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市出土西夏语卖地行为研究_西夏论文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城论文,地契论文,西夏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元朝只修撰了《宋史》、《辽史》、《金史》,未修西夏史,致使有关西夏的汉文史料贫乏。特别是有关西夏社会经济层面的资料未能通过《食货志》等形式系统地保存下来,这方面的资料基本是空白,导致后世治史者对西夏土地状况及其买卖几乎一无所知。

1909年,俄国探险队在中国的黑水城遗址(今属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发现了大批珍贵历史资料,载运至俄都圣彼得堡,其中主要是西夏时期的文献。1972年,苏联西夏学专家克恰诺夫从大批黑水城文献中找到一件行书体西夏文天盛庚寅二十二年(1170)土地买卖契约,并做了译释、研究。①这是第一次刊布西夏社会文书,对研究西夏土地买卖乃至土地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这件完整的卖地契包含立契时间、立契人、卖地数量及附带院舍、卖主、价格(以牲畜抵价)、保证语、违约处罚、土地四至,最后有卖者、担保人和知证人的签字画押。这件契约过去作为唯一的一件土地买卖实物资料,引起了中外西夏研究者的重视,又因其为识别有一定难度的行书,致使一些专家不断进行译释和研究。②

在中、俄共同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献》的过程中,我们在俄国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整理西夏文献时,于1997年、2000年发现了一大批西夏文社会文书,计有1000余号、1500余件,其中仅契约就有100余号、500多件,关于耕地买卖的契约有11件。连同原来发表的1件,共有12件。这些七八百年前的文书,保存了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土地买卖的原始资料。③宋、辽、金三朝有关土地买卖的契约保存至今的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件,且多不完整,而西夏一朝却保存着这么多的土地买卖契约,且多首尾完具,是研究西夏经济的第一手资料。中国早期契约数量有限,“属于西汉至元代的较少,件件俱是珍品”。④多件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是研究西夏黑水城地区土地买卖十分重要的资料,弥足珍贵。然而这些文书多是西夏文草书。笔画清晰的西夏文楷书解读尚有相当难度,要释读人写人异的草书就更加困难。笔者试对这批新发现的文书做初步译释和研究,期望有助于西夏土地买卖的深入研究。

一、新发现的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

出土于黑水城的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有的为单张,也有系多件契约连在一起。前述天盛庚寅二十二年卖地契(Инв.No.5010)即为单张契约。⑤其他新发现的单张契约有西夏天庆丙辰年(1196)六月十六日梁善因熊鸣卖地房契(Инв.No.4199)、天庆戊午五年(1198)正月五日麻则老父子卖地契(Инв.No.4193)、天庆庚申年(1200)小石通判卖地房契(Инв.No.4194)。⑥另新发现有一契约长卷(Инв.No.5124),是西夏天庆寅年(1194)正月末至二月初的23件契约,有卖地契、租地契、卖畜契、雇畜契以及贷粮契,其中卖地契8件。⑦以上共见土地买卖契约12件,除原已公布的一件是行书体西夏文外,其余皆是更难以识别的西夏文草书。兹按契约时间顺序将12件契约意译如下:⑧

1.天盛二十二年寡妇耶和氏宝引等卖地契(Инв.No.5010)

天盛庚寅二十二年,⑨立契者寡妇耶和氏宝引等,今将自属撒二石种子地一块,⑩连同院落三间草房、二株树等一并自愿卖与耶和米千,议定全价二足齿骆驼、一二齿、(11)一老牛,共四头。(12)此后其地上(13)诸人不得有争讼,(14)若有争讼者时,宝引等管。(15)若有反悔时,(16)不仅(17)依《律令》(18)承罪,还依官(19)罚交三十石麦,情状(20)依文据(21)实行。界司堂下有二十二亩。

北与耶和回鹘盛为界,东、南与耶和写?为界,西与梁嵬名山为界

立契者耶和氏宝引(画指)

同立契(22)子没啰哥张(画指)

同立契没啰口鞭(画指)

证人说合者(23)耶和铁?(押)

梁犬千(押) 耶和舅盛(押)

没啰树铁(押)

税已交(押)

八?(押)(24)

2.天庆寅年正月二十四日邱娱犬卖地契(Инв.No.5124—2)

天庆甲(25)寅年正月二十四日,立契者邱娱犬等将自属渠尾左渠接撒二十石种子熟生地一块,及宅舍院全四舍房等,全部自愿卖与普渡寺(26)内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喇嘛等,卖价杂粮(27)十五石、麦十五石,价、地两无悬欠。(28)若其地有官私二种转贷(29)及诸人共抄子弟等争讼者时,娱犬等管,那征茂等不管,不仅以原取地价数一石付二石,服,且反悔者按《律令》承责,依官罚交二两金,本心服。 四至界已明

东接小狗黑及苏?汗黑地 南接吴老房子地

西接嵬名有宝地 北接梁势?地

税五斗中麦一斗有 日水

全部情状依文书所载实行

立契者邱娱犬(押)

同立契者子奴黑(押)

同卖者(30)子犬红(押)

证人多移众水?吉(押)

证写文书(31)者翟宝胜(押)

证人恧恧显啰岁(押)

3.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梁老房酉等卖地舍契(Инв.No.5124—1)

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32)立契人梁老房酉等,将自属渠尾左渠灌撒十五石(33)种子地,及院舍并树石墓?等,一并卖与普渡寺(34)内粮食经手者梁喇嘛等,议定(35)价六石麦及十石杂粮,价、地两无悬欠。(36)若其地有官私二种转贷,及诸同抄(37)子弟争讼时,老房酉管,喇嘛不管。不仅要依原何价数一石付二石,还要依官府规定罚交三两金,本心服。

四至(38)界所已明确

东与梁吉祥成及官地接 南与恧恧显盛令地接

西与普刀渠上接 北与梁势乐娱地上接

有税二石,其中有四斗麦 日水

情状按文据所列实行

立契者梁老房酉(押)

同立契弟老房宝(画指)

同立契弟五部宝(画指)

同证人子征吴酉(画指)

证人平尚讹山(画指)

证人恧恧现处宝(画指)

证人恧恧显盛令(画指)

4.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恧恧显令盛卖地契(Инв.No.5124—7、8)

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文状为者恧恧显令盛等,将自属渠尾左渠灌撒八石种子地一块,及二间房、活树五棵等,自愿卖与普渡寺中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梁喇嘛等,议定价四石麦及六石杂粮,价、地两无悬欠。若其地有官私二种转贷,及诸人同抄子弟争议时,显令盛管,那征茂等不管,不仅依原何价所取数一石还二石。何人反悔变更时,不仅依《律令》承罪,还依官府规定罚交一两金,本心服。

四至界处已令明

东与官地为界 南与梁势乐酉地为界

西与梁老房酉为界 北与小老房酉地为界

有税五斗,其中一斗麦 细水

立契者恧恧显令盛(押)

同立契弟小老房子(画指)

同立契妻子计盃氏子答盛(画指)

证人平尚讹山(押)

证人梁枝绕犬

5.(天庆)寅年二月一日梁势乐酉卖地契(Инв.No.5124—9、10)

寅年二月一日立状者梁势乐酉,今向普渡寺属寺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梁喇嘛等将撒十石种子生熟地一块,有房舍、墙等,自愿出卖,议定价二石麦、二石糜、四石谷。价、地两无悬欠。若其地上有官私二种转贷时,梁势乐酉管,梁那征茂等不管,不仅需依原有价数一石还二石,谁改口变更,不仅依《律令》承罪,还由官府罚一两金,本心服。

四至界处已明 契约(39)

东与嵬移江为界 南与梁宝盛及官地为界

西与梁宝盛地为界 北与恧恧吉讹地为界

有税五斗,其中一斗麦 细水

立契者梁势乐酉(押)

同立契妻子恧恧氏犬母宝(画指)

同立契子寿长盛(押)

同立契子势乐宝(押)

证人平尚讹山(画指)

证人梁老房酉(画指)

6.天庆寅年二月一日庆现罗成卖地契(Инв.No.5124—4)(见封3图版1)

寅年二月一日立契者庆现罗成,向普渡寺属寺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梁喇嘛等全部卖掉撒十石种子熟生地一块,及大小房舍、牛具、石笆门、五枙分、树园等,议价十石麦、十石杂粮、十石糜,价、地等两无悬欠。若彼及其余诸人、官私同抄子弟有争讼者时,由现罗成管,那征茂及喇嘛等不管。谁人欲改变时,不仅按官府规定,罚交三两金,服,还按情节依文据施行。

四面界已令明

东界梁老房酉地 南界梁老房有地

西界恧恧现罗宝地 北界翟师狗地

有税一石粮,(40)二斗麦

立契者庆现罗成(押)

同立契者恧恧兰往金(押)

同卖恧恧花美犬(画指)

证人梁酉犬白(画指)

证人梁善盛(画指)

7.(天庆)寅年二月二日梁势乐娱卖地契(Инв.No.5124—5、6、1)

寅年二月二日立契者梁势乐娱等,今自愿向普渡寺属寺中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梁喇嘛等将撒五石种子地一块出卖,价议定四石麦及九石杂粮,价、地两无悬欠。若官私两处有转贷时,由势乐娱管,那征茂及喇嘛等不管。谁人违约不仅按律承罪,还依官府罚交一两金,本心服。 四至界处已明:

东与恧恧吉祥讹地交界 南与梁老房酉地交界

西与灌渠为界 北与翟师犬地交界

有税七斗,其中一斗四升麦 细水

立契者梁势乐娱(押)

同立契梁势乐茂(押)

同立契每乃宣主(押)

同立契梁老房虎(画指)

证人陈盐双(画指)

证人平尚讹山(画指)

8.(天庆)寅年二月二日每乃宣主卖地契(Инв.No.5124—12、13)

寅年二月二日立契约者每乃宣主等,今向普渡寺属寺中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及梁喇嘛等自愿出卖撒五石种子地一块,议定价六石杂粮及一石麦,价地等两无悬欠。若其地上有官私二种转贷时,由宣主等管,梁那征茂等不管。若何方违约时,不仅依《律令》承罪,还应罚交一两金,本心服。 四至界已明

东与官地为界 南与官地为界

西与灌渠为界 北与鲁??麻铁地为界

有税五斗,其中一斗麦 细水

立契者每乃宣主(押)

同立契弟势乐铁(押)

同立契妻子藐浞氏??(画指)

证人梁势乐娱(押)

证人恧恧显令盛(画指)

9.天庆寅年二月六日平尚岁岁有卖地契(Инв.No.5124—16)(见封3图版2)

天庆寅年二月六日,立契者平尚岁岁有向普渡寺粮食经手者梁喇嘛、那征茂等将撒三石种子生熟地一块及四间老房等出卖,价五石杂粮已付,价、地两无悬欠。若其地上任何人,官、私同抄子弟有争议者时,依官法罚交五石麦,心服。按情节依文据所载实行。

四至界已明 东与官渠为界 南与息尚

氏恧有地接 西北等与梁驴子母接 北(41)

有税八斗杂粮、二斗麦 水细半

立契者平尚岁岁有(押)

证人息尚老房子(画指)

证人邱犬羌乐(画指)

10.天庆丙辰年六月十六日梁善因熊鸣(42)卖地房契(Инв.No.4199)

天庆丙辰年六月十六日,立契者(43)善因熊鸣等,今将地四井坡渠灌撒十石种子熟生七十亩自愿卖与梁守护,价五石杂粮,自各??买,其地上租佣草(44)等三种,守护承担以外,先?其地上诸抄共子弟余诸人力争有诉讼者时,?依原地官私转系?因转贷及?谁??等时,不仅依官罚交十石杂粮,还以先所取价数,亦一石还二石,本心服。依情状按文书所载实行。四至界已明,??有:

东与平尚母秋地??为界

南与曹铁?为界

西与嵬名盛有娱为界

……(45)

11.天庆戊午五年正月五日麻则老父子卖地房契(Инв.No.4193)(见封3图版3)

天庆戊午五年正月五日,立契者麻祖父子等,今将自属酩布坡渠灌渠二十三亩(46)及院落一并卖与梁守护铁,价八石杂粮,地、价两无悬欠。此后其地有官私人诉讼者及何人反悔时,不仅按已取价数一石还二石,(47)还据情状按文书所载实行。

(上部)

四至界明

东????宝

南渠坡上

西麻则显令

北浑?犬黑

(下部)

卖者老父子(押)

同卖弟显令(押)

同卖梁税梁(押)

同卖梁真盛(押)

证人??波法铁(押)

证人????宝(押)

12.天庆庚申年小石通判卖地房契(Инв.No.4194)(见封3图版4)

天庆庚申年二月二十二日立契者小石通判,今将自属地四井坡渠灌浑女木成边上撒一百石种子熟生地一块,院舍等全,自愿卖与梁守护铁,议定价二百石杂粮,价、地等两无悬欠,此后其地上诸人子弟有任何官私转贷、乱争诉讼者时,按原已给价一石偿还二石,返还四百石,若有人反悔时,依官罚三两金,本心服。 四至界已明:

东与不变桔?数求学??上界 南与官渠为界

西北与律移般若善原有盛有等地为界

(上部)

先有地一

块是七十五

(下部)

立契者小石通判(押)

同立契卖者梁千父内凉(押)

同立契卖者梁犬羊舅(押)

同立契卖者梁麻则盛(押)

证人梁虎孵子(押)

证人曹庵斡宝(押) 证人移[,合]讹花?势(押)

证人陈犬羊双(押)

由以上12件契约可知,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继承了中原王朝的形制,包含了传统契约的各种要素。分析这些契约,可以对西夏土地买卖乃至西夏社会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土地买卖的基本情况和土地买卖者的身份

(一)土地买卖的时间和原因

黑水城位于巴丹吉林沙漠的北端,内陆河黑水下游北岸。西夏时期因得益于黑水灌溉之利,农业兴盛。这批土地买卖契约反映了当地土地买卖状况。

12件契约中最早的1件是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其次是5124号契约长卷中的8件,皆为天庆元年(1194),其余3件分别为天庆三年、五年和七年。

西夏立国凡190年(1038-1227),这些土地买卖契约时间皆在西夏晚期,时间跨度31年。除1件属于仁宗时期,其余11件皆在桓宗前期的7年时间,最后一件距西夏灭亡仅有28年,显然反映的是西夏晚期黑水城地区土地买卖和当地社会生活状况。

这些卖地契约都未记卖主卖地的原因,但通过卖地时间可以分析卖地原因。长卷中的8个卖地契有具体时间,都在正月、二月;4件单页卖地契第1件只有年份,未记月、日具体时间,这在契约中很少见;另3件有具体时间,其中2件分别为正月、二月,1件是六月。在有具体日期的11件契约中,10件都发生在正月、二月,正是农村青黄不接的时期。这些卖地契约反映出一部分生活困难、缺乏口粮度日的贫民只能靠出卖土地换取口粮。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除非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出卖。

发生在六月的卖地契约,土地主人是小石通判。他出卖土地很多,达撒100石种子的地,合千亩左右(约合250宋亩)。此人有“通判”的官衔,原占有土地很多,可能不是一般农民,而是地主。根据他出卖土地的时间、数量,推断他出卖土地的原因不像其他卖地者那样是为生计所迫,而可能另有缘由。

目前所能见到的黑水城土地买卖契约应该仅是此类契约的一小部分,即便是比较集中的契约长卷也仅是一个寺庙存留的天庆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至二月二十日不到一个月的契约。在这样小的范围、这样短的时间内有这样多的卖地者,可以推想当地农民生活严重贫困的状况。黑水城地区耕地较多,又有黑水灌溉之利,粮食生产有一定保障。而这些卖地契显示出当地在一二月份便有不少农户乏粮。也可能在前一年有特殊的天灾等异常情况发生,使粮食减产,从而导致农民秋收后不到半年便断粮,不得已卖地换粮。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贷粮契也多在西夏天庆、光定年间,其中土地买卖契约集中的天庆元年借贷契约也很集中,(48)这从另一侧面增加了当地贫困农民乏粮的证据。然而,由于西夏王朝未入正史,对西夏自然灾害的记载非常缺乏,特别是有关西夏黑水城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几乎从未见记录。

(二)卖地者和卖地数量

早期的党项族专营畜牧业,不习农业,因而缺乏粮食。当党项族逐步建成比较强大而地域稳定的政权时,如在夏州政权或西夏建国前,一批原来从事畜牧业的党项族人,在宜于耕作的地区逐步转而从事农业。这对一个民族来说,是历史性的转变,这种转变造就了一批党项族农民。黑水城出土的土地买卖契约应是这批农民的后代所立。卖地者及证人都是当地农民,从他们的姓名看多数是蕃族(即党项族),如耶和、没啰、恧恧、讹劳、平尚、每乃、藐浞、息尚、麻祖等;但也有汉族,如契约中的邱、曹、陈等姓。梁姓本为汉姓,但西夏第二、三代皇后为梁氏,先后掌政30多年,大兴蕃礼,应为蕃族,因此黑水城农民中的梁姓是汉族还是蕃族有待考察。党项族农民的祖先由牧转农时,多是占有土地的自耕农。他们依靠西夏政府得到土地,自种自收,只给国家缴税。而从这些卖地契可以见到,至西夏末期,他们后代当中的很多人由于生活所迫,口粮不济,不得不出卖祖先经营的土地。

契约长卷中8件卖地契中卖地者姓名和卖地数量为:(1)邱娱犬卖撒20石种子的地及宅舍,(2)梁老房酉卖撒15石种子的地及房屋,(3)恧恧显令盛卖撒8石种子的地以及房、树,(4)梁势乐酉卖撒10石种子的地及房舍,(5)庆现罗成卖撒10石种子的地及房屋和农具、树园等,(6)梁势乐娱卖撒5石种子的地,(7)每乃宣主卖撒5石种子的地,(8)平尚岁岁有卖撒3石种子的地及房舍。其他4件契约中的卖主和卖地数量为:(9)寡妇耶和氏宝引卖撒2石种子的地连同院落3间草房、2株树,(10)梁善因熊鸣卖四井坡渠灌撒10石种子的70亩地,(11)麻则老父子卖23亩及院落,(12)小石通判卖撒100石种子的地。卖土地者都是耕地所有者,一般是农户的户主,多为男性,仅有1例女性为寡妇耶和氏宝引,她也是户主。

从契约看,各家卖地数量不等,多不直接写顷、亩数,而是写撒多少石(种子)的地。据现有文书,西夏计量耕地面积,除用顷、亩外,还有一种土地计量法,就是依据撒种子的数量。黑水城出土的纳粮文书记录家庭耕地数量时即以撒多少石(斛)种子计算。(49)笔者曾在论证重量标准的基础上,推算出撒1斛(石)种子的地约合10西夏亩(2.4宋亩)左右耕地。(50)耶和氏宝引卖撒2石种子的地,契约后记为22亩,撒1石种子的地比10亩略多;梁善因熊鸣卖地记撒10石种子的70亩地,比撒1石种子的地10亩为少。看来这种统计地亩的数量仅是一个约数,也证明原来对撒1石种子为10亩左右的推算大体正确。

在契约长卷中的8个卖地契中所卖土地的数量分别为撒20石、15石、8石、10石、10石、5石、5石、3石种子的地,也即分别约为200、150、80、100、100、50、50、30西夏亩左右,合7.5宋亩到50宋亩不等。这表明西夏农业家庭耕地面积较大。黑水城地区地处西北,地旷人稀,耕地较多是正常现象。在几件单页契约中卖地数量差距较大,耶和氏宝引卖22亩地,小石通判卖100石撒处地,合千亩(250宋亩)左右。

(三)买地者和买地数量

在契约长卷8件卖地契中,买地者皆为普渡寺粮食经手者梁那征茂和梁喇嘛。普渡寺西夏文为(普渡众宫)或(普渡众宫寺)。粮食经手者西夏文为(谷手有者),“手有”在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中多次出现,有“拿取”意,此处转为“经手”意。可见两人同为寺庙以粮食买土地的经手者。梁那征茂和梁喇嘛可能都是寺庙中的僧人。“喇嘛”一词是藏传佛教中对学佛法人的称呼,本为藏传佛教中长老、上座、高僧之称号,但后来对一般僧侣亦称喇嘛。西夏藏传佛教兴盛,黑水城地区的普渡寺可能是藏传佛教寺庙,这一黑水城寺庙未见于汉文文献。当时具体管理粮食和土地买卖的僧人称为喇嘛,或许西夏时期喇嘛已经成为普通僧人的称呼。

契约长卷表明西夏后期黑水城地区普渡寺在天庆元年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中就买进了760亩土地,约合190宋亩。

4件单页文书中第1件是寡妇耶和氏宝引将22亩土地卖给党项人耶和米千,其余3件都是将土地卖给梁守护铁,分别为撒10石种子的70亩、23亩和撒100石种子的地,约合1000亩左右。这是一笔大的土地交易。前面已经提及卖主小石通判不是普通农民,而可能是地主。买主梁守护铁在5年中先后购进这么多耕地,更是显示其财力充裕,是存粮大户。黑水城有一件军溜告牒文书,有“守护铁”之名,为军溜首领,或与上述契约卖地者为同一人。(51)

(四)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的加剧

西夏农、牧业并重。耕地,特别是所谓“膏腴之地”,关系到西夏国库的丰盈、军队的供给、社会的安定。黑水城一带虽地处边远,干旱少雨,但因有祁连山雪水融化汇成黑水流经此处,可灌溉田地,这里仍然是西夏重要的农业地区。

西夏境内可耕土地相对较少,因此西夏政府对土地格外重视,对境内土地管理在借鉴中原地区土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也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制度。西夏《天盛律令》规定农户耕地要进行详细登记注册。(52)

西夏土地可自由买卖。西夏《天盛律令》第16中有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虽因此卷完全缺失,无法见到西夏土地买卖的具体条文,但在其他章节如第15中有关于买地注册、买地丈量等,仍可看到西夏法律对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如:

诸人互相买租地时,卖者地名中注销,买者曰“我求自己名下注册”,则当告转运司注册,买者当依租佣草法为之。倘若卖处地中注销,买者自地中不注册时,租佣草计价,以偷盗法判断。(53)

西夏土地买卖要买者注册,卖者注销,若买者不注册而瞒交赋役租佣草,以偷盗法判罪,可见管理之严格。

卖地的农民一旦失掉土地,便失掉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上述卖地者一种可能是有多块土地,卖掉一块,还有其他耕地可以耕种,但耕地毕竟减少了,对生活有影响;另一种是卖掉土地后成为无地农户,再租种土地耕种。契约长卷中就有卖掉土地的农民再从买主手中租种土地的契约,有的租种的土地就是别人刚刚卖掉的土地。如梁老房酉卖掉了自己撒15石种子的地,当天便从普渡寺租种了撒8石种子的地,新租的地可能是恧恧显令盛当日卖给普渡寺的;而梁老房酉卖掉的地也于同日被梁老房成从普渡寺承租。

将耕地卖掉又不得不租种土地的农户由自耕农变为佃农,他们在卖地、租地过程中受到两次盘剥。卖地时因缺粮处于不利地位,一般会受到买主的压价;而租地时地主人又会抬高租价。通过卖地和租地契约可知,有的不到两年的租地租金,比这块耕地的卖价还要高。(54)

上述契约长卷表明,黑水城地区的普渡寺在西夏末期趁冬春青黄不接之时,大量兼并土地。契约长卷系残卷,原卷还有多少土地买卖契约不得而知。普渡寺除天庆元年外,其他年份购进多少土地也属未知。但可以推想,上述普渡寺买进的土地应该仅是西夏后期该寺购进土地的一部分,寺庙收买土地由来已久。敦煌石室发现的文书中不少是寺庙买入土地的文书。另3件契约中土地都是卖给梁守护铁,数量也很大。说明当时已形成寺庙和地主的土地兼并,而且兼并的速度很快。兼并土地越来越多的寺庙和地主,依仗土地资本的优势,使不少自耕农破产变成佃农,对佃农进行更残酷的盘剥,造成贫富距离拉大。佃农要向地主缴纳沉重的地租,贫困程度加剧,社会地位下降,社会稳定程度减弱。

党项族是西夏军队的主力。当西夏末期蒙古军攻打西夏时,虽有一些激烈战斗,但总的看西夏强烈抵抗的不多。西夏晚期社会不稳定,人民对政府的向心力减弱,当然不会为之卖力作战。

三、农户的耕地和灌溉

(一)农户占有的耕地数量

西夏农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没有可以查找的历史资料。这些卖地契尽管提供了出卖土地的大约数量,但他们所卖土地是否是全部土地尚需进一步考证。

从农户纳税情况可以了解西夏耕地的占有状况。分析黑水城出土的一件户耕地租粮账(Инв.No.1755—4),可知当地的耕地税率,即每亩地交纳税杂粮1升,缴纳小麦四分之一升。(55)黑水城出土文书中迁溜租粮计账与户租粮账(Инв.No.4808),记载了农户缴纳耕地税大麦(杂粮)和小麦的数量,由此可推知各农户占有土地状况:

一户缴纳大麦一石一斗五升,麦二斗,推算耕地为115亩,

一户缴纳大麦四斗三升、麦一斗七合,推算耕地为43亩,

一户缴纳大麦六斗七升、麦一斗六升七合半,推算耕地67亩,

一户缴纳大麦一石五斗、麦三斗七,推算耕地150亩,

一户缴纳大麦七斗五升、麦一斗八升七,推算耕地75亩。

同一税账的第四段记载粮食品种与此稍有不同,前5户的纳粮及占用土地状况如下:

一户缴纳杂二斗、麦五升,推算耕地为20亩,

一户缴纳杂一斗、麦二升半,推算耕地为10亩,

一户缴纳杂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推算耕地为150亩,

一户缴纳杂七斗、麦一斗七升半,推算耕地为70亩,

一户缴纳杂六斗、麦一斗五升二合,推算耕地为60亩(此户缴麦多计2合)。

在1755—4号纳粮文书残页中,不仅记录了纳税数额,还直接记录了每户的耕地数量:

一户有土地150亩,缴纳杂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

一户有土地10亩,税三斗七升半,杂四斗,麦七升半,

一户有土地30亩,税三斗七,杂三斗,麦七升半,

一户有土地150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杂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

一户有土地70亩,税八斗七升,杂七斗、麦一斗七升半,

一户有土地139亩,税一石七斗三升七合半……(56)

以上农户占有土地数额多则100多亩,最多为150亩,少则几十亩,最少为10亩。对比卖地契所卖200、150、80、100、100、50、50、30亩,与上述占有土地数大体相当,推知卖出的土地可能是这些农民土地的全部。4件单页卖地契分别是寡妇耶和氏宝引22亩、麻则老父子23亩、小石通判撒100石种子的地(合约千亩)、梁善因熊鸣撒十石种子的地(记为70亩)。看来除小石通判外,西夏时期黑水城一带的农民有几十亩至百亩土地者占多数。

西夏黑水城地区也有土地较多的农户,他们不只有一块耕地。在黑水城出土的一件户籍(Инв.No.8203)上便有这户占有4块土地的记录:一块接新渠撒7石种子的地、一块接律移渠撒6石种子的地、一块接习判渠撒7石种子的地、一块场口杂地撒7石种子的地,按撒一石种子地为10亩计算,此户有地280亩。另一件户籍手实(Инв.No.7893—9)也记载了该户的4块土地:一块接阳渠撒20石种子的地,与耶和心喜盛(地)边接;一块接道砾渠撒15石种子的地,与梁界乐(地)边接;一块接律移渠撒10石种子的地,与讹小姐盛(地)边接;一块接七户渠撒7石种子的地,与梁年尼有(地)边接,折合共570亩地。(57)第1户6口人,家中还有不少牲畜;第2户是官吏,有18口人,家中也有不少牲畜。他们不是普通的农户,而是占有耕地较多的地主。

(二)耕地和院落

在这些卖地契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即多数出卖的土地带有房屋院落等。如耶和氏宝引卖地连同院落3间草房、2株树,邱娱犬卖地连同宅舍院,梁老房酉卖地连同院舍并树,恧恧显令盛卖地连同2间房、活树5棵,梁势乐酉卖地连同房舍、墙等,庆现罗成连同大小房屋、树园等,平尚岁岁有卖地连同4间老房,麻祖老父子卖地连同院落,小石通判卖地连同院舍。12件契约中有9件将土地连同房屋一同出卖。另外3件中有2件出卖土地数量很少,梁势乐娱和每乃宣主皆出卖撒5石种子的地,还有一件是出卖70亩地。

西夏黑水城地区的耕地中多数有农民的住房,使人联想到黑水城地区农民居住格局不同于传统的农村社区。中原地区的农村是农民聚居在一个村落,耕地分处村落四周;而黑水城地区农户的住房可能是星罗棋布地分散在各自的耕地上。这一特殊现象,对进一步深刻认识西夏黑水城地区的农业社区和农业管理很有助益。

西夏黑水城地区何以会出现农户将住房分别建在自己耕地中的现象呢?

西夏党项族原是单纯的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放牧牲畜需要大片牧地,常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设帐篷居住。西夏黑水城地区的农户特别是党项族农户,尽管已改营农业,但仍然延续了分散居住的习俗;此外,他们虽以农业为主业,但仍是农牧业兼营,每户都有多少不等的牲畜,如前述一件户籍(Инв.No.8203)记载,此户有3峰骆驼、10条牛、80只羊,另一户(Инв.No.7893—9)有3匹马、32峰骆驼。卖地契中耶和氏宝引卖掉土地换来的是牲畜,也说明了当地农牧业的关系。分散居住适合兼营畜牧业的产业结构。西夏黑水城地区农户耕地相对较多,居住在自己的耕地上也便于耕作管理。

卖地契中耕地连带房屋院落一并出售,一方面厘清了原土地所有者和这块土地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便于新的土地所有者全权处置管理,包括出租土地时连同住房一并出租。

(三)耕地的四至

所见西夏土地买卖契约中皆在契约正文后标明土地四至,以明确土地的方位和范围,其用语一般为“四至界已明”,后记载具体耕地东、南、西、北四至,有的记相邻某人耕地,有的记旁边的某水渠。如寡妇耶和氏宝引卖地契记:“北与耶和回鹘盛为界,东、南与耶和写?为界,西与梁嵬名山为界。”

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契约长卷中的8件土地买卖契中,竟有几件地界相连,可以大致看到几个地块的方位与灌渠的位置。以下是根据相关的5件契约绘制的大致土地方位图:

上图只是示意图,当时的耕地不大可能这样方正、整齐。除农户的个人土地外,还有官地。从其他契约的四至看还有寺地。

古代土地买卖契约存世的非常稀见,能根据多块相互连接的土地买卖契约将土地系连成片,将私地、官地、灌渠等展示出来,更凸显了这些契约珍贵的史料价值。

(四)灌渠和给水

在卖地契中,特别是在契约的四至中,涉及一些当地灌渠的名称。这为研究当时的水利设施提供了具体资料。契约中记载的水渠名称有:渠尾左灌渠、普刀渠、灌渠、官渠、四井坡灌渠、酩布坡渠灌、南渠等。通过这些渠名可以发现当地水渠体系比较复杂,有官渠,也有以族姓命名的渠道,如普刀、酩布皆是党项族姓,这些以族姓命名的渠道是否不同于官渠而属于家族所有尚待考证。有的以方位称呼,如南渠。渠尾左灌渠、四井坡灌渠具有什么含义都有待考察。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手实中也有水渠名称,如新渠、律移渠、习判渠、阳渠、道砾渠等。(58)

在契约长卷中的8件卖地契中,有7件于契约后部记载土地税数额一行字的下方,写有2个或3个西夏字,似与上下文并不搭界,易被忽略。如邱娱犬、梁老房酉卖地契中记“日水”2字,恧恧显令盛、梁势乐酉、梁势乐娱、每乃宣主卖地契皆记“细水”2字,平尚岁岁有卖地契记“细水半”3字,可译为“半细水”。这些应是记录此块地的灌溉给水状况。结合各契约卖地数额看给水状况颇有意义:邱娱犬卖撒20石种子的地、梁老房酉卖撒15石种子的地,用“日水”;恧恧显令盛卖撒8石种子的地、梁势乐酉卖撒10石种子的地、梁势乐娱卖撒5石种子的地、每乃宣主卖撒15石种子的地,用“细水”;平尚岁岁有卖撒5石种子的地,用“半细水”。从上述数字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土地数量大,约撒10石种子以上的地给“日水”;土地数量中等,撒5石至10石种子之间的地给“细水”;土地数量小,约撒5石种子以下的地给“半细水”。这些卖地契约中关于给水的简短记载,证明这些土地都是用水浇灌,并且可以推定黑水城当地依据耕地数量的多害给水。

《天盛律令》第15中在“春开渠事门”、“养草监水门”、“渠水门”、“地水杂罪门”中都有关于渠水灌溉的条款,其中“养草监水门”中的5条全部遗失。(59)现在所能见到的条款多是关于灌溉管理,未见上述依据土地数量分类放水的规定,也未见“日水”、“细水”、“半细水”等术语。这种给水的管理方法和特殊术语在这些卖地契约中是首次见到。

(五)官地、私地和熟地、生地

西夏的土地分官地和私地。所谓官地当指皇室、农田司所领属的土地,有牧场和农田两种。官地农田由农户耕种,收获后交租粮;私地是在私人名下占有的土地,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出卖或出租,自己经营者要向国家缴纳耕地税,租地者要向地主人缴纳地租,农业税由地主人向国家缴纳。《天盛律令》多次提及“官私地”,并强调“官私地界当分离”,“不许官私地相混”,不能互相调换。(60)

在上述卖地契中也反映出当地存在官地和私地。卖地契中往往载明,若其地“有官、私二种转贷”时,由卖主负责,买主不负责任。这是为防止卖地者将不属于自己的或转租来的官地和私地出卖,而引起争讼。此外在契约的四至中也直书“官地”,如梁老房酉所卖地东与梁吉祥成及官地接,恧恧显令盛所卖地东与官地为界,梁势乐酉所卖地南与梁宝盛及官地为界,每乃宣主所卖地东与官地为界、南与官地为界。

卖地契所卖耕地应皆是私地,原来的地主人是卖主,出卖后地主人分别是耶和米千(1块)、普渡寺(8块)、梁守护铁(3块),新的私地主人要负责向政府缴纳农业税。

西夏有所谓“熟地”、“生地”之别。熟地指早已开垦耕种的地,《天盛律令》还特别提出新开渠时不要妨碍熟地。(61)生地指未开垦的生荒闲地,不属官地,也不属私地。西夏政府鼓励开垦生地,三年内免税。(62)宋朝则以熟地和草地相区分,《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宥州牒:去城十里作熟地,外十里两不耕,作草地。”(63)当时宥州为宋、夏边界之地。

黑水城出土12件卖地契中,有6件在所卖耕地数量前冠写“熟生”二字,西夏文音“叔生”,显然为译音字。党项族过去不从事农业,当然无“熟地”、“生地”的概念,只是当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进入农业社会后,才从汉语中借用“熟”、“生”二字来表示耕地。这些地明确记有缴纳农业税的数量,显然不是未开垦的生地,也不是刚刚开垦不久、尚未纳农业税的地。将所卖地记为“熟生”地有可能是这些地已开垦3年以上、已经纳税,但产量又不太高的次等地;也有可能是买家对耕地质量一种惯用的褒贬术语,并不一定专指耕地质量。

四、耕地价格和耕地税

在私有制社会中,耕地价格是物价中最重要的一种,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耕地税是西夏的主要税收,涉及国家的收入和农民的负担。然而在汉文史料中,没有见到有关西夏耕地价格和耕地税的任何记载,因此西夏土地买卖中所反映的耕地价格和耕地税对研究西夏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契约中的耕地价格

从西夏卖地契看这些交易都不是货币交换,而是以物买地,其中除一件(寡妇耶和氏宝引卖地契)以牲畜换土地外,其余皆以粮食买地。卖地契上有所卖土地的数量和卖出的粮价,按理计算出每亩的售价并非难事。但由于所卖地多带有不等的房屋、树木乃至农具等财物,所以计算起来比较复杂,加之土地质量优劣不一,灌溉取水等条件的差异,更增加了价格的复杂性。影响计算土地价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所售土地数量多以撒种子数量计量,地亩数弹性很大,并不十分准确。

以下首先对所卖没有附带财物的土地作为对象,来分析土地价格。

契约长卷中8个卖地契有2件只有耕地、没有其他附带财物,可以作为分析地价的基础。寅年二月二日梁势乐娱卖地契卖地撒5石种子的地(约50亩),售价4石麦及9石杂;寅年二月二日每乃宣主卖地契卖撒5石种子的地(约50亩),售价6石杂及1石麦。过去笔者依据黑水城所出西夏文卖粮账残页推算出当地每斗小麦价为200—250钱,每斗糜(杂粮)价为150—200钱之间,(64)也即杂粮价格相当于小麦价格的75%—80%之间。如果第一件将4石麦合成杂粮为5石多,售价共合14石多杂粮,每亩售价2.8斗杂粮。第二件将1石麦合成杂粮为1石3斗左右,售价共合7石3斗左右杂粮,每亩售价1.46斗杂粮。两块土地每亩售价一为2.8斗杂粮,一为1.46斗杂粮,面积相同的地,售价差距比较大,接近50%。再看两块地的位置,梁势乐娱地东与恧恧吉讹地交界,南与梁老房酉地交界,西与灌渠为界,北与翟师犬地交界;每乃宣主地东与官地为界,南与官地为界,西与灌渠为界,北与鲁??麻铁地为界。两地西部皆与灌区相邻,只是价格便宜者东与南部与官地为界。

4件单页卖地契约中有2件未写任何附带财物:天庆丙辰年梁善因熊鸣卖地房契,卖70亩地,价五石杂粮,每亩售价仅有0.7斗,价格最低;西夏天庆庚申年小石通判卖地房契,卖地100石撒处地,合1000亩左右,价200石杂粮,每亩价2斗杂粮。

契约长卷中另有4件卖地契皆有房院等附带财物。因这些附带财物的附加值难以确定,耕地价格也很难推算。若都不计算附属财物,大体价格为:天庆寅年正月二十四日邱娱犬卖地契,卖撒20石种子的地及宅舍院全四舍房等,价杂15石、麦15石,共合杂粮34石左右,不算房院等每亩1.7斗左右;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梁老房酉等卖地契,卖撒15石种子的地及房屋并树石墓等,价6石麦及10石杂,共合杂粮18石左右,不算房院等每亩1.2斗左右;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恧恧显令盛卖地契,卖撒8石种子的地及二架房、活树五棵,价4石麦及6石,共合杂粮11石左右,不算房院等每亩1.37斗左右;寅年二月一日梁势乐酉卖地契,卖撒10石种子的地和房舍墙等,价2石麦2石糜4石谷,共合杂粮8.6石左右,不算房院等每亩0.86斗左右。另有一件附带财产比较多,总体价格较高:天庆寅年二月一日庆现罗成卖地契卖撒十石种子的地及大小房屋、牛具、石笆门、五枙分、树园等,价15石麦、10石杂、10石糜,约合杂粮40石。若按每亩2.5斗杂粮计算,也只有25石的价,看来除土地外其余财产,也即人工增值占相当比重。

天盛二十二年寡妇耶和氏宝引卖地契与其他以粮食购买土地的契约不同,是以牲畜交换土地,因此不知土地的粮食价格。笔者曾依据《天盛律令》和黑水城出土的卖畜契约考证过西夏牲畜的价格,知1峰骆驼大约价6石杂粮,1头牛大约价4石杂粮。(65)耶和氏宝引氏卖地价为2足齿骆驼、1二齿、1老牛。2骆驼价约12石杂粮,若把二齿理解为牛,则2牛价约为8石杂粮,4牲畜共价20石杂粮。根据黑水城出土其他卖地契可知,一般对违约反悔处罚数额是成交数额的两倍。此契约对违约罚交30石麦,其成交价折合成粮价似应为15石麦,可折合20石左右杂粮。两者正可互相印证。所卖地22亩及房屋、树木等附加财产,除附加财产外,每亩土地近1石杂粮。也许土地附带财产价值较高,也可能20多年前的天盛年间土地价格较高。另一件单页天庆五年麻则老父子卖地房契,卖23亩地及院落,价8石杂粮,若仅按耕地计算,每亩地价接近3.5斗,价格偏高。同样,其中院落也占了相当的价钱。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西夏后期黑水城地区土地价格低廉,一般在每亩2斗杂粮上下。上述契约多是卖主缺乏口粮时急于卖地,买主自然会借机压价,卖主在价格方面处于劣势。

(二)契约中的耕地税

西夏耕地所有者要依法缴税。契约长卷中8件卖地契都在契约后面附记了应缴耕地税的数量。契约中记载纳税时往往用“有税×斗,其中麦×斗×升”的形式。西夏文中动词置于宾语之后,“有”在最后。西夏文中存在动词“有”有类别范畴,即表示不同类型的“有”用不同的动词,如表示珍贵存在、内部存在、附带存在、并列存在、归属存在、竖直存在、固定存在要用不同的“有”。(66)契约中表示耕地税的“有”用了表示固定存在的“有”(),意味着这块土地的耕地税是固定的,属国家规定,不因物主的改变而变化。8件契约中税额如下:邱娱犬卖地有税5斗,其中1斗麦,4斗杂粮;梁老房酉卖地有税2石,其中有4斗麦;恧恧显令盛卖地有税5斗,其中1斗麦;梁势乐酉卖地有税5斗,其中1斗麦;庆现罗成卖地有税1石粮,2斗麦;梁势乐娱卖地有税7斗,其中1斗4升麦;每乃宣主有税5斗,其中1斗麦;平尚岁岁有有税8斗杂粮、2斗麦。

除契约长卷以外的4件契约皆未见记纳税数量。但其中天庆丙辰年六月十六日卖地契中有“其地上租佣草等三种由守护铁承担”,明确表示土地买卖成交后,国家应征收的租税、劳力和草都由土地的新主人负担。

西夏《天盛律令》有不少关于农业租税的内容,第15卷集中了农业租税条款,各门的标题有“催缴租门”、“催租罪功门”等。其中规定:“当指挥诸税户家主,使各自所属种种税,于地册上登录顷亩、升斗、草之数。转运司人当予属者凭据,家主当视其上依数纳之。”(67)所谓“税户家主”就是有耕地的纳税农户。农民要纳多种租税,应登录于册,按数缴纳。纳税迟缓要受法律制裁,同门规定“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佣、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其速纳”。(68)

官府之所以做这样细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土地无论是买卖还是包租,都不能影响国家的农业税收。上述多数卖地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明确记录这块土地应缴纳的国家农业税的数量,包括总量和其中细粮的数量。黑水城普渡寺土地买卖契约都记明缴纳农业税的数量,表明在土地过户的同时,纳税的义务人也随之转移,并明确所应缴纳耕地税的数目。

《天盛律令》又有如下规定:

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主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于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69)

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主所属地是不缴纳土地租税的,但其他人买后,要注册,要按规定依法承担租、佣、草,也即要向国家缴纳租税。

西夏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边远地区设置地方转运司,以农田、修渠、收租、转运粮食为要务。黑水城是设置地方转运司的地区之一。(70)

西夏法典中未见规定农民要缴纳多少税,但据黑水城出土的多种纳税粮账中的农户地亩数和纳粮数,可以推算出其税率,即每亩地交纳税杂粮0.1斗,即1升,缴纳小麦0.025斗,即四分之一升。(71)可见西夏有以耕地多少缴纳农业税的制度,是一种固定税制。以耕地面积课税是中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税法,西夏继承了这种税制。黑水城出土的契约显示出西夏耕地主人缴纳耕地税的真实情况。

(三)契约与赋税文书中的地税差异

由契约长卷中8件卖地契不仅可知各买卖土地的缴税数量,由于从其他黑水城出土的纳税粮账中已知耕地纳税的税率,因此还可以从卖地契中的纳税数量进一步探讨土地的数量。邱娱犬卖地契中载明耕地税5斗粮,依据前述耕地和纳税的比例应是50亩耕地的税,但契约记载是撒20石种子的地,合200亩左右耕地,两相比较,出入较大。梁老房酉等卖地舍契中载明耕地税为2石,应是200亩耕地的税,契约记载是撒15石种子的地,合150亩左右,二者虽较接近,也有一定出入。恧恧显令盛卖地契记载耕地税5斗,应是50亩地的税,契约记有撒8石种子的地,合80亩地左右,也有出入。梁势乐酉卖地契记载耕地税为5斗,应是50亩地的税,契约记撒10石种子的地,合100亩左右,相差一倍。庆现罗成卖地契记载耕地税为1石谷,应是100亩地的税,契约记撒10石种子的地,合100亩地,正与纳税量相合。梁势乐娱卖地契记载耕地税为7斗,应是70亩地的税,契约记为撒5石种子的地,合50亩地,有一定出入。每乃宣主卖地契记载耕地税为5斗,应是50亩地的税,契约记为撒5石种子的地,合50亩地左右,也正与纳税量相合。平尚岁岁有卖地契记载耕地税有8斗杂粮、2斗麦,共为1石粮,应是100亩耕地的税,但契约仅记撒3石种子的地,合30亩地左右,出入很大。

以上8件契约中记载的土地数量与纳税量折合的土地数量相符合的只有两件,其余皆有出入,有的差距很大。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能是西夏黑水城地区耕地较多,不一定都有精准的丈量,土地数量往往以撒多少石种子来统计,实际上是一种大约估算。8件契约中以撒种数计量土地时,最小单位是石,没有斗,即以10亩左右为单位,也证明这种统计方法是一种粗略估量。黑水城地区即便在户籍手实中对各农户耕地数量的登录也用撒多少石种子来统计。如前述黑水城出土的一件户籍记一户的耕地共有4块地,皆以撒多少种子来表示面积。这种统计并不准确,也不能作为缴纳耕地税的依据。然而,土地生熟质量不一,灌溉情况不等,可能使撒种量与收获量比例形成差距,纳税量不是与撒种量挂钩,而是以收获量为准。考察《天盛律令》的有关条文,也许有助于对此的理解:

诸人无力种租地而弃之,三年已过,无为租佣草者,及有不属官私之生地等,诸人有曰愿持而种之者,当告转运司,并当问邻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细推察审视,于弃地主人处明之,是实言则当予耕种谕文,著之簿册而当种之。三年已毕,当再遣人量之,当据苗情及相邻地之租法测度,一亩之地优劣依次应为五等租之高低何等,当为其一种,令依纳地租杂细次第法纳租。(72)

原来西夏的土地纳税不仅依据土地的数量,还要根据土地的优劣确定租税的高低,分成五等。因此可以设想,或许黑水城地区的耕地,依据上述原则,有的耕地面积虽大,但因其并非上乘好地,纳税会比较少。这就不难理解以耕地税来计算土地数量会产生出入。

从黑水城出土的的纳粮税账中也能看到耕地与纳税完全符合的情况,如Инв.No.1178文书有一顷五十亩耕地,纳税一石八斗七升半,其中杂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一顷四十三亩耕地,纳税一石七斗八升七合半。(73)可能这些土地同处于一种等次。西夏黑水城出土的纳粮账计算,耕地税杂粮和小麦的比例为4∶1,卖地契中的耕地税杂粮和小麦的比例正与此相合。

五、契约的保证

(一)违约处罚,契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契约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必须执行的共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买卖属重要交易行为,因此契约中为防止违约的规定比借贷、租赁更为细致、严格,对违约行为处罚更为具体、严厉。所见黑水城出土土地买卖契约中无一例外地都有对违约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写在双方议定价格之后。

最早的一件天盛二十二年寡妇耶和氏宝引卖地契中规定:“此后其地上诸人不得有争讼,若有争讼者时,宝引等管。若有反悔时,不仅依《律令》承罪,还依官罚交三十石麦,情状依文据实行。”规定首先强调有口角争讼时的责任,责任方是卖者耶和宝引;又明确若反悔不仅承担法律责任,还要罚交30石麦。

长卷契约卖地契对处罚的规定更为细致,如天庆寅年正月二十四日邱娱犬卖地契在议定价格后规定:“价、地两无悬欠,若其地有官、私二种转贷及诸人共抄子弟等争讼者时,娱犬等管,那征茂等不管,不仅以原取地价数一石付二石,服,且反悔者按律令承责,依官罚交二两金,本心服。”在议定价格后双方再次确认所付价钱和所卖土地并无差误,接着强调出现其他人争讼时的责任方,明确若有争讼,是卖主的责任,与买主无关。并且具体指出争讼出现的主要方面,即“官、私二种转贷”和“诸人共抄子弟等争讼者”。前者表明土地不属于卖主自己,而是从官地或私人租贷而来,这种土地本不能出卖。后者强调卖主同宗近亲的同抄子弟往往因共有财产而在土地等方面容易发生纠葛,出现争讼。出现上述情况当然是卖主的责任。处罚方法首先要按地价加倍罚赔。多数契约的末尾写上“本心服”,表示立契约的卖主对契约内容的认可,对违约处罚心服的承诺。这是买主依仗掌握卖主急需粮食的困境和法律保护而规定的。对连口粮都难以为继的贫困卖主来说,这种处罚是难以承担的。其目的显然是要杜绝土地买卖中的纠纷。此后是对“反悔”的处罚,从字面上看应是指买卖双方。但因这种交易地价被压得很低,吃亏、后悔的往往是卖方,因此这种处罚也可看成是对卖方的约束。这种对毁约的罚金不是以粮食计算,也不是以普通货币计算,而是以更为昂贵的黄金计算。

各卖地契对违约的处罚规定与上述契约大同小异,有的只有对出现争讼者及反悔者的加倍处罚而无对反悔者的罚金。在契约长卷中的8件土地买卖契中,有7件有罚金,仅有1件无罚金,其土地价格最少,仅为5石杂粮。罚金多少与成交量的多寡有关,但并不是严格按比例实行。如庆现罗成地售价较高,价15石麦、10石杂、10石糜,若违约罚3两金;邱娱犬卖地价15石杂、15石麦,罚2两金;梁势乐酉卖地售价较少,为2石麦、2石糜、4石谷,罚1两金;每乃宣主卖地契售价更少,为6石杂、1石麦,罚1两金。但梁老房酉等卖地舍契,售价并不算高,为6石麦、10石杂,而罚金却高达3两金。

在单页契约中小石通判卖地房售价高达200石杂,罚3两金,或许罚金最高为3两金。单页契约中梁善因熊鸣卖地房价5石杂,罚金不是黄金,而是罚交10石杂粮。据前罚金情况可知,罚1两金时售价为七八石粮食,而处罚是加倍的,因此或可推算出一两黄金约值15石粮以上,30石粮以下。买卖毁约时罚以黄金,不自西夏始,敦煌所出买卖契约中就有罚没黄金的记录。西夏契约中惩罚反悔措施未见杖刑等对人身进行肉体的惩罚。

(二)签署和画押

为确保契约真实、可靠,在契约中签字画押是必要的程序,标志着契约的正式确立和法律效力的形成,是履行契约的保证。没有签字画押的契约视为无效。西夏契约和中国其他各朝契约一样,一般在契尾靠下方签字、画押,多数为每人占一行,个别契约中证人有两人占一行者。所见土地买卖契约后部第一个签字画押的是卖主,其次签字画押的是同卖连带责任人,然后是证人。连带责任人和证人可以多到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个契约的署名文字,无论是卖主还是责任人、证人,都与契约正文的文字同为一个人的笔迹,多数都是书法流利的草书,有的甚至堪称草书的精品。看来这些人名的签署并非当事人自己所写,而是由书写契约的写字人捉刀代笔。在邱娱犬卖地契中尾部的签署人中有,译为“知写文书者翟宝胜”。“知”字表明此人是该文书的证人之一;同时还写明他的另一种身份,即“写文书者”,即为立契约人代笔者。这是契约长卷的第一份契约,长卷契约皆为连写,各契约笔迹基本相同,看来长卷契约皆出自翟宝胜之手。此长卷契约都是普渡寺买地、租地等事,而寺庙因有诵经、写经等功课,有熟悉西夏文字的僧人,翟宝胜很可能就是普渡寺的一名僧人,“宝胜”也像僧人的名字。

契约的形成是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即卖者、买者以及同卖者、证人面对面的场合下进行的。纵观这些契约,大体上是所卖地多,同卖者和证人要多些;相反,所卖地少,同卖者和证人也较少。买卖土地的数量决定了契约的手续繁简,知见人的多寡。如小石通判卖地契卖地最多,为撒100石种子的地,签署画押的除卖地者外,还有同卖者3人、证人4人,多达8人。平尚岁岁有卖地最少,为撒3石种子的地,签署画押的有卖地者,没有同卖者,有证人2人,仅有3人。

西夏的契约绝大多数属于单契形式。单契不是立契双方各持一份的合同契约,而是契约双方只有一份契约。契约文字的口吻是卖主或借贷者(即请求方)。执契约者为买入者或债权人,买主或债主(即被请求方)不在契约上签字画押。这类契约除使用于绝卖关系外,还用于抵押、典当、租赁、借贷等活动中。这种契约突出了买入者或债权人经济优势体现出的权利优势,成为权利的一方;也反映了出卖者或债务人因经济劣势导致的权利劣势,成为尽义务的一方。这种契约为片面义务制契约。

单契意味着不合券,为保证契约的真实、可靠,立契人必须署名、画押。这种契约看似是合同契约,其实是沿用了旧时合同契约的程式套语,契后实际署名的,只有原业主一方,此外便是与原业主有关的连带责任人等。

在西夏文契约中卖主签署的形式一般开始为,对译为“文状为者”,“文状”即“契约”,“为”,动词,“做”、“制”、“立”意,翻译为“立契者”。有的直接写“”,译为“卖者”。后面写立契者的具体人名,如耶和氏宝引卖地契署名“立契人寡妇耶和氏宝引”,麻则老父子卖地房契署名“卖者麻祖老父子”。姓名为全名,不似契约正文中叙及责任方时,卖主可以只写名字而略去姓氏。

连带责任人签署的文字形式为“”,对译为“状接相”,翻译为“同立契人”。有的写成,对译为“状接卖相”,译为“同立契卖者”。也有的直接写“”,对译为“卖相”,即“相卖”意,译为“同卖者”。在梁老房酉等卖地舍契中,在立契者、同立契者之后还列有,译为“同知人”或“同证人”,为立契者的儿子。连带责任人往往是卖主家人中的重要成员,如儿子、妻子、兄弟等,这是为了确认出卖土地不仅是卖主个人行为,而是与家庭重要成员共同所为。这种添加连带责任人的方式,增加了契约的约束力和证明价值,从而使之变得更加有效。敦煌石室发现的买卖契约中早有这样的先例。(74)

如所卖土地出现争议,同立契人负有连带责任,假若卖主死亡、逃亡,连带责任人要承担契约的主要责任。在12件卖地契中,1件缺契约末尾部分,其余11件中10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同立契人,没有同立契人的是卖地最少的平尚岁岁有卖撒3石种子地的契约。对同立契人有时要标识出与立契者的关系,如耶和氏宝引的第一同立契人为“子没啰哥张”,没啰哥张是耶和氏宝引的儿子,“没啰”是党项族姓,可知耶和氏宝引死去的丈夫姓没啰,党项人。第二个同立契人为“没啰口鞭”,似为没啰哥张的叔伯或兄弟,为同宗至亲。又如麻祖老父子同卖者为“弟显令”,即麻祖老父子的弟弟麻祖显令,因其弟与其同姓,故姓氏省略。第二个同卖者为“梁税梁”,未注明其与卖主的关系,此人并不与卖主同姓,也许是姻亲。其他如立契者邱娱犬的同卖者为子黑奴、红犬;梁老房酉的同立契人为弟老房宝、弟五部宝;立契者恧恧显令盛的同立契人为弟小老房子、妻子讹劳氏子答盛;立契者梁势乐酉的同立契人为妻子恧恧氏犬母宝、子寿长盛、子势乐宝。

证人的签署形式为“”,对译为“知人”,译为“证人”。或简写成一个字“”(知),也译成“证人”。在契末签署部分还发现立契者和同立契人首字平行,而证人往往高出一字或半字。这大约是为了区分两者性质不同,立契者和同立契人对契约负有实质性责任,而证人只是知情者、见证者,如出现问题并不负有实质性责任。证人都在两人以上,有的多达4人。有时一个证人可在不同的契约中多次担任证人。如平尚讹山在梁老房酉、恧恧显令盛、梁势乐酉、梁势乐娱卖地契中均为证人,还3次任租地契约的证人,又在梁公铁贷粮契中担任证人。(75)有时契约当事人卖主也可在其他契约中做证人,如梁老房酉是卖地者,但他在梁势乐酉卖地契中以证人身份签署画押。

署名和画押是相互连带的。西夏契约的画押在他人代为签署姓名的下方。画押也称花押,是契约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画押表明契约相关人员的郑重承诺。西夏无论是买卖、租赁、借贷契约都有画押。从上述土地买卖契约可以看到,画押者首先是出卖土地者,其次是连带责任者,然后是证人。画押是画写简单的符号代表自身,藉以表示信用。因上述契约后的署名皆为他人代笔,当事人的画押便成为表示信用的唯一凭据。

画押分符号和画指两种。西夏契约中两种画押并存。符号画押是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下画上代表自己的特有符号,写画时尽量保持同一形状。不同人有不同的画押符号。如平尚讹山的画押为

画指也叫做画指模,就是在契约中自己的名下或名旁比对手指,在指尖和两节指节位置画上横线,以为标记,表示契约由自己签署。传统画指一般取男左女右,以画中、食指指节为最多,画两节或三节。西夏土地买卖契约也是如此,画指多为三节四画。

西夏卖地契中的画指与符号画押并用,有时在同一卖地契中包含了两种画押方式。最早的一件卖地契约天盛庚寅二十二年卖地契中卖地者和同卖者3人为画指,证人为符号画押。而在后来的卖地契中卖地者皆不用画指,画指这种画押形式只出现在同卖者或证人之下,而多以证人为主,这大约是当时已经认为画指不如符号画押更具有凭信力。如长卷中梁老房酉卖地契中只有卖地者为符号画押,其余同立契人、证人6人皆为画指;梁势乐娱卖地契同立契梁老房虎、证人陈盐双、证人平尚讹山用画指;每乃宣主卖地契后三人同立契妻子藐浞氏??、证人梁势乐娱、证人恧恧显令盛用画指;恧恧显令盛卖地契中同卖者弟小老房子、同卖者妻子讹劳氏子答盛用画指;恧恧显令盛在梁老房酉卖地契中作为证人时用画指,但在他自己的卖地契中却用了符号画押。

也有个别的没有画押,如恧恧显令盛卖地契中最后一个证人梁枝绕犬即没有画押,可能是漏掉了。

西夏也有押印。押印是刻于印章上、代表当事人的小符号。如在西夏文骑账(Инв.No.2157—4)、户纳粮账中(Инв.No.5522—3)都出现了押印。这种押印避免了临时手写符号的随意性,能以更准确、一致的符号表示信誉。

黑水城出土的汉文社会文书有不少是属于元代。有的元代契约中除符号画押外,还出现了黑墨押印,可见当时“签押”和“印押”同时并用。西夏时期尚在使用的画指已见不到。(76)

(三)白契和红契

从前述《天盛律令》规定可知,西夏政府对土地买卖的政策是不干预土地买卖,只要买卖双方认可,即可成交,政府只是从中收取买卖税。在天盛庚寅二十二年卖地契中,甚至还要在契约的尾部记载“税已交”,并在其下有画押,可能是收税者所画。

中国传统契约中有所谓白契和红契。白契是一般契约,契约上未加盖官府朱印;红契是契约上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并压盖朱印的契约。西夏也有白契和红契之分,上述单页契约中有3件加盖朱印,应是红契。

西夏文契约上加盖的朱印并非当地政府的印章,而是当地买卖税院的收税印章。这种印章形制较大,呈长方形,下托仰莲花,上覆倒荷叶,高23.2厘米,宽7.3厘米,在一般的契约纸上,几乎与纸等高。印上部有自右而左横写的西夏文4字,译为“买卖税院”;其下有4竖行文字,前3行小字多漫漶不清,第4行3字较大,第一字是注音字,音“居”或“脚”,第二字意“巧、善”,音“考”,第三字也做译音字,音“官”,常作“灌”、“罐”、“灌”解,现尚难解此3字的确切含义。下有画押符号。第二行下也有画押符号。这方买卖税院的印,在契约上押印后使契约成为红契,一方面表示有司认可,另一方面证明已经缴纳买卖税。

这种买卖税印不仅用于土地买卖契约,其他文书使用同类印,如一件买卖税账(Инв.No.6377—13)、一件光定酉年卖畜契(Инв.No.7630—2)都押有买卖税院的印。

一般来说,无官印的白契为不合法契约,意味着逃税。上述土地买卖契约中普渡寺的所有契约,签字、画押一应俱全,应是正式契约,但都没有买卖税院的印章,看来属于白契之类。然而契约中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明确指出不仅依《律令》承罪,还要由官府罚金,因此这种契约还不能说是与政府法律无关的纯个人行为。可以说这种买卖契约既符合当时的习惯法,又与政府的法典相协调。

红契的一项职责是收税,防止偷漏税,后世为防止经手契约的官僚胥吏中饱私囊,规定缴纳契税的收据要粘连在契约之后,产生了“契尾”。特别是土地买卖关系中契尾十分普遍。西夏时期包括土地买卖在内的契约尚未出现契尾。

六、结语

1.新发现的西夏黑水城出土土地买卖契约,不仅为西夏社会经济研究提供了真实而具体的资料,也为中国契约学增添了新的重要资料。过去发表的1件契约和这次新公布的11件契约,每一件都是难得的珍贵史料,将这些契约综合起来分析,更能凸显时代价值。

2.这些契约反映了西夏晚期黑水城地区的土地买卖和当地社会生活状况。从这些契约可以看到,西夏晚期黑水城地区,相当一部分农民生活困苦,一二月即乏粮,难以度日,不得不出卖土地换取口粮,并导致寺庙和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中国历史上这种现象往往出现在王朝没落时期,西夏也不例外。

3.通过对契约以及相关资料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西夏黑水城地区官地和私地、农民土地占有、土地管理、土地买卖以及土地价格等重要的社会经济状况,对西夏社会经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特别一些土地有连带关系的契约,还可据以大致勾画出部分土地和灌渠的分布情况,十分难得。

4.很多契约记载黑水城地区的耕地中有农民的住房,反映出黑水城农区有农户分散居住在各自耕地上的特点。这种居住格局可能既有原党项民族游牧习俗的影响,也有黑水城地区耕地较多的地方特色。

5.黑水城地区历来极度干旱缺雨,黑水及其渠道的灌溉是当地农业的命脉。土地买卖契约中有关渠道、给水等方面的记录反映了当地农业的这一特点,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相互补充印证,丰富了对当时水利及其管理的认识。

6.契约第一次揭示出西夏的耕地价格,对西夏经济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契约中有关耕地税的资料反映了西夏政府对农业税收的重视,一方面以具体实例验证了西夏耕地税的税率,另一方面也透视出西夏缴纳耕地税的复杂情况,补充了《天盛律令》在税收方面的缺漏。

7.契约反映出原从事游牧的一部分党项族向汉族等民族学习,已开始经营农业。表明中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在产业结构上的影响和互动,体现出各民族之间相互借鉴、吸收和融合,形成中华民族大家庭内互学互补、血肉相连的社会经济结构。

8.西夏土地买卖契约继承了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契约首记形成时间,不直接写出卖土地原因,严格违约惩罚措施,记载纳税额度,明确土地四至,保留两种形式的画押,红契、白契并存。有些形式是唐宋契约和元代契约的一种中间形式。

附识:本文曾征求北京大学张传玺教授、宁夏大学杜建录教授的意见,他们都提出了重要的建设性意见;另匿名外审专家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原件出土于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今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手稿部,编号Инв.No.5010。参见Е.И.Кычанов Тангyтский докyмент 1170г.o пpoдаже земли,"Письменные памятника Востока.Ежкгодник.1971".М.,1974.196-203.

②参见黄振华:《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考释》,《西夏史论文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13—319页。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75—279页。史金波:《西夏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2—73页。松沢博:《武威西夏博物館藏亥母洞出土西夏文契約文書》,《東洋史苑》第75号,2010年7月,第21—64頁。

③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文献皆形成于西夏地区,其来源不止黑水城一地,如由西夏刻字司刻印的书籍应是来自西夏首都中兴府(今宁夏银川市)。但写本社会文书中,如契约、账目、告牒、军抄文书、书信等,不属流通文献,凡记有具体地点的文书,多出自黑水城及附近地区,如告牒类文书中俄Инв.No.2736乾定申年黑水城守将告牒、俄Инв.No.2775—6黑水副统告牒、俄Инв.No.2851—26黑水副统告牒等,军抄类文书中,如俄Инв.No.7916等多件文书,皆记为“黑水属”。这批出土于黑水城的土地买卖契约也应属本地文书。

④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页。

⑤写本,麻纸,西夏文行书19行,高22.5厘米,宽49.6厘米。

⑥分别为:写本,草书,麻纸,高23.5厘米,宽45厘米;写本,草书,麻纸,高23.2厘米,宽43.1厘米;写本,麻纸草书,高22.9厘米,宽57.1厘米。参见史金波、魏同贤、克恰诺夫主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99、194页。

⑦此契约长卷为多纸横向粘接而成,因年代久远,有的粘连处分开,共拍摄成18拍照片。经按契约时间和内容整理,实际为3段。整理时调整了各拍顺序,第1段:2、3拍;第2段(前残):1、6左、7、8、9、10、11左拍;第3段:4、5、6右、11右、12、15、13、14、16、17、18拍。高20.5厘米,宽分别为55厘米、175厘米、260厘米。

⑧译文中“□”表示缺字,□内有字为补字,“?”表示字迹不清或不识。

⑨“天盛”为西夏仁宗年号,共21年(1149-1169)。天盛庚寅二十二年,改元乾祐。是年八月西夏仁宗诛杀权臣任得敬,或于是时改元。若此则此契约或在当年八月之前。

⑩“石”字前原文为两竖点。“石”前一字似应为数字,两竖点可能为“二”。“撒二石”,即“撒二石种子”意。“撒二石种子熟生地”与后面的“二十二亩”,也大体相合。

(11)西夏文对译为“二有”(表竖直之“有”),可能指长出二颗牙齿的牲畜,表明牲畜的年龄。

(12)全价为四头大牲畜。

(13)西夏文对译为“其地上”,意为“对此地”。下同。

(14)西夏文对译为“口缚”,意为“争议”、“诉讼”。

(15)西夏文音[管],为汉语借词。这里是“管”、“负责”之意。

(16)西夏文对译为“语变”,意为“反悔”。

(17)西夏文对译为“不纯”,置于两分句之间,意为“不仅”。

(18)“律令”应指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等。

(19)西夏文对译为“官依”,意为“按官府规定”。

(20)西夏文对译为“语体”,意为“情由”、“情状”。

(21)西夏文对译为“入柄”,意为“文据”、“契约”。

(22)西夏文对译为“状接相”,即“相接状”,实指与卖者同来卖地,意为“同立契”。

(23)西夏文对译为“语为者”,可能是为买卖双方说合者。他在立契约时又为知证人。

(24)“税已交”和“八?”皆为草书大字。

(25)此字残,与下字“寅”为天庆年号干支。西夏天庆寅年有二,为甲寅元年、壬寅十三年。此处残字所余部分是西夏文“甲”字的一部分,而不是“壬”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认定此件为甲寅年。

(26)西夏文对译为“普渡众宫寺”,“众宫”指寺庙。

(27)西夏对译为“杂”,指除小麦以外的杂粮。

(28)(36)西夏文对译为“价地差异已连为”,指地和价已对应,并无参差。依汉文契约相应内容译为“价、地两无悬欠”。

(29)西夏文对译为“官私二种转贷”。西夏的典当有官、私二种。此契约签署达成买卖后,不能再行官、私二种转贷。

(30)西夏文对译为“卖相”,也即“相卖”,意为“同卖”。

(31)西夏文对译为“入柄书”,“入柄”为“文书”意。“入柄书”,意为“写文书”。此人书写文书并为知证人。

(32)原文遗“日”字。

(33)原文遗“石”字。

(34)西夏文对译为“普渡众宫寺”,“众宫”指寺庙。

(35)句末的西夏文对译为“已说”,即双方已议定。

(37)西夏文对译为“抄共”,即“同抄”意。西夏基层军事组织和行政社会组织往往合而为一。西夏以“抄”为基层军事单位,同抄人不仅在军事上有密切关系,在平时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密不可分。

(38)西夏文对译为“四合”,即“四至”意。

(39)前两字似多余。可能原想在此写契尾的责任人,但写完两字后发现尚未写四至及税粮,于是先写四至。

(40)西夏文原意为“谷”,这里泛指“粮”。

(41)此字未写完,可能是衍字。

(42)以上4字为人名,字迹难识,暂译为此。

(43)此契约下部残,有些行缺1字,可据西夏契约程式和上下文补,如梁、地、铁、铁。

(44)“租佣草”是西夏按土地收缴的赋税,《天盛律令》有详细规定,参见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45)此契约尾部残,缺土地四至中的北至以及立契者和其他当事人的签名画押。

(46)此字西夏文为“顷”字。西夏文顷、亩字形相近,在草书中更可能相混。根据契约中土地价格的比例,此字为“亩”的可能性较大。

(47)原文遗“石”字。

(48)参见史金波:《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集刊》第1辑(200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86—204页。

(49)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藏黑水城出土文献,Инв.No.8203、7893。

(50)参见史金波:《西夏度量衡刍议》,《固原师专学报》2002年第2期。

(51)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藏黑水城出土文献,Инв.No.5949—2。

(52)参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14页。

(5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罪门”,第509页。

(54)关于租地契约将另文研究。

(55)参见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原文见《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3册,第293页。

(56)《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2册,第306页。

(57)史金波:《西夏户籍初探》,《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

(58)参见史金波:《西夏户籍初探》,《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

(59)《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9“牧物官地水井门”,第598页。

(60)《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春开渠事门”、“养草监水门”、“渠水门”、“地水杂罪门”,第496—509页。

(6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渠水门”,第502页。

(62)《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取闲地门”,第492页。

(6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6,元祐四年(1089)十二月甲子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0508页。

(64)参见史金波:《西夏的物价、买卖税和货币借贷》,朱瑞熙、王曾瑜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0—458页。

(65)参见史金波:《西夏的物价、买卖税和货币借贷》,朱瑞熙、王曾瑜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第440—458页。

(66)参见史金波:《西夏语的存在动词》,《语言研究》1984年第1期。

(67)《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税门”,第508页。书中将国家收取的耕地税译为“租”,而不同于农户转包土地所收的“租”(西夏文原意为“地毛”)。《天盛律令》所谓“租户”即缴纳土地税的农户,而不同于包租他人土地佃户。

(68)《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罪门”,第509页。

(69)《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罪门”,第496页。

(70)《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0“司序行文门”,第368—375页。

(71)参见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72)《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罪门”,第492页。

(73)参见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74)参见谢和耐:《敦煌买卖与专卖制度》,原载法国《通报》1957年第4—5期,耿昇译本见郑炳林主编:《法国敦煌学精粹》1,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68页。

(75)参见史金波:《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集刊》第1辑(2004),第201—202页。

(76)参见塔拉、杜建录、高国祥主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1237—1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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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市出土西夏语卖地行为研究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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