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

王 宸*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 仲裁是私人意志的代表,这导致仲裁受到公共意志的限制。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仲裁的分支继承了仲裁对私人意志的充分尊重,并利用国际间的自由空间成功突破公共意志对仲裁的限制。私人意志贯穿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过程,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需要充分体现私人意志。

关键词: 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私人意志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一种由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国际商事争议交由双方选择的仲裁员和组成的仲裁庭处理,裁判结果的执行由双方自觉遵守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仲裁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分支概念,国际商事仲裁缘起于仲裁发展与受限的过程之中。

一、公意对仲裁的限制

公共意志即公意,直接体现在国家法律之中,其实现途径便是立法,通过大多数一致原则达到公意对个人意志的管制,并由此将大多数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在公共意志的实现过程中就伴随着对私人意志的否定,作为完全体现私人意志的仲裁的存在实际上阻碍了公共意志对社会的完全管控。于是仲裁便在公共意志的扩大发展中受到了限制,国家开始更多的推崇适用国家统一控制的审判替代传统的仲裁解决争端。

二、国际商事仲裁对仲裁限制的突破

(一)国家间的私人意志区域

尽管公意在各个国家内压制了私人意志的实现,但在实践中对于争端的私力救济却一直存在着,当争端离开各个国家,出现在国家掌控之外的国际社会时便尤其明显。于是,各个国家内部形成了以法院诉讼作为垄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化社会,而各个国家之间的脱离国家管控的区域则形成了以意思自治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私人意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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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的私人意志区域以尊重私人意志为争端解决的前提,这就决定了其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争端,当事人既可以合意选择法院来进行诉讼,也可以合意进行国际商事仲裁,通过自己选择的仲裁员和规则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争端。一切以当事人的私人意志为主,为国际商事仲裁突破公共意志的限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突破公共意志对仲裁的限制从而开拓出新的生存空间之后,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着发展方向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国际商事仲裁方式,临时仲裁历史悠久,是十九世纪以前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形式;机构仲裁则制度标准稳定,相对固定的人员与规则使得国家更愿意接受机构仲裁。对于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二者在国际上分别存在着各自的支持者以及中立派。不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缘起来展望,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具备更大的优势。

(二)国际商事仲裁对限制的突破

相比于一般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性在于其国际性,国家间私人意志空间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空间。这种空间不受公共意志的影响,还原了仲裁发展阶段中最初的无政府无国家的状态,给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国际商事仲裁由此远离了俗世公共意志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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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增加,国际间私主体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而性质里对私人意志的尊重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获得了众多的适用机会,这种实践极大地刺激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在短时间成长壮大,取得了在争端解决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即使是公共意志也再难以取代已经完全制度化习惯化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由此,国际商事仲裁突破了公共意志对仲裁的限制。

三、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展望

(1)加强环境规制力度。政府的环境规制举措是重污染企业最初重视环境保护的主要推动因素,其带来的激励及影响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对于重污染企业而言,他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严格遵守政府施行的环境保护政策,避免违规和处罚,其次才会考虑自发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由此看来,政府的环境规制方案及政策的实施力度对于重污染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不可小觑,为使重污染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生态发展达到协调共进的良好状态,政府在环境规制方面切不可放松,更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国家发展现状不断更新调整环境保护政策及方案,同时注重政策的落实以及实施力度。

(一)临时仲裁的特点与仲裁的优势高度契合

临时仲裁具备三大优点:临时性、灵活性和便宜性。这意味着临时仲裁仲裁庭的组建、规则的选择与裁判的执行都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为更满足当事人需求,其费用也相对较低。而仲裁的发展中最核心的要素便是私人意志,可以说,仲裁的跌宕起伏都是由私人意志所致,满足私人意志也是仲裁得到广泛认可的关键优势。临时仲裁的特点便是围绕私人意志所展开,以为私主体提供更满意的服务为目标而设立,与仲裁的关键优势是高度契合的。

(二)机构仲裁为取得司法信任存在标准固定的趋势

机构仲裁具有稳定的办公机构与工作人员,有专门的行政人员管理着机构的运行和花销,这也就意味着相比较临时仲裁机构仲裁需要更多的资金进行运转,并且需要以独立个体的身份与国家发生各类法律关系,如土地租赁、税收、买卖等,来维系自身的生存。所以,机构仲裁一方面需要接受更多的案件赚取仲裁金,另一方面需要让裁决获得司法信任以维系自身的存在发展。这就导致机构仲裁的裁决标准逐渐固定,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对裁决标准选择的空间逐渐缩小,意思自治由此受到了限制。所以从私人意志角度,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更具优势。

四、结语

仲裁的发展经历了代表私人意志而广受推崇、违背公共意志而遭受限制、在国际间焕发青春三个过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仲裁的分支,依靠自由的发展空间与对私人意志的尊重突破了公意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应以此为根基,故国际商事仲裁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注重发展充分体现私人意志的临时仲裁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江祖兴,郑夏.自治与干预——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合意问题研究[M].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16.

[2]丁美玲.临时仲裁在中国构建的可行性[J].法制博览,2016(02):213+212.

[3]顾微微.试谈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内在价值[J].行政与法,2007(12):110-113.

*作者简介: 王宸(1995-),男,汉族,河北唐山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务。

中图分类号: D99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21-0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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