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所有制论文,理论上论文,历代论文,领导集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55(2012)04-0034-09
构建科学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必须予以正确解答的重大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主义社会(也即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是消灭了多种经济成分,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应该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首要的质的规定性。在这一点上,列宁和马克思、恩格斯是一致的。[1](P421)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涉及不到所有制“结构”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运动首先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一系列国家取得突破,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就不得不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进行修正。[2](P13)对此,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断的探索,最终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今天,我们深刻认识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探索与创新,对于坚定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进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探索与开拓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与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变革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打破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20世纪50年代,受苏联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模式的影响,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建立起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一公有的所有制结构。对于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党在八大前后已经开始有所认识,并就如何完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这种探索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前,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阻碍。[3](P22)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对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过深刻的思考和艰辛的探索。1934年1月,从加快根据地建设的角度出发,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现在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在目前,只限于可能的和必要的一部分。国营的工业或商业,都已经开始发展,它们的前途是不可限量的。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合作社事业,是在极迅速的发展中。……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的地位。所以,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4](P133-134)
进入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所有制结构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5](P678)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毛泽东更明确地指出:“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6](P1060-1061)
1947年,根据解放战争时期的国内政治形势和各种经济成分对中国社会的作用,毛泽东明确完整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同时他还提出了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指导方针,这就是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对所有制结构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分析判断。
1949年3月,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报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指出:“中国的工业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就全国范围来说,大约是工业占百分之十左右,农业占百分之九十左右。这是帝国主义制度和封建制度压迫中国的结果,这是旧中国表现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这是在中国革命的时期内及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产生了我党一系列的战略上、策略上和政策上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的明确的认识和解决,是我党当前的重要任务。这就是说,第一,中国已经有大约百分之十左右的现代性的工业经济,这是进步的,这是和古代不同的。……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第二,中国尚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这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我们尚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第三,中国的现代性工业虽然还只占国民经济总生产量的百分之十左右,但是它却极为集中,最大量的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的手里。没收这些资本归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国握有国家的经济命脉,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第四,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了现代性工业经济中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于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容许其存在及发展。……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为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现在和将来的利益,决不可以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限制得太大太死,必须容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很快地进入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第五,占国民经济总量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中央、省、县、区、乡的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7](P997)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方针的全面实施,初步建立了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制度,“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形态,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7](P997)这样,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取消了外国资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领导地位,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实现了新中国所有制结构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使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
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再强调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对此,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定不移。但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不是一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有任何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就只能搞单一的公有制?对于这个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没有也不太可能认真加以考虑。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三大改造中实际上是把建立单一的公有制作为目标,决心让资本主义生产和个体小生产绝种。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时,原有五种经济成分几乎变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生产关系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以既不利于生产经营,也给人民生活带来许多不便。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和对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思考。党的八大在经济体制方面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方针。在八大制定的经济方针指导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1956年3月4日,毛泽东在《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说道:“在手工业改造高潮中,修理和服务行业集中生产,撤点过多,群众不满意。这就糟糕!现在怎么办?‘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8](P11)“提醒你们,手工业中许多好东西,不要搞掉了。王麻子、张小泉的刀剪一万年也不要搞掉。我们民族好的东西,搞掉了的,一定都要来一个恢复,而且要搞得更好些。”[8](P12)同年12月7日,他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8](P170)“这叫新经济政策”。[8](P170)毛泽东在这里讲的“又搞资本主义”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上允许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保存和发展一些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并引进华侨投资。这样做,可以使国营经济、合作经济有个“对立面”,保留一定的竞争机制。毛泽东过去讲过要“让资本主义绝种”、“让小生产绝种”的话,提出“新经济政策”后,他又作了这样的解释:让资本主义绝种,让小生产绝种,是长远的将来的事,不是眼前一下子就可以完全做到的事。这一新解释虽不意味着毛泽东已完全改变了观点,但希望建立以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格局,使之互相弥补、互相促进、互相竞争的思想是十分明确的。[9](P24)薄一波指出:“毛主席这次谈话,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显露了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束可贵的思想火花。”[10](P434)
但时隔一年左右,上述方针全被动摇。1958年4月2日,在毛泽东主持下,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许多地区自发地出现了一些从事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以及小商小贩,合计一百余万人。《指示》提出,对他们的方针是一律管起来,一是对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但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即予以取缔或排挤或公私合营等办法。二是对个体手工业户,加强领导、管理和改造,要有计划吸收他们参加手工业合作社。三是对小商小贩和行商,应普遍进行一次审查,违法者予以取缔;无违法者组织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或国营商店。四是对于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的全年收入,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加以控制。伴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中国出现了消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热潮,大搞“一大二公”。“文革”期间,毛泽东最终形成了带有浓厚“左”倾色彩的“公有制理论”,其基本点是:社会主义必须是苏联式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必须是以排斥市场和竞争为特征的国家统一的计划经济,必须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实行限制、改造乃至消灭的政策,决不能允许其长期合法存在,在实践上凡越此雷池一步者,就必然是复辟资本主义。毛泽东在“公有制”理论问题上之所以会有如此大幅度的摆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对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还缺乏经验和理论准备,理论上还没有完全搞清楚。50年代前期,由于苏联单一公有制结构理论与马列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推测是相符合的,再加上这种所有制结构在历史上曾一度显示了苏联模式的优越性,因而毛泽东很自然会接受苏联公有制理论。后来在实践中,毛泽东发现了苏联模式的弊端,但只是看到了它在具体方针政策上的缺陷,对苏联社会主义总体模式依然深信不疑。这就是毛泽东在公有制问题上反复不定,但在总体上陷入把单一公有制看成是现实社会主义基本特征这一误区的原因所在。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传承与突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改革开放起步,不仅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得到大力提倡和鼓励,而且社会主义改造后长期受到排斥甚至被取缔的个体经济也重新获得扶持,迅速发展起来。[3](P22)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和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改革思路,改革之初即已被理论和实践提了出来。理论界对当时严峻的就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劳动就业问题尖锐化,根本上是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只有广开就业门路,改变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公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也把目光转向体制外,在现有企事业单位之外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很快取得良好效果。发展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形式,对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安置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理论界的深入探讨和个别试点取得成功,中央决策层很快取得共识。[3](P22)1981年10月1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绝不是一种权宜之计。”[11](P983-984)显然,党已经把发展多种经济形式作为搞活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12](P20)“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12](P21)“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2](P20-21)这是我们党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正是在这一光辉思想指导下,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13](P580)并首次就外资经济这一伴随对外开放而出现的新经济成分的地位予以明确,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3](P581)至此,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基本确立。
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私营经济是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而悄然出现的。但与个体经济的发展在党内、理论界并没有引起多少争论并很快形成共识不同,私营经济从出现到允许其依法存在经历了一个更为长期、也更为艰难的探索过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允许被认为具有剥削性质的雇工经济存在与发展,是当时争论的焦点问题。为此,党慎重提出“看一看”的方针和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政策,营造了必要的宽松的政策空间。[3](P23)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第一次提出应当对私营企业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14](P550)的十六字方针,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正式确立私营企业的地位。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5](P737)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6](P26)从此,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有了明确的态度和政策,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中继个体经济之后也有了自己确定的地位,私营经济由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比较系统地初步阐述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邓小平始终强调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这一思想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具有私有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2)“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17](P138)共同构成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部分。邓小平还认为在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经济,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不仅是一个定性的概念,也有一定的数量界限。邓小平认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17](P138)尽管在改革中,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例会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说,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要有一个相对较高的比例来保证。(4)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共同富裕的制度保证是什么?就是公有制。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17](P138)“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17](P149)
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这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鼓励、扶助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合作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17](P138)“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15](P737)二是发展其他多种经济形式不会破坏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这是因为,其他经济形式“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7](P138)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17](P149)三是主体地位与补充地位不可颠倒。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有了补充,主体可以发展得更好,整个社会生产力可以发展得更快,但补充始终是补充。邓小平认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17](P110)“因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17](P149)四是邓小平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了它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1985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7](P110-111)1987年4月,他又指出,对于雇工问题,“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法动,要研究。动也就是制约一下。”[17](P216)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使之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面对各种新兴经济力量的出现和单一公有制结构的突破,来自思想领域的争论不断产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使一些人提出姓“社”姓“资”的问题。在所有制问题上,他们坚持以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作为衡量现实政策的标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导致“私有化”、是否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提出质疑,甚至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产生和泛滥的根源。由于这股思潮影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遭受重创。[3](P23)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不仅始终不渝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与发展要求,对这一方针赋予了新的内涵,既大大丰富了邓小平关于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理论,又适时指导所有制改革得以不断深入,使所有制结构理论不断发展。
明确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逐步深入,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得到积极探索;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也走出低迷,重新萌发生机,获得迅速发展。然而,当改革真正深入之时,所有制这个自改革伊始就一直存在、无法回避又必须回答的深层次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长期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个别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对社会主义的一些不科学的认识,在所有制问题上,相当一些人仍存在种种疑惑。他们担心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减少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会动摇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进而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认识,引发了一场姓“公”姓“私”的论争,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3](P23-24)针对于此,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8](P227)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去掉了“为补充”的提法,直接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江泽民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从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P19)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6](P3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6](P32)“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6](P32)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这个重要方针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指明了方向。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P547-548)
科学界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一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阐述,由“必要补充”改为“基本方针”,由“基本方针”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进而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20](P547)这是党中央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实践,特别是在总结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实践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
二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地位问题上,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补充论”发展到“基本经济制度论”。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P20)突破了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简单地等同于公有制,这样从根本上消除了在制度上存在多年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三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P20)突破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19](P19-20)这些界定极大地拓展了公有制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
四是在所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早在1962年,邓小平就曾精辟地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用哪种形式。”[21](P323)这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的思想,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但邓小平没有明确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问题,也还没有具体分析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对证券、股市也只是强调“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17](P373)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19](P20)这就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打破了长期以来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禁锢。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深化与完善
中共十五大以后,按照“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我国一方面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另一方面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3](P24)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申并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使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问题的认识更趋成熟和完善。
进一步深化了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胡锦涛强调指出,一定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22](P466)2004年9月19日,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3](P11-12)
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和主权多元化。……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24](P8-9)尤其要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作用,因为“中央企业大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少企业实力强、规模大,是行业发展的排头兵。中央企业要充分意识到自己承担的责任,发挥大企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企业持续快速高效发展,保持企业稳定,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作出应有贡献”。[25](P482)
在对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有了更加清醒认识的基础上,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现阶段,“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26](P7)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6](P34)这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使用“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6](P3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6](P3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6](P35)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7](P25)他还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27](P26)“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26](P7)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是我党在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这一系列新认识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因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8](P13)“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29](P306)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具体体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分配方式还要与市场经济的规则相适应。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党的十四大以来,针对原来分配领域平均主义严重影响效率提高的情况,为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相继提出了兼顾效率和公平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方面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就把公平问题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平问题不只是再分配要解决的问题,在初次分配中同样有一个要解决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只有在初次分配中使效率和公平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再分配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更加注重公平的功能。这些提法的变动,反映了分配理论在解决利益分配和收入差距的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的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社会主义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的问题,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行了不懈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我们在实践中曾脱离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急于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急于扩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比重。其间虽然也做过一些调整,但由于实践和认识上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上,邓小平根据我国生产力的实际情况,总结了追求“一大二公”的经验教训,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逐步认可和允许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走出了一条正确的路子。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反映了我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学习、研究和实践党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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