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消费_消费社会论文

论合作消费_消费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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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作消费的实践已走到合作消费理论研究的前面。95年下半年,天津出现了全国首家城市职工消费合作社。通过全国总工会的推广,这种形式在我国各城市中迅速发展,显示出了合作消费的生命力。在物价水平较高、一些国营企业不景气,而各级财政又拿不出更大财力来彻底解决下岗、待业职工生活问题的特殊时期,在职工群众中自助形式的合作消费,对平抑物价和维护社会安定两个方面都有其特殊意义。

(一)

合作消费,是指对某种或某类消费品或服务有共同需求的消费者群体,形成各自特定的消费组织,并通过有组织的购买和合作而实现的、低消费成本(一般要低于同类消费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的消费行为或消费方式。

最简单的合作消费方式是,若干消费者从批发点或直接从厂家合伙购进批量消费品,然后按各自订货多少进行分配和消费。合作消费的具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其得以发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起码要有三个。其一是消费者群体要有共同的需求;其二是要有一个有效的合作消费的组织方式;其三是要有消费者群体可接受的满意的低消费成本。这三个方面都是合作消费的必要条件。

1、共同的消费需求。

共同的消费需求是建立在共同的消费需要基础上的。对一个消费群体来说,共同的消费需要可以是群体对一种消费品或服务的需要,也可以是对一类消费品或服务的需要。人们生存所必需的消费需要,即吃、穿、住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是典型的共同消费需要,个人或家庭计划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就形成生活必需品和服务方面的共同消费需求,自动组织到一起进行合作消费需求,否则就失去了合作的意义。前面提到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其成员的共同消费需求就是对生活必需品类的需求。

形成共同消费需求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有些原因是客观的,如消费者共同的消费需要、特别优惠的价格等;有些则是主观的,如消费者的保值心理、对意外风险的担忧等。有时共同需求的形成则需要恰当组织方式的推动。

2、有效的合作消费组织方式。

由于合作消费是一种集体行为,就必须找到实现这种集体行为的恰当的组织方式。一般来说,只有消费者自组织的消费团体进行的消费才称为合作消费。通过其他组织者,或称为消费经纪人进行的消费是组织消费。组织消费是比合作消费范围更大,内容更丰富的消费活动。

合作消费的组织方式是多样的。比如,职工消费合作社、各种消费俱乐部等等。各种各样的组织方式可存在于工厂或单位内部,也可存在于全社会范围内。全社会范围的合作消费组织方式一般采取以证卡为基础的会员制。

3、消费者群体可接受的满意的低消费成本。

较低的消费成本是合作消费的一个重要特征。合作消费与普通消费不同的是,消费者不是直接进入市场面对零售商,而是经过自己的某种消费中介组织、或是作为这种消费中介组织的成员进入消费市场。合作消费通过这种组织性实现生产与消费需求的直接沟通,从而降低消费成本。消费品不一定再通过传统的批发和零售环节进入消费,实现其使用价值,从而可在时间和规模两方面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消费成本。在时间上,合作消费可加快消费品流通速度,减少在流通领域的滞留时间,减少库存费用;在规模上,合作消费可减少批发商进货风险,并且大规模地促销,从消费方面保证生产厂家货有其销。

消费的低成本是构成合作消费的重要支柱,而组织和合作方式又使低成本的合作消费得以维持。当然,由于合作消费使消费者享受低价优惠,作为付出,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消费的自由选择。

(二)

如同许多经济现象一样,合作消费并不是永久存在的,也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合作消费得以产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呢?它又在何种条件下消亡?弄清这些问题,对我们制定相应的消费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消费者追求消费满足是合作消费产生的重要条件。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把消费品和消费服务的价格都定在一个较低的价位上,与低收入相应的消费者的需要一般能得到满足,即消费者消费需要满足程度相对于低价位来说还是较高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消费者的满足程度虽然日益提高,但由于价格的不断上涨,消费者所付出的消费成本也在增加。

一般来说,通货膨胀率越高,人们对降低消费成本的要求也越强烈,尤其是对低收入层来说,对低成本消费的要求就更强烈。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低成本消费的愿望是合作消费产生的直接原因。

合作消费的发展就不仅仅取决于消费者低成本消费的良好愿望了,还要受到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比如,消费者合作消费的组织方式是否有效率、所提供的消费品或服务能否低于合作消费成员期望的消费成本、国家的消费政策是否支持某种合作消费方式等等。

合作消费消亡条件又是什么呢?从经济学角度看,消费者的行为也应符合以尽量小的消费成本换取最大的消费满足这一经济行为准则,所以合作消费是存在还是消亡的条件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消费者收入约束,即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用于合作消费的支出占收入的比重有多大;二是消费者消费偏好,即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的消费偏重于生活需要的满足,还是低消费成本的满足,或是两者兼顾;三是消费者合作条件,即具有同一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是否有条件进行合作消费,其中最关键的条件是居住或工作的集散状况。

如前所述,合作消费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人消费的自由选择。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高收入阶层的消费更注重个人消费的自由选择,相比较而言,低收入阶层由于受收入水平的制约,则更注重消费的低成本。我国人民在共同富裕方针的指导下,收入普遍地不断提高。当消费者的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后,会对消费方式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较高收入前提下,大多数消费者的合作消费支出占其收入的比例降低到一定程度,使他们感到参加合作消费而获得的收益已经小于在消费选择上作出的牺牲时,合作消费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这就是合作消费可能消亡的条件。

由此,我们能否得出合作消费只是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的特有现象的结论呢?这还需要作具体分析。天津的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个满足职工生活必需品需求的无利或微利经营的合作消费组织。象这样为满足消费者基本生活消费需求,以一类消费品为经营对象的合作消费或许只是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的特有现象,当满足前面分析的消亡条件时,这种合作消费可能会逐渐消失。比如,在发达国家就见不到这类合作消费组织了,其低成本消费的功能已被其它效率更高的组织消费方式(如全社会范围内的证卡制、消费会员制等)所取代。

当然,也有一些合作消费形式或许有更长的生命力。比如满足职工特定生活服务需要的定点定期外来服务;再比如针对我国现阶段独生子女和三人小家庭特点组织的家庭俱乐部,开展儿童用品(如儿童玩具、童床、童车等)租赁或循环使用等方面的合作消费。

此外,对扩大消费者精神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益的合作消费,或者说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一类合作消费就不一定受收入水平变化的制约。一般这类合作消费组织的成员来源于全社会,其共同的消费需要比较单一,集中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很多注重精神文化生活的消费者,只要他们的收入能满足其自身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消费选择上更愿意从有限的收入中在精神生活上多支出一些。因此,一些面向低收入阶层的带有合作消费性质的组织(如音乐欣赏交流中心、小发明交流站、读书会、球迷俱乐部、旅行之家、玩具乐园等等)对他们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收入水平较高的条件下这类合作消费性质的组织同样可以发展。发展这样的合作消费,就不仅仅在于每个消费者的低成本消费了,还在于增强社会的溶合力和节约为此付出的成本。试想,如果不采取合作消费方式组织上述活动,国家也要拿出一部分财力来支持这些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而采取合作消费方式来组织这些活动,则为国家节省了一笔支出。所以,这类基于精神生活消费需要的合作消费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如何发挥工会、妇联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正当竞争和优胜劣汰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合作消费会不会影响这种竞争呢?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阶段,政策上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合作消费吗?如果有必要,又该如何鼓励和支持合作消费的发展呢?这一系列问题也是合作消费研究所必须回答的。

合作消费会不会影响正常竞争呢?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合作消费还是个新事物。如果它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没要国家一分钱,也没有享受政府政策上的任何优惠或倾斜,只是从事低利、微利或无利的经营带给特定消费者必要的低价消费福利的话,那么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它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说到市场竞争,我们不能不提及市场的“三元稳定”问题。经济学基础知识告诉我们,概略地讲,市场的行为主体有三个,即厂商、消费者和政府。这三个行为主体构成了市场稳定的必要条件。在不考虑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竞争一般是发生在厂商之间的,而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则主要是互补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厂商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消费者谋求需要的最大满足。政府的角色大致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厂商之间正常的竞争秩序;二是保证厂商与厂商、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公正的市场秩序;三是通过各种政策来调节供求关系,构成了市场的“三元稳定”体系。合作消费组织虽然是消费者的组织,却兼有厂商和消费者两方面的特点。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作消费组织虽然是消费者的组织,却兼有厂商和消费者两方面的特点。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作消费组织似乎与厂商一样,都是经营性的商业组织,但合作消费组织与一般厂商是不同的,是带有强烈的福利色彩的组织。从经营形式上看,合作消费组织同样参与市场竞争,只不过它提供面向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微利服务。所以,合作消费的出现,并不会破坏市场的“三元稳定”体系,也不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更不会冲击市场的竞争秩序。相反,合作消费拓展了竞争的范围,使市场竞争更充分了。

从消费品供求角度考察,厂商可分为消费品的生产厂、批发商和零售商。在传统的市场体系下,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存在着一条“生产厂—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消费品供求链。消费品市场体系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效率更高商业形式,如超级市场、仓储市场和连锁商业,并且形成了各自新的消费品供求链条,但这既未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未完全替代传统的消费品供求链。合作消费的出现,也只不过是增添了一条消费品供求链,使传统的批发零售商,现代的超级市场、仓储市场和连锁商业多了一个新的竞争对手而已。

相比之下,合作消费最大的竞争优势是直接拥有消费者。合作消费组织本身构成一座信息桥,一端连着消费者,另一端连着生产厂或批发商,除了享有零售商的批发进货条件之外,还可以通过与消费者需求的天然联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品库存,加快资金周转。

合作消费最大的竞争劣势是受其经营目的的制约,较难自身形成经营规模。受消费者共同需求和消费者成本消费满足的限制,合作消费组织和经营方式无论与同业如何竞争,在市场占有率和资本收益率上都无法与其它现代商业形式抗衡,更不可能替代其它商业形式,它只能作为消费品市场体系有益的补充。

我国现阶段在政策上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合作消费吗?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合作消费的必要性已经有所认识。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合作消费消亡的条件,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一条件,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降低消费成本的愿望还非常强烈,特别是在生活必需品消费方面,有相当数量的低收入消费者,他们更偏重消费的低成本。因此,合作消费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现阶段发展合作消费也有重大的现象意义。首先,发展合作消费,有助于平抑物价,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增强公众、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其次,发展合作消费,有助于节约社会商品流通费用,减少消费品库存,促进非一次性消费品的循环使用,减少浪费。再次,发展合作消费,有助于缓解当前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压力以及由此造成的政府财政困难,减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压力,从消费方面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巩固社会的安定。最后,发展合作消费,也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政府有必要在政策上支持合作消费的发展。

在政策上支持合作消费的发展,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在生活必需品方面合作消费的发展,与我国目前进行的“菜篮子”工程在政策上有优势互补之妙用。通货膨胀的社会敏感点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而通货膨胀的社会承受弱点是低收入阶层。政府出台“菜篮子”工程的政策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政策力度比合作消费来得更大;但在生活必需品价格有所回落的情况下,采取继续发展壮大“菜篮子”工程建设,其政策方向就有疑问了,政策力度越大,可能与预计政策目标偏离就越远。因为,中央或地方政府在“菜篮子”工程上大量的政府投资地对民间“菜篮子”投资和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冲击,发生经济学称作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这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协调、调整发展是不利的,应该引起决策部门注意。在生活必需品价格回落的情况下,政策上继续鼓励和支持生活必需品合作消费的发展,在政策方向上可兼顾控制物价和下岗职工生活两个方面,因而是更具效率的低成本取向。

应该采取什么政策和支持合作消费的发展呢?一般支持和扶植某种新生经济事物的可选择的经济政策有政府税收、政府信贷、政府投资和政府购买等等,这些常用的政策手段对现阶段合作消费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不能说是最佳的政策选择。为了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合理的市场秩序,政府鼓励和支持合作消费的发展不宜靠税收政策的优惠或信贷政策的倾斜,更重要的是做好合作消费的信息和组织服务工作,比如帮助合作消费组织建立与消费品生产厂家的联系,沟通各类合作消费组织成员间的消费需求信息,为合作消费组织之间的合作牵线搭桥,扩大合作消费的经营规模,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总之,由于合作消费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比较广、合作形式也比较复杂多样,在分类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身也容易产生一些争议。由此引起的合作消费统计、合作消费的政府税收及征管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深入探讨。本文只是对合作消费作个初步的勾画和大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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