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集资法律界限论文_杨丽恒

浅谈非法集资法律界限论文_杨丽恒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不再满足于衣食住行,互联网的的发达不仅仅带来了信息的便利而且为一些不法分子也开辟了捷径。非法集资便是我们经常会遇见的一种非法金融诈骗形式。归其根源是人民群众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无法识别风险。本文旨在讨论非法集资的形式与界限,提高自主防范意识以远离财产损失。

关键词:金融诈骗、法律界限、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是公司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承诺内偿还本金和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它与合法筹资之间的主要区别于其目的的合法性。合法筹资严格遵守法定方法,程序和条件,配额和目的。相比之下,非法集资犯罪虽然多种多样,但具有高度欺骗性。犯罪分子通常依赖合法的注册公司和单位。甚至根据相应的国家产业政策,例如支持新农村建设,投资项目和委托理财,混淆广大的人民群众视听让人难以识别。根据多数非法集资案例可以总结出其三点特性: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但与以往不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恰恰显示了非法集资的不合法得性质。犯罪分子将非法筹集资金,各种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并利用计划对受众进行洗脑。承诺各种优惠条件和盈利模式,然后引诱筹款,更加大投资。一般来说,在非法筹款的初始阶段,犯罪分子会积极“兑现”他们的回报承诺用以取得信任以吸引更多人加入。

第二、利诱性。在非法集资罪中具有诱惑受害者的特点,多数不法分子承诺返还,管理资金和投资。多数犯罪分子不仅会注册合法公司,而且还会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支持新农村建设。从传统的种植和养殖发展转变为工程项目,技术开发,投资和股权以及消费者退税,其中各种名目,令人应接不暇。

第三、公开性。非法集资罪需要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毫不犹豫地利用媒体来造势。如聘请名人代言,在某些媒体上发表采访文章,利用报道推动不良企业的“合法表现”;将一些非法集资资金投入公益事业或捐赠,利用销售人员进入社区分发传单并传播筹款信息; 组织各种活动,当场赎回奖金,让参与者首先品尝甜头,然后再推动非法筹款活动等的演示。

综上所述,这三个特征基本上可以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信用证向公众筹集资金。它还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和其他方式偿还本金或偿还投资者。具体通过以下几点方式进行:

(1)通过发行证券,会员卡或债务证来吸收资金。比如:以期货交易和典当的名义发行或伪装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和其他权利证书或非法集资。通过索取股票,参与股息,委托投资和委托财务管理进行非法筹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通过会员卡,折扣卡和消费卡进行非法筹款。

(2)对房地产等资产进行同等划分,并通过提高其股份处置权来增加利息。或者 通过出售股票进行非法筹款,并承诺进行售后回购,售后回购和定期回扣。

(3)以私人俱乐部形式非法筹款,利用地下银行筹集资金。或者以商品销售和回租,回购和转让,会员发展等形式进行非法筹款。

防止非法集资的发生不仅需要从根本上理解非法集资的实质。它既具有普通欺诈的共性,又具有普通欺诈所不具备的特殊性。防范金融诈骗不仅要了解各种犯罪手段提高法律意识,更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贪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首先警惕承诺高回报,牟取暴利和诱惑是所有欺诈罪犯欺骗群众的唯一途径。为了吸引更多的人,不法分子经常承诺投资者以奖励和积分回扣的形式给予高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筹款活动,不法分子开始会按时全额支付前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然后拆了西墙补东墙。在使用受害人筹集的资金赎回以前的本金和利息后,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将无法再支撑这一模式。

其次,往往要警惕不法分子制造虚假项目或陷阱合同。一些人以开发所谓的高科技产品的名义吸收公共存款,捏造使用在线投资基金和电子黄金等新术语,或者建筑筹资和房屋建设等一些虚假项目,以欺骗群众“购买股份”; 还有些不法分子承诺高固定收入,并以商店退还租金的形式吸收公共存款,一些人使用新的商业方法,如垄断,代理,特许经营链,消费者增值回扣和电子商务来欺骗公众。或者混淆财富管理和投资的概念,让受害者在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选择时失去判断力。

最后,会有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名人效应获得群众的信任,以取得大量的金钱和财产。为了给犯罪活动穿上法律外套,犯罪分子经常会设立公司来得到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等。用以掩盖非法集资的非法目的,而实际上并没有他们口中的商业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一般会在豪华办公楼中占据办公空间,聘请名人做广告等,以增加宣传和欺骗公众。

使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破坏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其不断扩大的受害群体与许多非法集资造成的悲剧无不令人痛心疾首。明确了解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远离非法集资,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载于《公安研究》,2010.

[2]岳彩申:《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2018.

[3] 徐昕:《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与对策》,载于《 中国周刊》,2011.

[4]高阳:《非法集资的入罪及合法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1993.

作者简介:杨丽恒,女,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为沈阳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

论文作者:杨丽恒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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