。如果整个社会信用表现为无序状态,就意味着出现了信用危机。如果发生了信用危机,则整个市场经济将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状态。
长期以来,人们偏重于分析信用的积极作用,忽视了信用对经济的消极作用,因而对信用效应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从理论上考察,关于信用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传统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都有许多精辟论述,但关于信用对经济的促退作用则很少涉及。马克思充分肯定了信用在资本主义中的作用,认为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的基础,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基础,正是由于信用制度的出现,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是建立在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内,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的办法适用,信用危机就必然会出现。相对于信用产生的必然性和发挥的积极作用,马克思对信用危机的论述篇幅不多,只是揭示了危机时表现的状态,没有专门阐述信用的负面功能和运行机制。西方经济学中关于信用方面的学说,从古典学派到现代学派,内容庞杂,思想繁多,主要有信用媒介论、信用创造论和信用调节论等,它们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但大多是总结一定发展时期的经验,主要论述的是信用的积极功能,对于信用促退经济的作用则很少涉及。至于发展经济学,更是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对信用运用不当、信用秩序混乱几乎没有谈及。
从实践上观察,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人们已经比较重视,而关于信用对经济的促退效应则很少注意。建国以后,由于对公有制认识上的偏差,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强化人、财、物等方面的控制,搞事实上的“大锅饭”。在这种体制下,只有被过度利用的国家信用,不需要也不存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就连银行也仅仅被看成是执行计划的一个出纳工具。在赶超战略下,人们只看到信用在动员和分配资源中的作用,对于信用违约的后果,仅仅看作是这个口袋的钱装到另一个口袋里。改革开放后,由于受发展经济学资本形成理论的影响,人们往往片面强调信用在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在改革中也主要集中在培育市场、放权、所有制改革等方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固有的一些规律还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信用关系没有在制度、体制、法律上予以更高的重视。只是到了21世纪,信用秩序混乱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障碍之后,全社会才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共识,但在信用秩序混乱对经济发展的危害程度以及建设什么样的信用制度、如何建设等方面,社会各界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实际上,信用对经济发展起着时空调节器的作用,即通过把未来的消费提前到现在,或者把现在的消费推迟到未来,信用发挥了在不同时空之间配置资源的作用。如果没有信用,只由资金所有者进行生产,社会再生产也能完成,只是效率要低得多。但信用本身并不必然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信用对经济的作用并不全是积极的。这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如果信用发展超出经济发展水平,将会导致信用的滥用,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泡沫,甚至酿成社会经济危机;如果信用秩序混乱,金融工具得不到开发利用,资金等社会资源集中到本来并不需要的部门或个人手中,一些需优先发展的瓶颈部门不能获得所需的资金,将会抑制经济增长,经济发展进程将大大延缓。
对前一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对后一个问题,理解起来可能有一定的难度。人们通常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会通过市场自然地进行双向选择,并在市场上实现瓦尔纳均衡。在美国,如果出现债务人拒绝还债或债权出现严重问题,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施加惩罚。在日本,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还债,债权人可以按管董事会。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或者执法不严,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事实上,即使在欧美等国家,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各种信用偏好的存在,也存在信用逆向选择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信用制度的强制程度不够,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约束,信用约束程度通常会发生一些偏差,出现严重混乱的信用秩序。
信用秩序混乱的危害极大,它在诸多方面影响社会经济生活,严重时甚至导致社会动乱。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市场信号严重扭曲,增加了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动摇投资与消费信心;二是恶化企业融资环境,拖累守信企业的正常经营;三是导致银行信贷非政策性和非意愿性收缩,造成放款难;四是增大社会融资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导致社会净财富减少,削弱国际竞争力;五是增加中央财政负担,尤其是在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信用秩序混乱将直接导致银行利息损失和坏账增加,形成事实上的财政负担;六是债务不断积累,债务链不断延长,从而加剧债务危机,引发全面金融危机。
二、信用秩序混乱的成因
主要有三种经济学理论从不同层面解释了产生信用负面效应的成因,它们分别是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企业失信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内部掌握的信息总是比外部人掌握的信息要多,由此形成了“逆向选择”。在信贷市场上,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事前不知道债务人的风险程度,在贷款后不能观察到债务人的实际行为,从而使银行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当贷款利率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债务人(资金需求者)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其他需求者的效用,因而这类需求者会退出信贷市场,只有中高风险需求者才会愿意贷款。当低风险需求者退出后,如果贷款利率不变,银行将亏损。为了不出现亏损,银行将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把那些中等风险的需求者逐出信贷市场。这样,在信贷市场上,资金需求者的质量不断下降,并极易产生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市场交易必然存在一定的费用,即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如搜索、谈判、签约、监督等。在不确定和不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经济人总是要发生交易费用,并选择以各项费用最低的方式进行交易。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交易费用包括了评估和保障承诺的各种费用,只有在扣除债务人违约损失之后,当总体收益高于社会资金基准收益时,债权人才会考虑发放贷款;而债务人在获得贷款后,必然存在逃债的欲望,只有在法律、制度的严格限制下,逃债成本高于其严格履约成本时,企业才会履行偿还义务。
博弈论认为,参与合作或交易各方的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因而各方都有自己的策略组合。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无法事先知道债务人的承诺是否可信。如果存在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在逃债后收益大于惩罚时,债务人就会选择逃债,债务人逃债必然会引起银行收缩贷款的反应,同时也使得诚信债务人融资难度加大,费用提高,甚至会陷入困境,从而会导致银行贷款质量进一步恶化,最终引发信用危机。
从实践上考察,造成信用秩序混乱的原因相当复杂,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不是用任何一种理论就能解释清楚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本身的特点。如前所述,信用是基于资本周转时差不同而在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资金供给方只是根据资金需求方过去的履约行为来确定其信用,并把这种信用作为当前贷款的依据,但贷款人本期能否履约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以前行为的必然结果。即使是以前履约记录良好的债务人,也不一定在未来肯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甚至也不排除有的债务人故意制造所谓好的信用记录,以此为条件来进行诈骗。(2)法律不健全。首先是立法不够完备,现代市场经济的许多信用消费、投资、贷款、破产等法律还是空白,有关法律条文线条很粗、不齐全或缺乏可操作性,各种契约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践约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是司法环境差,有的国家或地区尽管法律也很完备,但执行时主观随意性很大,甚至政策高于法律,在债务纠纷中明显偏袒当地利益方,在诉讼、审理、判决、执行过程中侵犯债权人的利益。(3)信用制度不完备。信用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必要的法律、法规、道德约束外,信用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运作程序等规范性制度因素也是极其重要的,它包括信用数据的征集,信用记录的保存、传输、查询、共享、保密、披露,信用评估,信用行业协会的规范、控制和约束,政府在其间所起的作用等。完备的信用制度需要多年的积累,需要参与各方的协调运作,但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信用制度基础薄弱,信用框架结构还显得支离破碎,信用环境差强人意。(4)经济转轨。前苏联、东欧等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新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企业和银行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人们的意识还停留在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中,而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界限模糊,信用观念淡薄。对这些国家的政府来说,转轨时期千头万绪,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首先要解决的是政权更替、产权和市场开放问题,综合解决信用制度往往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而在这段时期内信用秩序往往会处于混乱状态。(5)政策因素。政府除了对信用秩序的维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外,一些特殊的政策也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引起信用秩序混乱。例如,一些国家在国有化、私有化过程中,由国家主导的债务重组、债转股、股份化等行为通常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政府为加快经济发展,迫使银行贷款,或让一些无能力的企业担保;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完善,债务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导致债权人损失不断加大。(6)债权人管理水平。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银行往往疏忽了风险管理,或者资信评估模式不科学。在一些国家,债权人管理技术落后,制度不健全,尤其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放贷前,没有对债务人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深入研究,也缺乏对债务人能力、所属行业状况的深入了解,贷款时债务人没有有效担保,在贷款后对债务人的投资和经营跟踪能力不够,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等到问题严重时往往耽误了最佳处置时机。同时,银行管理水平的欠缺也助长了一些债务人加大投资风险、转移资产等投机行为,加剧了信用秩序的混乱。
三、信用风险形势的评估
国家信用是一个国家各种信用关系的总和。对一个国家的信用评估包括该国的信用状况和信用制度。就信用状况而言,一国的国家信用除了包括国内金融和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外,还包括国家对国内机构在国内外的各种担保或隐含担保风险。
衡量一国信用状况的标准包括:(1)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不管这种约束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信用规则约束下有关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2)限制不诚实借贷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司法制度,失信者是否在经济生活中寸步难行、践约者失信成本是否高于其违约所得,守信者能否享受各种融资便利。(3)金融结构与借贷管理体制包括信贷配给在内的政策机制,不同融资方式对信用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对间接融资是否有配套的监管系统,能否让信贷资源向守信者倾斜。(4)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度和信用信息获得成本,经济活动参与者能否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5)信用总量是否过度的经济指标,银行贷款在社会信用总量中的比重,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与CDP增长速度的比较。(6)有问题债权的比重,通常用不良贷款率来衡量。
在以上标准中,前四项构成了所在国家的信用制度,也就是有关信用参与各方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和约束条件;后两项则是前四项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国家信用风险程度的真实反映。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由于金融结构、产业结构、财政政策、评级标准不同,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也不尽相同。但可以用综合负债率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基本信用状况,包括国债余额、外债、内债、隐形债务、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应付社会保障成本等。
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发展,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信用风险。目前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经占到社会全部经营活动的80%左右,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信用制度的发展,超脱了交易活动的时空限制,提高了经济活动的自由度,显著放大了社会经济容量,加快了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在这些国家,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交易记录不良的企业很难在市场生存和发展,而信用交易记录较差的个人在消费、就业等方面都受到很大限制。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金融市场不发达,以及各自国情不同,信用制度尚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不少国家在政策上也给予了相应支持,中央银行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征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纷纷建立起来,但这些机构的运作常常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整个信用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少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当脆弱,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银行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外债比重过高,财政赤字负担严重,孕育着相当大的信用风险,在国际投机机构的阻击下,极易酿成金融危机。
我国的信用行业发展迄今只有10多年的历史,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信用制度从总体上看还远未建立起来。首先,缺乏相关的信用立法。我国还是一个非征信国家,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或法规,没有对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保护消费者隐私等做出明确的规范,债权人和消费者在信用消费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债权人难以有效保障自己的金融资产权益。其次,征信数据缺乏而且处于分割状态。各家商业银行都有自己客户的信用记录,但按规定不能向其他银行透露,也无法获取其他银行对不良贷款人的信用资料,为债务人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提供了便利条件。近年来,深圳、上海、北京中关村等进行了征信尝试,但要向全国推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各级工商、税务、统计等系统虽然都有企业的经营和纳税记录,但还处于封闭和分散状态。再次,我国虽已建立了一批征信、评级等信用中介机构,但由于我国信用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需求程度低,中介机构规模小,运作也不规范。最后,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事实上处于多头监管和无人监管的状态,不能适应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信用体系中,规范的商业信用规模十分有限,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银行信用,而在银行信用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此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国家风险上,国家信用风险也成为我国信用状况的集中反映。综合各个方面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国家信用事实上已经处于风险极高的危险状态。
总起来看,在我国个人、企业、政府有机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忽视信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其中企业信用最为恶劣,践踏信用的现象也极为常见。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贷款盛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不断增加,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涉及企业商业信用的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同时,企业恶意拖欠、逃废、悬空金融机构债务现象严重,造成银行逾期贷款大量增加,信用风险不断加剧。企业逃废债务,不仅导致银行坏账急剧增多,金融风险不断加大,同时也起到了负面示范效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四、信用秩序的恢复和增强
信用制度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社会各群体的利益。信用制度建设涉及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才能建设成型。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也是经过了100多年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才达到今天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度。我国信用状况不佳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多管齐下,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标本兼治。
(一)健全信用规则
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是有条件的,即信用作为一种交易行为,有它自己特有的交易规则。或者说,如果把信用比作一种游戏活动,就必然有它自己的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是参加游戏的各方都必须遵守的。
信用的基本规则是信用关系缔结的自愿性、信用合约的有效性(合法性)、信用履约的强制性以及信用依法保护的公平性。也就是说,信用规则必须适应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因而信用的有效性或合法性规则,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国别性的特点。但是,信用规则同时具有的自愿性和强制性,是不可能区分出时代性和国别性的。尤其是在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是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的普遍认可的基本信用规则之外的,否则将会提高该国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并导致该国经济的边缘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行为主体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游戏规则,对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特别是信用游戏规则还不是很熟悉,或者认为对自己短期利益不利而不愿遵守。对立法机构和政府来说,由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有许多更加紧迫的政策法律需要制定,建立这种游戏规则也需要解决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而成本过高。同时采取信用游戏规则在起步阶段实施难度和阻力很大。因此直到最近一两年,建立信用制度才为社会各界所重视。
目前,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区已经有了初步的信用游戏规则,但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不断完善。要从政府部门逐步推广到企业和个人,从金融领域逐步推广到其他领域,从上市公司逐步推广到一般企业,从发达地区逐步推广到欠发达地区,从城市逐步推广到农村,在5-10年内初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国的信用制度。同时,要运用各种形式,从正反两方面开展全民守信的宣传教育,让大家了解、熟悉和奠守信用规则,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建立一种相互信赖、恪守诺言的信用道德规范。
(二)强化信用约束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信用制度必须立法先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或法规,这不仅不能对全国范围内各种信用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且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不适应我国在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因此,制定信用法律体系刻不容缓。
我国的信用立法既要适应我国经济的特点,也要符合国际惯例;既要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也要适当体现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立法的宗旨是要创造一个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合理保护个人隐私、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平等竞争的环境,有效保护诚信者、惩罚失信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立法范围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立法内容包括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强化债权人公平地位等。
在信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基础信用法”,它将明确信用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的规范,为信用行业管理定下基本制度框架,应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信用相关法律还有《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刑法》等,也应加以制定和修改,同时还要清理一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到“基础信用法”涉及面很大,立法是一个长期过程,可以先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制定并公布,在实施过程中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经历若干次修改和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再以法律形式颁布。
相对于立法的滞后而言,我国的执法环境更加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十分严重,法律也成了倾斜的“天平”,司法不公、“法律白条”相当普遍,失信者不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能从中受益。执法不公将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蚀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因此,改革司法体制、净化市场环境显得甚为迫切。当务之急是要组建全国性的信用档案和征信体系,尽快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应该用行政和商业手段,将分散在工商、税务、统计、公安等机关和银行、通信等特殊企业的信息有效集中起来,建立信用数据库,及时公布失信企业、失信个人名单;建立管理失职追究制度,对法院、政府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施以严厉惩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成立信用行业同业协会,所有信用行业中介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加强其自律约束能力,对失信机构和个人的会员资格应及时清理;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等关键职务。
(三)推进信用管理技术进步
近几年来,直接融资在我国有了很大发展,但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此外占用其他企业货款也是一些企业解决短期资金的办法之一。数万亿元的银行不良贷款和“三角债”的存在,既是我国信用状况不佳的集中表现,同时也反映了在微观层次信用管理还存在许多缺陷。
由于国有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占据主导地位,长期以来一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贷款管理方式,同时国有银行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信贷管理粗放,风险管理水平低下。在放贷前,银行只是对项目回收率、回收周期、内部收益率进行分析,而没有分析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本息,许多项目在投产后可能有盈利,但企业还要追加投资、滚动发展,银行还款将会变得遥遥无期。如果企业的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银行贷款更会变得血本无归。因此,除了要在全国银行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外,在银行内部也要提高信用管理水平。要在银行内部建立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价值评估、现金流、行业分析、风险评估、项目跟踪、应急处理等方法,实现事前预评、事中监督、事后补救,逐步淘汰不良客户,及时充实优质客户,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综合竞争力。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更低,在大部分企业几乎没有信用管理的概念,更谈不上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或因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大量坏账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加深财务会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客户的联络,努力把风险降低到一个可控的水平。
(四)规范债务重组行为
信用缺失是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文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也有体制上的原因。至今,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还没有真正分开,政府还在干涉企业的经营,同时也为国有企业提供一些不必要的保护。对部分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保护了一些企业的利益,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合理的政策预期,事实上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一些地方借改制、兼并、合并、分立、上市之机,故意悬空债权人利益,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无形中庇护、助长了一些企业的赖账行为。
当前,建立信用制度已成为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在此过程中,政府要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按法律办事,要全面清理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政策法规,彻底分开政企关系,除了扶持出口产业和地区发展外,在竞争性行业不再出台政府挑选企业扶持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有效保护市场参与各方利益的环境。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各种手段,坚决维护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坚决打击各种失信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建立信用制度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入WTO后面对世界经济挑战的必然选择。但治理信用秩序是一项艰苦而长期的任务,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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