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对“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探讨_社会关系论文

什么是国家:对“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探讨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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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0)03-0040-09

何谓国家?在人类所创造的概念中,国家恐怕是最难定义的了,以致列宁在界说国家时曾这样写道:“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1]41而到了1931年,C.H.泰特斯所列举的国家定义竟然有145种!所以,克烈逊和斯卡尔尼克说:“几乎每位学者都会提出自己国家定义,这些定义不可避免地会同已有定义有细微差别,虽然其中有些由于有相似的方法而可以被认为是组成了一些‘学派’。因此,要达到一种综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2]然而,有一点几乎无人质疑,那就是,国家最邻近的上位概念乃是社会: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属于社会范畴。因此,界说国家须先定义它的最邻近的上位概念:社会。这恐怕就是为什么“国家与社会”会成为研究国家问题的新兴分析范式的缘故。

一、社会:国家最邻近的上位概念

何谓社会?就中文来说,“社”本为祭地神之所。《孝经·纬》说:“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社会”则是指人们在“社”这种地方的会合,进而指人们在节日里的会合、集会。宋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秋社》中写道:“八月秋社……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春社、重午、重九亦如此。”逐渐地,“社会”便泛指人们的任何群居、会合了。西文“社会”,society(英)和societe(法)都源于拉丁语socius,意为“伙伴”,后经西塞罗而引申为“人类的共同体”;德语中的“社会”gesellschaft,原意也是“伙伴”,后来也引申为“人与人的结合”。

可见,“社会”的词源,中西相通:均为人与人的集合体、结合体、共同体。细察先哲论著,对于“社会”的概念,亦多如此界说:“社会是个人的集合。”(横山宁夫)[3]“社会就是某一部分人为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合作的集合体。”(罗素)[4]“社会仅仅是一群有交往的人的名字。”(席穆尔)[5]12“社会就是任何一群人,他们之间或多或少在意识上存在着关系。”(艾尔活)[5]12“社会就是一群享有共同地域和共同文化的相互作用着的人。”(罗伯逊)[6] 。

确实,社会乃是因一定的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人群,是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的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是两人以上的集合体。因此,社会之为社会,在于两个特点:一个是,社会与个人对立,社会不是个人,而是个人的集合,是两人以上的共同体,是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起来的人群;另一个是,仅仅有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仅仅有人群,还不是社会,只有当这些人发生一定的人际关系从而结合起来,才是社会。设有一群毫无联系的人行走在深山老林,那么这一人群便仅仅是人群而非社会。然而,同是这一群人,如果行走于闹市,那就是社会了。因为前者是一种毫无人际关系的人群;而后者则因行走在闹市而具有了一定的人际关系,如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互相妨碍或妨碍他人等等。所以,孙本文先生说:“凡是具有交互与共同关系、与表现交互与共同行为的一群人,都可称为社会。”[7]

进言之,因一定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人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组织的,如电影院里看电影的人群、候车室里候车的人群、街道上来来往往的人群;另一类则是有组织的,即所谓团体、集体、集团,如省、市、县、党、团、工会、阶级等等。社会显然主要是指后者:社会,要言之,就是有组织的人群,就是团体、集体。所以费希特说:“一个社会是有组织的人们的一个集体。”[8]

综上可知,所谓社会,主要地讲,亦即团体、集体,是有组织的人群;全面地说,则是因一定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人群,是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

界定了社会,似乎就可以定义国家了。因为国家不过是社会的下位概念: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那么,国家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社会?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或根本特征,乃在于最高权力:国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但是,权力概念,众所周知,乃是社会科学最复杂且最关键的概念,自古以来,一直众说纷纭。然而,不懂得何为权力,也就不可能懂得何为最高权力,也就不可能确定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或根本特征,因而也就不可能界定国家。所以,界定国家的另一个前提,是界定权力概念:国家的种差就存在于权力概念的外延之中。

二、权力:国家的种差

在西方语系中,“权力”的英文是power,来自法语pouvoir;而pouvoir则源自拉丁文potestas或potentia,两者又都源自动词potere,意为“能够”、“能力”,引伸为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和力量[9]595。汉语“权力”的词源含义比较复杂。在汉语中,“权力”往往被简称为“权”,“权力”与“权”是同一概念。就“权”的词源含义来说,原本指一种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亦即秤锤和秤,引申为动词,表示衡量。所以,《广雅·释器》说:“锤谓之权”。《汉书·律历志上》说:“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这样,进一步引申于社会人际关系,“权”便因其能够称物平施、决断轻重而具有某种“控制力、影响力、能力和力量”之意蕴。“权”与“力”合起来构成“权力”一词,无疑使这种意蕴显示出来,表示一个人影响、控制他人的能力和力量。

可见,无论中西,权力的词源含义说到底都是指影响,表示一个人影响他人的能力和力量。权力的定义就是从其词义而来。因为从概念上看,正如特伦斯·鲍尔所言:“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9]595马丁也这样界说道:“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权力指由对象、个人或集团相互施加的任何形式的影响力。”[10]这就是为什么,达尔会将权力归属于“影响”范畴:“政治学家采用形形色色的术语:权力、影响力、权威、控制、说服、强权、武力、强制。为方便起见,我们不妨称这些词为‘影响力术语’。”[11]31

因此,迪尔韦热认为界说权力概念,应该从分析“影响”概念入手:影响是权力的最邻近的属概念。然而,影响又是什么?迪尔韦热答曰:“最好莫过于罗伯特·达尔的定义,他把影响称为‘行动者之间的一种关系,通过这种关系,其中某个人带动别人采取行动,没有这种关系,他们就不会这样做。”[12]108迪尔韦热完全同意达尔的这一定义,因而认为影响与影响力是同一概念:“影响力指的是一个人可以推动一个或几个人行动,而没有他的干预,他们就不会采取这样的行动。”[12]108

确实,说什么东西影响了我们,就意味着什么东西具有某种力量,这种力量使我们采取了服从的行为。所以,影响与影响力是同一概念,都是一种使人们服从的力量。试想,为什么说教育、劝诫、诱导、控制、奖惩、许诺、榜样、交易和剥夺等等都可以影响我们,都属于影响范畴?岂不就是因为这些东西都具有一种使我们服从的力量?为什么说暴力、武力、契约、威望、知识、巫术、算命、财产、金钱、地位、义务、权力、权威、人格魅力、传统习惯、理智筹划等等都可以影响我们,都属于影响范畴?岂不就是因为这些东西都具有一种使我们服从的力量?

因此,正如迪尔韦热所指出,影响或影响力概念外延极其宽泛:“影响——或影响力——的形式多种多样,罗伯特·达尔竟举出了1400种!影响是建立在各种不同因素之上,如物质力量、进行奖惩的可能条件、财产、威望、拥戴、标准、价值等等”[12]108。这样一来,权力固然是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因而属于影响范畴;但是,影响显然并不都是权力。我劝说我的朋友努力工作,认真讲课。他听从了我的劝说。使他努力工作认真讲课,显然只是我的影响,而并不是我的权力。所以,达尔说:“权力是影响力的一种形式”[11]62。那么,权力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影响?或者说,权力这种影响区别于其他影响的根本特征是什么?是强制性与合法性。

因为权力无疑是使人服从的强制力量或强制性的影响;但是,反过来,使人服从的强制力量并不都是权力,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或强制性的影响力并不都是权力。只有得到社会承认、认可或同意的强制力量才是权力。试想,为什么老师有强迫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的权力,却没有打骂学生的权力?岂不就是因为前者得到而后者却未得到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为什么省长有强迫其秘书认真工作的权力,却没有强迫其满足自己的性需要的权力?岂不就是因为前者得到而后者却未得到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为什么强盗拥有强迫我交出钱财的强制力量,却没有强迫我交出钱财的权力?岂不就是因为强盗所拥有的这种强制力量不会得到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

因此,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并不都是权力,权力区别于其他强制力量的根本特征和性质,乃在于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权力是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的强制力量,是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权力的这一根本特征和性质,自卢梭以来,便被称之为“合法性”。因此,合法性之所以为合法性,固然有强制必须符合法律之意,但并不局限于符合法律;而是泛指一个社会的强制力量所具有的被该社会的成员承认、认可或同意的性质,亦即被该社会成员普遍承认、认可、同意的性质。

总而言之,权力是具有合法性的强制力量,是管理者所拥有的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影响,是管理者所拥有得到社会的承认、认可或同意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量。这就是权力的定义。这样一来,我们既界定了权力概念,又界定了社会概念,从此出发,也就可以界定国家概念了。因为国家属于社会范畴,国家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或根本特征,就在权力概念外延之中。那么,国家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种差究竟是什么?国家究竟是什么?

三、国家定义:社会和国家的构成要素之比较

国家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或根本特征,虽难捕捉,却可以从构成社会的要素看出来。那么,社会的要素是什么?从社会的定义——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不难看出,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包括人口与人口聚集之处:土地。没有二者,显然不可能存在社会。所以,周鲸文说:“社会是在一个地方,人们过共同的生活……马克微尔说:‘据我的意思,社会是共同生活的场所,例如村庄、城市、区域、国家,或是再比较广大的区域。’此处我们看出社会的特性,它有土地性,及人群性。”[13]

然而,只有土地与人口,还不能构成社会:二者只是社会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社会构成的充分条件。社会的构成无疑还需要一个要素,那就是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是任何社会存在发展的必要条件。只不过,权力管理机关的复杂程度与社会的复杂程度成正比:社会越复杂,它的权力管理组织便越复杂;社会越简单,它的管理组织便越简单。比较复杂的社会,如阶级社会以来的国家,其权力管理组织也比较复杂,因而从社会其他组织脱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实体;比较简单的社会,如氏族部落,其权力管理组织也比较简单,因而还没有与该社会其他组织脱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实体;最简单的社会,如家庭,其权力组织与该社会则完全是同一组织。

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是任何社会存在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便与人口、土地一起构成社会三要素。任何社会,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乡县区市,不论是氏族部落还是国家城邦,皆由人口、土地和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三要素构成。那么,是否只要具备人口、土地和权力及其组织或机关,就必定存在社会呢?是的,人口、土地和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显然是构成社会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但是,人们所构成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并非简简单单只有一种,而是林林总总、多种多样的,如家庭、乡、县、市、省、国家等等。这些社会的构成,固然也不外人口、土地和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三要素;但构成这些社会的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相互间必须形成一种具有领导被领导关系的上级和下级的等级结构,从而存在一种不可抗拒的统帅所有权力的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只有这样,这些社会相互间才可能互相配合、统一和谐,从而得以存在发展;否则,如果没有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机关,那么,林林总总的社会便势必各行其是、互相冲突、混乱无序、分崩离析,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发展了。

所谓最高权力管理组织或机关,也就是执掌和行使最高权力的一切管理组织或机关,亦即政权机关、政治组织或政治社会。这种政权机关、政治组织或政治社会就是国家吗?不!它还不是国家,而只是国家的政府:政府就是执掌和行使最高权力的一切管理组织或机关,就是掌握与行使最高权力或国家政权的团体及其成员,就是国家的政权机关、政治组织或政治社会。从政府的词源含义来看也是如此。中文“政府”,据《词源》考证,原本指国家官吏办公的地方和机关,引申为国家的政治机关、政治组织:“政府,谓政事堂。”西文政府(Government)一词,源于希腊文Kubernan和拉丁文gubinere,义为指导、驾驭、管理和统治,引申为政治组织、政治活动的组织形式。

可见,政府只是国家的管理机关,只是管理国家的一种组织,是国家的领导集团;因而只是构成国家的一种要素,只是构成国家的一部分,也就是能够代表国家的那个部分,是国家的代表;正如一切社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都是该社会的代表一样。这个道理,在拉斯基那里曾有十分精辟的阐述:“国家需要一个人的团体替它行使它所掌握的最高的强制性的权威;而这个团体就被我们唤作国家的政府。政治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我们必须把国家和政府区分得清清楚楚。政府只是国家的代理人;它的存在,就是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意旨。它本身并不是那个最高的强制权力,它不过是使那个权力的意旨发生效力的行政机构。”[14]7

政府或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固然还不是国家,而只是构成国家的一种要素;但是,这种要素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根本特征或种差:国家就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就是拥有最高权力管理组织的社会,就是拥有政府的社会。因为国家属于社会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它与其他社会——如家庭学校乡县区市等等——的区别,显然不在于土地和人口两要素,而只在于权力及其组织:最高权力及其组织或政府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而为国家所特有的要素。季尔克立斯在讨论国家的这一要素时讲得很清楚:“此为国家之最高原素,而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之分别,亦在于此。其他团体,虽亦能有一定之地域,统帅一部分之人民,及备有管理之机关,但有以上三者而又兼有主权者,仅有一个团体,此一团体,即是国家。”[15]30拉斯基也这样写道:“国家因拥有主权,所以和其他一切人类的组织有所不同:一个都市是区分为政府和屬民的有土地的社会;一个工会或者一个教会也可以是这样的。但是它们都不具有最高的强制权力。”[14]6

这就是说,土地、人口和权力及其组织乃是构成一切社会的三要素,因而也是构成国家的三要素;只不过,构成国家的权力及其组织要素,乃是最高权力及其组织或政府罢了:土地、人口和最高权力及其组织或政府是构成国家的三要素。这就是西方传统的“国家三要素说”。然而,也有研究者将最高权力与执掌最高权力的管理组织或政府分离开来,而认为构成国家的是四要素:“国家的基本原素有四:(一)人群(人民),(二)一个固定居所(领土),(三)一个统一人民的组织(政府),(四)对内的最高性及对外的独立性(主权)。”[15]24这是不妥的。因为构成某物的两个要素,必须相互独立因而能够分离存在,而不可相互依赖不能分离存在;否则便是一个要素,而不是两个要素。土地与人口是相互独立可以分离存在的,因而堪称构成国家的两个要素;反之,最高权力与其管理组织或政府却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存在的,因而并非构成国家的两个要素,而只是构成国家的一个要素。于是,构成国家的要素并非四个,而是三个:土地、人口和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政府。这恐怕就是为什么凯尔森赞成国家构成三要素“领土、人民和权力”的传统学说的缘故[16]233。他这里所说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最高权力或主权。因为他在解释构成国家的权力要素时这样写道:“国家的权力通常被列为国家的第三个所谓要素。国家被认为是居住在地球表面上某一限定部分并从属于某种权力机构的人的集合,整体意义上的人民。一个国家、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力。主权被认为是界说这一权力的特征。”[16]283

总而言之,土地、人口和权力及其组织是构成社会的三要素;而土地、人口和最高权力及其组织或政府则是构成国家的三要素。在国家构成的这三种要素中,只有最高权力及其组织或政府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而为国家所特有的要素:国家就是拥有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政府的社会。确实,家庭、学校、县、市、州、省、自治区等等为什么只是社会而不是国家?岂不就是因为它们虽然拥有土地、人口和权力,却不拥有最高权力?为什么诸如西藏、新疆那样大的自治区都不是国家,而只有百余英亩土地和千余人口的梵蒂冈城邦却是国家?岂不就是因为梵蒂冈拥有最高权力,而西藏、新疆却不拥有最高权力?岂不就是因为构成梵蒂冈的三要素是土地、人口和最高权力,而构成西藏和新疆的要素却是土地、人口和权力?所以,狄骥虽然认为一个社会只要拥有强制权力就是国家,但最后还是补充道:

“要有国家,这种强制权力就必须是不可抗拒的。我由此所说明的,只是:强制权力如果在团体内部遇不到敌对的权力与它相对抗并阻挠它用强力来确保它意志的实行,它便是一种国家权力。如果有这种敌对权力存在,而且它在一个时期内能抗拒先前所建的权力,那么,先前所建的权力就不再是国家权力了。如果两种权力同等的效力并且平均发展,那么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国家存在,而在语源学意义上讲便是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一直将继续到组成一种不可抗拒的权力时为止。”[17]383

所谓“不可抗拒的权力”,与“最高权力”无疑是同一概念。因此,叶赫林说,最高权力是国家之为国家的根本特征:“国家的特征就是它成为超越一定领土上所有的其他意志的一种最高权力。要有一个国家存在,这种权力就是而且必须是一种实质的权力,即在事实上超越于一定领土上所存在的其他一切权力的权力。国家的一切其他条件则归结为这样一个条件,即它必须是一种实质的最高权力。”[17]385一言以蔽之,国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

因此,鲍桑葵说:“国家即作为最高权威的社会”[18]204。梅尔堡说:“国家是一种人类社会,居住在自己的土地上,并有维持它和社员关系,握有行动、命令及强制的最高权力的组织。”北冈勋说:“国家是占有国家的最高权力的人民所组成的地域社会。”“国家是一种受最高权力和理性所支配的家族及其共同事务。”[19]齐吉林说:“国家是被法律联结成一个法律上的整体的,并由最高权力根据共同的福利来进行管理的人民的联盟。”[20]

从词源来看,也是如此。中文“國家”与“國”是同一名词。“國”字从一(土地),从口(人口),从戈(武力、权力),可以训为: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们所结成的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西文“国家”的词源含义比较复杂。古希腊是以城市为领域的国家,因而与“国家”相当的词是城邦:polis,指城邦人口、土地和政权、政治机构等一切社会团体的总和。古罗马人称国家为res publica,可英译为commonwealth,实际上也是指人口、土地和政权、政治机构等一切社会团体的总和。只是到了文艺复兴后期,意大利人马基雅弗利才首次使用stato来称谓国家,赋予国家以与古代有别的现代含义,意指政权、政治机构、政治组织或政府。因为现今西文“国家”state(英)、etat(法)、staat(德)诸词,皆源于意大利文stato,专指政权、政治机构、政治组织或政府。因此,不论中西,国家的词源含义与其定义基本一致,都是指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们所结成的拥有最高权力及其组织或政府的社会。

四、国家:最大最高的社会

国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意味着,国家内部具有一种权力的等级结构:较低的权力被较高的权力所领导,而最高权力则领导一切权力。拥有较高权力的社会,如省、市、自治区等等,是由拥有低权力的社会——如县、乡、家庭等等——构成的;而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亦即国家,则是由一切社会构成的。这样一来,国家便呈现一种由较小社会构成较大社会的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等级结构。在这种结构中,较小的社会,如家庭、乡和街道,所拥有的权力就较小,并被包括在较大的社会中而成为较大社会的一部分;较大的社会,如县市省,则包括较小的社会而成为这些较小社会的总和,因而拥有的权力就比较大,领导着它所由以构成的这些较小社会;最大的社会,亦即国家,则包括家庭、乡、县、市、省等一切社会而成为一切社会的总和,因而拥有最高权力,领导一切社会。

可见,国家是一切社会按照从小到大和从低级到高级的“包括与被包括以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构成的最大最高的社会。国家是最大社会,因为它是一切社会的总和,是一切社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是最高社会,因为它拥有领导一切社会的最高权力。国家是一切社会的总和,是最大且最高的社会,显然意味着:国家是社会发展的最高级最完备的形态。因此,亚里士多德说:国家是“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21]3“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21]7

究竟言之,任何一种较大较高的社会,如省、自治区,显然都不是一种与较小的社会分离独立的社会,而是一切较小社会——如县乡和家庭——的结合、总和:一切较小的社会都是构成较大社会的一部分;而较大社会则是较小社会结合而成的整体。同理,国家这种最大且最高的社会,也不是一种与其他社会分开独立的社会,而是一切社会的结合、总和:一切社会都是构成国家的一部分;而国家则是一切社会结合而成的整体。这就是国家为什么是最大最高的社会的缘故:整体大且高于部分。所以,莫里斯·迪韦尔热说:“国家似乎就是一种完整的社团,不依赖其他社团并统治其他一切社团。”[12]12拉斯基也这样写道:“我们发现我们是和其他的人们一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这个社会,就它对于人类其他一切组织关系来说,是完整地结合成为一个单位,我们把它叫做国家……我之所谓国家,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社会,它由于具有一种强制性的权威,在法律上高出于作为这个社会一部分的任何个人或集体,而构成一个整体。”[14]5

另一方面,国家是最大且最高的社会,完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只是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的总和,因而都只是其领土范围内的最大且最高的社会,都只是相对于其领土范围内的社会来说,才是最大且最高的社会。否则,对于领土范围之外的社会来说,一个国家完全可能是一个不大的、很小的甚至极小的社会。就拿梵蒂冈国家来说,它只是其百余英亩领土内的一切社会的总和,因而只是对于这些社会来说,才是最大且最高的社会。反之,如果相对于梵蒂冈领土之外的西藏、内蒙来说,那么,这个百余英亩土地上的千余人口的国家岂非区区弹丸之地?谈何最大且最高社会?

五、国家:拥有主权或独立自主的社会

不难看出,一个社会,如果不拥有最高权力,如省市县,那么,该社会便必受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国家——的领导,便必定一依附于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而不能够自己说了算,不是独立自主的社会。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拥有最高权力,则显然意味着,这个社会不受其他社会领导,不依附于其他社会,而完全自己说了算,完全是独立自主的:最高权力就是独立自主的权力;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就是独立自主的社会。因此,最高权力又叫做主权:主权就是独立自主的权力,就是最高权力。这个道理,马里旦讲得很清楚:“什么是主权概念的严格的和真正的意义呢?主权指两件事情: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权利……第二,一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性和权力在它们的固有的范围内是绝对的或超越地最高的。”一句话,“主权意味着独立性和权力,这种独立性和权力是分开地和超越地最高的。”[22]38、48

这样一来,国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便意味着:国家就是拥有主权的社会,说到底,就是独立自主的社会:“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拥有主权的社会”与“独立自主的社会”三者是同一概念。因为一切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的社会,显然都是独立自主的社会;反过来,一切独立自主的社会,也都是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的社会。诚然,独立自主的社会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独立自主社会之常规,亦即由一切社会的总和所构成的独立自主的复合社会,如由家庭、乡、县、省等社会所构成的现代国家。这种社会之所以独立自主,显然是因为它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独立自主的社会是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的社会。

反之,另一种则是独立自主的社会之例外,亦即极为某种原始的不包括其他任何社会的最简单的社会单位。举例说,大约一百万年以前,尚处于“狩猎—采集”阶段的原始社会的“队群”或“游团”(bands),少则只有20人,多则几百人。这种“队群”或“游团”虽然极为简单,不包括任何其他社会,通常却是一种独立自主的社会。粗略看来,这种社会并不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其实不然。因为主权或最高权力就是独立自主的权力,它无疑具有双重含义: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力和没有更高权力的权力。现代国家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力,是不受其他权力领导和支配的权力,因而是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主权或最高权力,是领导和支配一切权力的最高权力或主权。同样,“队群”或“游团”没有更高权力的权力,也是不受其他权力领导和支配的权力,因而也是独立自主的权力,也是主权或最高权力。

可见,不但一切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的社会都是独立自主的社会,都是国家,而且一切独立自主的社会,也都是拥有最高权力或主权的社会,也都是国家:国家、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与独立自主的社会三者实为同一概念。因此,蒂利在给国家下定义时这样写道:“国家是一个控制特定的人口、占有一定土地的组织,因而:(1)与其他组织在同一领土上的活动存在着差异;(2)它具有自主性;(3)它是集权的;(4)它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正式的协作关系。”[23]20对于这个定义所指出的国家之所以为国家的自主特征,与国家的主权特征之关系,贾恩弗朗哥·波齐曾这样评论道:“蒂利关于国家定义的另一个特征——自主——以更为隐蔽的方式,通常通过更富有争议和内涵更丰富的主权概念表达出来。只要一种控制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最高统治权,它就是国家。”[23]22

六、国家:现代主流定义与马克思主义定义

国家的四个定义——拥有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政府的社会、拥有主权的社会、最大且最高的社会和独立自主的社会——的推演顺序表明,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政府是国家之所以为国家的最根本的特征。这种特征是如此根本,以致思想家们竞相将国家与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政府等同起来,将国家与政权、政治组织和政治实体等同起来,从而认为国家就是最高权力及其管理组织或政府,就是政权、政治组织或政治实体。亚里士多德说:“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21]3斯宾诺莎说:“各种统治状态均称为国家状态。统治的总体称为国家。”[24]马里旦说:“国家不过是一个有资格使用权力和强制力并由公共秩序和福利方面的专家或人才所组成的机构,它不过是一个为人服务的工具。”[22]15凯尔森说:“既然社会是由组织构成的,那么将国家界说为‘政治组织’就更加正确……有时人们以国家具有或就是‘权力’为理由,将它说成是一个政治组织。”[16]213“实质的国家概念,指国家官吏组成的吏治器官而言。”[16]242莱斯利·里普森说:“国家是把政治的动力组织起来并使之形式化的机构。”[25]霍尔写道:“国家是一套机构,这些机构是由国家的相关人员操纵的。国家最重要的是作为暴力与强制手段的机构。”[26]贾恩弗朗哥·波齐说:“政治权力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即国家。”[23]18韦伯说:“当行政班子成功地维持了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来贯彻自己的命令时,这种能够持续运作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就将被称为‘国家’。”[27]狄骥写道:“把国家本身理解为唯一执掌着发号施令的权力的观念,几乎为四十年来从事公法著述的德国法学者一致公认。”[17]438甚至明确指出“最高权力是国家根本特征”的拉斯基也居然将国家与权力或最高权力等同起来:“国家可以合理地被视为是组织公共的强制权力,以便在一切正常情形下,使政府的意志能贯彻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在全部人民以外而且超过全部人民的一种权力。”[14]10德莱什克则将这种思想归结为一句名言:“国家就是权力”[17]385

这种将“国家等同于最高权力和政权机构、政治实体或政府”的界说,有其词源学根据。因为现今西文“国家”state(英)、etat(法)、staat(德)诸词,皆源于意大利文stato,专指政权、政治机构或政治组织。所以,《布莱克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国家”词条指出,这种将“国家等同于最高权力和政权机构”的定义,逐渐形成于14~17世纪,而成为现代主流定义:“最一般的用法也许是把‘国家’等同于政治实体或政治共同体……这种用法有其词源学根据。国家一词是在14世纪到17世纪逐渐演变为表示政治实体的一般概念。”[9]74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继承了这种将“国家等同于最高权力和政权机构、政治实体”的主流定义。恩格斯一再说:“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8]“国家无非是有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对被剥削阶级——农民和工人——施行的有组织的总和权力。”列宁也这样写道:“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这样的机构就叫做国家。”[1]44“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1]47

如果国家就是管理机构、政治组织、政权和最高权力,就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政府或政治实体,那么,在阶级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就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就是阶级统治机器。因为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利益在某些重大和根本的方面是对立的: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或政府如果维护剥削阶级的剥削利益,就不能保护被剥削阶级免于被剥削的利益——只能二者择一,非此即彼。那么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究竟维护哪一个?在私有制社会,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显然只能维护私有制从而只能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维护私有制从而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是阶级社会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之最根本的任务和职能。

于是,在私有制或阶级社会,根本说来,国家的政治权力机构乃是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进行剥削的工具,是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的机器,是一个阶级压迫和剥削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说得很对:“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9]253“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压制的机器。”[29]53

这样一来,如果国家的现代主流定义——国家就是国家政权,就是政权、最高权力和政治组织或政府——是真理,那么,在阶级社会,根本说来,国家岂不就是阶级镇压的机器?岂不就是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的机器?岂不就是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进行剥削的工具?岂不就是一个阶级压迫和剥削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因此,恩格斯说:“迄今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护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劳动制)。”[30]“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31]239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31]194“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1]48“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1]49

可见,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即阶级镇压的机器的定义,依据于国家的现代主流定义——国家亦即政治权力机构或政治实体——因而其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国家的现代主流定义能否成立。那么,后者是真理吗?非也!因为,一方面,政权或最高权力并非国家,而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差,是国家之所以为国家的根本特征:国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社会。因此,决不能将国家与最高权力或政权等同起来,而将国家界说为最高权力或政权。国家包括家庭、学校、企业、工厂、省市县等一切社会,包括土地、人口和最高权力。国家是所有这一切的总和,是这一切所构成的整体:它怎么能仅仅是一种政权、权力、最高权力呢?难道报效国家仅仅是报效最高权力,仅仅是报效政权?难道说热爱中国仅仅是热爱中国的政权或权力?难道包括13亿人口和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仅仅是一种权力或政权?

另一方面,正如拉斯基所指出,政治组织或政治实体和政府也并非国家,而是掌握与行使最高权力或政权的团体及其成员,是构成国家的一部分,也就是能够代表国家的那个部分,是国家的代表:“国家需要一个人的团体替它行使它所掌握的最高的强制性的权威;而这个团体就被我们唤作国家的政府。政治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我们必须把国家和政府区分得清清楚楚。政府只是国家的代理人;它的存在,就是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意旨。它本身并不是那个最高的强制权力,它不过是使那个权力的意旨发生效力的行政机构。”[14]7

这样一来,如果将国家与国家的政治组织或政府、政治实体等同起来,而将国家界说为政治组织、政治实体、政治社会或政府,便正像杨幼炯所言,是将一个法团的董事会与该法团自身等同起来,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政府是国家所必不可少的机关或代理者,但它并不是国家本身,就如同一个公司的董事会不是公司本身一样。”[32]确实,国家怎么能是一种政治组织、政治机构或政府呢?难道中国仅仅是中国政府,仅仅是中国的政治组织、政治机构,而不包括13亿人民和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难道热爱中国仅仅是热爱中国政府和国家领导机构,而不包括热爱中国人民和中国山河?显然,国家绝不仅仅是政治实体、政治社会或政府,而是一切社会的总和。所以,鲍桑葵说:“国家就不仅仅是政治组织,‘国家’(State)一词确实主要是指统一体的政治方面,并与那种无政府状态社会的概念相对立。但是,它包括从家庭到行业、从行业到教会和大学各方面决定生活的整套组织机构。”[18]163

综上可知,关于国家的现代主流定义——亦即将国家等同于最高权力、政权和政治组织或政府、政治社会或政治实体——是不能成立的。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亦即阶级压迫工具的定义也就不能成立了。只有国家政权、最高权力和政治组织或政府才可能是阶级压迫工具;而国家乃是一切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一切社会的总和,它怎么能是阶级压迫工具呢?只有中国的国家政权、最高权力和政治组织或政府才可能是阶级压迫工具,而包括13亿人口和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怎么能是阶级压迫工具呢?国家亦即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定义的根本错误,显然在于等同国家与国家政权、政治组织或政府,因而也属于国家的现代主流定义范畴:“国家亦即阶级压迫工具”的定义不过是“国家亦即政权或政治组织”的现代主流定义在阶级社会的推演而已。

收稿日期: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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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对“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探讨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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