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述评欧美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_市场经济论文

俄罗斯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述评欧美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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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93/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024(2006)03—0069—03

欧盟于2002年5月发布了(EC)1972/2002号法规, 将俄罗斯视为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此后,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于2002年6月6日公布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说明书[1]。此前,在欧美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俄罗斯和中国长期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而遭受歧视性待遇。本文就欧美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和承认前后的规则及实践差异做一简要介绍分析,并对欧美做出这一决定的动机进行剖析,从而找出可为我国借鉴之处。

一、欧美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

俄罗斯(及前苏联)一直被欧美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其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俄企业一直受到不公平待遇。伴随俄罗斯的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的改革,俄对外出口增加,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俄罗斯政府和企业开始谋求欧美等国对其国家经济运行体制认定的改变,即谋求反倾销法上的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方面,在2002年5月欧盟和俄罗斯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 欧盟与俄罗斯在包括能源、反恐、中东、印巴关系等在内的广泛领域达成共识并发表联合声明[2],其中包含欧盟宣布正式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内容。

美国方面,美商务部曾于1995年依据俄罗斯政府和被调查者的申请在纯镁与合金镁反倾销案调查中对俄罗斯的市场改革进行了审查,并在终裁[3] 中认定“尽管俄罗斯实施了大量经济改革,但仍未转型为市场经济国家”。2001年,俄罗斯两家钢铁企业在热轧碳卷钢板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要求美国商务部对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审议,确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2002年6月6日,美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司向商务部部长提出书面评估报告,表示已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俄罗斯的经济运行情况,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两个方面分别做出宏观和微观的评估,并同时建议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二、承认前后欧美反倾销法规则和实践操作方面的主要区别

俄罗斯虽然获得了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根据美欧对俄罗斯经济体制的逻辑,俄罗斯毕竟是通过经济改革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其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难免完全剔除计划经济时的烙印。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美欧虽然采取了不完全相同的处理模式,但其实质上还是保留了在对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特殊做法的依据。

根据GATT1947附件第6条第1款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和“贸易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情况,主要反倾销国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做法主要包括正常价值的计算和税率的确认方法两方面。以下从这两方面对欧美承认前后的规则和实践予以对比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根据世贸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时,可能存在“价格可比性方面的特殊困难”,此种情况下,调查机关“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基于世贸的这一规定,在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以前,欧美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中,对俄罗斯涉案企业采取不依据其国内实际发生成本的方法确定产品正常价值。

1.承认前欧盟和美国在正常价值方面的主要做法

欧美在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前均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俄罗斯适用特殊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所不同的是美国始终将俄罗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欧盟则是在1998年以前视俄罗斯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后,由于欧盟认识到“随着中国和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并且取得了很大进展,该两个国家的市场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仍然将他们视为那些贸易几乎垄断或完全垄断且国内价格由政府制定的国家或者非市场经济国家,则是不符合现实的”[4](P54)。因此,1998年以后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俄罗斯视为介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转型经济国家。

在非市场经济阶段,欧美在对俄反倾销调查中主要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俄罗斯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简单地说就是选取一个欧美认为合适的市场经济国家,以这个国家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相关价格数据为基础模拟俄罗斯生产该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这种方法拒绝采用俄罗斯的国内原始数据,而是人为地选取相关模型,造成了计算结果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和不可预见性。

欧盟在将俄罗斯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以后,采取了有条件地授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任何一家涉案企业都可以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欧盟对本企业进行审查并认定企业的运作是在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即得到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涉案企业根据地位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对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直接给予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相同的待遇。其余企业则仍然沿用非市场国家制度里的相关规则。

2.承认后欧盟和美国在正常价值方面的主要做法

在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以后,欧盟和美国均应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则进行对俄反倾销的调查。归纳起来就是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采用以被调查企业国内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为主,以被调查国同类产品出口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为辅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优先采用被调查企业国内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只有在出现“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此前,欧美反倾销法中虽都有“特殊市场状况”的概念,但都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特殊市场状况”。

3.承认前后规则方面的主要差异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出,欧美在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后,按照其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以往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则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主要差别为,以往的案件以采用被调查国以外的“替代国”的相关数据确定正常价值为一般原则,以个别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采用自身数据为例外,在承认以后以采用被调查国国内实际发生数据为一般原则,以个别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等特殊情况的为例外。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1972/2002号法规在承认俄罗斯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还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做了修改,首次澄清“特殊市场状况”和“成本合理反映”这两个概念以处理承认俄罗斯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后的反倾销问题。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特殊市场状况”概念的澄清

WTO反倾销协议也有“特殊市场状况”的概念,按照协议的规定, 如果存在这一状况的话,应当通过出口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方法得出正常价值,但是世贸并未就出现什么情况才导致特殊市场状况做出详细的说明,这就给了各国利用对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制定和实施各自反倾销政策的可能。欧盟也就是利用了这一概念设计了在可能的情况下继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特殊做法的依据。

第1972/2002号法规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列举了若干“特殊市场状况”,其中就包括人为低价、存在重大易货贸易以及非商业加工安排等。法规同时规定,如果出现这些“特殊市场状况”,且使得不能采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包括其他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基础时,应当使用出口第三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

(2)“成本合理反映”和“其他代表性市场”的使用

根据欧盟1972/2002号法规,在会计记录没有合理反映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并且同一国家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这些成本不可获得或不能被使用的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其他市场”来确定涉案企业的成本。这意味着,即使是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出口商,也可能在一个第三国的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

美国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后,除了将俄罗斯视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外,并未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类似于欧盟的修改。但是,美国商务部并不是毫无保留地认可俄罗斯的转变。正如其在关于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终裁决定中所指出的那样,俄罗斯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作为一个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美国商务部的裁决对之后的案件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从美国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之后的实践操作来看,美国并没有在反倾销案件中将俄罗斯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以美国对中国和俄罗斯金属镁反倾销案为例,在这一案件中,美国第一次使用俄罗斯应诉涉案企业提供的国内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尽管如此,美国商务部仍然在决定中以俄罗斯政府卷入供电行业为借口对是否就应诉涉案企业的电力投入成本进行调整进行了论述。这一论述表明美国并未将俄罗斯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坚持认为俄罗斯经济运行中有政府干预存在的可能。

(二)税率的确认方法

欧美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不同的税率确认方法。主要区别在于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企业,以单独税率为一般原则,以统一税率为例外,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企业则以统一税率为一般原则,以单独税率为例外。欧美等国采取这种特殊做法的依据是世贸条款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国家完全或实质上垄断贸易”的条款,也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的企业都受到政府控制,整个国家相当于一个“实体”,不同的企业获得不同幅度,高幅度的企业可以通过低幅度的企业出口,从而规避反倾销税。所以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给予所有的企业一个合并的倾销幅度,即一国一税原则。

三、欧美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对俄罗斯企业的影响

在欧盟方面,俄罗斯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后,其涉案企业将在反倾销调查中享受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相同的待遇,这将大大减轻涉案企业的应诉负担,较大避免了应诉中的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欧盟仍然限定了很多条件,也就使俄罗斯并未完全享受到原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待遇,“特殊市场状况”和“成本不能合理反映”两个概念虽不能彻底颠覆俄罗斯已为欧盟反倾销意义上市场经济国家的事实,却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欧盟1972/2002号法规通过后,欧盟委员会立即在针对俄罗斯碳黑反倾销案中认定存在“特殊市场状况”,从而采用结构价格作为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同时认定涉案企业的投入中电和煤气的“成本不能合理反映”,从而使用了匈牙利国内的电和天然气的成本(比俄罗斯成本高出15%)来计算涉案企业的电和天然气的成本。

由此可见,欧盟的做法实际上是以立法的形式有条件地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尽管欧盟在公布相关立法的同时并未指明这些条件是专门针对俄罗斯的,但是从其公布时间以及公布后的实践操作来看,俄罗斯将成为这些条件的主要受害国。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能够获得欧盟的承认,也将面临这一问题。

在美国对中国和俄罗斯金属镁反倾销案的终裁中,俄罗斯涉案企业的税率为18.65%—22.28%不等,而中国涉案企业的税率为91.31%—141.49%。 比较中俄两国的终裁结果,可以看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的俄罗斯虽仍受所谓“政府扭曲”的困扰,但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仍是基于其实际价格的调整,即使被证明最终存在倾销,其倾销幅度一般也不会很高。应警惕的是,美国反倾销法中同样有“特殊市场状况”的概念,尽管美国国内反倾销法中并未像欧盟那样明确规定什么是“特殊市场状况”,也未在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以后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俄罗斯存在“特殊市场状况”,但是这一概念的存在将像达摩克利斯剑一样始终高悬在俄罗斯企业头上。一旦在某一案件中被裁定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将只能使用结构价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此时,美反倾销主管机关也将很有可能以经济中的特殊市场状况为由,而对涉案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调整,特别是生产投入中的能源类成本,从而很可能导致被裁定存在倾销和较高的倾销幅度。

在分别待遇(包括欧盟和美国的前两种税率)方面,俄罗斯涉案企业将免除很多分别待遇申请的程序负担。并且,未确定为强制应诉的企业通常可以获得根据强制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计算的平均税率。这一平均税率通常并不是很高,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

四、欧美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获得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以后,俄罗斯企业将在欧美的反倾销调查中获得与其他原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相同的待遇,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反倾销调查的不确定性和歧视性。此外,由于欧美是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其对于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将对其他国家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俄罗斯在WTO框架内国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彻底解决。当然,欧美在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也不同程度保留了对俄罗斯企业采取特殊做法的依据和可能。因此,认真分析俄罗斯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政治因素

中国经过多年市场化改革, 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达到了约70%,95%的商品完全由市场定价,外资出口占全部出口的50%以上。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年公开发布的《中国经济调研报告》有着积极的评价。并且,根据美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分析,中国经济的自由化程度排名连续多年超过俄罗斯。美国已经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却迟迟不愿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政治因素是美国做出这种选择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首先,俄罗斯从苏联解体以后虽在与美欧等国的关系方面经历了从积极靠拢到追求相对独立的转变,但俄罗斯毕竟是向着美欧所希望的那样向着“自由化”、“私有化”、“民主化”等方向迈出了很大的步伐,美欧与俄罗斯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根本差异已不存在,使得美欧在承认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政治风险明显减少。其次,美欧“911”以后的全球战略,特别是其一系列反恐行动, 需要俄罗斯的积极协助或默许。此外,在能源等方面也需要俄罗斯的配合。

我国要想获得美欧市场经济地位,除了要继续深化经济改革以外,还要在更大范围内统筹考虑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注意创造和利用好有利的战略机遇,迫使美欧在这一问题上做出原则性让步。

(二)经济因素

正如美国商务部在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终裁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尽管俄罗斯经济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在货币自由兑换程度等方面基本上符合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可以说,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与其经济改革的成果密不可分。

此外,俄罗斯的对外贸易规模无法与中国的对外贸易规模相提并论,其增长速度也没有中国的快,并且俄罗斯出口的商品中能源类商品占了不小的比例。可见即使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来自俄罗斯的出口也不会有太多的增长,美欧等国在反倾销方面所面临的压力不会增加太多,况且,无论是欧盟的特殊市场状况,还是美国的所谓调整,均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较大程度地维持一定的限制作用。

根据俄罗斯的经验,我国一定要继续坚持经济改革,力争在经济领域取得更多的改革成果。同时注重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经营秩序,避免短期内盲目投资于个别产业,形成产能过剩,从而造成出口压力。此外,还要注重树立科学、和谐的外贸发展观,规范出口秩序,尽量减少出口时的恶性竞争,避免短期内对国外同类产业造成过大的竞争压力。

(三)法律抗辩

俄罗斯申请美国承认其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和政府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先后提交了大量的支持和抗辩材料,通过提交相关立法和实践操作的方法翔实地介绍了俄罗斯经济改革的各项成果,为最终获得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如要在美欧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方面有大的突破,需要在法律抗辩上做充分的准备。如要仿照俄罗斯申请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模式,则要求涉案企业和政府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尽早聘请有实力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协助法律抗辩;另一方面需要全面盘点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尽可能以翔实的证据支持这一申请。

此外,美欧如要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则要尽量在相关协议文件或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使用“特殊市场状况”和“成本合理反应”等例外条款的使用限制,如增加尽量克制使用这一条款的表述或增加使用这一条款的前置程序等要求。在无法达到上述目的的情况下,则可退一步要求其提高认定存在此类情况的标准,总之应尽量减少这一概念被使用的可能。

收稿日期: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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