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债务重组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跨国经营、跨国上市、跨国投资和跨国融资。为了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使我国会计准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笔者将对其中债务重组的变化及特点做以下探讨。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基本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即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1)原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2)原准则未指明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1.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1)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收票据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沿用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票据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借:应付票据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沿用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3)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股本(股份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股本(股份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由原来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为债务重组收益。原准则中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实务中重组协议若有延长债务偿还期限条款时,为债权人的利益公平起见,资金时间价值就应该给予考虑。新准则体现了这一点,其规定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债务人不确认利得,债权人也不确认损失,但双方必须重新计算有效利率(即未来应付金额现值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得贴现率)。
如果修改过的债务条款设计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的债务的账面价值;结算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由原来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作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2.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原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
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
贷:应收票据
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票据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坏账准备
存货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2)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原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票据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收票据
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沿用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动的特点
(一)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原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作出让步。笔者认为,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为客观上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按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债务与否,均视为债务重组。那么在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自愿减免其债务,借此转移利润或非货币性交易都可称为债务重组。这显然不符合惯例。新准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稳健。笔者认为新的债务重组定义更清晰、更公允。
(二)采用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原准则中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新准则体现出与前两者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的谨慎原则。采用公允价值主要是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帮助推进我国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同时体现了重要性原则,账面价值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其相关性可能较低;公允价值可靠性也许相对较低,但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三)债权人的会计信息更可靠
由于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得以显现,保证了债权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具体表现为: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抵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以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3.当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将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
(四)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弱化了谨慎性原则
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人公司将获得当期收益,从而可能极大提高其每股收益。即在没有经常性盈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出现账面盈利,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的效果。
三、结束语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信、更公允。此外,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可以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一些“ST”、“PT”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公司“壳”资源的考虑,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优质资产的注入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甚至还有可能令该上市公司出现成长拐点。因此,新准则将吸引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
为避免靠债务重组操纵利润(如关联方通过豁免债务方式输送利润)的行为发生,笔者认为应制定相关规定将关联方豁免的债务仍计入公积金,而银行等债务豁免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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