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外部环境 提升医保社会治理绩效
□文/ 陈仰东
医保社会治理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还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的探索性课题。基于社会治理创新要求和医保社会治理现实,要想提高医保社会治理绩效,除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更多社会治理人才,改善外部环境、创造社会治理条件也应引起重视。目前制约医保社会治理绩效的问题很多,较为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关系问题。医保治理既涉及政府治理又涉及社会治理,因此需要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协同作用。政府治理既包括治理政府,如组建国家医保局,将相关职能归于一个部门,理顺政府职能;又包括政府依法行政,把该管的事按照部门分工切实管好,如医保局正在开展的打击骗保和反欺诈行动,同时政府其他部门也积极作为,依法整治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生产流通中的一些乱象。医保社会治理成效与政府治理是否到位紧密相关,如果政府治理不到位,该做的未做好,不该为的越趄代疱、政事不分,必然会影响医保社会治理的效果。因此,要提高医保社会治理绩效,需要处理好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关系。在理顺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政府治理,分清政事、明确权责,完善经办服务体系,注意充分发挥经办机构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伴随着近年来的高校扩招与经济形势紧张,毕业大学生与社会人才需求之间存在着供求失衡的情况,作为卫管毕业的大学生既希望谋求理想的工作,但又对自身专业普遍不自信,担心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心中担忧焦虑。卫管专业自90年代末期开设至今,被设置成宽口径的专业,与卫生行政机构、医药相关机构等的窄口径需求存在着矛盾。这导致有部分学生选择继续读研,以期研究生学历能达到以上单位机构的专业素质要求。在随访中,毕业生告知笔者,在选择工作类型、工作地点、笔试与面试这些过程中均表示有较大的压力,具体为焦虑、紧张、不安。
其二,经办机构体制问题。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参与的平等协商。在谈判协商中,团购显然比零售更有谈判力,战略性购买肯定比一般性团购更有谈判力。这就说明,谈判协商结果不仅与谈判参与者个人专业素质有关,还与参与者所代表的平台大小有关。经办机构代表的参保人越多,对谈判的影响力就越大。现行分散化的经办机构体制不利于医保社会治理专业能力提升。国家医保局组织的“4+7”药品招采活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降价效果,其中一个明显原因就是组成医保谈判联盟,手中握有更大谈判筹码,促使药厂有了降价换市场的动力。事实证明,分散化体制形不成战略性购买主体,同时也很难形成专业化谈判团队。尤其是基层的经办机构,整天忙于事务性业务,既无专门部门又无专业人才去研究和从事社会治理的创新性工作,其结果不难想象,或流于形式,或虽有书面条文但不能落实。因此,要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必须改变现行过度分散化的经办体制,选择相对集中的体制,这样既适应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又有利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根据文献[11],该算法是收敛性的,在群决策中应用该方法可辟免强制个体决策专家手工修改其意见。然而,在群体较大及一致性要求较高的情况下,以上方法迭代次数是非常大的,会导致进入一个非常耗时的或无限循环的一致性达成过程中。此外,根据文献[21],该算法还存在一些其它不足,如在一致性过程结束后得到一致性群决策矩阵是由初始个体决策矩阵生成的。本文涉及的问题是如何有效自动管理大群客户偏好,辟免一致性过程进入非常耗时的循环并自动生成能反映大群一致性不断进化结果的一致性群决策矩阵。
其三,社会治理法律问题。社会治理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作为遵循和保障,否则只会陷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休止争吵,严重挫伤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完善法律、作出规范,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与此同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协议法律属性、履行协议时出现的争议处理等,也应在立法时加以明确,使医保社会治理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当然,从完善外部环境角度谋求提高社会治理绩效,并不意味着参与主体自身的认知不重要。恰恰相反,社会治理更需要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没有参与主体积极主动的共建共治,社会治理则会流于形式,其效果可能还不如传统行政管制。因此若要基于自愿基础上的社会治理获得成效,参与各方真正形成共建共治的共识就显得格外重要。毋庸讳言,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畏难、消极、推诿等不良情绪,如果不加以克服,再好的外部环境也是枉然。
陈仰东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