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独立定价权浅析_价格法论文

经理独立定价权浅析_价格法论文

浅析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者论文,自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落 实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确立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于1997年12月29日制定了《价格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经 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并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原则和依据以及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 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就《价格法》的执行情况来看,总的 来讲是好的,但也有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高额利润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置《价格法》 之规定于不顾,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对此,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 打击。否则,我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将前功尽弃。

一、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再认识

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指经营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 ,是其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

(一)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范围

根据《价格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9.657.)这种价格最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影响。同时,市场调节价还极 易受到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供应品种的影响,价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其主要表现是“ 同一时间、同一产品、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场所的价格不同;同一交易场所、同一产品 、不同的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价格不同。”(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9.658.)因此,只有由直接的商品生产者或商品经营者来制定市场调 节价才能真实、客观、全面、直接地反映商品的客观供求关系。正是基于此,在我国, 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并适合在市场竞争中 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的范围;商 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商品和 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某些商品 和服务,由政府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政府规定的幅 度内制定销售价格。”(注: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353.)我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 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重要的价格形式,但就其内容而 言却往往表现为“一种幅度”——浮动价格或“一种基准”——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这种“幅度”或“基准”对广大消费者来讲则是客观的、抽象的,不具确定性。因此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在这种“幅度”或“基准”内制定具体的企业 价。

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特定产品 除外)。新产品一般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或销售过的产品,也指在原理、用途 、性能、材质等方面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由于新 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 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重要意义。”(注: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53.)正是基于此,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权制 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二)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

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并不是说经营者就可以毫无约束地为所欲为,脱离经济规 律、市场现实和法律规定随意定价。相反,价格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市场经 济规律的要求,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和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贯彻“优质优价”、“ 按质论价”的原则。因而经营者在定价时就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要努 力改进技术及管理方法,进行内部的挖潜与改革,千方百计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产品 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经营中获取合法利润。只有这样 ,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一是生 产经营成本;二是市场供求状况。

1、生产经营成本。任何生产经营都需要成本,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成份,是制定商 品价格的最基本的依据,是确定商品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价格往往高于成本,同时受 市场关系的影响发生波动,如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则生产者往往会亏本,但 是为了把同类产品生产者排挤出市场,一些生产经营者往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暂时销售 。具体来讲,成本与价格的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1)成本是构成商品价格的重要成份 。商品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物质消耗费用、职工工资、税金与合理利润构成的。其 中,物质消耗费用和职工工资就是成本的货币表现形式。成本与该商品价格成正比例关 系,价格随着成本的增加而提高,反之降低,二者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2)成本是 制定价格的最基本依据。价格的制定是以社会成本为依据的,从而可以使同一商品的劳 动消耗按同一尺度计算和补偿。企业经营得好,劳动效率高,其产出的产品价值就低于 社会价值,出售该产品的收入会超过生产该产品的其他同类生产者,而获得利润也就比 较高。反之,如果出售商品的所得低于生产该商品的各种支出,就将会使企业亏损、倒 闭、破产。(3)成本是确定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商品成本存在的必要性,是由经营者 以自己经营收入补偿自主产销开支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只 能是商品成本。如果商品低于成本出售,生产中已消耗的那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 得以补偿,长此以往,企业就不能维持下去,走上亏损甚至破产的道路。

2、市场供求状况。市场供求状况是影响价格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对于市场价格高低 有着重要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的关系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当商品供求基本平衡 时,价格就会相对稳定;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涨;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 就会下跌。因此,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定价时,必须考虑供求关系,以追求利润的最大 化。

二、经营者滥用自主定价权的行为分析

(一)倾销行为

对倾销可以界定为: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 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相比较 ,倾销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的法律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该行 为中的卖方,可能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也可能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2)经营者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而不是以一般较低的、微利的、保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这是该行为的实质。(3)经营者在进行销售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 在从事削价倾销时,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如果是过失,或者是为了摆脱经济困 境,减少经济损失等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 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经营 者来讲,实际上是一种高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它 以自身的暂时经济利益为代价,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同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

(二)暴利行为

暴利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 以高于市场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的价格谋取巨额利润的行为。

暴利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法律特征:(1)暴利行为产生范围的特定性。任何具有法 律意义的行为都必然产生一定的活动,有其范围界限。暴利行为也有其产生的范围。《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限定了暴利行为产生的范围。(2)暴利行为的实施 主体是生产经营者。暴利行为的实施主体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作了明确规 定,即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暴利行为。从其具体手段来讲均表现为不正当暴利行为。从其具体手段来看均表 现为不正当或者说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不按照规定明确标价 或者在明确标价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 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 互串通,哄抬物价;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其他价格欺诈 手段。(4)暴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生产经营者实施暴利行为的目的非常 明显,就是要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是在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内获取合理利润。暴利往往是合理利润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是一种典型的 、严重的价格掠夺行为。

暴利行为是以多种形式表现的。但是,关于暴利行为的分类,目前学术界的认识还不 统一。有的同志认为暴利行为可分为“价格欺诈与价格垄断行为”(注:王希仁.反暴利 法构思[J]河北法学.1996,(1).)有的同志认为暴利行为应分为“价格欺诈、价格垄断 与超幅度定价三种。”(注:李永宁,曹鸿轩.暴利行为的分类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1 996,(2).)还有的同志认为价格强力行为、价格寻租行为、价格投机行为是暴利行为的 主要表现。我们倾向于把暴利行为分为价格强力行为、价格寻租行为和价格投机行为的 观点。

1、价格强力行为。通过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使交易对方或消费者接受高价,以此 牟取暴利的行为便是价格强力行为。这种强力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 标价之外索要高价,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2、价格寻租行为。经营者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管制,由此带来的 价格与市场供求的脱节而进行的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即价格寻租行为。

3、价格投机行为。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既定价格心理,在短期内牟取暴利的行为即价 格投机行为。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

除了倾销行为和暴利行为之外,《价格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经营者滥用定价自主权 的行为,我们把这些行为统一地归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使我们的研究与现 行的、广义的价格法对滥用定价权规制的模式保持一致。关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我们认 为应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操纵价格行为。操纵价格行为也可称为价格操纵行为或价格垄断行为,具体来讲是 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或勾结,控制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具有市场经营优势,同时他们又处于同一市场地 位,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彼此配合,联手操作,垄断市场,过高或过 低地确定市场价格,从而获取超额利润或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操纵价格 行为违法的本质在于它限制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竞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

2、哄抬价格行为。哄抬价格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尤其是 在商品供不应求时,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上涨,影 响一定区域甚至是全国的客观价格形势,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进而危 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3、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是指对消费者的欺诈。在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时 ,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价格信息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进行商品的购买或接受服务,从而获 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便是价格欺诈。谎称削价让利或者提供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 处理价、最低价等是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

4、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是指某一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和服务实行两种或 两种以上价格的行为。价格歧视的主体是经营者,价格歧视的对象可能是经营者,也可 能是消费者,但《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歧视仅限于针对经营者的价格歧视行为。这种歧 视行为,既包括发生在横向关系中的价格歧视行为,也包括发生在纵向关系中的歧视行 为,即地区性压价销售。纵向关系价格歧视的直接表现是卖主将相同等级和相同质量的 商品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买主,间接表现则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支付或接受佣 金津贴;付给买主推销津贴;向买主提供服务或设备。

5、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行为。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是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 级的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而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行 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合理的市场价格秩序,对于经营者 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依据《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这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 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上述措施,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减少和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才能制止 经营者滥用自主定价权的行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地得到维护, 良好的、正常的价格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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