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特点与发育环境的研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构论文,环境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以证券承销与证券经纪为基础,衍生从事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金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已拥有专营证券机构93家,证券营业部2262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角色——证券经营机构便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要承担更多、更重要的任务,它不仅要以拓展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为己任,而且要把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健康、理性的投资意识与市场行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券商)的行为特点及其评价依据,并对其发育的社会环境进行探讨便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券商的行为属性
(一)政府性。我国证券商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属特许业务,其经营活动受国家法规、政策的严格管制,这就使券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政府性,是政府在一定体制与政策下的产物。而就其组织结构看,其大多为金融机构或一些金融机构的衍生机构,因而就相应的在其行为特点上体现为政府性。
(二)社会性。目前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点多面广,星罗棋布地布满了全国各地,以至在一些地区出现了“证券营业部比米店还多”的民谣。一些大机构在全国开设的营业网点已超过了百家,拓展业务,声势夺人,从而满足了广大投资者的需求。由于券商覆盖面大,服务对象众多,因而使券商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社会性,其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行为。
(三)代理性。券商的业务种类固然有代理与自营两方面业务,但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代理服务。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广大投资者交易委托代理,为证券发行公司(机构)充当证券承销商;二是作为交易机构在各地的代理商,为其办理证券交易的代理业务。
(四)自发性。券商的功能很多,但就经营的目标趋向而言,则表现为很强的盈利性。这就决定了它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也注定共行为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与此相联系,券商要拓展业务空间与开展自营业务,其自身又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就可能使其经营行为呈现一定的违轨性。
(五)风险性。券商所处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其比银行业具有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政策性风险与经营性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带给券商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证券市场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而给券商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券商来说,规避风险应当是其要抓的首要工作。
券商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之所以在其行为上体现上述行为特征,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决定的,这些因素包括券商的自身性质,券商的社会地位以及券商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之中,券商基于其自身的性质与社会地位,必须通过不懈的努力,以奠定中国证券市场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要实现这一历史赋予的使命,必然在其行为特征上体现为政府性、社会性、代理性、自发性与风险性。
二、评判券商行为是否合理的依据。
目前人们对于券商的评价不一、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券商是中国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发展的排头兵,有的人则指责券商的经营行为不端成为证券市场无序的“源头”。那么应当依据什么对券商的行为是否合理进行评价呢?我们认为应当有如下依据:
一是券商本身的性质。这是评价券商的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前面我们已提及券商的功能,其内容已涵盖了自营、代理与咨询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券商在我国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应当既是证券经纪中介机构又是投资与市场主体。中国的券商,担负着将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历史使命,这一点决定了券商应当成为资本市场中规范化的经营主体,而从券商的代理投资者证券经纪业务出发,它应当是中介机构;从券商的自营业务出发它又应当是投资者,是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是券商的社会地位。我国券商的经营历史短、发展不平衡,但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担负着将证券市场逐步发育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的重要任务,由此决定了券商特定的社会地位。所谓券商的社会地位,归根结底是券商应当对谁负责的问题。从券商的社会地位出发,它应当既是为投资者服务,又要对国家负责,同时也要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投资者与券商三者利益的有机结合。
三是券商的商业属性。作为券商其基本属性为商业性,以追逐利润为其最终目标,这既是券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最大利益驱使机制的作用,而这也成为评价券商的经营行为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四是对证券乃至资本市场发展的利弊。对于券商而言,我们将其合理行为定位于有利证券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标准上。无庸讳言,作为一新兴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还极不完善,这就必然使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表现为双重性:一方面,它以拓展发行业务与交易业务为己任,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健康、理性的投资意识与市场行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基于券商的驱利机制,违轨事件屡禁不止,诸如将经纪与自营相混淆,占用客户的筹码,采用信用交易大量透支以及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市等,必然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
上述四个标准可分别概括为性质标准、社会地位标准、商业属性标准与对市场发展的利弊标准。我们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特点以上述标准评价切不可以偏概全,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我们必须将券商置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在我国证券乃至资本市场发展这一大环境下辩证地进行分析。
三、目前我国券商的行为特征分析
在我国资本市场确立过程中的现阶段,券商行为的基本特点为合轨与违轨并存,合理与不合理统一。作为券商既有充当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市场主体,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市场功能,又可能会出现信用交易,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股票,给机构客户搞佣金分成等等违轨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助长了过度投机的盛行。在这里,我们将目前券商的行为按其行为特征做以下分类:
(1)合法性行为。这是券商的主要行为,为其行为的核心。作为我国的广大券商,他们从长远利益出发,高度重视自律管理,不以“法不责众”的心态对待违轨违法的现象,认为券商的真正利益并不是靠违法违轨得到的,只有在严格遵纪守法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此大部分券商都“从我做起”,自律管理,成为我国市场合法性行为的主体。
(2)合规性行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人们将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称之为“违规行为”,反之则为合规性行为。“规”并不等于法,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证券法规的建设滞后于证券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法》迟迟没有出台,因而守“规”,即遵守证券市场的整体规则就显得特别重要。
(3)违轨性行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比较规范的法规只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而违反上述两个法规的行为我们就将其规定为违轨性行为。诸如将经纪与自营相混淆,动用投资者保证金进行操作,允许信用交易,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股票,给机构客户搞佣金分成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如何强化券商的自律意识,使其遵守“游戏”规则,杜绝各种违轨行为的发生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4)违法性行为。所谓违法性行为即违犯《公司法》以及国家各类涉及到证券交易的国家法律的行为。这在券商的经营行为中只占极少的一部分。对此类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统计数字显示证券业的违法与犯罪行为有上升的趋势,由此我们痛感规范券商行为,加强证券职业道德教育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四、我国券商的发育环境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过程中,在这一大环境中,券商的宏观经济背景呈现以下特征:
(一)各类要素市场发展不平衡,制约着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的变革。在我国各类要素市场中,商品、生产资料、资金、劳务市场发展相对比较快,而信息、产权及证券市场则相对发展比较慢,尤其是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支撑点的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约束各类市场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滞后,各类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于各类市场的发展。在证券市场发展到今天的条件下,《证券法》迟迟没有出台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比较规范的法规只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而《证券法》由于立法程序的原因无法立即出台,使得市场中许多急待规范的问题无规可循,无法可依。
(三)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各类改革进展不平衡。从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目前实行公司制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中,而其中的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有人认为金融银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一块“领地”,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尚需付出艰巨的努力。
(四)各类要素市场的市场主体发育不平衡,也即各类市场中的供需双方发育不平衡。证券市场结构的主体是由上市公司、券商、中介机构、证券机构共同组成的,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与有关因素的作用,各市场主体之间普遍呈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性。
(五)政府对各类要素市场的调控手段以及政策行为本身发展不平衡。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试点阶段,需要通过竞争来促进发展,并在竞争中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机制,可由于我国市场处于分散、分割、不连续的状态中,因而使政府对各类市场的调控手段以及政府行为的本身呈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性。
(六)国际环境的影响。目前世界的经济中心正在向环太平洋地区转移,东亚及东南亚地区正在成为新的投资热点,而西方经济却仍然没有摆脱经济持续萧条的阴影,汇率震荡以及国际经济与社会秩序在磨合中为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机遇与挑战。国际证券交易从分散、分割、不连续的活动发展成为集中的全球性的市场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时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呈现的相互融合与靠拢的趋势,使证券经营业的风险度不断加大。
就我国目前证券经营机构所处的直接环境而言,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环境。从我国证券法律的总体情况看,我国公司法体系已初步形成,证券法体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中,但依然极不完善。
从立法上看,我们应当建立与完善以下三类法律:一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律。二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包括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规范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法律;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法律。目前以《央行法》、《商行法》为主体的“六法一决定”的出台已初步构筑了我国规范金融行为的法律的框架,但要想以此为基础,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趋向科学与系统化仍需付出相当艰辛的努力。四是其它相关法律,包括固定资产的管理、产权交易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与法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则更为明显。
从司法的角度看,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与立法的技巧性,使我国的证券司法诉讼在操作上存在着许多难点与障碍。如部分投资者违规操纵股票价格,使得许多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但是如果追究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又存在着难以定性的问题。另外由于透支以及信用交易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又比比皆是。与此同时,证券仲裁机构包括司法人员、律师等对证券业务不熟又是普遍现象。由于管理不善与法规不全,出现了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二是市场环境。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所处的市场是受国家政府行为影响较大的市场。我们所说的中国股市是政策市、消息市就是基于这方面的因素。由于政策的不稳定性与政府行为的经常变更性,使我国市场参与者心态浮躁,不敢长期持股;证券市场的政策摇摆性极大,谁也不能预见重大政策在何时出台,最安全的方法显然是持币在手,待重大政策出台后,再根据其利空或利多的性质决定入市与否。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政府的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靠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手段来管理市场化的东西,往往收效不大或效果不好。
在投机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大众投资场所,存在一定的适度投机也是正常的。然而一个时期以来,过度投机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投资者不是根据整个国民经济形势、上市公司业绩去进行投资决策,而是热衷于炒消息,做短线,寻求超额利润。不久前以“327事件”为代表的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出现的各种风波,足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现象的严重性,如不加以控制,就会酿成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相当一部分股民(投资者)心理不成熟,心理随能力太弱,经不起证券市场震荡的冲击。从投资中介的券商情况看,专业人才少,风险意识脆弱,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日常考核,自身素质亟待提高;而券商自身的发展由于缺乏自有资金,往往出现挪用股民保证金的情况而导致违轨现象的发生与法律纠纷。
三是行业环境(亦称体制环境)。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所处的行业环境目前基本上是条块分立的。从条条上看,我国目前业已形成了以中央证券委与证监会、各省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委)办以及各地、市证券经营机构为框架的三级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体制。从块块上看,以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与各地券商自律性协会为模式的体系业已初步形成,这种条块分割的体系的形成客观上为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发育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证券管理机构本身职能不清,互相扯皮,给证券经营机构的发育带来了诸多不利之处。作为条条上的管理应当首先是政策管理。明确的、稳定的和具有连续性的政策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股市的平稳发展。而我国的“证券委”实际上是由国家十四个部委形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这种体制上的缺陷自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发育带来了不便。在实践中,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总行、国家体改委等部委经常发生摩擦,在磨合中出台的政策往往使券商无所适从。因此从实际出发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应是当务之急。
二是省市与计划单列市这一层的管理体制上也与前者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从而在块块管理上也存在着诸多体制上的缺陷与不足,同样使证券经营机构感到政出多头、行业环境不利于自身发展。同时就省市这一级管理体制来看,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也存在着薄弱环节,仅仅管上市额度这一块,形成了上层发指标额度,下面选企业,而省市这一级管理体制则处于夹缝中的状况。
三是行业自律管理脆弱。行业自律管理,是维护市场存在的前提。在这方面各地证券业协会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发起制定自律公约,使每个券商“从我做起”,共同培育一个高效、有序的市场;而严重违轨的券商将会受到制裁,会被逐出市场,只有这样才会给券商的发育提供良好的行业环境。
四是证券交易机构的管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我国目前有两个证券交易所,承担着全国股份公司的上市任务。由于两个交易所规章、制度、结算方式不统一,给券商的发育带来了诸多不便之处。同时在交易与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作为交易所其职能是通过先进的技术设备对上市公司、经营机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而在这方面往往出现失控的情况,如国债期货“327事件”的发生就与交易所的一线管理失控有相当大的关系。从证券交易中心的情况看也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处。
综上所述,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与体制环境(行业环境)都是在券商发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三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只有三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才会使券商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发育,成为规范的社会投资者与合格的证券经纪商。
(本文在写作与研讨过程中曾得到青岛万通证券有限公司综合调研部经理、副研究员刘正民同志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