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与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_群落结构论文

群落与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群落论文,中国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7-0042-07

关于国家形成之前的社会形态,长期以来一直流行部落与部落联盟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酋邦说传入国内,且渐成体系。90年代初,运用酋邦理论研究中国早期国家的谢维扬先生认为:“酋邦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有关社会在进入国家社会前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中央集权的权力,亦即社会最高权力在一定形式下被占据社会特殊地位的个人所掌握。用哈维兰的话来说就是:‘在这种社会中,政治权力集中于一个人身上。’②这种社会在现代人类学中往往被称为‘酋邦’(chiefdom)。”他还认为:“酋邦社会的权力结构同国家已十分相像,只是还不如国家那么正规罢了。而事实上,在这些社会的国家进程中,国家权力正是直接从酋长即酋邦首领的权力演变而来的。”③王和先生认为,酋邦是另一种形式的部落联合体,“现代人类学和历史学在这个问题上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在大量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揭示了人类早期政治发展中部落联合体非部落联盟形式的存在。在非部落联盟形式的部落联合体中,最具普遍性的一种形式就是酋邦。酋邦虽然处于与部落联盟相对应的发展阶段,但无论就产生过程或政治权力的角度看,二者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他提出:“在部落联盟的发生和结构上的特征中贯彻了两条最基本的原则:部落间的平等和个人性质的权力的微弱,”而“部落间的不平等与个人权力的强大,是酋邦模式的两条最基本特征”④。

那么,在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中,究竟是部落联盟之路?还是酋邦之路?我认为,还是应当立足于中国上古社会的实际,首先理清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中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进程,然后再去寻找其道路归属,或者总结归纳出符合其自身规律的文明形成道路。

在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中,方国的出现是十分重要的标志,而从分散的聚落向方国的演进过程,则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我们认为,在这一环节中,必须看到居于聚落与方国之间的群落的存在,这是探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关键所在。

聚落一出现,便不是孤立的社会存在。它们在分布上往往相对集中,从而形成一个又一个的聚落群,同一群体内的聚落间则存在着种种的联系与交往。在长期的发展中,出现了高于聚落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权力,群落遂告形成。

所谓聚落群,是对同一时期的集合称呼相对集中地分布于一定区域的若干聚落。它不是一个社会组织概念,而是聚落的地域分布概念。自聚落形成至其终结,大部分聚落都是以群的形式分布并存续着。所谓群落,则是指高于聚落的社会组合,或可称为“聚落联合体”,它是方国的胚胎期。

对群落的讨论,还是应当先从聚落群内的聚落关系展开。我们认为,同一聚落群内各聚落间的关系,可分为四种:即地缘互成关系、膨胀分离关系、姻亲关系、主从关系,这实际上也是聚落群形成的几个主要途径。

地缘互成关系是指聚落形成或迁徙过程中,由于趋同的地理环境选择所造就的不同的聚落群间的关系。比如,在早期聚落地选址中,河流谷地或河畔台地是相当重要的地点,尤其是在打井技术尚未普及的时代,更是如此。选择了同一河流地域的聚落便形成了缘河而居的聚落群。陕西的“宝鸡仰韶文化聚落群”就是缘渭河这一狭长地带所形成的带状聚落群,在沣河一段10公里左右的区域内,分布着13处聚落遗址;在灞河数十公里长的沿岸,也有10多处聚落遗址。⑤相邻的地域、便利的交通以及这些聚落所面对的共同的资源与环境,自然会促成其相互的交往,形成聚落群。

膨胀分离关系是指在已有聚落的基础上因聚落的发展膨胀而分离出的子聚落与母体聚落间的关系。因为分离出的子聚落一般都位于母体聚落附近,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十分密切,这也是聚落群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子聚落的存在,已有考古学的证明。如兴隆洼聚落遗址400米外的一块台地上,即有一处较小的属于兴隆洼文化的聚落遗址,应当是属于兴隆洼聚落的子聚落。在裴李岗文化聚落遗址中,也有一些较小的聚落。如密县关东聚落为8000平方米,莪沟聚落为8000平方米,新郑唐户聚落为4000平方米,阎湾聚落为5000多平方米。王震中先生认为:

在这些遗址中,有的显然因后世的破坏等原因,使遗址的面积所剩无几;有的则属于聚落规模较小、人口较少的缘故。这些小型聚落有的很可能是刚刚从“母亲”聚落分离出来不久的“女儿”聚落。⑥

姻亲关系是指聚落间的通婚关系。自聚落形成,它便具有较强的血缘组合特色,同一聚落中可能是一个血缘集团,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血缘集团,从后代聚落与村落的发展规律看,由一个血缘集团所构成的聚落应当是早期聚落的主体。这种聚落需要与其他聚落形成婚姻关系,以保持本聚落的稳定与发展。长期以来,关于血缘外婚制的形成,人们多归之于优生观念和自然选择,认为内婚禁忌起源于人们有意无意地避免近亲交配的恶果出现。朱建军从环境变迁与环境压力的角度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新解。他认为,在大理冰期之前,人类聚大群而居,可能以群内婚为主,同时辅以群外婚配。大理冰期到来后,人们的生存日趋艰难,于是,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大群体分裂成更灵活的小群体。他指出:

严酷的生活环境还要求小群体成员高度团结。此时,相对松散的组织已不再适应新的环境了。“内环境的调节,能使生物不受环境危机的不利影响,但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这昂贵的代价,就是群体成员丧失了在群内交媾的自由而必须到群外寻求交配对象,哪怕是暂时的。惟如此,小集体才能齐心协力,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得以存活。具体来说,为了维护小群体的团结,就要消除群体内斗的重要根源——争夺女人,而这里又不能求诸等级制(理由见前述),惟一的出路是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与群内的女人交配,交配只可面向群外。另一方面,这时的小群体系由大群体分裂而成,它们彼此熟悉、活动空间相距不远,这又为它们之间的通婚提供了条件。人类在群体内确立禁内婚规则的做法在更大的范围内产生,有更长的时间得以稳定,从而形成一种传统。至此,人类群体内的重要规则——内婚禁忌规则终于确立了。⑦

我们认为朱建军之说可以与传统理论互为补充。既如此,内婚禁忌规则的确定与聚落的萌生前后产生,其中的因果关系也属必然。有了内婚禁忌规则对于稳定聚落形态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样,自聚落萌生与形成之时,聚落间的婚姻关系便成为聚落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聚落群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仰韶时代分布在河流两岸的聚落往往是对称的。王震中先生提出:

这一时期的仰韶居民,既非实行的是热带刀耕火种民族那种意义上的轮作制,也不能因刀耕火种、地力用尽而从小河的一岸迁徙到对岸。河流两岸每每对称的分布有聚落遗址的特点,可以解释为同一部落中的两个不同的氏族因联姻而毗邻相居,这时实行的是氏族外婚制。这种氏族外婚制同先秦时期同姓不婚的文化传统是有渊源关系的。⑧

在大河村聚落遗址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河东聚落与河西聚落是各不相同的血缘集团,河东聚落墓地在北,居住区在南,在土坑墓中,除两座墓葬头朝西、一座墓葬头朝东外,其余均为南偏西。河西聚落则是墓地在南,居住区在北,土坑墓的头向均朝东。两个如此邻近的聚落,既不属于同一血缘集团,应当是具有姻亲关系的两个聚落。

主从关系是基于征服或联合而形成的聚落间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一关系是聚落群中较晚出现的关系,我们稍后再论。

早期的聚落群中,各聚落间虽然有着种种的关系与交往,但聚落之间的差异甚小,聚落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平等,每个聚落都是独立自主的生产单元、生活单元与社会单元。比如,赵青春曾对郑洛地区裴李岗文化时代的聚落进行过系统分析,结果是在35处单纯为裴李岗文化的遗址中,“低于2万平方米的遗址共24处,约占总数的68.6%,可视为裴李岗时期聚落规模的常数;大于2万平方米的遗址共11处,占总数的31.4%,其中最大的为5万平方米上下,小的只有0.5万平方米左右。文化层厚度通常在0.5—1.5米之间”。⑨由此可见,此时的各聚落远未形成后代那种大小不等的悬殊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是相对较大的聚落,也没有依附性的小聚落在其周围,如嵩山南聚落群中最大的水泉聚落与嵩山北聚落群中最大的瓦窑嘴聚落都是独居于一个方圆数十里的范围内,没有其他聚落在其左右。因此,赵春青认为:

这些大聚落并非靠小型聚落的纳贡来养活自己,而是要像其他普通聚落一样通过砍伐森林、刀耕火种、采集与狩猎等经济活动来谋取生活资料。只不过因人口较多,相应需要更大的地盘而已。⑩

这一结论是正确的。所以,此时的聚落群中,尚未形成高于聚落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组合。

至仰韶时代前期,亦即半坡一庙底沟时代,各聚落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大型聚落出现,聚落群中形成了不同级次的聚落差异。为了便于比较,我们还是以陕西与郑洛地区为例。陕西全省共有74个仰韶时代的聚落群,1918处聚落遗址。其中,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特级聚落遗址41处;30—49万平方米的一级聚落遗址68处;10—29万平方米的二级聚落遗址278处;9万平方米以下的三级聚落遗址1531处。(11)聚落间的级次差异显而易见。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统计中,庙底沟时代的聚落遗址所占比重最大,因此,也可以视为是庙底沟时代的情况。

郑洛地区的聚落在仰韶前期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已有的238处此期聚落遗址中,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有6处,面积在15—30万平方米的有11处;面积在14万平方米以下的有211处,其余11处不详。(12)

聚落的差异还只是一种外在表现,这一时期聚落群之中最深刻的变化莫过于中心性聚落的出现以及聚落权力向聚落群的伸展。

聚落间的差异与不平衡,加之聚落权力向聚落群的延伸,致使有些聚落成为整个聚落群的中心所在、权力所在,其他聚落则成为从属性聚落。如屈家岭文化的四大聚落群,分布在汉水以东、大洪山以南的聚落群中,有京山敢家岭、天门石家河等中心聚落;分布在澧阳平原的聚落群中,有王家岗、三元宫、划城岗、城头山等中心聚落;分布在江汉平原西部的聚落群中,有关庙山、红花套、中宝岛、杨家湾等中心聚落;分布在鄂西北的聚落群中,有青龙泉、观音坪、下王岗等中心聚落。(13)每一个中心聚落附近,又都分布着多少不等的普通聚落,有了聚落群中的主从关系,群落自然形成。因此,上述四大聚落群中,又分别存在着二至四个群落。

随着群落的出现,以群落为单位的权力也开始产生,逐步构架起了群落组织体系。

从良渚文化区的情况看,此处的群落组织体系一般是三级结构,就目前已知的材料而言,良渚文化区内比较完整的三级结构分布,以包括莫角山遗址在内的良渚遗址群最具代表性。良渚遗址群位于浙西山区与浙东平原连接的山前地带,这是总面积为34平方公里的一片谷地,其中散布着大小不等的50余处良渚文化遗址。从遗址的规模及内涵看,可以明显地分为三个级次。

莫角山遗址是该区域第一级次的遗址。该遗址是一人工建造的大型台城,台基东西长670米,南北长450米左右,总面积约30万平方米。台上有相当数量的夯层、夯窝以及大型柱洞,其中一个夯筑基址的总面积达3万平方米左右,被认为是一座大型宫殿建筑。此处应是良渚一带的政治、宗教与军事中心。

该区域第二级次的遗址有苟山、汇观山、白虎山、前山、钵石山、王家庄、卢村、钟家村、吴家埠、庙前、羊尾巴等10余处,均有重要礼器出土,如玉琮、玉璧、玉钺、玉三叉形器等。这类遗址的面积为3万—9万平方米不等,以庙前遗址最大,为9万平方米左右,其中有一座大房子基址,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上。从基址中柱洞的分布看,这是一种大跨度屋顶内设立柱或重檐回廊式的建筑。

该区域第三级的遗址有金鸡山、棋盘坟、茅庵里、横圩里、石塘桥、沈家村等30余处,这是最基本的聚落单位。这些聚落多分布在不同的二级遗址周围,面积大者1—2万平方米,小者只有数千以至数百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以下的聚落占1/3左右,最小者仅有数百平方米。这些聚落中不见良渚文化的代表性器物琮、璧、钺、璜等,而以鼎、豆、杯、罐等陶器以及石刀、石锛等为主。(14)

这种在一个特定区域内,以一个大型遗址为中心、各遗址梯次分布——由二到三级级次构成的社会结构在其他文化系列中也有程度不同的体现。

在大汶口文化中,可视为一级遗址的中心聚落有大汶口、野店、西夏侯、陵阳河、大朱村、花厅等。这些遗址面积大,人口多,富有程度高,在方圆数十公里至百余公里的范围内具有惟一性,未有能与之相匹者。可视为二级遗址的聚落数量较多,典型者有枣庄建新、诸城呈子、胶县三里河等聚落。可视作三级遗址的聚落数量更多,典型者有广饶五村、曲阜南兴埠等。作为中心聚落的一级遗址与其他遗址差别明显。如大汶口遗址面积在80万平方米左右,与其邻近的其他遗址有明显的悬殊。在各遗址的墓葬中更能清楚地看到这种悬殊。大汶口墓地各墓中,大墓、富墓较为突出,其他墓葬的整体状况也明显好于其他遗址的墓葬。该遗址的墓葬中随葬品60件以上的占7.5%,10件以下的占50%;西夏侯墓地中,首次发掘的11座墓葬,随葬品均在20件以上,60件以上的超过半数。作为二级遗址的建新遗址诸墓中的随葬品,60件以上的仅2座,10件以下的占62%;三里河最富有的一座墓中也只有60件随葬品,不如大汶口、大朱村的二等墓葬。作为三级遗址的广饶五村,75座墓葬中,有随葬品的仅28座,其中最多的一座只有3件陶器和一件石饰。(15)

其他文化系列中,这种级次结构也有案可稽,特别是各文化系列区域都出现了明显属于一级遗址的中心遗址。这些都是某一区域的政治、宗教与军事中心。

当聚落群中的中心聚落功能强化,掌握公共权力的群落首领地位日益突出之时,由群落向方国的进程也告开始。这一进程中的中心聚落可以视之为原始都邑,群落首领可以视之为前方国之君。

在群落的中心遗址之中,应当有体现方国首领权威与权力的大型建筑,这与体现神祗权威的大型神庙神像的出现应当是一致的。甘肃秦安大地湾群落的中心遗址中,就有一座这样的大型建筑。

根据该建筑遗址的发掘报告,它以一个长方形的主室为中心,两侧各有一侧室,左右对称;主室后面以主室后墙和延伸的侧墙又构成单独的后室。整个建筑坐北面南,前面有一开阔的广场;在广场北侧临近主室地带,有6块青石础石,自东向西,距主室前墙7米左右,平行分布;青石础石与主室之间,还有两排柱洞,这样,广场北侧应当也有相应的建筑。(16)

这座建筑无论是面积、质量还是结构都与当地同期的其他建筑相差悬殊,充分显示了其一方独尊的地位。其主室总面积达130多平方米,地面平整坚硬,基本处在同一水平线,发掘者认为,仔细观察光面上可见建造时遗留的大量细微的摩擦痕,外观极像现代水泥地坪。主室有一个正门、两个旁门、两个侧门。两个侧门分别连接主室与东、西侧室,后室与主室间没有门户相通,应当另有门户,这也表明后室与主室具有不同的功能。

这座建筑处在一个近千平方米的空旷地带之中,又出土有大型陶器及特异型陶器群,如四足鼎、敛口小平底釜、条形盘等。发掘者认为,它是当地原始部落的公共活动中心——一座宏伟而庄严的部落会堂。一些研究者认为,它堪称为仰韶后期的原始殿堂。它实际上开了中国古代宫殿建筑的先河:前面的主室可以说是理政殿堂之雏形;东、西侧室可视为皇城朝衙之起始;后室应当是群落首领居住之处,相当于后世之宫城,只是由于后室遗址损坏严重,已无法知其全貌。

前方国之君不仅有了遥居众人之上的早期宫殿,也有了万人之上的种种权力的行使。从已有的考古资料看,其权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生杀征伐、通天通神、财富支配。这些权力在上一时期即已出现,经过长时期的发展,至方国时代基本定型,权力行使的地域范围由聚落扩大到方国,权力行使的对象也由对外行使为主转为内外并重,尤其在生杀征伐和财富支配方面更是如此。

这一时期,随着人口与土地压力的增大,随着不同群体财富的分化特别是各群落财富的积累,掠夺性的或自保性的战争逐渐增多,这在考古资料中已有明确的证明。弓箭与斧钺、石枪(矛)是远战、近战的主要武器。如日本学者中村慎一所指出的:

近距离武器的使用与政治的集权化的程度有着有意的相关性已是被K.F.Otterbein在跨文化的研究中解明的事情。在阶层化发展的社会,使用远距离武器的前哨战和接下来的使用近距离武器的肉搏战是战斗的一般形态,尤其是在领土扩张战中这种战斗类型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只使用近距离武器战斗是无法决定最后胜败的。在良渚时期使用定型磨制石箭头那样的远距离武器的同时,石钺和石枪这两种近距离武器也在被使用了。这表明当时的战争是领土扩张战争。(17)

箭镞与斧钺、枪矛是当时的主要武器。江苏邳县大墩子墓地就有中箭者的骨架,箭头嵌入腿骨之中;山西绛县遗址中也有类似情况。大汶口墓地上有5座空无墓主之墓,均有相当数量的殉葬品,这应当是战死疆场、无法收尸者。当然,最多的还是无首墓。大汶口M2、M37,野店M85,西夏侯M11,大墩子M307死者均无头骨;胶县三里河一些墓主身体也残缺不全,M136、M221缺头骨,M2112缺头盖骨,M266缺头骨和右上臂骨,应当都是战争所致。再具体一点说,使这些墓主们身首异处的武器应当就是斧钺。就当时的武器状况看,决定战争最后成败的武器是近战武器,而在这类武器中,斧钺又是威力最大的重武器;在内部成员之间,又是行使刑杀的工具。这样,斧钺除了实战与刑杀功能外,又被抽象为权力的象征。

斧钺被抽象化开始于上一时期,临汝阎村遗址的鹳斧图案是一个重要起点。进入方国时代后,这种抽象化的斧钺普遍出现。任式楠先生曾将其分为两个大类十种型制,在其整理的典型斧钺中,良渚与大汶口时期的斧钺占三分之二以上。(18)

这些抽象化的斧钺制作精良,没有刃口,许多斧钺之上还有精美的图案。如薛家岗、划城岗的石斧,余杭反山的玉钺、石斧,上海青浦福泉山的玉斧等(19),都是十分精美的艺术品。不过,其用途绝不是审美意义上的饰品,而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的象征。

这种以斧钺作为权力象征的政治传统,在夏、商、周三代得到传承与光大。《说文·戉部》云:“戉,斧也。从戈。……《司马法》曰:‘夏执玄戉,殷执白戚,周左仗黄戉,右秉白髦。’”史实的确如此。《尚书·牧誓》即云:“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不仅战时如此,庙堂之上的天子接受朝觐、处理国政时也离不开这一象征。《仪礼·觐礼》云:“天子设斧酷于户牖之间,左右几,天子衮冕,负斧酷。”《逸周书·明堂》云:“天子之位,负斧酷,南面位。”

先生曾提出,甲骨文中的“王”字,其实就是斧钺之象形,具体一点说,就是未加柄的斧钺之形的简化。(20)从斧钺所象征的政治权力来说,此说当为不刊之论。

这一时期的聚落形态有一个重要变化,即环壕的消失。以往姜寨、半坡聚落时代,几乎都有防御性环壕,但至此时,方国之内,除了作为群落中心的准都邑有墙垣或其他防御性设施外,其他聚落已没有了这项功能。这表明方国之内已完全统一,所有的战事应当都是以此为单位的对外战争。它还表明,前方国之君对于疆域内的民众与财富有了制度上的支配权,无须通过武力强权去获得。这种对内的支配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员与财富的调配权。我们从这一时期大型祭坛、城池以及宫室建筑的兴建,从不同墓葬的财富分层中都能看到这种权力的体现。如此大规模的工程兴修,必然要组织大批劳动力,而且应当有了组织与制度的约束,墓葬所体现的财富分层又与权力标志物的殉葬相一致,则表明其财富的获得不是经济手段,而是权力的调配。二是对内部成员的生杀予夺大权。尽管这一时期刑律的出现与否还有待证实,但斧钺的抽象化本身已说明,这种抽象的权力标志主要功能在于对内的凝聚、威慑与刑杀,对其方外之众,只能以武力去威慑,这种抽象的权力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斧钺的抽象应当视为刑律的开端。良渚与花厅的大墓中出现了许多殉人现象,如上海福泉山、关县张陵山、昆山赵陵山等。花厅墓地北区的10座大墓中,8座有殉人,第61号墓墓主为女性,殉葬少女一人;第20号墓墓主为男性,殉葬少年2人;第60号墓墓主为男性,殉葬男女各1、幼童3人。殉葬尽管不等于刑杀,但却必须有刑杀的背景保障,只有存在生杀予夺之权,才会有如此多的殉葬现象。

从聚落群内诸聚落关系的演化到群落的出现,从群落组织体系的形成与群落权力的实现,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中国早期国家的萌生与形成途径。对于这一进程中的群落权力结构,有三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是群落内虽然有了最高权力的体现——前君权,但尚未实现集权,群落之君的下面仍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分层,这些不同层次的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相应的军权、神权与族权。以良渚文化区内的墓葬为例,反山、汇观山、瑶山等大型墓中,都有精致的玉钺、玉三叉形器、玉琮、玉璧等殉葬品;福泉山、草鞋山、张陵山、少卿山等中型墓中,也有玉钺、玉琮、冠形器等殉葬品,只是制作工艺与形制略逊一筹;在海宁荷叶地、金山亭林、昆山绰墩等次中型墓中,也有玉琮、玉璧殉葬,没有三叉形器、冠形器,但有石钺。这是群落之中权力分层的很好说明。

第二是群落权力的“政教合一”性。“国之大事,在祀与戎”,道出了早期国家的权力结构,群落时代更是如此。群落之君,既是手执黄钺的军事统帅,又是拥有玉琮、口含天宪的群巫之长,行使的是“政教合一”的权力统治。瑶山祭坛之上的11座大墓,南列6墓,每墓各出1玉钺、1—3件石钺、1件三叉形器,也都有玉琮随葬;北列5墓不见钺、三叉形器,以璜、圆牌、玉纺轮为特色,各墓陶器均为鼎、豆、罐组合。发掘者认为,这里埋葬的是巫觋,而且也是祭祀的对象。(21)此说似不妥。巫觋们与钺不应有直接的关系。从出土器物组合看,南列6墓的墓主应是“政教合一”的前方国之君,北列5墓或可能是职业巫师。从反山墓葬的情况看,也是如此。反山M20大墓随葬玉器170件(组),以单件计为511件;象牙器9件、石器24件、鲨鱼牙齿1枚,陶器2件。其中玉钺1件,涂朱石钺4件、玉琮4件、冠状饰1件以及大量管、珠、坠等玉器散件。(22)可以认为,墓主也是一位“政教合一”的君主,玉钺、石钺是其军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体现,玉琮以及其上雕刻的兽形纹连同玉钺、冠状饰上的动物纹饰,则是其宗教祭祀权力的体现。张光直先生曾指出:

商周青铜器上的动物纹样有其图像上的意义:它们是协助巫觋沟通天地神人的各种动物的图像。(23)

群落时代,也应如此。

不独良渚文化群落之君是“政教合一”,其他地区的群落也是如此。大汶口墓地中,石钺、玉钺与作为贯通天地神人法器的骨牙雕筒往往并出,大汶口M25大墓便随葬有6件石钺、5件骨牙雕筒。不仅如此,这一传统至夏、商、周三代依然如故。如张光直先生所指出的:

看一看三代王朝创立者的功德,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所有行为都带有巫术和超自然的色彩。如夏禹便有阻挡洪水的神力,所谓“禹步”,便成了后代巫师特有的步态。又如商汤能祭天求雨;后稷竟能奇异地使自己的庄稼比别人的长得好而又成熟快。这种传统的信仰已为商代甲骨文所证实。甲骨卜辞表明:商王的确是巫的首领。(24)

当然,“政教合一”并不等于群落之君要包揽一切事务,在此君之下,已有了初步的职官分设,起码已有了相对独立的军事将领和巫觋人员。在此期墓葬中,有一些较大墓葬只有钺而不见琮和璧,或只有钺而不见骨牙雕筒。如福泉山T27M2随葬品颇丰,有170件之多,有4件玉钺,但不见琮与璧,这应当是军事将领之墓。也有一些较大的墓葬只见琮、璧而不见玉钺,或只有骨牙雕筒而无钺,如瑶山祭坛北区五墓等,便应当是职业巫觋之墓。

第三是群落组织体系的宗法血缘性。群落的最基本单位是家族。大河村聚落中盛行排房,每一大排房舍,实际上就是一个家族共同体,蒙城尉迟寺聚落、淅川黄楝树聚落等也都是类似的排房。这些排房有房舍10余座到30余座不等,若干排房又组成一个宗族共同体。从墓葬情况看,也是如此。以大汶口文化为例,至大汶口文化中后期,盛行一时的10多人甚至20多人的集体二次葬绝迹,代之以单人葬为主,夫妻合葬出现。更为重要的是,家族与宗族墓地也已形成。在1959年所发掘的大汶口墓葬中,属于较早阶段的有74座,可分为四组,每组8—30座不等,这四组墓葬应当代表了四个家族墓地,由于四组毗邻,相对集中,又可视为一个宗族共同体。

群落权力实际就是家族权力的延伸,其基点是家族间的分化与不平等。在上一历史时期,即出现了家族间的不平等,至群落时代,这种不平等更加突出。以胶县三里河聚落为例,根据发掘报告,该聚落墓地中,能明确组合关系的有五组:Ⅱ区墓地西侧的M265、M229、M219、M216、M232等可视为A组;东部的M275、M269、M295、M297、M288、M279等可视为B组;其东邻的M276、M256、M273、M282、M281等可视为C组;I区墓地的M122、M123、M124等可视为D组;M120、M121、M127、M117、M116等可视为E组。将表示墓主财富的猪下颌骨出土情况加以统计,可以看出,A组五墓共有猪下颌骨15块;D组三墓有29块;E组只有M116有6块,其余四墓无;B组与C组诸墓均无。(25)这表明A组应当是Ⅱ区宗族中的富有家族,D组应当是I区宗族中的富有家族。当然,他们也都是本宗族中的统治家族。

在群落之内,各宗族也是不平等的。居于大汶口、西夏侯、野店、陵阳河等地的,都是各群落的统治宗族;居于建新、呈子、三里河等地的则是某一邑聚的统治宗族;而居于广饶五村、曲阜南兴埠等地的则是真正的被统治宗族。同一宗族之中家族的差异与统治关系已放大到整个群落。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群落权力是通过家族或宗族间的分化与不平等实现的,但是,在同一家族或宗族之中,还存在着较为广泛的平等与均衡,统治宗族或家族同样也是如此,这一特性一直延续至商周时代。

由以上诸问题,我们已经可以明确地认识到,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道路,既不能简单地用部落与部落联盟理论解释,也不能一味地套用酋邦理论,而是应当立足于从群落向方国的演进实际,探讨早期中国特有的文明发生之路。

注释:

①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04BZS017。

②[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7页。

③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④王和:《中国政治通史(第二卷)》,济南:泰山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⑤⑥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第68页。

⑦朱建军:《氏族内婚禁忌探源》,《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

⑧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7-88页。

⑨(12)赵春青:《郑洛地区新石器时代聚落的演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第55页。

⑩(11)许顺湛:《陕西仰韶文化聚落群的启示》,《中原文物》2002年第4期。

(13)段渝:《酋邦与国家起源:长江流域文明起源比较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5-176页。

(14)陈剩勇:《良渚文化的礼制与中华文明的起源》,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良渚文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高广仁:《海岱区先秦考古论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901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2期。

(17)[日]中村慎一:《城市化和国家形成——良渚文化的政治考古学》,《良渚文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任式楠:《中国史前玉器类型初析》,《中国考古学论丛》,北京: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日]林巳奈夫:《有孔玉、石斧的孔之象征》,《良渚文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林:《说王》,《考古》1965年第6期。

(21)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

(22)浙江省文物考古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

(23)(24)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第29页。

(25)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胶县三里河》(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的有关内容统计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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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与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_群落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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