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分析_利润最大化论文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分析_利润最大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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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031(2004)02-0063-04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由国内转移定价(domestic pricing)和国际转移定价(international pricing)这两部分组成[1]。一般认为,集团公司常常利用分权制的组织形式来获取更多信息,从而确保组织的有效性;在集团中,无论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组织各部门之间存在着产品或服务相互交易的现象,就形成了货物或服务的转移定价。从跨国公司角度来说,转移定价是以总体经营战略为基础,为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并计量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购销产品或提供劳务[2]。由于转移定价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很多人把转移定价作为跨国公司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目标

跨国公司理论认为,由于国际市场的不完美,产生了跨国公司;在不完美市场环境下,跨国公司管理者需要设立本集团的整体战略经营目标。不同的跨国公司依据本集团的特点,会选择不同的战略目标,例如利润、现金流量、市场、经营、税务节约、社会政治和行为等目标。这些战略目标也反映了企业集团长期和短期目标,例如所有者经营、地位和由于在全球市场不完美产生的国际利益[3]。进一步说,很多目标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以下依据跨国公司和直接投资理论对转移定价目标进行分类:

(1)利润目标。以前的调查发现,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最主要的目标是为实现集团全球利润最大化。部门作为投资或利润中心,追求本部门利润最大化,因此该目标与部门业绩评价相联系。但是,部门利润最大化目标经常与跨国公司全球利润最大化目标不相一致,特别是在垂直整合集团组织中,当各部门相互购买产品、提供服务时,两者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以利润作为跨国公司战略目标时,会产生巨大的矛盾冲突[4]。

(2)现金流量目标。很多跨国公司高层管理者在制定战略目标时,通常把集团在世界范围的现金流量作为最重要战略目标。影响现金流量管理的因素很多,例如使风险威胁降低到最小化、返还限制或者再投资策略。由于部门获得长期利润是现金流量管理的主要目标,因此部门现金流量目标也与部门利润目标相互联系。我们发现,部门现金流量目标与其他目标既相互作用又相互冲突。

(3)市场目标。跨国公司进入一个新市场,就会追求特别的市场份额或者获得某种市场战略,例如不同的产品组合模式。市场短期目标一般是以成本为基础,长期目标则是与业绩激励有关,还包括与外国政府的关系和给予的优惠条件。市场目标,例如获得特别的市场份额或激励销售配额,也经常受到很多限制和影响。

(4)经营目标。很多目标常常与当地的优惠政策相联系,例如原材料、劳力、运输和资本等的成本最小化目标。经营目标也是获得利润最大化的一部分,例如所在国劳动力市场的状况、自然特性、基础特性。经营目标是全部利润最大化的最主要成分,在本质上,这些目标与短期利润目标相冲突。

(5)纳税最小化。纳税最小化也是跨国公司重要目标之一,该目标有全球纳税最小化和地区纳税最小化之分,它可以激励经理人把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来减少本企业整体的纳税总额。不同税率的相互影响也会导致目标的复杂性,因此,各国制定了很多税收条例来提高跨国公司纳税,限制经济资源流动,以及选择不同的转移定价政策,这样可能造成与部门利润、现金管理和社会政治目标产生冲突。尽管减少纳税可以提高利润,但是,由于市场不完美产生的所有权、场所、国际利益、较低工资比率等因素,实际上对利润最大化的影响来说更加重要。

(6)与社会政治因素相联系的目标。跨国公司试图减少经济、政治和经营环境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市场不完美导致所有权、税务、经营和财务环境不断变化,从而引起了跨国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的投资和经营决策不同,例如:如果东道国要求企业国有化所占的比例较高,会造成企业短期目标最大化,从而忽视了长期利润最大化;管理当局控制各行业中企业类型和数量、技术转移、现金流量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的问题,也会对集团整体战略决策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也会感到来自东道国经济和社会财富贡献的压力,因此,对当地经济和东道国社会政治的贡献,可能会减少社会政治因素的风险变化。这些潜在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也会产生冲突,例如利润最大化、现金流量,而且这些目标的重要性与不同部门相关交易相联系[5]。

(7)行为目标。跨国公司集团与国内的企业相似,也存在很多行为目标。也就是说,部门经理人的行为经常与跨国公司总部经理人行为不同。部门管理者希望自身行为与有自制能力的独立企业相似,同时可以公平评估部门业绩;相反,集团高层经理人可能希望部门经理的行为有利于组织的整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和部门行为目标可能很容易产生冲突,因此,需要使用多种转移定价政策来协助解决冲突。但是,Yunker's认为:问题可能不像以前考虑得那么大,因为在使用转移定价来扩大全球利润,当评估部门经理人业绩时,不能着重强调利润的计量,需要利用不同转移定价政策来获得不同的行为目标。

二、国际上对转移定价的文件要求

近年来,跨国公司组织结构不断变化,导致了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政策的重新评估问题。为了评估不同的转移定价政策,需要与公允原则相联系,并在评估过程中使用适当的评估工具和技术[6]。另外,在482号法案中,有关公允原则方面的内容包括电子商务和财经服务等信息,该问题在处理全球事务、外国货币交易以及无形资产交易等方面都很重要。例如,于1998年3月颁布的全球交易规则中,要求企业财务部门采用482号法案来确定相关的成本和利润贡献率,并把它们以利润分割法分配到全球交易当中去。这种方法与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是相互矛盾的。

很多国家的转移定价标准和实际中的国际税务条例都是以公允原则为基础,通过独立协商来确定价格。非关联方公司也以相同条件与跨国公司附属企业进行贸易。正是由于这些情况,税务机构找到了几个初步方案来确定公允价格:

(1)从税务角度来看,这些观点代表了制定方案的一些典型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转移定价引起的相关争论;

(2)从遵循的角度来看,这些方法符合税务机构所颁布的文件要求;

(3)从业务管理的角度来看,通过检验公允原则来了解全部业务管理需要,以及保证合理纳税。

公允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经济原理分析,竞争市场是分配资源、获得回报的最主要方法;当企业纳税时,把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和独立企业放到平等的地位,减少了因税务条例不同而产生的经济方面的失真现象。

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具体、复杂的税务法律法规,并通过减免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来保证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的公平分配。大量新增审计案例说明,税收问题造成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审计风险,特别是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一些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该问题尤为突出。欧元的出现也使人们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这归因于欧元的单一货币政策使转移定价更透明,减少了汇率变化对它的影响。

税务机构要求跨国公司证明:本企业的转移定价政策是依据公允价格制定出来的。由于很多国家的转移定价文件要求公允价格,因此在这里,全球转移定价文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通过研究详细的文件,在公允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转移定价政策,从而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处罚。很多税务机构以全球转移定价文件为基础,提供给纳税人持续和有效的定价方法,解决了纳税人有关转移定价政策的选择问题。当跨国公司利用软件系统作为管理工具来管理转移定价系统时,也会尽可能减少本公司的税率。

我们发现,认真研究各国的转移定价文件规定,特别是各国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是企业进行国际化投资的先行条件。以下是各国对跨国公司违反规定所作出的不同程度的处罚规定。

(1)美国与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相关规定。

美国是第一个推行以公允原则制定转移定价的国家。在1994年,美国国税局IRS颁布了最终规则,要求跨国公司关联方交易在进行转移定价时,都必须遵照该原则。后来,最终处罚规定6662号条例于1995年生效了。在某种情况下,美国国税局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当它认为这种分配对清楚地显示收入是至关重要时,跨国公司必须重新分配收入。

OECD规则要求跨国公司和税收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循该转移价格大纲,它把公平原则视为集团内部价格评估的标准。在可比性条件下,当进行企业内部交易和支付交易费用,把跨国公司中相关联企业视为独立企业进行运作时,才被认为遵从了公允原则。

其他国家在制定转移定价时也采用了美国和OECD规则,也就是所谓的公允原则。

(2)英国的相关规定。近年来,英国重新修订了本国的CTSA规则,规则中还包括了自我评估规定。在新规则中,全部采用了新的大纲,并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规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以公允原则为税务目的,通过计算机系统得出的利润。纳税人一定要准备完备的有关转移定价文件,作为提供税务准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税收返还不依照公允原则,或返还有错误或疏忽,内陆税收机构将依据规定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征收100%额外税。

(3)加拿大的相关规定。1997年,加拿大对OECD大纲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提供相关文件的要求也更加严格:纳税人被要求披露所有公司内部交易,保证他们已经“准备或拥有”所有有关文件——为转移定价提供必要的文件。需要进行调整时,如果税务机构认为纳税人不能合理准备在税务返还期内有关的文件时,就会受到处罚。这些处罚相当于10%的调整总量(例如:在1998年的一个纳税年度内)[7]。

(4)德国的相关规定。德国在2000年8月颁布的规定要求:在已定的税务机构里,在适当的审计时期,跨国公司提供转移定价文件时,要依照OECD大纲的要求。在当前法规中规定,即使没有特别的处罚条例,也会由于公司本身的错误而实施严格的处罚。当地的最高税务法庭规定,在德国,没有以法规形式的处罚条例,但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德国财政部计划增加一个法律基础上的有关提供转移定价必要文件的规定[8]。

(5)法国的相关规定。近年来,法国已经增加了对转移定价文件的规定,这归因于近年来法规的重新制定。法国税务部门已经逐步重视到转移定价问题,要求纳税人准备适当的转移定价文件来证明是否遵从规则要求。从表面上看,这与OECD大纲相似,如果纳税人有欺诈或忽视行为,征收40%~80%的额外税;另外,不遵从税务规定要征收50000法郎罚金。

(6)日本的相关规定。日本国家税务局在有关转移定价的条款中,也加入了OECD大纲的精神,主要是要求纳税人提供转移定价的文件。如果跨国公司不依据要求作调整,征收15%的罚金;如果额外税超过500000日元,罚金增加到15%;一旦发现错误,就单独征收35%的罚金。预计这些规则会在今后几年内更加严格。当地的政府认为:现在的规则使日本的转移定价税务与其他国家更和谐[9]。

三、跨国公司在欧洲提供转移定价文件的经验

我们需要认识到,由于欧洲货币转变为单一货币,转移价格系统对公司内部交易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在不考虑汇率变化的情况下,价格更有竞争力。当相同货物在不同国家趋向共同的价值时,欧洲受到的影响也很大。更有竞争力的价格也就是:供货商重新调整价格和差价,调整公司内部价格框架和利润。

(2)价格和市场的变化:在欧洲,企业已经习惯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交易,并使用共同货币。当价格和利润有所变化时,在欧洲货币成为单一货币后,公平汇率、可比非可控价格、重售差价等会产生差异。

(3)单一货币带来的转移价格的透明,使税务机构更加容易对集团内部价格做假设。欧洲货币没有统一之前,转移定价研究受到复杂的外汇汇率的影响。欧元改变了汇率带来的风险,增加了透明度,迫使集团内部重新修订了价格,确保风险的正确反映,避免汇率风险带来的缺陷[10]。

从提供转移定价文件的有效性上看,公允标准是依照公司内部定价规则制定出来的。当前争议的焦点是:为了在不同国家的多种税法下更好地申请缴税,或者依据当地复杂情况纳税,在单一的纳税计划中,纳税人是提供单个的文件还是多项文件。由于不同国家对转移定价文件的要求不同,一些人主张实行全球范围内统一的转移定价文件,这样可以更进一步规范转移定价文件,从而减轻跨国公司业务量,这也是最为争议的问题。

正是因为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转移定价成为跨国公司最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单一的欧洲货币也使转移定价更加透明。跨国公司也就更加认真地准备全球转移定价文件,用全球统一的方式,帮助保护纳税人避免潜在处罚,以及提供世界范围内转移定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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