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实验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
任燕珠
摘 要: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灌输而相对看轻实践能力培养,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的促进作用比较有限。鉴于现有的一些实训课程的缺陷,应创新实验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转变实验实训课程教学思路、细化教学设计的条件,同时构建校内稳定的实践教学配套体系,形成稳定的实训教学体系,提升实训课程效果。
关键词:实训实验;教学设计;创新;稳定
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灌输而相对看轻实践能力培养,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提高的促进作用比较有限。为此,应用型新建本科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应抓住普通高校改革、转型的契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新建本科院校不能走传统大学的老路,必须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转型发展之路,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强化系统的实践教学以提升学生实践技能,从而提高法学专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能力。[1]构建独立于理论课的实训课程体系可以实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实训课程就是在实践教学中引入真实、实践性的内容,在活生生的真实案例中领悟教材中的一般性法学理论,使学生在接触现实案例中知道如何解析案情、运用法律、演绎逻辑分析从而得出结论,通过实例演练引导学生发现问题与症结进而培养学生思维、动手能力,以填补传统法学通识教育的欠缺。现以应用型新建本科院校设置的《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说明法学本科实验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
一、现有的实验实训课在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
现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评析等较为普遍的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各有侧重,其中模拟法庭倾向于培养学生庭审的技能,但现有的教学实践往往是学生在课堂中仅扮演某种角色参与庭审,通过庭审了解、感受庭审涉及的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相关事项,至于案件涉及的各方在案件中实质的争议、焦点问题乃至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证据的质证、辩论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忽视了实践过程的考核,并没有对学生的案件剖析能力、辩论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进行根本、实质性训练,偏离了设置该课程的初衷,庭审实训仅完成了形式要求,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2.2.3.1 密度(X1)与施K2O(X4)的农艺效应分析。对产量回归方程令X2(施N)=0、X3(施P2O5)=0,则得:Y1、4=2 153.52+35.60X1+70.18X4-71.09X12-99.63X42+86.94X1X4。
法律诊所模式则是由有实务经验的老师指导学生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让学生面对面的与当事人接触,参与受理案件、外调、出庭等环节,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执业环境中进行实战,慢慢体会、领悟从而提升司法实践中必备的应急、沟通等方面的技能,为在心理素质和基本技能方面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打下基础。法律诊所最大“优势在于能够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件、置身事内,通过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但诊所模式存在不足:受托案件的审理、尽调等不一定在课余时间,办理案件极易与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同时因办案时间有限也影响学生对案件的跟进;另外由于学生不具有律师身份,在案件办理中,学生无法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独立沟通、办理相关事项。
Regarding a specific completion time, as the theoretical documents were written after DeJiong Ananda took office, it was certain to have been during the mid to late seventeenth century.
案例评析课程则是选择典型的案例进行解析,培养学生理论分析、理解能力,但在授课中往往只是从审判、公诉的角度进行定罪的思维训练,缺少辩证思维的训练。以刑事案例评析课为例,老师在上课中往往引导学生做出有罪的认定,疏忽无罪、罪轻的引导,强调实体法理论的论证,缺乏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归整、梳理,学生在刑事案件诉讼中需要的批判性思维、证据认定等能力没有得 到切实培养。
应用型法学本科院校一般在本科学生大二、大三阶段开设实训课程,该阶段学生尚不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也未有系统的法律人的辩证思维,就刑事案例评析课为例,该课程在大三下学期设置,学生虽然已经学完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有证据学等一些刑事法相关主干课程,但学生对上述课程涉及的知识是分散的,还停留在碎片化阶段尚未将之转化为整体的刑事法知识,在授课环节设置上若是打破章节限制简单使用综合案例让学生讨论分析,势必收效甚微。所以,教学环节上,教师应根据学生知识、思维等具体情况循序渐进设置每节课的知识点和技能的培养,从而通过增强课堂的掌控提高实训课程的效果。具体讲:
二、创新实验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提升实训课程效果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人具备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种职业技能的教与学和理论知识的教与学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职业技能往往通过观察、模仿、练习、实践等途径来提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则通过示范、指导和训练等方式教授学生掌握技巧,因此,应用型法学高等教育如何实现技能训练的关键是设置、建立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
同时,法学教育不仅仅是法律职业课程,它对社会的良性循环还有着价值导向的功能。教师在实验实训课程中应选用现实案例,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教师选用鲜活的真实案例,使学生通过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更为真实地体会到社会的复杂性,提高学生对社会问题关注,深化学生对刑事案件背后的深厚的社会哲学理论的认知,促进学生对法律社会性的理解,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实践中处处透着人性的温情。唯有此,通过旷日持久、体系化的训练才能逐步实现学生法律人的素养形成。
(一)增强对课堂的掌控
可见, 在各高校已开设的实训课程中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实务训练,有的侧重学生专业表面实践技能的培养,有的更侧重于培养学生思维分析,但这些实验实训课程缺乏整体的统筹安排、考量,课程相互之间欠缺有效的衔接,同时各种实践课程又有自身的缺陷,此种课程教学学生的能力并没有得到切实培养、提高,实践课程教学目的无法实现。
首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传授知识点,选择合适的、实务案例或社会热点案例。就刑事案例评析课程看,刑事法属于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刑事案例审判、解析,实践性最强,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最后判决生效,各诉讼环节需要同时考量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如立案、侦查、确定嫌犯罪名、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法院判决等都是其职责要求、工作必需)加以实现;整个过程对法律人职业要求高、专业性强,所以,只有从各个环节展开针对性的理论剖析、实践的练习,才能弄透案件涉及的刑事法律理论。考虑学生尚未养成全局观念,需要通过老师对课堂授课节点掌控引导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性运用,引导学生自主、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剖析、分解,引导学生对分解后的案件与规范性的法律进行匹配,引导学生如何采信证据从而认定事实,引导学生掌握案件程序性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学生能够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法等多维视角地动态运用相关知识进行推理得出科学性的结论,让学生在解析案件中提升法律职业人所需要的临场应变、语言表达、团队合作以及抽象归纳等综合技能。
由于本文根据安徽省1982-2010年农业产出投入的数据,利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确定各个解释变量的系数,样本数据会影响到参数值的估算,难免出现数据误差[7]。随着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到来,农业生产函数的形式也会出现变化,所以,对于如何使生产函数随着农业不同生产阶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更精确地测算农业技术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其次,课堂上老师应随时关注学生理解和接受的能力。在实训课程项目安排上本着由浅至深,从易到难,由简及繁的原则循序渐进地设置教学内容,根据学生情况因势力导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课堂参与性,比如老师根据每节课的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证据材料、改变案件细节,要换位设身处地的从学生视角设想学生在解析案件中会遇到的问题、遇到问题后怎样思考、解决问题,引导学生多角度阅读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设计、实施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熟悉、模拟案情的演出、模拟询问当事人、模拟控告以及组织模拟答辩从而查清案情。让学生把各方意见进行对照,把案件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加以研究。从而对自己知识掌握和应诉能力的瓶颈有清晰的认识,进而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从学生角度出发启发学生提出问题,从而逐步提高学生专业基本技能。
(二)细化实训教学环节
为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实训实验课程设置应要关注学生,结合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以难度、 需求、环节等要素开设由易入难、多层次的课程。设置的各门实训课程在教学目标应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从而针对性、 系统性地对学生由易至难、由浅入深、由简到繁培养实务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践行能力。这样,学生经过完整的实训课程学习后不仅熟悉法律实务的流程(程序)及其操作,而且掌握法律事务的核心内容即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及焦点问题的解析。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学校在该课程计划执行前应先期开设法律文书、法律检索、刑事诉讼法实务、证据实务、侦查实务和司法鉴定等实训课,这样学生在该课程查阅案卷环节时能抓住案件所涉罪名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与这些事实相关的证据,事实认定和证据的使用是学生分析案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技巧,这个技能就倚仗上述前期实训课程教学目标中培养的学生文献检索、文字表达、逻辑推理等能力。
(三)实验实训课中重视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同时还应使学生通过实验实训课认识到法律规范运用中处处透着人性的温情。
这样,通过刑事案例评析课程,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察学、证据学等刑事法全面串联起来,让学生对刑事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科知识,也就是说,以课程为依托、以教师精心设置的教学内容、教授方法为支点、以刑事实体法为主线将分散的、多个部门法进行科学整合,厘清主干与支线,统筹兼顾,使刑事法学科形成一个紧密的体系,以职业能力的培养角度出发,重视对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关联思维能力、逻辑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使教学中的各个部分得到完整叙述,提升教学层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4]
发动机连杆作为连接内燃机活塞与曲轴的重要零件,在曲轴连杆运转时,受力情况复杂,主要受到活塞与曲轴的作用力、顶部气体作用力、螺栓预紧力以及气缸壁的侧压力等,且连杆运动时既要随活塞作平移运动又要绕活塞销摆动,因此它还存在离心惯性力、往复惯性力、连杆与活塞接触表面的摩擦力以及其他阻力等力的作用[13-14]。图1是连杆受力分析图。
在刑事案例分析课中,老师在课堂上应当对案件事实涉及的实体法规范要强调其重要性,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法条并关注与之有关的刑法理论发展以及相关的法条之间的协调关系,通过头脑风暴提升学生找法的能力,锻炼学生运用刑法规范分析案件的能力,让学生养成法律思维,就刑事案例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对案件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评价,简而言之,树立罪刑法定理念,这是法律高等院校(系)设置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实训课程体系重要的教学目标。
三、完善实验实训课程配套设施
(一)完善法学院系的实践课程设置,构建递进式、多层次的实训实验课程体系。
在实训课程中,基于授课对象是法学本科学生,因为他们尚未接触实务,尚不具备法律人应有的思辨能力,所以,在授课中不能任其自由讨论,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该课程为综合性实验实训课,不仅运用刑法知识,还涉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甚至司法鉴定等知识,刑事案件最后环节展开往往是小组推选代表陈述,大多数学生可能无法真正地参与操作、训练,为此,教师选择素材后,老师应加大对课堂的掌控,根据学生情况分派学生到某一个特定的小组,规定每个组员必须承担一定事项,并在每个组员完成各自工作的基础上,每个组推选出一位负责人召集大家探讨案件并总结该组的最后观点。总之,在实训课中,教师应该让每一个同学都置身实务场景之中,每个人都有事情可做,并保证每一位同学在实验实训课中能就实质内容展开提问和发表意见;[3]而且,老师将学生分组后,要指导学生基于自己所属组别的角度展开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并查找资料、进行准备,在全面、充分自我学习基础上,各小组积极寻求论据进行论证、完成论辩书面材料的撰写,并以辩证的思维换位思考案件有可能出现的其他观点、相对应的证据材料以及应对的措施, 在此基础上指引开导学生“一题多解”,对案件争议点从己方角度提出解决方案,让学生通过训练慢慢、逐步掌握法律事务实质内容即法律知识的运用及问题的解析 ,这样的训练使每个学生都可以尽其所能地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如小组解析案件形成小组意见进行汇报时,小组要制作PPT,PPT制作要求脉络清晰、简洁明了,内容包括作案工具、案件发展过程、案件事实以及证实案件事实需要的证据、嫌疑对象推定的过程以及依据、案情性质判定的依据以及案件的薄弱环节等,汇报讲解要求学生表达简洁、条理性强、能依法说服他人。这样在案例解析过程中学生自主地、创造性地提升了自身的诉讼技能、语言表达技能、临场应变技能、交互商谈、团队协作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种技能。
互联网信息技术把家校共育联系起来,具有便捷性,快速性,监督性,做到疏而不漏的齐抓共管,保障高中生教育健康良性发展,这是家校合作共育的重点所在,信息互通帮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校进步深入家庭教育环境,反过来再次与学校教育相融合,最终实现家校共育,最全面的保障了高中生的成长。
(二)建立校内教学实验室和实验素材,建设强大的具有实务经验的师资队伍,构建校内稳定的实践教学配套体系。
就人才培养而言,法律院系培养的人才质量要相对稳定,其中学生的实践能力也要具有稳定性,这样学校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必须稳定,从而保证实践教学结果或者效果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在教学要素如师资、学时分配、考核方式、训练内容等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其实践教学效果才有保证。为此,校内可控性实践教学配套体系建立是保证实践教学效果的关键:
1. 建立校内教学实验室。各类法学院校为实践教学需要均在检察院、法院和律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教学实践基地,但校外教学基地因直接面对公众,囿于学生的专业能力,学生基本从事归档、旁听等辅助事项,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实质解析、解决能力并没有得到培养,校内实验室是提升学生法律问题解析能力必不可少的教学设施,完备的实验教学设施是实践教学必备的物质条件,同时,就部分院系已有开设的实验室教学设施而言,校内实验室需要的一些基础性的教学设施配备同样不够重视,比如实验教学中课堂上查阅资料、演示、修改材料等操作过程中需要的电脑、网络等以及大量来自实务、未经加工提炼的原始的实践案件素材(案例选择来源上应优先选择人民法院报、央视报道或裁判文书网的真实案例,保证其真实性),这些基础教学设施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教学效果和效率。所以,案件素材、多媒体、电脑等基础的软硬件教学配套设施各法学院系应予以完善,从而拥有校内、设施完备的、可资长久利用的实训平台,在校内就能够完成学生司法实践的训练,促进学生实践技能提高,学校积累实践经验和实训课程管理机制[5],又有教学大纲的指引、教师的指导,避免校外诸如律所、法院、检察院等校外实践基地训练中存在的短暂性、肤浅性和非系统性,从而达成学生法律技能训练的常规化和体系化。
2. 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引进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课堂。实验实训课程对教师的实践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该课程为提高学生实际法律问题解决能力,课程所用的案例基本上以实际、现实案例为蓝本进行解析,案例设计知识面比较广泛,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并不以部门法为界限,而且为实质性提高学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案例评析课程应该侧重于对案件事实部分以及法律适用两部分的训练,学生通过训练能找到问题的焦点以及已方薄弱点、对方的辩点等,从而解决案件处理时各种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教师自身有把控案件能力,教师对案件的“一题多解”要了然于胸,没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老师一般很难驾驭课堂。所以,应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法律实务,提高自身实践能力,或引导教师到实务部门锻炼、培训,通过联合、交流、专门培养等方式,提高其实训课程教学的素质,或外聘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进校担任兼职教职人员,从而建设强大的教师队伍,为实训课程的质量保证提供师资保障。
中午,计量所长打电话死活要他出来吃饭,陪同而来的是所长上司、质检局二位副局长。不停有人夹菜到他碗里,迟恒不停地谦让,但不松口。副局长沉不住气了:“迟记者的文章很客观,我们工作确实没有做好,问题是‘的士’司机这一块,它就是一个火药桶,不能再点着。大局迟记者比我们会把握,如果迟记者为难,我们只能报请市委宣传部门领导,请他们掌握,我们也尽了责任。”
3. 改进实验实训课程考核方式。从教学目标上讲实验实训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在特定情境下分析法律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的是学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通过在案件解析过程中的法律解读,提高他们法律适用能力。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在案例课程教学初期,学生综合运用能力有限,教师在教学中会和学生一起分析案件,剖解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条文;随着课程的深入,教师再根据学生的理解情况以及教学需要,适当的增添、修改条件,这个阶段可以尝试先让全体学生或部分代表发表分析意见,再互相补充或辩论,这样随着案件条件、环境发生变化,其涉及的理论、适用的条文自然就发生变化,最后,考虑到学生的知识、眼界等因素,避免学生茫然状态出现,教师可以给出参考性意见并作点评。也就是说教师通过设定条件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解读,多方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学生经过反复训练,逐渐掌握案件分析路径和技巧,最终其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就会提高。该类课程教学中示范的案例多与社会焦点事件的研讨、实务典型案例的分析相结合,培养法科学生开放性思维,其教学目标是考察学生多维度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件结论并不苛求“唯一”性即正确性(案例答案不可能是唯一的,首先案例本身的信息就是有条件的,其结论受时间、空间等限制,另一方面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由于法理缘故也时常出现大相径庭之现象)。
另外从教学方法、手段上讲,法律实验实训课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法律检索,查找法律法规和判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书面论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这期间学生课堂参与性至关重要的,没有学生的参与这类课程将失去开设的意义。所以,鉴于上述情况,在实训实验课程中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上要改进,改变以往以一份试卷的答案正确率来评定学生成绩的方式,对学生最后的成绩评定上,学校应赋予老师更大的弹性权限,允许教师根据学生上交的文档中对案件说理透彻性(只要学生能围绕自己结论进行“自圆其说”)以及学生在课堂上文件制作过程参与性等因素进行考量。
最后,改革教师考核的评定指标,鼓励教师从事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一方面学校应与实务部门联系,为教师的实践经验的提升提供渠道,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将教师实践经验纳入教师考核标准及职称评定之中,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各法律院校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在课时、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的老师在课堂下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指导,学校教学、人事管理部门不能局限于课堂教学时间来计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提高单位授课时数标准工作量鼓励教师从事法学实践,调动老师的工作积极性。
【收稿日期】2019-05-13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江夏学院2017年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应用型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实验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施——以刑事案例评析课程为例”(项目编号:J2017C0087);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课题"基于交叉学科的法学应用型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FJJKCG18-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任燕珠(1969-),女,福建福州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4-05;D90-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2-0109-06
[1] 周建国:《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性探索——基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载《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55~59页。
[2] 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第117~124页。
[3] 杜承秀:《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实施——以法学论辩课实践性教学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 2015年第12期(上) ,第238~240页。
[4] 王圆圆:《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地方高校刑法学教学方法探索构架》,载《当代教育实践和教学研究》2015年第12期,第153~154页。
[5] 宣钢、程虹:《地方应用型高校可控性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载《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108~112页。
(责任编辑:苏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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