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统一中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都有一个家,她的名字叫中国。”
熟悉的歌曲,优美的旋律。
从东海之滨到天山脚下,自南海诸岛到黑龙江畔,亿万中国人的心曾为之激荡。
然而,美好的期盼,真诚的祝愿,都无法代替令人心酸的现实。
法律希望地方充分发挥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了各自为政,仿 佛国中之国,俨然没有封建的封建。没有一个地区敢说它的当地政策对照经济自由的原 则可以问心无愧。
以至于在一本专论区域关系的书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可云博士满怀忧虑地写道: “在全国各地上演的一幕又一幕‘羊毛大战’,‘棉花大战’,‘生猪大战’,‘蚕茧 大战’,‘汽车大战’等历历在目;甲地警察抓乙地法官,A地检察捉B地公安,公路上 关卡林立,‘此山是我开,此路是我建,要从此处过,留下买路线’等闹剧依然不见收 场。”
面对愈演愈烈的市场壁垒和权力分割,人们不能不问一声: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家?
全国一盘棋这句话虽然照样挂在人们的嘴边,但是,车已不走车道,马已不讲马规。 毋庸讳言,兄弟阋墙成了政府部门千头万绪中的一部分。
中国人面临着一个支离破碎的国内市场。每一个行政区,就像百衲衣上的破布一样, 虽然粘连在一起,却早已不是浑然一体。
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宪政下的统一。
地方保护在中国从来就没有成为“主义”
当人们一再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这个词的时候,倒是忽视对它的确切涵义追根究底。
于是,这个词就成了一个符号,一种标签。
实际上,在中国有地区保护,但是从来就没有什么“地方保护主义”。按照词典的解 释,主义应该是系统的理论和主张。
可是谁又见过,有哪一个中国专家或者官员公开出版过一本理直气壮论述设置地方壁 垒和歧视的书呢?
既然如此,“主义”又从何谈起?
“地方保护主义”既不是一股学术思潮,也不是一种思想理论。
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地方保护主义”这个称呼更耐人寻味。
几十年来,中国的主义听起来似乎特别地多。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个人主义、享乐 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可谓是形形色色,洋洋大观。其实,熟悉中国特殊国情 的人都心知肚明,中国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的主义。之所以这样称呼,主要是使用起来方 便,不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却能够让指责的对象战战兢兢,只有招架之功,丧失还手之 力。因为人治需要既没有底线也没有上限的模糊。
“地方保护主义”这个词就是人治社会的产物。
当人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使用这个词进行褒贬时,人治的精神已经融入了血液。
事实上,“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可以明确界定的法律概念。
相反,这种提法能够掩盖真相,使问题变得扑朔迷离。或发布地方性法规、文件,强 令或变相强令本地企业只能销售、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提供的服 务;或对进入本地的产品或服务采取歧视性政策,设关置卡,多收费……“地方保护主 义”似乎仅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
也正因为这样,才会有人认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根子就在“产权缺位”。问题就被 简化了。教条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又一次发挥着它的余冷。
事实上,即使一个地区全是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一样可能存在地区壁垒和歧视。
想想看,美国什么时候有过中国那样的所谓“产权缺位”呢?可美国宪法在第一条第九 款里规定,“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 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 入港、出港或纳税”。而且按照1868年批准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在州管辖范围 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宪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正是因为即使在像美国这样私有化程度极高的国家,同样存 在地方壁垒和歧视的倾向。否则,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多此一举?
令人深思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为什么这种倾向没有酿成灾难性 的后果,相反,在实行中央集权的中国却在为地区壁垒和歧视叫苦不迭呢?
当然,声色俱厉地谴责“地方保护主义”,并且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为地方的原因, 归结为它们不能从大局全局出发,这很简单。只是这于事无补。虽然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这句话听起来不太入耳,但是事情之所以能够存在,一定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我们 完全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检讨我们的制度安排,为什么对付不了人人喊打的“地方保 护主义”,为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能够我行我素,是后者太猖狂还是我们现有的制度 设计有缺陷?
平常虽然讲要实事求是,事实上人们回避这样的疑问:难道地方保护就全是坏事?
其实,就像利己倾向是推动个人发展的动力一样,地方利己倾向也是推动地方发展的 动力。要彻底消除地方保护倾向,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依然 存在地方保护。如果哪个国家能够像有的人所希望的那样,根本上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那么做到之日,一定是这个国家死气沉沉之时!我们应该像有条件地承认利己的合 理性一样,正视地方自我保护倾向的合理性。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乃本性使然。没有人企图去改变水性。可是,我们有什么 理由在社会领域里要反其道而行之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需要借鉴和吸纳法治国家宪政文明成果的博大胸襟。
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仅仅就经济层面来说,对内开放即经济自由化远远不够,甚至 有的方面对外开放了,对内还没有开放。地区封锁和歧视已经成了经济自由的严重障碍 。但是,经济自由离不开政治自由,离开政治自由谈经济自由,指望建立国内统一大市 场,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地区壁垒和歧视的实质是,公共权力从应该为公民和企业提 供平等的法律保护,蜕化成了提供特别服务。这是权力的异化。仅仅靠经济手段又怎么 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经济改革应该和宪政改革同步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统一 的国内市场。
以邻为壑的博弈
原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长李嘉廷曾经是一位设置地方壁垒的“好官”。
有一篇报道是这样写的:在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场馆开始建设初期,这个 拥有数万人的云南第一大企业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于是李嘉廷迅速规定“世博会”建 设所需的钢材都必须去昆钢购买,于是这个公司就这样活过来了,数万人避免因公司破 产而失业的遭遇。在国家开始“西部大开发”以后,李嘉廷又明确指出云南省的“十大 开发工程”都必须使用昆钢的钢材。但自从2001年6月1日李宣布辞职后,昆钢的总裁也 迅速被宣布成为“顾问”而换了新人上任,昆钢的销售又一落千丈,3个月间已经积压 了5万吨钢材。“我们很担心新省长徐荣凯会不会再关心我们昆钢,我们还能够活多久? ”许多昆钢老工人这样说。
地区贸易壁垒得部分人的“人心”,符合部分人的利益。公共权力维持着自给自足, 支撑着“独立王国”。
但这是“对外”,一旦面对云南省内的地区间壁垒和歧视,作为省长的李嘉廷肯定又 会是另一副面孔。他需要从云南的“大局”出发。这种现象层层如此,举国皆然,非独 云南。在法治国家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国司空见惯。
既然这样,地区间的矛盾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在一个地区遭到另一个地区的贸易封锁和歧视时,往往是不可能长期忍气吞声,左脸 挨了一巴掌还将右脸再送过去,甚至以德报怨。
当生产桑塔纳轿车的上海市规定1万辆的额度外,凡外地产轿车进入该市,须交8万元 的上牌照费之后,湖北针锋相对,1999年10月回敬以凡是在湖北购买桑塔纳轿车,一律 加收7万元“特困企业解困基金”。湖北省汽车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这种以牙还牙的 做法振振有辞:“搞地方保护和贸易壁垒不是我们的本意。我们的做法是为了对上海市 的地方保护进行回击”,目的是“为了让富康能在上海卖”。
更可怕的是这种地方封锁和割据,有时甚至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得到权威认可。
据报道,河南省本来没有酒类管理条例,外省白酒可以自由进入。但是全国已经有18 个省市出台酒类销售的“管理条例”,河南省的白酒进入这些省的市场必须按照管制, 到相应的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准运证等,有的省市贴一个许可证“ 标签”还要收费。
这时如果还大讲特讲要找市场不要找市长,就是不谙世事了。
终于,在大呼不公的河南省白酒企业的强烈要求下,《河南省酒类销售管理办法》(草 案)已制订出来。条例本来已经河南省一个常务副省长签字,准备提交省政府常务办公 会研究通过,但2001年4月初,全国清理和整顿市场秩序会议召开后,就暂时搁置下来 。
在以邻为壑的博弈中,法制得到了完善和健全。只是如果长此以往,中国的局面可能 不堪设想。这也是对那些动辄就说要“依法办事”,将“依法办事”等同于法治的人绝 妙的讽刺。
其实,对于地区壁垒和歧视,并非没有法律禁止。
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 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
但是对比现实,法律形同虚设,全无尊严可言。
这只是法律遭遇赤裸裸的利益挑战时的一面。
事情还有另一面。
只要法律与自己的利益一致,人们就是守法的模范。当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将23年前 由辽宁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酒类专卖管理办法》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依据,以封 杀外地啤酒。其实这并不是什么荒诞不经的事情,就和北京街头抱着哺乳期内的婴儿贩 卖盗版光盘一样。
也许这些让人义愤填膺的例子有些苦涩,有些极端,但是我们必须在厌恶中也能够找 到支持法治的有用资源。黑暗在这里,曙光也在这里。我们能够得到的有益启示是,最 反对地区壁垒和歧视的人,就是它的受损害者,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当务之急就是为他 们冲破地区壁垒消除歧视提供更大的制度空间。
以权力制约权力
国内市场壁垒和歧视有着一层坚硬的外壳。因为既然有市场壁垒,就必定有设置和维 护壁垒的能力,这不是阿猫阿狗谁想做就能够做到的。而这种能力主要来源于政府权力 的不受制约——无论是来自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制约。尽管针对“地方保护主义”不断地 下“通知”,提“意见”,发“规定”……。不可谓不重视,语气不可谓不严厉,但是 收效却大可怀疑。企图下几个文件,搞几次整顿运动,就能够“大见成效”,古往今来 从未有过。
打蛇得打七寸。
1999年《焦点访谈》披露的“吉烟现象”就耐人寻味。吉林省四平市委、市政府动员 全市上下买“吉烟”,甚至每人每月按工资比例扣买烟钱,基本就不管你抽不抽烟。面 对这样的强梁行径,当地的媒体却在摇旗呐喊,声称“四平已经出现了一种吉烟现象, 这是好事”。
在这里,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实际上成了市场壁垒和歧视的吹鼓手与 受益者。媒体实际上成了地方利益的传声筒,为划地为牢以邻为壑的零和游戏,推波助 澜,或遮掩,或沉默,或鼓噪。
当一个地方的媒体始终对本地的事态只能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没有新闻自由, 我们又怎么能够指望它们在维护市场统一方面大有作为呢?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经济保护 ,也是对腐败、无能等等的保护。揭露黑暗挖掘内幕成了一些官员眼里的“不稳定”因 素。于是,媒体对该地的失业可以不闻不问,而大讲再就业工程;可以对该地的杀人抢 劫不报道,直到破案了才知道杀了人……维护公众对该地的不知情,成了一些地方媒体 的基本职能。连篇累牍的“正面报道”,往往使投资者对该地的投资环境产生不切实际 的认识,到了那里就追悔莫及!媒体成了关门打狗的工具。
虽然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且还 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是我们却很难设想,一个在某省某市的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 发表对当地最高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进行批评的言论。在这样的环境里,面对地区壁垒 ,公民又怎么可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那么现行的司法、行政和立法体制又能在遏制国内市场壁垒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本来,当一个公民认为他在某个地区从事经济活动时受到了差别对待,他可以通过司 法渠道来解决;当一个地方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上一级政府的政策侵犯时,它同样 得到司法救济……遗憾的是,目前某些地区司法缺乏公正,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关 注的焦点问题;旧的法院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要求。
脱胎换骨的改革势在必行。
这就必须克服对权力制衡思想和实践的误解与偏见,应予重建中国的法院体制,确认 司法独立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遏制地方和部门壁垒,消除地区歧视,维护法律的权 威和统一。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不能像现在这样合二为一,而是应该分开;法院也不是 只有一套系统,而是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分开,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大区法院 和巡回法院。
因为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是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部分,连名称都称××省法院、×× 市法院、××县法院;财政包干和分税制使得法院和地方利益息息相关,法院的人事任 免、经费,法官的衣、食、住、行,托儿养老,都系于地方党政手中,法院怎么能够完 全置地方利益不顾依法办案呢?在这种利益格局中,地方法官就很容易沦为地方利益的 保护伞,而置司法公正于不顾。再加上司法不独立,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进一步在制 度上使得法院成为维护地方壁垒和歧视的工具。试想,如果两个篮球队比赛,当双方发 生争执时,教练成了裁判员,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吗?能够让社会公众对他产生秉公执 法的印象吗?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完善中国制度的关键之一,也是正当程序的体现。我们难以想象, 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可以干预司法的时候,实际上就意味着有隐形法官和隐形法院的存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又怎么能够期望司法公正可以得到保障呢?因此,应该明确行 政和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法院和法官只忠于宪法和法律,只能是法院拥有解决纠纷的 最终权力。任何理论的偏见应该让位于权利保障和法治的要求。司法的权威是衡量中国 能否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和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同样地,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必须效忠于宪法和法律,它的任何行政法规、规章 、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免于接受司法审查。这样,任何级别的政府在司法权的 制约之下,都难以出台或者不可能长期维护区别对待的政策,而且它们面对歧视和壁垒 也不可能长期不作为。
这就要求立法机制进行符合宪政原则的改革,树立立法机构的信誉,确立立法机构的 权威,而不再是橡皮图章,提高立法的质量,首先使宪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代表 成为真正的代表。
在关注横向分权制衡的意义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纵向分权制衡的重要性。在中央集权 型人治国家向法治型宪政国家转型过程中,市场的支离破碎,并不完全是地方的原因, 缺乏纵向的合理分权制衡亦难辞其咎。而且将造成中国国内市场人为分割的责任一股脑 地推给“地方保护主义”,有失公允,因为造成帮助地区壁垒和歧视的还有国家的制度 和法律政策,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等等,都不是地方能够一手遮天 的,区别只有地方用的太过分和不过分之分。比如,当深圳拉起那道举世闻名的铁丝网 时,哪里会想到这不是打开开放的窗口,而是树立地区壁垒制造地区歧视的典范?
退一步讲,就是地区保护也不等于洪水猛兽。因为在任何制度下,无论是谁主政一方 ,都不可能不考虑本地的就业和发展等现实问题。就是自由选举和地方自治的民主国家 里,州长市长们必须顺应选民的意愿,同样要为地方利益服务,没有理由想当然地认为 他们的意愿和利益会自然地跟整个国家或者其他地方的意愿和利益完全协调一致。可以 说自我保护是一种本能的倾向。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彻底消除地方保护倾向,而在于建立 一种处理公民与政府、地方与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政制度。
这就要求建立宪法基础之上的纵向分权。我们不能再简单地以“上面”和“下面”这 样的框架来分析问题,因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而可能是中 央对地方有它不能和不应干预的领域,因此也就不是一个单向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权 利和权利之间是平等的。
那么谁来解决各级政府之间可能的冲突呢?在现在的制度里,只有这样一条模棱两可的 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 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如果对照现实仔细琢磨,这与其说是法律语言,毋 宁说更像外交辞令,辨证得滴水不漏,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
实际上,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实际权力一直摇摆不定。因为传统的中央集 权体制不承认地区利益的独立性,企图将地方当成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棋子,实际上由 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根本就做不到。但是地方自我保护行为毕竟是名不正言不顺。在 这种晦暗不明的状态下,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是突破僵化政策的动力,也是弱 化不应该弱化的上级权威的双刃剑。更严重的是,由于权利不明确,导致短期机会主义 行为泛滥,甚至成了心照不宣的不成文规则。结果是不断地恶性循环。
因此,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各级政府间的权限划分,而让司法成为冲突的裁判。
只有这样,以权力制约权力,中国才可能有了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
以权利制约权力
一位美国的经济学家说:“历史憎恶跳跃,大的变化和经济革命都不是突然来临的, 它们必定是经过了周全的和长期的准备。可是,连续性并不排除变化,甚至是剧烈的变 化。”
同样,在建立国内统一市场问题上,一个能够积累和促进这种变化的制度变革至关重 要。
当人们对“地方保护主义”口诛笔伐,看到了它削弱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它使我们可选择消费的商品种类减少、质量下降、花 费更高……但是人们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实际上是对自由权利的侵犯,是自由权利没 有切实可靠的保障和公共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消费者购买的自由、企业和公民的经营自 由、择业自由,等等,在权力面前变得一文不值。
而挑战和遏制国内壁垒和歧视,并没有免费的午餐。
如果没有新的权利保障制度和利益表达机制的话,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无异于纸上谈 兵。
我们不妨设身处地地想想,当一个企业在某市遭到政府的歧视性对待时,报纸是当地 政府掌控的报纸、电台是它掌控的电台、法院是它掌控下的法院……他呼天天会应,叫 地地会灵吗?更何况他本来就是为了求财,在这种恢恢天网下,他敢抗争吗?
但是忍气吞声永远都衍生不出权利。很难想象唯唯诺诺的国民能够使市场经济焕发勃 勃生机。只有凡事都要争个是非曲直的精神,而不是遇事忍气吞声的驯服能够激发市场 经济所需要的个人主义精神。
在这个问题上,拉封丹的那句名言依然闪耀着政治理性的光辉:力量造就权利。
那么,力量从何而来呢?难道只能仅仅冀望于官员的慈悲和仁德?
我从来没有看到过哪个城市的市长发表署名文章公开反对市场经济。但是在他们的治 下却又不难发现连中世纪都不如的痕迹。
中世纪的欧洲有句名言: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城市是通往自由之路。当佛兰德伯爵在 布鲁日城内的市场上发现了一个逃亡的农奴,要把他抓回去,却被城里的中产阶级赶出 了城。
这样的故事还没有在今天的中国城市里出现过。倒是以“三无”为由收容遣送的逆潮 一浪高过一浪。中国有城而无市。每一个行政单位就是一个领地,好象它的天职就是与 经济自由和公民权利过不去。
当年欧洲在城市入口处收取准入费,法国人称为“入市税”。也许这句话更能够体现 :“牛和犹太人:每位四芬尼。”那么,一个外地人进入城市工作又需要多少人民币呢 ?壁垒和歧视的背后是丰厚的利益。
国内壁垒和歧视造就了一个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集团。反过来,他们又在各种冠冕堂 皇的借口下维护壁垒和歧视。没有理由幻想政府部门和这个官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君子, 在维护壁垒和歧视中恪守毫不利己的原则,决不会分羹一杯。如果说防疫、工商等等频 频光顾进行“执法大检查”,却不能罚款,没有吃喝,他们还会风雨无阻地“维持市场 秩序”吗?当政府热衷于打假等事情时,难道它的职能错位不值得深思?难道它的动机不 是显得有些蹊跷?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是自命为清官者们的座右铭。但是这为了一方,却将为公民 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职责置之度外。比如,城市的就业政策形成了一种“遗弃机制”, 当国家没有尽到义务教育的责任的时候,却对某些省市颁布用工只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充耳不闻。再比如,某些省市针对外地人设置的就业行业性限制从1999年的5个增加到8 个,职业性限制从1999年的34个增加到103个。这实际上是违宪的规定。通过这样的规 定,难道不是立法机关的耻辱?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外国人在中国进行经济活动应该实行国民待遇。请问,这些 实行歧视性政策的地方,会将怎样对待中国人自己呢?难道还要重蹈“宁予洋人,不予 家奴”的历史覆辙?入世意味着对外更加开放,这就要求中国必须加快对内开放的步伐 ,通过国内经济自由化的改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国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否则,忙于 窝里斗,等过了保护期再开放各地市场,外国企业就会长驱直入。从这个意义来讲,入 世的威胁来自中国自己。
当然,我们不能期望苦口婆心的劝说,就能够消除牢固的国内市场壁垒。制度重于思 想教育。就拿高考壁垒和歧视来说吧,2002年北京市将由自己出高考题,谁还能够再像 过去那样对北京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要比有的省市低一百多分说三道四?在严厉的户籍 管制下,难道教育部等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子女不也可以分享利益?这时候我们能够期 望这些地方和部门主管的媒体大张旗鼓地批评教育壁垒和教育歧视,而不是选择对挑战 者进行严密的封杀?难道这些教育别人的人不是装着满脑子的大道理?
公民缺乏的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与壁垒和歧视做斗争的制度支持。在一个荒唐的处 女嫖娼案里,法院判决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 6元。在这样的国家里,民告官,能够得到多少补偿?就连两天的自由也只值74.66元!这 件事情的背后是公民权利在遭遇公共权力时的极度不对称,缺乏保障,缺乏安全。在信 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不能不问,如果这位无辜的姑娘是在美国或者英国遭遇了同样 的事情,将会得到怎样的判决呢?当一个制度设计成了与违法行为对抗需要付出巨大的 代价时,法律到底是站在哪一边呢?
因此,必须建立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以权利制约权力,这样权力才可能尊重权利。
四海变秋色,一室难为春。如果公民的权利保障体系建立不起来,谁与国内壁垒和歧 视抗争呢?
结束语
统一的国内市场,是实现中国百年梦想的阶梯。
但是,制度变革从来就没有浪漫曲。简单的乐观主义和悲观的无所作为,都是解决国 内壁垒和歧视的克星。
收获来源于耕耘。终有一天,回想过去,面对自由的事业,我们可以无愧地说没有虚 度光阴;面向未来,我们为中国的自由和富强增了光添了彩。
到那时,我们子子孙孙都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利有保障的自由国家。我 们的思想不再有禁锢,司法是权利的保障,经营的自由没有障碍。神州大地沐浴在法治 的阳光之下。
这是一个中国亘古未有的时代。
到了那时,我们才终于可以自豪地说,这是盛世里的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